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与刑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职务犯罪
本节介绍最常见的几类职务犯罪的法律规 定:一是挪用、贪污和职务侵占,二是商 业贿赂罪。这些犯罪广泛存在,上至政府 高层领导人、公司高管,下至村民小组长、 公司普通员工,因此而被判刑的大有人在。 三是基于对国有企业特殊保护而规定的几 种犯罪,包括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 亏损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 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 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取财物的。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D186)《修正案》(六)
1、法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 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一、银行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
(一)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D171二款) 1、法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 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 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 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立案标准
受贿罪(D385);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 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行贿罪
挪用公款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 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 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 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 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 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2)贿赂与馈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 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 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3)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 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D189)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 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关系人: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二款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 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近亲属: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银行业务与刑法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慕克俭 律师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前言
本讲座介绍与银行业务有关的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 与银行业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刑法明确 规定的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包括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市、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罪名。实施这类犯罪行为的人(主体) 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另一类普通职务犯罪, 包括挪用、侵占和贪污等罪名。这两类犯罪的主体,在刑法 学上称为特殊主体,只不过前者更为特殊——只能是金融机 构工作人员。第三类,是与银行业务有关的金融犯罪,如洗 钱罪、信用卡罪、高利转贷罪等。 本讲座将结合案例,介绍上述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 一些与这些犯罪有关刑法规定,包括单位犯罪、过失犯罪等, 一并简单介绍。
3、本条二款经修订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商业银 行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其中第二款本罪原是结果犯,即以行为的结果决 定是否构成犯罪,须以造成“较大损失”的后果, 方能构成本罪。本罪经2006《刑法修正案》(六) 修订后,只要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论是否造 成损失,即可构成本罪。而且,修订后,不论对 关系人的放发的贷款是否条件更优,即可构成本 罪。可见,2006年的修订,对银行向关系人发放 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D187)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修正案》(六)]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前原第一百八十七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 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 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 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贿赂
(1)九种罪名 个人受贿行贿 受贿罪(D385) 行贿罪(D38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163)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164)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D184) 单位受贿行行贿 单位受贿罪(D387) 对单位行贿罪(D391); 单位行贿罪(D393) 其他: 介绍贿赂罪(D392); 利用影响力贿罪(D388之1)
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挪用、贪污和职务侵占
1、挪用三罪 (1)法条: 挪用资金罪(D272) 挪用公款罪(D384) 金融机构挪用犯罪(D185) 挪用物定款物罪(D273)
(2)挪用与借用
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 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 务关系; 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 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 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公 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 在帐面上有记载。
2、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 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 诉。 3、刑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 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 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即总面额在五 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总面额不满 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D185之一) 《修正案》(六)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 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 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 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挪用特定款物案: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 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 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情形。
(五)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 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修正案》(六))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前原第一百八十八条一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 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 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 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刑罚
挪用公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资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 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