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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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分为三级: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等级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设备、技术和医护人员的能力进行评定。

第五条一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具备相关医疗设备和人员。

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综合医疗服务和一部分专科医疗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人员。

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高等级的综合医疗和专业医疗服务,应当具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专业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级医疗机构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科室和病区,并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医疗机构人员的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聘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组织体检。

第八条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医疗机构的工作纪律,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保证患者能够及时了解其病情和治疗计划。

第四章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耗材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事件和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整改。

第六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各界和患者有权参与医疗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和备案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下列事项:一)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疗技术负责人等基本情况;二)医疗机构的设置、床位数、医疗技术科目、服务范围等情况;三)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医疗安全情况等情况。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工作,加强医疗事故的管理和处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技术管理和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1987年1月29日XXX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法律法规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技术人员职务规定
卫生技术职务的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 辖市卫生厅(局) 行政领导对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 的、符合相应条件卫生技术人 员,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卫生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1.医(药、护、技)士 2.医(药、护、技)师 3.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4.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5.主任医师(药、护、技)师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的技术职称 2.中药、西药人员的技术职称 3.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法规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
2.中外合作、合资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
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 基本准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 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 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 和医疗设备方面的不足。
1.申请 2.审批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1.条件 3.加强医护质量管理 2.内容 4.出具执业证明和人员身份 3.变更登记 5.尊重服务对象权利 4.登记的校验 6.按法律法规对特殊患者的 处理 7.加强药品管理 8.合理合法收费 9.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10.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与灾害事故的应急调遣
医疗机构的工作制度
行政管理 制度
1.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 室制度 2.请求报告制度 3.病历管理制度 4.职工培训制度 5.社会监督制度 6.医德教育和医德考核 制度 7.档案管理制度 8.医院应急管理制度 9.卫生技术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 10.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 的制度和患者知情同意 告知制度等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依法经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医疗服务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医疗机构经营许可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等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事故。

第四章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医疗服务活动的合法、合规、透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政策,提供明确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合法。

第五章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管理等制度。

《卫生法学》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法学》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4、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不能提供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造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等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5、期限: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三、登记执业和校验制度 实质----执业许可 (一)法律意义-----医疗机构取得执业权力;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登记的法律规定 1、条件 ⑴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⑵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⑶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卫生 技术人员; 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不得申请的情形 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⑵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 人员。 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⑸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它情形。
2、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 ⑴不符合《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⑵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⑶投资不到位; ⑷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⑸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 机构正常运转; ⑹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⑺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现场抽查考核 不合格; 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 形。 3、登记期限:登记机关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2、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则 (1)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 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 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3)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 的知情权利。 (4)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 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 (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加强药 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 药品。 (6)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时间:1994-2-26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现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医疗机构:指专业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诊所、药店等。

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保健、康复和预防服务。

患者:指向医疗机构就医、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

医务人员:指医生、护士、药师及其他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设立和关闭医疗机构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用地、建设标准、医疗设备、物资、人员等条件;(二)具备稳定的财政资金和合法资质;(三)设置医学、经济、行政等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四)制定内部制度、规章制度,明确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措施、质量管理体系等;(五)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定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改变现有医疗服务项目或扩大服务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报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闭手续,停止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设置医务管理机构,担任医疗服务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医务管理机构应设置主任、副主任,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并落实医疗机构整体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职质量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病案管理部门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师、护士、职业治疗师和康复师等医务人员,保证医疗人员的在岗比例符合要求。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质量控制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规范。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合法,并将产品质量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评价指标。

学校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学校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校医院、卫生室等。

第三条学校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服务至上、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学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

第六条学校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七条学校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章医疗服务与保障第八条学校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1. 急诊服务:对突发疾病、外伤等紧急情况,及时进行救治。

2. 门诊服务:为师生员工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3. 保健服务:开展健康检查、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工作。

4. 传染病防控:负责学校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报告工作。

第九条学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规范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

第十条学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合理收取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学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医疗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医疗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医疗人员管理与培训第十五条学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修养。

第十六条学校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安全、诚信的原则,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处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报告医疗事故,保护患者权益。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在章程、设备设施、人员构成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要求,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医疗活动。

第八条医疗机构设立、变更、扩大、终止医疗科目、增加、减少、停止医疗技术服务项目等行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预约挂号、医疗收费、就医环境等管理制度,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记录真实、完整、规范、准确。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患者隐私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感染病防控管理制度,确保医疗环境卫生安全。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制度,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评审。

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咱先来说说这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这可太重要啦!就说我前段时间吧,我有个朋友不小心摔了一跤,摔得还挺严重,赶紧就被送到了医院。

这一去医院啊,我算是亲眼见识到了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咱们去医院看病,都希望能得到专业、规范的治疗和照顾,对吧?这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就是保障咱们能有这样的待遇的。

比如说,医院得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他们得有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才能上岗给咱们看病治疗。

要是随便来个人都能当医生,那咱能放心让他治病吗?肯定不行啊!这法律法规就规定得明明白白的,什么样的学历,经过什么样的培训和考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医护人员。

还有啊,医院的设施设备也得符合标准。

像那些检查身体的仪器,得定期维护和校准,保证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我朋友那次做检查,医生就特别认真地跟我们解释,说他们的仪器都是严格按照规定来维护的,让我们放心。

再说说药品管理。

医院里用的药那可都得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不能随便乱用。

而且开药的时候,医生也得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用法来开,不能乱开药。

另外,医院的环境也有规定。

得干净、卫生,避免交叉感染。

我在医院陪我朋友的时候,就看到保洁人员一直在认真打扫,消毒,这都是为了咱们患者的健康着想。

还有病历管理,这也是有法律法规要求的。

病历得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不能乱写乱画。

万一以后有啥纠纷,病历就是重要的证据呢。

总之,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就像是给医院画了个框框,让医院在这个框框里规范地运行,给咱们提供更好、更安全的医疗服务。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些法律法规,那医院岂不是乱套啦?医生护士随便来,药品随便用,环境脏乱差,那咱们还敢去看病吗?所以啊,这些法律法规虽然看起来有点繁琐,但真的是为了咱们的健康和权益着想。

咱们作为普通人,也得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万一遇到啥情况,咱也能知道自己的权益有没有得到保障。

比如说,要是觉得医院的治疗有问题,咱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并发布本细则,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加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第六条对于新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进行设施设备的采购,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有合格的医务人员,人员配备要求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医疗质量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政策规定的服务范围,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服务的价格,并向患者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咨询和指导。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机构内部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

医疗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以及使用医疗卫生服务的受众。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和实验室测试等工作,并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思想,尊重和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并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且在经营期间由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医疗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各类专业科室和功能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医疗质量动态监控并进行总结和反馈。

第三章医务人员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服从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在医疗过程中坚持医学原则,不得违反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不得收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财物、礼品等非医疗性质的物品或者款项。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执业期间进行规范的诊治和记录医疗行为。

第四章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管,对可能危害患者健康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患者有知情权,医务人员应当以易懂的方式向患者详细说明诊断、治疗、手术等相关事宜及可能浮现的风险和后果。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经济能力等情况,提供符合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如有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在依法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行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依法设立,依法取得许可,依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职责和权限,确保医疗活动的安全、有效和高质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医疗质量评估和不良事件报告,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与许可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应符合国家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并经过批准或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并符合医疗活动的需要;(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设立许可,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三)医疗机构应当有具备医疗专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并按照相应比例配备;(四)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并设立纪检监察、财务、信息化等职能部门;(五)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保障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医疗机构设立的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医疗机构设立者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审查核准: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准,如需现场勘查,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三)签署许可证明文件:卫生行政部门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发放医疗机构许可证明文件;(四)备案登记: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机构许可证明文件备案登记,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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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被邮电部牵头制订的《中国信息化百年人才培养规划纲要(2024-2024)》所认可,推荐云网课程体系预祝您学有所成;更多辅导及问题解答,等您来~~!第三章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医务人员,确保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订立依据包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医疗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后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机构管理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 法律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运营; 2. 安全优先: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 3. 效率高效: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 4. 公正公平:在医疗资源调配和服务供应过程中,保持公正公平; 5. 风险掌控:识别和评估风险,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6. 连续改进:不绝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四条组织架构医疗机构依照职能划分为不同的部门,包含医务部门、后勤部门、财务部门和行政部门。

各部门之间协同工作,形成良好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职责1.医务部门:–依照医疗服务流程供应医疗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订立并执行医疗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医疗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本领;–监测和评估医疗服务质量,及时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

2.后勤部门:–管理医疗设备、药品、器械和物资的采购、调配和维护;–维护医疗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安全;–供应医务人员的后勤支持,保障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3.财务部门:–编制和执行医疗机构的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完成财务核算和报表审计,保证财务情形的真实可靠;–监督和掌控医疗费用,合理使用医疗资源。

4.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订立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维护医疗机构的法律合规性,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医疗服务流程第六条门诊服务流程1.患者来院挂号:患者凭医保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门诊部挂号;2.门诊买药:医生诊断后,患者到药房购买药品并缴费;3.接待护理:患者到接待护士台等待叫号,并完成相关信息登记;4.医生诊疗:患者依次进入诊室,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开具相关医嘱;5.结算离院:患者携带病历和相关费用到出院结算处进行结算,并领取发票和病历复印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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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的类别
2.按医疗机构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的分类
l)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 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收人用于弥补医疗 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 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 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我国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我国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包 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少量慈善团体、港澳同胞、 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少量慈善团体、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捐 资和社会筹资兴建的非盈利性医院。 资和社会筹资兴建的非盈利性医院。 2)盈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以投资获利为目的,医疗服务所 盈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以投资获利为目的, 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盈利性医疗机 构的最大特点是它的盈利性。 构的最大特点是它的盈利性。 其在价格政策、 其在价格政策、财会制度和税收上都不同于非盈利性医疗 机构。个体诊所、私营医院、股份制医院、 机构。个体诊所、私营医院、股份制医院、股份合作制医 院和中外合资合作医院等形式的医疗机构都可以列人盈利 性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盈利性医疗机构。 性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盈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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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l)公平性原则。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人群, 公平性原则。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人群, 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作用。现阶段发展要以农村、 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作用。现阶段发展要以农村、基层为 重点,严格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 重点,严格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 农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农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 整体效益原则。 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 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 资源,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 资源,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 3)可及性原则。医疗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置合理, 可及性原则。医疗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置合理, 易于为群众服务。 易于为群众服务。 4)分级管理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 分级管理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 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 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 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 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 分级医疗体系。 分级医疗体系。 5)公有制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 公有制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 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为补充的原则。 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为补充的原则。 6)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 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 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 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 源配置。 源配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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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 一级综合医院 ✓ 一、床位: ✓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第一节 概述
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 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法定程序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含义:1.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

2.医疗机构主要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紧急救护等活动的卫生服务机构。
检查室。
第一节 概述
✓ 三、人员: ✓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
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 (四)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 (五)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 (六) 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 2.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 在城市设置门诊的条件: ✓ (1)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2)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一节 概述
✓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 4.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 5. 疗养院; ✓ 6.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 7.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第一节 概述
✓ 8.村卫生室(所); ✓ 9. 急救中心、急救站; ✓ 10.临床检验中心; ✓ 11.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 12. 护理院、护理站; ✓ 13. 其他诊疗机构。
第一节 概述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第一节 概述
村卫生室(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第一节 概述
✓ (二)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2.营利性医疗机构 ✓ (三)按照投资主体是否有外国籍 ✓ 1.内资医疗机构 ✓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
✓ 二、科室设置: ✓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 三、人员: ✓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 (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 (三)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第一节 概述
✓ 三级中医医院 ✓ 一、床位: ✓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 二、科室设置: ✓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
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
✓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及审批 ✓ (一)申请 ✓ 1.条件 ✓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设置申请书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 具体: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

3.我国医疗机构也是维护国家卫生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构

4.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第一节 概述
✓ 二、医疗机构的类别 ✓ (一)按照功能、任务、规模不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1994.8月 2006.11对第三条进行修订) ✓ 1.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 2. 妇幼保健院;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分三级
县级(规划重点为100张床位以下)
市级(省、县级规划以此为基础)
省级(规划重点为500张床位以上)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 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一节 概述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
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第一节 概述
✓ 二、人员: ✓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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