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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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1.主题内容

本办法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的操作规范以及实施会计监督和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办事处和总部财务部。

3.工作职责

3.1总部财务部负责本办法在公司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修订工作。

3.2各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在所在公司的实施。

4.管理程序

4.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4.1.1各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部、办事处专职会计,负责所在地的会计工作,由总部委派或任命财务部经理或财务负责人。

4.1.2各公司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需在总部人事部门统一造册存档,其岗位主要分为:财务部经理(含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资产存货会计、成本费用会计、收入利润会计、稽核统计会计、往来结算会计。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和财务部经理应当有计划地轮换。

4.1.3各公司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部经理、主办会计和出纳工作。财务经理、主办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和资产管理、原材料采购等工作。

4.1.4各公司财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4.1.5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所有工作调动或离职的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将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4.1.

5.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必须全部办理完毕,帐目登记清楚,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处加盖移交人印章。

4.1.

5.2会计工作移交应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一一列出应移交的物品,双方签字认可,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1.

5.3会计工作移交必须实行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公司总经理或总部财务部派人监交。

4.1.

5.4接替人员应当连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4.1.

5.5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4.2.1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4.2.1.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4.2.1.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4.2.1.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2.1.4资本、基金的增减

4.2.1.5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

4.2.1.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4.2.1.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4.2.2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份结账日期为月份最后一天,季度结账时间为季末最后一天,中期结账日期为6月30日,年度结账日期为12月31日。4.2.3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4.2.4各公司、办事处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但必须报总部财务部备案。

4.2.5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不得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各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含附表)由总部财务部统一规定。

4.3填制会计凭证

4.3.1各公司取得的原始会计凭证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4.3.1.1销售退货时,必须按库房实际收到的数量填写入库单,并根据入库单开出红字发票,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据或汇款银行的付款凭证,凡退现金的,必须取得对方单位开出的正式收据。

4.3.1.2员工公出借款使用单联借款单,收回借款时,必须由出纳员开出收据,不得将原借款单退还本人。

4.3.1.3经总部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若

将批文单独存放,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4.3.2记帐凭证的格式类别由总部财务部统一规定,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凭证基本要素的要求。

4.3.2.1记帐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4.3.2.2除记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若汇款凭证共用一张原始凭证,可在其他凭证附复印件,并作相应说明,几个公司共摊一张原始凭证的,由存放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原始凭证较多需另行存放的,可在凭证上作说明。

4.3.2.3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帐的,在全年内发现错误可采用一红一蓝的办法进行调整,若在年后发现,利用一张蓝字凭证进行调整,科目未错,可先用蓝字调整,用红字冲减。

4.3.2.4记帐凭证填制完毕后,如有空行,应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会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4.3.2.5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审核人、记帐人及会计主管的印章。

4.3.2.6填制会计记帐凭证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填制记帐凭证的要求。

4.3.2.7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不能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经过,经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4.4登记会计帐簿

4.4.1各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手工记帐的公司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电算化公司必须定期打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并连续编号。

4.4.2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在封面上注明公司名称和帐簿名称,在扉页上附帐薄启用表,会计工作交接,应作相应注明。

4.4.3登记会计帐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应按规定的方法更正帐簿错误。

4.4.4各公司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的有关数字与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核对,保证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4.4.4.1各公司每月必须对大宗原料进行盘点,并与帐簿核对,其他材料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产成品每天盘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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