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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五讲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动

保险法第五讲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动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 主体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投保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原因:标的的流转 受让人当然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的通知义务
不溯及既往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
保险合同失效(中止)的含义 保险合同失效的适用 人身保险合同 续期保费未按时交付 宽限期届满 保险合同未约定其他补救办法 保险合同失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效力暂时中止 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2年),并退还保单现 金价值 宽限期内的保险责任问题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复效的适用 人身保险合同失效 当事人协商一致
补交保险费
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后果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含义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届满 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履行 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保险合同 效力的变动
第五讲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动
本章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
保险合同的终止
○ 保险合同总论篇 ○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 内容/主体(广义与狭义) 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以当事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基础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更正.doc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更正.doc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更正()合同变更概述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的原因租赁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可变更合同保险合同是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定的合同,具有种种法律上的关系。

保险合同内容或有关事项,如有不符、错误或更动,要保人应办理变更或更正,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

有关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及...保险合同是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定的合同,具有种种法律上的关系。

保险合同内容或有关事项,如有不符、错误或更动,要保人应办理变更或更正,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

有关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及更正事项主要如下:* 交费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 受益人变更*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及性别更正* 其他文字错误更正* 交费方法变更* 交费期限变更* 收费方式变更* 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别变更* 减少保险金额* 减额缴清保险、展期定期保险* 中途附加各种附约* 中途终止各种附约交费地址变更收费地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往来与联系的地点。

投保人要维护保险权益不致中断,于住所或收费地址有更动时,应即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若不做通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记载最后住所或收费地址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变更投保人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

通常,变更有二种情形:(1)投保人请求变更;(2)继承关系变更。

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是指经被保险人指定,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通常在投保时指定。

受益人分为:(1)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2)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3)残废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含住院医疗及外科手术等) 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办理指定或变更。

以上除第(3)项外,投保人得於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但需经被保险人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始生效力。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及性别更正出生日期或性别错误,会影响被保险人年龄计算与保险费率。

投保人接到保险单时应立即核对,如有错误或不符,请办理错误更正。

保险合同变更的方法

保险合同变更的方法

保险合同变更的方法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方法保险合同变更有广义变更和狭义变更,广义上合同变更有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我们通常理解的合同变更是指狭义方面的变更,即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按照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变更合同。

2、通常投保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变更申请,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就可以变更合同。

3、保险人同意变更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可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这种形式表现出合同变更,另外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订立变更协议。

大家一定要记得保存好批单或变更协议,这是保险合同变更的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有哪些1、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不存在自行复效的问题。

投保人愿意恢复合同效力的,必须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一般通过填写复效申请书来完成。

2、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

3、投保人补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引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主要原因就是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要使中止的合同复效,就应当消除导致合同中止的因素,即补交保赞。

4、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复效申请表示同意,是合同复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中止的保险合同才能复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复效协议,那么如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未满2年,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尚未成就,或者虽然成就但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的,合同效力仍处于中止状态;如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已满2年,且保险人解除合同,则合同效力终止。

三、保险合同中止的效力在效力中止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投保人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续期保险费,为了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给投保人一定的回旋余地,各国的保险法一般都对缴费的宽限期及合同中止做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变更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保险合同变更),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

加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以示郑重。

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以批注变更保险合同和另订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

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转移,无须征得保险方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同转移。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一或某几项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行为,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协商一致,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修改或删除某一或某几项条款。

这种变更需要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签署和备案。

第二种情况是法律要求的变更。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对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

例如,保险监管机构颁布了新的保险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增加某些条款以提高保险责任的明确性和透明度。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要求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变更。

第三种情况是保险合同的约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本身可能包含了某些条款的变更约定。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一条款进行修改,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这种情况下,变更需要遵循合同中的约定,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签署和备案。

在进行保险合同变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保持合同的整体性。

保险合同是一份综合性的合同,各条款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变更时应当综合考虑各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协调性,避免单一条款的变更对其他条款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和程序。

保险合同的变更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签署和备案。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变更时,应当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最后,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注重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和出发点,保证消费者在变更后不会因为保险合同的变更而产生损失。

保险公司在变更时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变更的内容和影响,并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背景介绍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需要进行变更。

本文将就保险合同的变更进行详细介绍。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协商一致保险合同的变更最常见的方式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合同条款。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条款的修改和调整,以达到更好的保险保障效果。

2. 补充协议当双方无法就保险合同的具体修改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

补充协议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对特定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 续保合同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通过签订续保合同的方式达成新的保险合同。

续保合同通常会保留原有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保险合同变更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在进行变更时,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

2. 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变更文件,并在文件上亲笔签名。

变更文件应当明确记录变更的内容和生效时间,以防止后续的争议。

3. 通知义务保险合同的变更需要事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

通知可以采用书面通知、邮件通知等方式进行,双方应当在通知中明确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并给对方合理的回复时间。

4. 合同效力保险合同的变更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文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保险保障的连续性。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案例分析下面将以实际案例分析保险合同的变更情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变更的具体操作过程。

案例一:某公司保险合同的主险条款需要进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变更协议,并在协议上亲笔签名。

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3篇)

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合同的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即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涉及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了解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类型、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终止的行为。

保险合同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2.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如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内容的变更。

3. 保险合同的形式变更:如保险合同由书面形式变更为电子形式等。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类型1.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1)投保人变更:投保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可以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主体发生变更。

(2)被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可以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主体发生变更。

(3)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可以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主体发生变更。

2.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内容的变更。

(1)保险金额变更:保险合同成立后,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2)保险期限变更:保险合同成立后,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申请延长或缩短保险期限。

(3)保险费率变更:保险合同成立后,经保险人同意,可以调整保险费率。

(4)保险责任变更:保险合同成立后,经保险人同意,可以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

3. 保险合同形式变更:包括保险合同由书面形式变更为电子形式等。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1. 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或口头变更申请。

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

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

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保险合同的变更在实际生活中是一种常见而必要的情况。

变更可能涉及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调整。

为了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本文将就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进行探讨。

一、书面形式的要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的变更均无效。

这是为了确保变更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止产生误解或争议。

在书面形式的要求下,变更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署,即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等各方应当以书面方式表达他们的意愿,并亲笔签名或者使用其他合法的电子签名方式。

二、变更协议的具体要素保险合同的变更协议应当包含以下要素:1. 变更的原因和目的:明确变更的原因和目的,解释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变更的原因可能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协商、风险的变化、保险事故的发生等。

在变更协议中,应当清楚阐明变更的动机。

2. 变更内容的明确:变更协议应明确规定变更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具体变更。

3. 双方的同意:变更协议要明确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等各方对变更内容的同意。

确保变更是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结果。

4. 变更协议的签署:变更协议应当经过各方签署。

在签署前,各方应当仔细阅读变更协议的内容,理解变更的含义和影响,确保签署的真实意图并与之相符。

5. 保险公司的确认:保险公司在签署变更协议之前应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变更协议中盖章或签章予以确认。

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同意变更内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变更的登记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变更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保险监管机构将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保险合同变更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变更内容进行履行。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包括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包括篇一:保险合同如何变更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保险合同如何变更核心内容:保险合同如何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把合同保险合同变更,是包括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还有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责任免除条款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保险合同的订立1、投保: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一种要约,投保人在其投保的要约有效期内,受其所填写的投保单的约束。

只有在投保有效期届满后,或保险人不予承保或提出新的要约时,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才失去效力,投保人才不受其所填写的投保单的约束。

2、承保:保险人同意承保就意味着承诺,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效力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1)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条件: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因投保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的条款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4ca9c1a89e31433238689332?pn=2&x=0&y=12 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 .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a8c1e1d33e66b70e691a3bf606c0359d&sign=12057146a5&zoom=&png=11066 -&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1、责任免除条款(除外责任):保险人对在责任免除范围内发生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篇二:团体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团体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变更初算保费金额(¥)□应交金额:□应退金额□不涉及保费交费日期:年月日银行/公司收款凭证编号:交费银行:随附资料:□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变更被保险人清单□个人健康告知书□其他(请列明):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签名和盖章,签名和盖章前,请再次核对您所填写的资料。

【最新2018】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包括-范文word版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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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包括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改变保险合同的主体、内容或客体。

虽然保险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是继续合同,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因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情况发生变化,必然产生变更保险合同的合理要求。

因此,各国的保险立法一般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定方式变更保险合同。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和保险方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于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

”这是关于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法律规定,另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及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亦属保险合同效力变更范畴。

一、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

虽然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

在保险单主体变更的场合,由于保险标的不变,故通常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转移,习惯上叫作保险单的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

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不依保险标的的转移而当然转移。

依一般保险惯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后,因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保险合同方能有效转移。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doc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doc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一、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二、合同的解除。

三、合同的复效。

四、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一般是指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实际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例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复效,下面是网的为您提供的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一、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

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

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

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

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

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

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是规定保险与投保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批改单形式变更。

如危险程度、保险金额、标的种类或数量、存放地点、保险期间(运输保险改变航程、航次)、被保险人名称、受益人等发生变化,被保险人都必须提出申请(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诺)后签发批改单,附贴于保险单上,以资证明。

批改单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

两者内容如有抵触,应以批改单为准。

保险单不能随标的物转移而转让。

因此出售、转让保险标的时,要征得保险人同意,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由保险人出立批改单;否则,新的产权所有人与保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但是货物运输险例外,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由被保险人背书随货物产权转移而转让保险单。

保险合同的终止、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动终止。

自动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的原因。

不论长期或短期保险合同,当合同载明的保险期届满时,合同即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另办续保手续,则属新合同开始。

运输保险属航程保单,按航程计算,整个航程终了或卸离运输工具若干天后,保险责任亦告终止。

2.因保险人完成履约义务而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保险金额给付义务,保险合同也应即告终止。

3.协议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根据协议或法令,可以随时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人提议终止合同,须按日计算未到期保险费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提议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要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按短期费率计算保险费,从已收保险费中扣除,余额退还被保险人。

但是,按航次计算的船舶保险和运输保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被保险人不得要求终止合同。

4.违约失效。

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给付)责任。

保险合同变更法律规定(3篇)

保险合同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保险合同变更法律规定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保险合同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或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种类1. 合同主体的变更(1)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因法定原因或自愿原因发生变更,如婚姻、继承、转让等,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出具变更证明。

(2)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因合并、分立、转让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并经投保人同意后,由保险人出具变更证明。

2. 合同内容的变更(1)保险金额的变更: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或保险标的物价值变动等原因,要求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出具变更证明。

(2)保险期间的变更: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或保险标的物价值变动等原因,要求延长或缩短保险期间,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出具变更证明。

(3)保险责任的变更: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或保险标的物价值变动等原因,要求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出具变更证明。

(4)保险费的变更: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或保险标的物价值变动等原因,要求调整保险费,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出具变更证明。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1. 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审核: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保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变更证明;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保险人应当书面告知投保人,并说明理由。

3. 投保人确认:投保人收到保险人出具的变更证明后,应当及时确认。

确认后,保险合同变更生效。

4. 通知相关方:保险合同变更后,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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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表现为篇一:保险合同变更是什么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保险合同变更是什么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保险合同变更有哪些种类?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

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客体变更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3、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效力怎么变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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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怎么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

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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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以下为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内容:(1)保险合同无效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

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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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因为保险合同无效而变更,也可以因为保险合同解除、终止而变更。

保险合同是我们用于转移风险的一种投资,其效力与我们的利益密切相关。

下文中为您介绍一下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几种情形下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

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

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

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

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

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

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

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

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

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

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

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无需返还保费。

三、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合同的效力中止。

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断。

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

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

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末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四、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

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

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自然终止。

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告终止。

当然,保险合同到期以后还可以续保。

但是,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成立。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原因。

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从程序上来说,依法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一经解除,保险人的责任亦告终止。

从解除的条件来看,以约定方式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的双方均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尤其是对于保险人的限制更严。

(3)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

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解除和终止的,它一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者,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第17条第2款)。

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第28条第1款)。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第28条第2款)。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第36条第3款)。

⑤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第37条第1款)。

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二年的除外)(第54条第1款)。

⑦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第59条第1款)。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

例如,终身保险合同的保费缴纳一般有季缴、半年缴、年缴等方式。

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在宽限期在内)缴纳保险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合同中途失效。

但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失效后都可以复效。

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中止的合同,其后果也可能不同。

一般来说,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因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暂时中止效力的,被保险人可以争取合同复效;但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通常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白始无效与违约失效是不同的。

前者是指这样一种情况: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订保险合同,当其真相暴露时,合同的无效性应溯及过去,也就是说,合同从签订之时起就没有约束力。

所以,合同自始无效,也就不存在效力终止的问题。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最常见的如终身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全部保险金额后;或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领取了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Q离婚后双方私下协商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去法院或者公正处做公正么孩子今年6周岁A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原则: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章敏律师14个回复Q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我,有些原因需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双方私下签订的变更协议有法律效力么A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原则: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章敏律师9个回复浅谈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因为保险合同无效而变更,也可以因为保险合同解除、终止而变更。

保险合同是我们用于转移风险的一种投资,其效力与我们的利益密切相关。

下文中为您介绍一下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几种情形下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

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

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

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

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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