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口检身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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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贵州省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井口检身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井口检身工。

第2条井口检身工应完成以下工作: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检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三.安全规定

第5条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等)。

第6条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

第7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符合要求。

第8条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使用明火装置。

四.正常操作

第9条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

第10条要求对入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

第11条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

并进行汇报。

第13条随时检查距井口20m范围内吸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制止。

第14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

第15条发现升井人员盗窃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矿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16条外单位入井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17条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18条查出无证人员(未经过入井培训)不得入井。

第19条对带班领导提前出井或只签字不下井现象进行登记后及时报调度室。五.收尾工作

第20条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

九十九.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需用民爆物品单位,由负责人向保卫科提出申请。

第2条保卫科根据各单位申请开出民爆物品领料单。

第3条爆破工携带领料单与协同领料人员一同到炸药库领取民爆物品。

第4条炸药库工见民爆物品领料单,根据领料单数量取出雷管、炸药,填写现场作业表,登记炸药数量、雷管编号后,由爆破工清点数量并在领退登记表上签字,方可离开炸药库。

第5条爆破工离开炸药值班室时,保卫科人员护送爆破工到井口。

第7条炸药库每天要对井口入井、出井的民爆物品与炸药库领、退记录进行对

照,看是否相符。

第8条爆破工.协送员把炸药.雷管运到工作地点后,炸药装箱上锁,待下班时,爆破工填写实用数量,并由班长、瓦检员签字,对未用完的民爆物品随即退回炸药库,将现场作业表退回炸药库。

第9条炸药库工于次日将现场作业表交到保卫科,由保卫科将各单位用民爆物品数量记录于微机。

第10条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戴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

具、火种;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

第11条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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