法院可以判决公证书无效吗
民法典公证书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书作为证明民事法律事实的重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法典公证书的概念民法典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民事法律事实或者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民法典公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书、民事法律事实公证书、民事权利公证书、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书等。
三、民法典公证书的法律效力1.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证书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
民法典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证书是民事诉讼中证明民事法律事实的原始证据。
当事人对公证书中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公证书具有高度证明力。
在民事诉讼中,公证书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3)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被当事人用于证明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婚姻登记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房产登记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房产所有权的证据。
2.强制执行力民法典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书。
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书,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权利公证书。
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权利公证书,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等,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书。
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书,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在我国,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本文将围绕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展开论述,包括公证书的概念、法律效力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公证书的概念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公证书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
2. 证明性: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官方性: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具有官方性质。
4. 单一性:公证书是对某一特定事项的证明,具有单一性。
三、公证书的法律效力1. 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公证书作为证据之一,具有以下特点:(1)公证书的真实性: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公证书的合法性: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3)公证书的权威性: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具有权威性。
2. 执行效力公证书具有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授权效力公证书具有授权效力,即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授权当事人进行某一法律行为。
例如,公证书可以证明遗嘱、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使当事人得以依据公证书进行相应的法律行为。
4. 证明效力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即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公证无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公证行为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公证无效。
为了规范公证行为,保障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证无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无效的概念公证无效,是指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瑕疵,导致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无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公证文书;2. 公证机构出具虚假公证文书;3. 公证机构超越职权出具公证文书;4. 公证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文书;5. 公证机构出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文书;6. 公证机构出具未依法备案的公证文书。
三、公证无效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公证无效的规定如下:(1)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公证文书。
(2)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文书时,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公证文书与事实相符。
(3)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文书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依法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公证无效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公证方式订立合同,但不得强制要求对方进行公证。
(2)当事人采用公证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提交真实、合法的合同文本。
(3)公证机构在出具合同公证文书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与事实相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证无效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公证方式设立、变更、转让物权。
(2)公证机构在出具物权公证文书时,应当严格审查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事实,确保与事实相符。
(3)公证机构在出具物权公证文书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公证书无效的情况
公证书无效的情况篇一:公证书有没有有效期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
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本文来自: 小草范文网:公证书无效的情况)情况: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
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公证书和判决书的效力哪个强
公证书和判决书的效⼒哪个强公证书和判决书都会具有⼀定的法律效⼒,⽽且都是与法律相关的事情,再加上都是⽂书类,⼈们就会对于它们⽐较好奇,⽐如对⽐它们的法律效⼒。
那么,公证书和判决书的效⼒哪个强?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公证书和判决书的效⼒哪个强?判决书。
法院可是审判机构哦。
公证法对公证效⼒规定的缺陷⼀、公证法第五章关于公证效⼒的全部条款中,没有对经公证的事项具有法律效⼒,⾮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撤销等肯定性的规定,使公证制度没有独⽴性、排它性和权威性,形同虚设。
⼆、在第三⼗六条、三⼗七条中,⽤三分之⼀以上的⽂字规定了“⾜以推翻”及“不予执⾏”的内容,否定了公证的效⼒。
三、第三⼗⼋条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的,依照其规定”。
换⾔之,就等于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证事项具有法律效⼒外,其余的公证事项都不具有法律效⼒。
第三⼗⼋条将国务院起草的《公证法》第三⼗六条对与其同⼀问题的表述:“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的⾏为、事实或者⽂书不具有法律关系确⽴、变更或者解除的效⼒”进⾏了修改,就证实第三⼗⼋条的本意就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证事项具有法律效⼒外,其余的公证事项都不具有法律效⼒。
四、第三⼗九条与第四⼗条,是为了防⽌公证出现错误的救济措施,是程序问题,不是公证的效⼒问题。
公证法将这两个程序问题,规定在公证效⼒⼀章,说明公证法将公证⾏为与私证⾏为放在同⼀阶位,即末经审判程序的质证和认可,不具有法律的效⼒。
五、由于公证的事项没有独⽴性、排它性和权威性的法律效⼒,公证制度就形同虚设;公证法中规定的所有保障公证制度实施的措施就没有意义;我国公证制度实⾏20多年来,组建的公证队伍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公证法应当肯定公证事项的效⼒我国对解决民间纠纷采⽤两种制度分流治理,⼀种是防治制度,既是事先预防。
公证制度的设⽴就是为了实现事先预防的⽬的。
另⼀种是救治制度,既是事后救济,仲裁制度和审判制度就是为事后救济⽽设⽴的。
公证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公证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公证无效意味着公证文书失去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及社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
本文将从公证无效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证无效的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的影响(1)财产权益受损公证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公证文书所获得的财产权益将受到损害。
例如,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的公证遗嘱继承了遗产,但公证被认定为无效后,其继承权将受到质疑,可能导致遗产重新分配。
(2)合同关系解除公证无效可能导致合同关系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无效的公证文书签订的合同,因公证无效而失去法律效力,合同关系随之解除。
(3)侵权责任承担公证无效可能导致侵权责任承担。
若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的公证文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侵权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对社会的危害(1)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证无效可能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例如,一方当事人利用无效的公证文书进行欺诈、骗取他人财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损害社会信用体系公证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具有很高的信用价值。
公证无效将损害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人们对法律行为的信任度。
(3)影响司法公信力公证无效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当公证文书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可能会对司法裁判产生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公证无效的救济措施1. 请求法院撤销公证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无效的公证。
法院经审理后,如认定公证无效,可撤销该公证。
2. 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无效的公证。
仲裁机构根据仲裁规则和事实,可裁决撤销无效的公证。
3. 向公证机构投诉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投诉,要求公证机构撤销无效的公证。
公证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应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总结公证无效的法律后果严重,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当事人应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公证的有效性。
证据保全公证文书法律效力之认定
在办理公证取证过程中,有时会因当事人或者公证人员的疏忽或经验不足而犯下一些错误,这往往直接影响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告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伪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会采信公证书的效力。
但有些公证书又存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瑕疵,如果完全采信其效力又不完全符合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故有必要对公证书的效力进行探讨。
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若干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析。
一、超越地域管辖之公证文书的效力在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常出现的问题是超越公证的地域管辖。
按照2002年8月1日起生效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但在实务操作时,往往出现由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的情况。
如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音像制品经营店系列案即为一例。
在该系列案中,原告为了证实被告有销售其享有专有发行权的侵权复制品的侵权行为,对其向被告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
但公证人员既不隶属于原告住所地的公证处,也不隶属于被告住所地的公证处,而是受委托人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公证处工作人员。
在法庭辩论阶段,部分被告由此对整个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认为既然原告没有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操作,超出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该公证书无效,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欲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需要另行举证。
但合议庭并没有采信被告的抗辩理由,相反,合议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采信了这些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基本是正确的。
第一,尽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公证的地域管辖有明确规定,但该条款及其后的条款均无违反该条时应如何处理的责任条款。
按照法理学的基本常识,具体法律条文主要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这三部分可以体现在同一法条之中,也可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之中,甚至可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在适用时可以将记载在不同法律或者不同法条中的三部分结合起来使用。
公证书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文书。
在我国,公证书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证书的定义、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证书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证书的法律效力1. 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即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来源;(二)真实、客观、全面;(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公证书作为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符合上述条件。
2. 执行效力公证书具有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出具公证书。
债权文书经公证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 免证效力公证书具有免证效力,即在特定情况下,公证书可以免除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公证机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以免除提供其他证据的义务。
4. 效力优先公证书具有效力优先,即在与其他法律文书发生冲突时,公证书具有优先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证书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发生冲突的,以公证书为准。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裁判规则公证伤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普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伤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过错的认定通常应由公证机构复查确定,但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综合判定。
为申请公证机构复查所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杂项费用,并非其基于对公证书的信赖行事导致的利益损失,与公证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案件情况( 2022)最高法民申3746 号民事裁定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一起公证伤害责任纠纷案件: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因与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的公证伤害责任纠纷,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晋民终345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再审。
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申请再审称, (一)本案案由是公证伤害责任纠纷,但原审法院作出对公证书是否具有证明力尚待确定的认定,超出和不符合诉讼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复查程序只是救济途径之一,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向法院起诉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原审法院认为其应以发生实体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为被告起诉,合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1.公证人王某某和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遗嘱公证系郭晓鸿申请,而非韩浦本人申请。
2.原审法院认定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将复查结果书面回复郭晓吾缺少证据证明。
3.原审将为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损失认定为不是基于信赖行事导致的利益损失错误。
(四)本案曾经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条被发回重审,但二审又驳回诉讼请求,自相矛盾。
(五)公证员未对韩浦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未见证遗嘱如何形成、代韩浦在遗嘱打印件上签字的黄玲珍系厉害关系人郭晓鸿的女朋友,太原市城北公证处违反规定炮制公证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太原市城北公证处未对再审申请人的内容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法院可以判决公证书无效吗
对于国外法院判决书需要作出公证认证吗?随着中外人员交流的进一步深入,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内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尤其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主,那么这些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要在国内使用,需要作出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吗?这个问题是近些年来常遇到的问题,根据目前我们法律规定,除了少数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判决互认的国家和地区外,其余外国法院判决要想在中国被认可,有效使用,就必须办理相关承认手续。
这种承认手续需要在国内的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认证。
外国法院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
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外国法院的判决需公证认证流程:首先由国外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或其派出机构认证,最后送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作者:宋琼【摘要】本文在分析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基础上,尝试对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作出分析,以期对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制度体系的构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效力更好的发挥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书;民事诉讼;证明效力一、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防讼止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公证的首要功能便是预防纠纷,将纠纷遏制在摇篮里。
公证具有法定的效力,从而使某些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通过公证才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便及时地使自由的民商事约定得以以公证的方式确定和规范起来,消除双方的不信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同时,在法庭审理中,若出具经公证的证据,则法院应当予以采信,而不用经历复杂的质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当事人也会在纠纷产生之后,预测败诉的风险,往往会采用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从而减少了诉源,缓解了法院的诉累。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
公证书的法律效⼒具体如下:⼀、公证效⼒1、公证当事⼈⽆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问清当事⼈是否在订⽴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且会将协议给双⽅看,如果⼀⽅不识字,可以由公证员念给他听,并且在公证存档的谈话笔录中写明。
2.法院没有权利解除公证,只有采纳与不采纳,撤消公证书只有本公证机构和司法局有权撤消如果你的亲戚想撤消本公证书,得先争得对⽅的同意,⼀起到公证处说明情况,还有⼀个办法就是到当地司法局公管处申请.3.赠予⾃⼰财产与他⼈,⽆须他⼈同意。
对依法办理的房屋赠予公证,依法具有法律效⼒,其证明⼒⾼于其他⼀般书证。
⼆、国际认可度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
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书,被⼴泛地运⽤在国际交往中。
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泛的承认,在国外也具有法律证明⼒,是进⾏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在空间上的延伸。
确认公证书无效的案例
确认公证书无效的案例
确切的确认公证书无效的案例是具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来确定的,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公证书无效的常见情况:
1. 公证人超出权限或违规操作:如果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或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公证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公证人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证、录入了错误或虚假信息等。
2. 公证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公证事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公证书无效。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不允许公证某些特定类型的文件,或者公证中涉及违法行为。
3. 公证程序不公平或不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公证程序中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或者没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序,可能会导致公证书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公证的当事人没有得到足够的听证机会或未被妥善通知等。
4. 公证证明内容不真实:如果公证证明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明显的错误,公证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这可能是由于公证人的错误记录或者伪造等原因引起的。
请注意,上述仅是一些常见的可能导致公证书无效的情况,具体的案例还需根据相关法律和法院判决来综合考虑。
财产公证书失效的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相关事实进行证明的法律文书。
财产公证书具有权威性、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财产公证书的失效情形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旨在分析财产公证书失效的情形,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财产公证书失效的情形1. 公证书内容错误(1)证明事项错误:公证机构在办理财产公证书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或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公证书中证明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
如房屋产权证明中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机动车所有权证明中车辆型号与实际车型不符等。
(2)证明内容错误:公证机构在证明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时,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准确或未充分考虑当事人陈述等原因,导致公证书内容错误。
如继承公证书中遗漏继承人,赠与公证书中未明确赠与财产等。
2. 公证书内容违法(1)公证事项违法:公证机构在办理财产公证书时,未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导致公证书证明的事项本身违法。
如证明虚假债务、证明非法财产转移等。
(2)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机构在办理财产公证书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导致公证书无效。
如未进行实地调查、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等。
3. 公证书被撤销(1)当事人申请撤销:当事人认为公证书内容错误或违法,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撤销。
若公证机构同意撤销,则公证书失效。
(2)法院判决撤销:当事人或相关当事人对公证书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书内容错误或违法,判决撤销公证书。
4. 公证书被废止(1)法律、法规变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某些财产公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修改,导致公证书失效。
(2)政策调整:政府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某些财产公证书所涉及的政策进行调整,导致公证书失效。
5. 公证书期限届满财产公证书具有一定的期限,如继承公证书、赠与公证书等。
公证无效__房产已过户(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房产交易过程中,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真实性,常常会涉及到公证环节。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房产已经过户,公证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公证无效的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探讨。
二、公证无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公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公证无效的情形1.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申请公证的事项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如伪造证件、虚构事实等,公证机构有权不予公证。
2. 申请公证的事项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在申请公证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公证合同,该公证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公证机构未依法审查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未依法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导致公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公证将被认定为无效。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产过户给乙。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通过伪造身份证件的方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公证手续。
后来,甲的真实身份被揭露,乙发现房产过户手续存在虚假,遂要求公证机构撤销公证。
法院判决: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无效,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产出租给乙。
法院可以判决公证书无效吗
法院可以判决公证书无效吗法院可以判决公证书无效吗篇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是否受理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撤销或者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的民事诉讼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
对诉讼而言,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
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
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其实是认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不当影响。
如果公证书所影响的基础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仅就公证书的撤销与否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在基础法律关系的诉讼中,将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作为一项请求或理由提出的,法院可以综合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作出分析认定,但不应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的判决。
二、当事人要求公证机构赔偿的纠纷性质是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过错,且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有损失,公证机构对基于自己的过错给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作为侵权纠纷处理。
三、如何确定公证机构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基础法律关系的诉讼中,公证书只是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之一。
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的争议时,可以依法组织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包括公证的事实)进行质证和认证。
通过综合判断证明的争议事实(包括公证的事实)是否存在,并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因此,在该类诉讼中,一般不必列公证机构为当事人。
公证书无效的情形
公证书无效的情形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关于公证书的公信力及执行的便捷性,在得到认可的同时也经受挑战,市场中确实出现不少以此为器进行非合法操作的行为。
实务个案中,遇到时,仅仅从民商事诉讼证据入手,在没有刑事程序的介入下,举证难度大,庭审调查有限。
借贷纠纷中以房抵债担保为例。
出借人借款时,要求借款人出具授权其指定的他人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并办理公证(同时,另设抵押),嗣后,借款人不能归还欠款,经公证授权的委托人则以借款人(房屋所有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房款支付到借款人账户中,但同时又被转账到出借人名下,偿还借款,形式上借贷关系及买卖交易均形成闭环。
有人提出,要及时撤销公证,但要走程序,本身需要时间且流程中对法律认知要求较高,有些都不记得存有某项公证,当然,有些可能确实是遗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如此认为:如果公证书所影响的基础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仅就公证书的撤销与否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在基础法律关系的诉讼中,将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作为一项请求或理由提出的,法院可以综合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作出分析认定,但不应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的判决。
对于漏洞,如何规避……事实是,公证机构在源头上进行调整:◆2017年4月,上海市司法局发布《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暂缓办理民间借贷类公正等事项的通知》,编号:沪司[2017]101号。
在上海市公证协会制定民间借贷类公证的办证程序细则出台之前,自2017年4月5日起,本市各公证机构所有涉及民间借贷类公证,有限合伙公司募集资金及其他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理财活动的公证事项,一律暂缓受理;2017年4月5日之前已经受理的一律暂缓出证。
此外,涉及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公证,公证员无法判断是否用于民间借贷的,也适用这一规定。
法院公证合同无效(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证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指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公证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公证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以一起法院公证合同无效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公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份商业秘密文件委托乙公司进行公证。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公证,并向甲公司出具了公证文书。
然而,甲公司在使用公证文书的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并未对商业秘密文件进行真实、合法的公证。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公证合同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签订公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未对商业秘密文件进行真实、合法的公证,导致公证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该公证合同无效。
四、案例分析1. 公证合同无效的原因本案中,公证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乙公司在签订公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未对商业秘密文件进行真实、合法的公证。
(2)甲公司在签订公证合同时,未充分了解乙公司的公证资质和信誉,导致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2. 公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
五、防范措施为防范公证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
2. 在签订合同前,详细了解对方的公证资质和信誉。
3.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证事项、公证内容、公证期限等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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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外法院判决书需要作出公证认证吗?随着中外人员交流的进一步深入,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内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尤其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主,那么这些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要在国内使用,需要作出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吗?这个问题是近些年来常遇到的问题,根据目前我们法律规定,除了少数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判决互认的国家和地区外,其余外国法院判决要想在中国被认可,有效使用,就必须办理相关承认手续。
这种承认手续需要在国内的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认证。
外国法院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
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外国法院的判决需公证认证流程:首先由国外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或其派出机构认证,最后送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作者:宋琼【摘要】本文在分析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基础上,尝试对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作出分析,以期对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制度体系的构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效力更好的发挥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书;民事诉讼;证明效力一、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防讼止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公证的首要功能便是预防纠纷,将纠纷遏制在摇篮里。
公证具有法定的效力,从而使某些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通过公证才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便及时地使自由的民商事约定得以以公证的方式确定和规范起来,消除双方的不信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同时,在法庭审理中,若出具经公证的证据,则法院应当予以采信,而不用经历复杂的质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当事人也会在纠纷产生之后,预测败诉的风险,往往会采用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从而减少了诉源,缓解了法院的诉累。
二、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这是因为,在我国,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必须是真实而且是合法的,证明效力作为我国公证文书的主要效力,所证事实被纳入了“免证事实”的范畴,因此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前提,公证文书若失去其真实性,则会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公证制度也失去了其原本的功能和效力。
①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在我国,符合程序规定和实体正义的公证文书理所当然地被法官予以采纳,而不必历经一般的法庭质证,这就排除了法官依职权主义对公证书进行调查的权力,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
这在本质上是符合立法的本意的,有利于发挥公证防纷止争的功能,同时减少法院的诉累,提高审判效率,这其实与约定仲裁排除起诉的规定无异。
但同时,依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也产生了对错误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有异议公证文书的救济途径。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申请复查,第二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下面,笔者将对公证文书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的效力进行分析: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相关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的,如果公证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与实际事实不相符合的,则公证机构应当经过审查后公告撤销该公证书,撤销溯及至公证书出具之时无效,在此种情况下,该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定是没有效力的了。
在某些情况下,公证书所证明的文本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接受法庭的质证。
例如,一位老人用自书遗嘱办理了遗嘱公证,随后因为遗嘱公证严重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而被撤销,但因该遗嘱是自书遗嘱,所以,该自书遗嘱仍然可以作为书证接受法庭的质证。
另外,《公证法》第39条还规定了公证书只要有错误,相关公证机构都应该给与更正,那么补正公证书应当作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条规定需要我们深思。
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知道,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争议,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关于民事实体关系的争议,也就是涉及民事具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只有这种直接涉及民事实体关系的争议才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则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不存在诉的利益。
因此,该条中,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应该是对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有争议,即是对相关民事实体关系有争议,而不是仅仅对公证书真伪有争议,或者对公证书中所反映的单纯的事实有争议,比如对出生、学历、经历、无犯罪记录等这些事实有争议。
举一个案例:甲乙双方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后甲乙双方没有按合同履约而产生了争议,甲乙双方便可以就货物的提存的费用、财产灭失的风险负担等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该条规定的并不是对错误公证书的诉讼救济。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对公证提出反驳,但从现行的制度规定来看,有足以推翻公证的相反证据时才能否定公证。
②当事人可以在交换证据时,或者在庭审期间对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得真伪提出质疑和抗辩,一旦当事人提出,则由该反驳公证证明内容的当事人加以举证并当庭质证,如若该反驳方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则法庭应当采信该公证书的证明内容,这便是公证证据的优先法律效力体现。
反驳方仅仅提出证据也是不够的,而是要“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内容。
“足以”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所要求的高度的盖然性。
如果,反驳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公证书,则法官不予采纳。
三、加强和完善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一)完善保障公证书证明效力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完善《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关于公证书效力的相关规定,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公证书的效力,确定公证书的救济途径。
可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若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书的真伪进而提出诉讼,则该诉讼应当是确认之诉,将其所适用的程序纳入到“特别程序”之中,并在《公证法》中也予以明确。
(二)保证较高的公证质量较高的质量是发挥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效力的前提,低质量的公证书本身就违背公平和正义的,更不能被赋予较高的证据效力而被法官所采信。
要提高公证质量,不仅要加强公证员的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更应该在《公证程序规则》中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以保障公证员按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采信证据、制作和出具公证书,只有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出具的公证书才有会达到形式和实质上公平正义。
注释:①蒙舟.论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0:17.②毕玉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363.篇三:外国法院判决书如何认定及公证认证外国法院判决书如何认定及公证认证外国法院判决书在中国如何才能得到承认呢?需要做哪些公证认证?近年来,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为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统一、明确做法,方便当事人,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现对有关事宜做如下具体规定: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
(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居住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的承认。
该判决经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
三、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认证。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
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四、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委托他人代理。
驻外使、领馆可为此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认证。
受理委托书公证应要求当事人亲自申请。
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提供:(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二)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三)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六、第五条中所述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一)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二)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三)国内公证机关公证;七、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与我国法院裁定承认日期不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应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九、有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判决承认执行的公证、认证,不适用本规定。
原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况,请逐案报请国内。
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
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