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与刑法
银行业法律纠纷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其稳健运行对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和扩展,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银行业法律纠纷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银行业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银行业法律风险防控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一)当事人原告:甲银行被告:乙公司(二)案情简介2016年5月,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同时,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
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向乙公司发放了贷款。
2017年5月,贷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三)诉讼请求1. 判令乙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判令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一)纠纷成因1. 贷款审查不严格。
甲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未能严格审查乙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导致乙公司存在还款能力不足的风险。
2. 抵押物评估不合理。
甲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对抵押物进行合理评估,导致抵押物价值低于贷款金额,存在抵押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3. 诉讼时效问题。
甲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及时提起诉讼,导致部分诉讼请求可能因时效届满而无法得到支持。
(二)处理方法1.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甲银行在贷款审查和抵押物评估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判决。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持甲银行的诉讼请求。
2. 诉讼费用承担。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防范措施1. 加强贷款审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审查,确保贷款发放的安全。
银行法律法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某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某银行案由:信用卡透支纠纷二、案情经过张三于2010年5月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张三在办理信用卡时,已签署了《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信用卡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说明》,明确知晓信用卡透支的利率和计息方式。
自信用卡办理之日起,张三一直正常使用信用卡,并按时还款。
2018年12月,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
随后,某银行向张三发送了透支短信提醒,并多次电话催收。
张三在接到催收电话后,表示会尽快还款,但并未采取实际行动。
2019年1月,某银行向张三发送了书面催收通知,要求其在3日内归还透支款项及相应利息。
然而,张三仍未还款。
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归还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滞纳金。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三在透支信用卡后,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催收义务,不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因此,法院判决:1. 张三应立即归还某银行透支款项10万元;2. 张三应支付透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透支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 张三应支付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法律法规的适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卡透支合同的效力:张三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应充分告知持卡人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持卡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题库考点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题库考点1、多选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C.冒用他人的信用卡D.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E.使用以(江南博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正确答案:A, B, C, D, E参考解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
故以上选项均正确。
2、单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可能构成()。
A.贪污罪B.职务侵占罪C.挪用公款罪D.挪用资金罪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判断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正确答案:错4、单选下列行为中,没有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是()。
A.某银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直接用于发放贷款B.负债银行经批准吸收社会公众存款C.甲企业为乙企业走私所持资金提供账户协助其财产转移D.使用假证明获得银行借贷资金,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A项触犯了《刑法》中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B项属于合法经营,C项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洗钱罪,D项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
5、判断题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的,按受贿罪定罪量刑。
()正确答案:对6、判断题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外地出差时,用公款为10余名亲属提供交通和住宿达4周之久,不属于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错7、多选危害货币管理罪主要包括()。
A.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B.持有、使用假币罪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高利贷转贷罪E.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危害货币管理罪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颁布时间:1999—1-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
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一、银行业监管法律规定(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问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O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O这是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欢迎阅读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1、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5、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1、(枚)以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发卡银行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卡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
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银行法律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法》第3条在经营范围中共有13项,信用上学业务即归属于第13项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违法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且要受相应的刑责的。
4、《担保法》的规定。
这些法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信用卡保证合同作为信用卡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适用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触犯法律的银行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承担着促进经济增长、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一些银行机构和个人为了一己私利,触犯了国家法律,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某商业银行非法集资案为例,分析其违法过程、造成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后果,以警示银行业务人员遵纪守法,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案件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该行”)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是一家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银行。
近年来,该行在业务拓展过程中,为追求更高的市场份额和利润,采取了一系列违法违规手段,其中最为严重的是非法集资。
三、违法过程1. 设立虚假项目为规避监管,该行以“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等名义,设立虚假项目,虚构投资项目回报,吸引客户投资。
2. 伪造合同该行伪造合同,将客户的资金以个人名义转入指定的账户,以掩盖非法集资的事实。
3. 虚假宣传该行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投资项目收益,误导客户投资。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行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巨大。
四、危害分析1. 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该行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2. 损害客户利益非法集资导致大量客户资金损失,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3. 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行为引发了社会恐慌,影响了社会稳定。
五、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该行需依法向受损客户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客户损失。
3. 行政责任该行将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六、案例分析1. 违法成本低该行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并未承担较高的违法成本,使得违法成本低廉,成为其非法集资的重要原因。
2. 监管缺失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缺失、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该行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银行犯罪刑法
金融犯罪是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狭义的金融犯罪是指金融业务活动本身的犯罪。
广义的金融犯罪还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等。
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请点击不同的划分标准,查看金融犯罪的具体种类。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安全有序,是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重要基础。
正因为如此,国家发布了大量的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金融活动。
金融犯罪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冲击国家金融市场,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人而言,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诈骗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公众'等。
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金融工具而言,具体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作为金融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特殊主体。
例如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就是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单位作为金融犯罪的主体,也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1979年《刑法》对金融犯罪内容做了相应的定义以来,经过多次的修改、补充和调整,到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形成了目前《刑法》第三章第四节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法律格局。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第一篇: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 16 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银行法律基础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承担着国家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角色。
银行法律基础知识是金融从业者和广大公民了解银行运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银行法律的基本概念、银行法的主要法律渊源、银行法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银行法律的基本概念1. 银行法律:银行法律是指调整银行与其他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银行组织法、银行业务法、银行监管法等。
2. 银行法主体:银行法主体是指在银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银行、存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监管机构等。
3. 银行法客体:银行法客体是指银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货币、资金、金融工具等。
三、银行法的主要法律渊源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为银行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 银行组织法:银行组织法是规定银行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职责和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银行业务法:银行业务法是规定银行各类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4. 银行监管法:银行监管法是规定银行监管机构职责、监管方式和监管程序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5. 民法、合同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在银行法律体系中具有补充和辅助作用。
四、银行法的主要内容1. 银行设立与变更:银行设立与变更包括银行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变更条件、变更程序等。
2. 银行组织机构:银行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规定了其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
3. 银行业务:银行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信托业务、银行卡业务等,规定了各类业务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
4. 银行监管:银行监管包括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等,旨在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5. 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报告等,旨在降低银行风险,确保银行稳健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85条
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骗取”,是指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比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对于其他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对贪污罪的处罚,即“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的犯罪及其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业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银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风险问题。
本文将以某银行涉嫌违规放贷案为例,对银行业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在2015年至2017年间,涉嫌违规放贷,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经调查,该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贷款审批流程不规范,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
2. 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虚假贷款、挪用贷款等违法行为。
3. 贷款审批人员存在利益输送,为亲朋好友提供便利,导致贷款风险增加。
4. 贷款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股市等高风险领域。
三、法律分析1. 违规放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案例中银行违规放贷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章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3. 案例中银行违规放贷的法律救济(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银行业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务种类日益丰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在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以某商业银行A分行的一起贷款纠纷案例为例,分析银行业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6年,某商业银行A分行与某公司B签订了一笔金额为1000万元的贷款合同。
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合同约定,若B公司无法按时还款,则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能按时还款,A分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概述(1)合同风险:本案中,A分行与B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存在以下风险:①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关于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违约金等条款表述不够明确,可能导致后续纠纷。
② 合同要素缺失: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方式、抵押物等要素,可能影响贷款回收。
(2)担保风险:本案中,B公司未提供担保,存在以下风险:① 抵押物风险:若B公司无法偿还贷款,A分行可能无法顺利实现抵押权。
② 保证人风险:若B公司无法偿还贷款,A分行可能面临保证人追偿困难。
(3)诉讼风险:本案中,A分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① 证据不足:A分行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② 法院判决风险:法院可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不利于A分行的判决。
2. 风险原因分析(1)合同风险原因:① 合同审查不严格:A分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合同存在风险。
② 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A分行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合同风险。
(2)担保风险原因:① 担保审查不严格:A分行在发放贷款时,未对担保人进行严格审查,导致担保风险。
② 担保管理人员素质不高:A分行担保管理人员对担保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发现担保风险。
(3)诉讼风险原因:① 证据收集不充分:A分行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导致诉讼风险。
② 法律法规不熟悉:A分行诉讼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可能导致败诉。
《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①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① 根据2006 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原第一款、第二款条文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全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年12 月27 日)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排定提供贷款的;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 重点内容 银行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重点内容银行从业人员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重点内容至关重要。
这不仅有助于他们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还能提高职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从业人员相关的重点内容。
一、银行业犯罪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银行业犯罪做了明确规定,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这些罪名涉及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银行从业人员需警惕。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存款证明等金融票证,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逃汇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汇往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贷款诈骗罪: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非法放贷罪: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放贷,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罪名1.洗钱罪: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汇款等手段的行为。
2.非法经营罪: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总结:作为银行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重点内容,有助于提高法律意识,防范职业风险。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 重点内容 银行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重点内容银行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内容:银行从业人员银行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银行从业人员则是银行运作中的重要角色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下面将重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从业人员相关的法律内容。
第一,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三条):银行从业人员以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为他人或者为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指的是达到50万元以上的情况),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解释规定,数额巨大指的是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情况),则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行贿罪(第三百一十条):银行从业人员以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给予他人财物,以行为对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如果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
同时,行贿行为也会对银行系统的稳定运行造成严重的影响。
第三,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六条):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非法提取、私分、转移或者隐匿银行存款、贷款等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贪污罪。
如果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
第四,诈骗罪(第二百八十一条):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玩弄手段等手段,用以非法占有为他人或者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同时,银行从业人员还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不得虚报、夸大银行的财务状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第五,内幕交易罪(第二百八十二条):银行从业人员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帮助他人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作为银行从业人员,在从事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为客户和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借用银行的法律规定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其业务范围广泛,涉及个人、企业等多个领域。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银行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围绕银行的法律规定责任,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二、银行的法律责任概述1.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银行的法律责任,即银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 银行法律责任的种类(1)民事责任:银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银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3)刑事责任:银行在业务活动中,触犯刑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银行在法律规定下的责任与义务1. 合同责任(1)依法签订合同: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与客户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履行合同义务: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支付利息、保证资金安全等。
(3)违约责任:银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信贷责任(1)信贷审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2)贷款管理:银行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防止资金被挪用、骗取等违法行为。
(3)追偿责任:银行在贷款逾期后,应依法采取措施,追回逾期贷款本息。
3. 保密责任(1)客户信息保密:银行应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2)业务信息保密: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保护业务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4. 反洗钱责任(1)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银行应制定完善的反洗钱制度,明确反洗钱职责。
(2)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依法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防止洗钱行为。
(3)大额交易报告:银行应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以便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打击洗钱犯罪。
5. 防范金融风险责任(1)合规经营: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银行人员做生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日益繁荣,银行人员也纷纷涉足商业领域。
然而,银行人员做生意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问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银行人员做生意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银行人员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
二、银行人员做生意的基本概念1. 银行人员:指在银行工作的人员,包括银行员工、银行管理人员、银行股东等。
2. 做生意:指银行人员利用自身资源、资金、信息等优势,从事商业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银行人员做生意所涉及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利用银行资源进行商业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规定,银行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规定,不得协助他人洗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银行人员从事商业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银行人员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不得利用银行资源进行商业活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银行人员从事商业活动,若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四、银行人员做生意风险防范1. 合规风险:银行人员做生意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2. 信用风险:银行人员做生意应注重信用建设,维护自身及银行形象。
3. 资金风险:银行人员做生意应合理运用资金,避免资金链断裂。
4. 违规操作风险:银行人员做生意应遵守银行内部规定,避免违规操作。
5. 责任风险:银行人员做生意应明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后果。
五、银行人员做生意法律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银行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2. 明确经营范围:银行人员做生意应明确自身经营范围,避免涉及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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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犯罪
本节介绍最常见的几类职务犯罪的法律规 定:一是挪用、贪污和职务侵占,二是商 业贿赂罪。这些犯罪广泛存在,上至政府 高层领导人、公司高管,下至村民小组长、 公司普通员工,因此而被判刑的大有人在。 三是基于对国有企业特殊保护而规定的几 种犯罪,包括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 亏损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 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 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取财物的。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D186)《修正案》(六)
1、法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 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一、银行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
(一)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D171二款) 1、法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 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 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 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立案标准
受贿罪(D385);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 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行贿罪
挪用公款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 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 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 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 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 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2)贿赂与馈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 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 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3)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 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D189)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 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关系人: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二款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 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近亲属: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银行业务与刑法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慕克俭 律师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前言
本讲座介绍与银行业务有关的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 与银行业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刑法明确 规定的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包括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市、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罪名。实施这类犯罪行为的人(主体) 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另一类普通职务犯罪, 包括挪用、侵占和贪污等罪名。这两类犯罪的主体,在刑法 学上称为特殊主体,只不过前者更为特殊——只能是金融机 构工作人员。第三类,是与银行业务有关的金融犯罪,如洗 钱罪、信用卡罪、高利转贷罪等。 本讲座将结合案例,介绍上述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 一些与这些犯罪有关刑法规定,包括单位犯罪、过失犯罪等, 一并简单介绍。
3、本条二款经修订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商业银 行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其中第二款本罪原是结果犯,即以行为的结果决 定是否构成犯罪,须以造成“较大损失”的后果, 方能构成本罪。本罪经2006《刑法修正案》(六) 修订后,只要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论是否造 成损失,即可构成本罪。而且,修订后,不论对 关系人的放发的贷款是否条件更优,即可构成本 罪。可见,2006年的修订,对银行向关系人发放 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D187)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修正案》(六)]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前原第一百八十七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 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 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 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贿赂
(1)九种罪名 个人受贿行贿 受贿罪(D385) 行贿罪(D38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163)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164)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D184) 单位受贿行行贿 单位受贿罪(D387) 对单位行贿罪(D391); 单位行贿罪(D393) 其他: 介绍贿赂罪(D392); 利用影响力贿罪(D388之1)
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挪用、贪污和职务侵占
1、挪用三罪 (1)法条: 挪用资金罪(D272) 挪用公款罪(D384) 金融机构挪用犯罪(D185) 挪用物定款物罪(D273)
(2)挪用与借用
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 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 务关系; 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 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 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公 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 在帐面上有记载。
2、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 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 诉。 3、刑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 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 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即总面额在五 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总面额不满 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D185之一) 《修正案》(六)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 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 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 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