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信息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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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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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海洋石油细则及公司文件要求

海洋石油细则及公司文件要求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

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井控系统的;(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4、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一)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二)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三)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对于海上设施通往危险区的通道口、门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禁止烟火”和“禁带火种”等标志。

5、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培训资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培训资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培训资料第一部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概述1. 海洋石油开采的重要性2. 海洋石油事故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3. 政府和行业对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的重视4.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的风险和挑战第二部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1. 国际海洋石油开采安全管理标准2. 国内海洋石油安全管理法规3.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则和要求第三部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体系1. 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2. 人员培训和素质要求3. 安全设备和工艺的选用和管理4. 应急响应和事故应对预案第四部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实践1. 安全生产文化和意识培养2. 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3. 安全检查和监督4. 案例分析和经验分享第五部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的执行和改进1. 细则的执行和监督2.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3. 管理细则的改进和优化4. 安全管理细则的未来发展方向通过以上培训资料,员工可以了解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学习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实践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最终实现海洋石油开采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部分:案例分析和经验分享1. 分享国内外海洋石油开采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2. 分析海洋石油事故案例,找出教训和改进方向3. 探讨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中的难点和挑战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和经验分享,让员工更深入地了解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应对不同挑战的有效方法,从而在实践中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部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的执行和改进1. 制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执行计划2. 监督和评估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3. 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探讨如何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付诸实施,通过监督和评估,不断优化调整管理细则,确保其有效执行,并能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提升。

第八部分:海洋石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 如何进行海洋石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2. 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应该如何应对3. 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流程这一部分将重点介绍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相关流程和程序,使员工了解如何在事故发生时应对,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尽可能减少损失,并减少事故对环境和生产的影响。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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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9-09-07【生效日期】2009-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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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7•【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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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号令新修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号令新修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第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二消防和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制度、直升机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无人驻守平台遥控检测程序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四对于滩海陆岸,还应准备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组织安全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第八条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二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三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四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五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八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九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十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第二节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九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三操船手册;四作业合同;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用作钻修井的作业设施,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钻修井专用设备、防喷器组、防喷器控制系统、阻流管汇及其控制盘、压井管汇、固井设备、测试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二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三有自航能力的作业设施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对于自升式移动平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稳性计算书、升降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等资料;对于物探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的拖曳钢缆和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二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际储存数量、储存条件、进出库管理办法和看管、使用制度等资料;对于铺管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二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对于起重船和生活支持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等资料;第十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业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二防火控制图、消防、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等;四安全活动、应急演习记录;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十一条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二条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井控系统的;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第三节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第十三条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的书面报告和下列资料:一延长测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二延长测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三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四延长测试作业应急预案;五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六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前款所称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包括油气加热器、油气分离器、原油外输泵、天然气火炬分液包及凝析油泵、蒸汽锅炉、换热器、废油回收设备、井口装置、污油处理装置、机械采油装置、井上和井下防喷装置、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设施及防护器具、惰气系统、柴油置换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等;第十四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延长测试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原钻井装置增加的延长测试作业人员、油轮或浮式储油装置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二原钻井装置新加装设备后,其消防和救生设备、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布置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和应变部署表;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通知书;有关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十五条通常情况下,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二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四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第三章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七条在海洋石油生产作业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确保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安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施主要负责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第十八条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一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二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三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将危险区等级准确地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对于通往危险区的通道口、门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禁止烟火”和“禁带火种”等标志;第十九条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设施负责人批准签发作业通知单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通知单应当包含作业内容、有关检测报告、作业要求、安全程序、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和作业通知单有效期限等内容;作业单位接到作业通知单后,应当按通知单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并制定详细的检查和作业程序;作业期间,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设施负责人,得到准予施工的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通知单上填写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安全情况,并交付设施负责人保存;作业通知单的保存期限至少1年;第二十条设施上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第二十一条设施上的各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安全要求,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者检验合格证书;二对裸露且危及人身安全的运转部分要安装防护罩或者其他安全保护装置;三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缺陷和故障记录报告制度;四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制定设备的定人定岗管理制度;五增加、拆除重要设备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能前,进行风险分析;属于改建、扩建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海上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配备的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能够容纳自升式和固定式设施上的总人数,或者浮式设施上总人数的200%;无人驻守设施可以不配备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在设施建造、安装或者停产检修期间,通过风险分析,可以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二气胀式救生筏能够容纳设施上的总人数,其放置点应满足距水面高度的要求;无人驻守设施可以按定员12人考虑;三至少配备并合理分布8个救生圈,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4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配备1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长度为从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倍,并至少长30米;四救生衣按总人数的210%配备,其中:住室内配备100%,救生艇站配备100%,平台甲板工作区内配备10%,并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工作人员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对于无人驻守平台,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根据作业海域水温情况,每人携带1件救生衣或者保温救生服;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至少配备4个救生圈,每只救生圈上都拴有至少30米长的可浮救生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2个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二每人至少配备1件救生衣,在工作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救生衣或者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人员配备1件保温救生服;所有救生设备都应当标注该设施的名称,按规定合理存放,并在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置;特殊施工作业情况下,配备的救生设备达不到要求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同意;第二十三条设施上的消防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设施可能发生的火灾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装设水消防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等固定灭火设备和装置,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无人驻守的简易平台,可以不设置水消防等灭火设备和装置;二设置自动和手动火灾、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总控制室内设总的报警和控制系统;三配备4套消防员装备,包括隔热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头盔、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消防斧以及可以连续使用3个小时的手提式安全灯;根据平台性质和工作人数,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减少配备数量;四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现场管理单位至少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包括消防头盔、防护服、消防靴、安全灯、消防斧等,至少配备3套带气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可移动式消防泵1台;五所有的消防设备都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检查应当有检查记录标签;第二十四条在设施的危险区内进行测试、测井、修井等作业的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室内有非防爆电气的活动房应当采用正压防爆型;第二十五条起重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二起重设备明确标识安全起重负荷;若为活动吊臂,标识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三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准确、灵活、可靠;四起重机及吊物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簿上;设施的载人吊篮作业,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限定乘员人数;二乘员按规定穿救生背心或者救生衣;三只允许用于起吊人员及随身物品;四指定专人维护和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五当风速超过15米/秒或者影响吊篮安全起放时,立即停止使用;六起吊人员时,尽量将载人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尽可能减少回转角度;第二十六条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上任何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必须存放在远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和容器内,并将存放地点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个人不得私自存放危险物品;二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三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第二十八条直升机起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指定直升机起降联络负责人,负责指挥和配合直升机起降工作;二配备与直升机起降有关的应急设备和工具,并注明中英文“直升机应急工具”字样;三设施与机场的往返距离所需油量超过直升机自身储存油量的,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有效的直升机加油用储油罐、燃油质量检验设备和加油设备;四直升机与设施建立联络后,经设施主要负责人准许,方可起飞或者降落紧急情况除外;五直升机机长或者机组人员提出降落要求的,起降联络负责人立即向直升机提供风速、风向、能见度、海况等数据和资料;六无线电报务员一直保持监听来自直升机的无线电信号,直至其降落为止;七机组人员开启舱门后,起降联络负责人方可指挥乘机人员上下直升机、装卸物品或者进行加油作业;直升机起飞或者降落前,起降联络负责人应当组织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清除直升机甲板的障碍物和易燃物;二检查直升机甲板安全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包括灯光、防滑网、消防设备和应急工具等;三停止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吊装作业和甲板1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四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直升机甲板;五守护船在设施附近起锚待命,消防人员做好准备;六排放天然气、射孔或者试油作业时,若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直升机靠近设施;第二十九条劳动防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上所有工作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设施上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劳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第三十条医务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人驻守的设施上,配备具有基础医疗抢救条件的医务室;作业人员超过15人的,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低于15人的,可以配备兼职医务人员;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氧气、医疗器械、病床等;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疫情病情的报告、处理和卫生检验制度;。

海油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海油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精心整理1目的规范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及企业安全。

2适用范围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编制依据3.13.23.33.43.544.14.255.15.1.1做好记录。

5.1.1.6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审查、检查和复查,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

5.1.1.7员工对所使用的终端、网络设施及其中的信息安全、账号安全、账号权限内的信息安全和上网行为负责,员工终端中严禁存储涉密(此处涉密系指涉及国家秘密,下同)信息,终端中的商密文件不可设置为共享,工作邮箱电子邮件的收发要进行病毒查杀。

5.1.1.8员工发现异常或发现其他人员非法使用计算机时,有及时向所属单位或公司报告的责任。

5.1.1.9各单位要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登记、编号,移动存储介质要经IT支持服务中心检测合格、注册后入网使用。

5.1.1.10涉及国家或企业秘密信息的存储、传输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国家、中国海油及公司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5.1.1.11涉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在网络上发布或通过明码(明文)传输。

5.1.2信息加密管理5.1.2.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其电子文档资料须加密存储。

5.1.2.2涉及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敏感信息的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加密存储。

5.1.2.3涉及国家秘密、国家与公司利益和社会安定的秘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视情况采用文件加密传输或链路传输加密。

5.1.2.4适度采用先进的加密解密技术对公司其他电子文档和数据进行加密管理。

5.1.3用户账号(ID)管理5.1.3.1信息系统管理系统中或运维支持体系中应包括账号管理流程。

5.1.3.2信息系统用户要严格管理账号,不得把自己账号外借他人使用、不得在电脑、屏幕和办公桌上贴条暴露账号信息,禁止索要、盗取、使用、传播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的账号。

5.1.45.1.55.25.2.1数据、5.2.2b)信息安全;c)信息系统安全。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15修正)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15修正)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15修正)【法规类别】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26【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检查与监督
检查内容与标准
设备设施检查:包括 船舶、钻井平台、储 罐等设备设施的安全 状况和合规性
人员资质检查:对从 事海洋石油作业的人 员进行资质审核,确 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 和知识
操作规程检查:检查 作业过程中的操作规 程是否符合规范,防 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 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检查:对 企业的应急预案进 行检查,确保在紧 急情况下能够迅速、 有效地应对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 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 应急预案等,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 立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紧急 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明确各级职责与权限
明确各级职责: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明确的责任人
培训方式与时间安排
培训方式:线上培训、线下培 训相结合
时间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灵活 安排,确保培训效果
培训内容:包括海洋石油安全 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应急处 理等方面的知识
培训对象:包括海洋石油从业 人员、管理人员等
培训效果评估
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的匹配度 培训后员工安全意识提升程度 培训后员工技能掌握情况 培训后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
评估风险: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制定控制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 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 实施控制措施:对制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实施,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 性
海洋石油安全培训与教育
培训对象与内容
培训对象:海上石 油作业人员、管理 人员、技术人员等
培训内容:海洋石 油安全法律法规、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 规范、应急救援与 自救互救技能等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培训资料全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培训资料全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的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第九条规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三)操船手册;(四)作业合同;(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规定: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延长测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二)延长测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三)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四)延长测试作业应急预案;(五)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六)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9-09-07【生效日期】2009-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海洋石油开采是一项复杂而又危险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设备、人员和环境资源。

为了保障海洋石油开采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以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从海洋石油开采的特点和安全隐患出发,提出一些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的具体细则,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首先,海洋石油开采的特点决定了其安全管理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海洋石油开采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例如海上风浪、恶劣天气、设备损坏等。

因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其次,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应当注重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

海洋石油开采涉及到大量的从业人员,而这些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直接关系到整个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因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和技能标准,确保其具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和素质。

另外,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还应当重视设备维护和安全监测。

海洋石油开采所使用的设备大多属于重型机械,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对整个作业过程至关重要。

因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应当规定相关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加强设备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最后,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还应当强调环境保护和责任意识。

海洋石油开采不仅仅是一项经济活动,更是一项对海洋环境的严峻考验。

因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相关作业的环境保护要求和责任界定,倡导从业人员树立环保意识,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应当充分考虑海洋石油开采的特点和安全隐患,注重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重视设备维护和安全监测,强调环境保护和责任意识。

只有通过这些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才能有效保障海洋石油开采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能够认真对待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共同努力,为海洋石油开采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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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规范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及企业安全。

2适用范围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编制依据3.1《信息安全管理办法》(IT-01-07,2011,中国海油)3.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细则》(IT-01-07-02,2011,中国海油)3.3《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规范》(Q/HS 5000-2009,中国海油)3.4《信息安全管理办法》(AM-01-08,2015,公司)3.5《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细则》(AM-01-08-01,2015,公司)4职责4.1行政管理部督促、检查、指导公司及所属单位计算机网络信息运营的安全工作。

4.2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履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5工作内容与要求5.1安全防范5.1.1基本要求5.1.1.1各单位应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级别对信息系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确保安全防范工作的有效落实。

5.1.1.2IT支持服务中心应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网络的整体防护能力。

5.1.1.3各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传输都应采用加密传输。

5.1.1.4各业务责任单位应制定其信息系统备份策略和灾备策略。

5.1.1.5IT支持服务中心应提供备份和灾备的相应资源、服务,定期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5.1.1.6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审查、检查和复查,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

5.1.1.7员工对所使用的终端、网络设施及其中的信息安全、账号安全、账号权限内的信息安全和上网行为负责,员工终端中严禁存储涉密(此处涉密系指涉及国家秘密,下同)信息,终端中的商密文件不可设置为共享,工作邮箱电子邮件的收发要进行病毒查杀。

5.1.1.8员工发现异常或发现其他人员非法使用计算机时,有及时向所属单位或公司报告的责任。

5.1.1.9各单位要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登记、编号,移动存储介质要经IT支持服务中心检测合格、注册后入网使用。

5.1.1.10涉及国家或企业秘密信息的存储、传输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国家、中国海油及公司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5.1.1.11涉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在网络上发布或通过明码(明文)传输。

5.1.2信息加密管理5.1.2.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其电子文档资料须加密存储。

5.1.2.2涉及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敏感信息的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加密存储。

5.1.2.3涉及国家秘密、国家与公司利益和社会安定的秘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视情况采用文件加密传输或链路传输加密。

5.1.2.4适度采用先进的加密解密技术对公司其他电子文档和数据进行加密管理。

5.1.3用户账号(ID)管理5.1.3.1信息系统管理系统中或运维支持体系中应包括账号管理流程。

5.1.3.2信息系统用户要严格管理账号,不得把自己账号外借他人使用、不得在电脑、屏幕和办公桌上贴条暴露账号信息,禁止索要、盗取、使用、传播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的账号。

5.1.3.3加强对离职员工的账号管理,各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应办理注销其账号。

5.1.4用户权限管理5.1.4.1信息系统权限设计要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实现最小权限和权限互斥原则。

5.1.4.2信息系统的用户权限要严格对应用户工作职责,权限申请和变更应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5.1.5禁止活动5.1.5.1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禁止把涉密计算机直接或间接连入公司局域网络和互联网,禁止在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或处理涉密信息。

5.1.5.2禁止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5.1.5.3禁止非法违规入侵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未经授权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信息进行增加、修改、复制和删除等。

5.1.5.4禁止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在信息网络系统中未公开的信息。

5.1.5.5禁止未经授权查阅他人邮件和盗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5.1.5.6禁止未经允许在互联网公共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云盘、网盘或免费空间上处理、存储、传输公司业务和信息。

5.1.5.7禁止故意干扰网络的畅通运行。

5.1.5.8禁止其他危害公司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活动。

5.2员工信息系统使用5.2.1员工信息系统是指员工利用公司内部计算机技术对业务和信息进行集成处理的程序、数据、文档以及计算机终端、各种存储设备等公司重要资源的总称,每个员工应该安全、可靠、有效地使用员工信息系统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2.2员工在使用员工信息系统时应具备安全意识、保密意识和合规使用信息系统意识,应确保:a) 设备安全;b) 信息安全;c) 信息系统安全。

5.2.3在使用员工信息系统前,员工应签署信息系统使用安全保密协议。

5.2.4员工有保护办公计算机和设备物理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正确放置、保管、使用和归还员工信息系统,具体要求如下:a)妥善保存可移动设备,不得存放涉密信息;b)使用便携式计算机的员工,应当保管好计算机,防止遗窃;c)避免环境对计算机设备的损害,比如食物、烟火、液体、极高和极低湿度、极高和极低温度等;d)禁止安装、使用未经授权的非公司标准软件和硬件;e)信息技术支持部门负责设备的安装、拆卸、更改和迁移,员工不得自行进行以上操作;f)员工应当认真保管公司分配的电子设备,未妥善保管而致丢失或损害的,应赔偿。

5.2.5员工在使用公司提供的互联网和员工信息系统时,应注意合法、安全和保密,具体要求如下:a) 员工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申请互联网和员工信息系统的使用权;b) 不得通过员工信息系统和互联网从事非法的、不道德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c) 对通过员工信息系统和互联网接收的可执行文件进行病毒扫描检查;d) 禁止员工随意改动计算机网络参数配置;e) 禁止企业网内的计算机通过MODEM拨号、私自搭建无线网络等未经审批同意的方式联通到互联网;f) 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电子邮件系统对200人以上群发邮件的,需经各单位信息化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g) 员工须以本人的真实身份和口令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禁止以他人名义滥发邮件或盗用他人账号;口令必须定期更改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口令规则应满足:1) 密码长度为至少8位;2) 密码组成方式不能包含用户的账户名,不能包含用户姓名中超过两个连续字符的部分;3) 必须包含以下四类中的三类字符:英文大写字母(A-Z)、英文小写字母(a-z)、10个基本数字(0-9)、非字母字符(例如!、$、#、%)。

示例:合格的密码:PaSs1234或p!ss1234或Pass!$#%不合格的密码:Cnooc或cnooPASS或PASS1234h) 不得在信息系统上进行工作以外的活动;i) 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须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严禁在互联网上披露涉及国家和公司秘密的信息。

5.2.6员工有防范病毒和恶意软件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具体要求如下:a) 员工应定期查看计算机是否更新了病毒数据代码,若防病毒软件工作异常,病毒特征库过旧(更新时间为两周前)等,应当及时通知计算机维护人员;b) 控制来源不明的介质、不确定来源下载的软件或文档、不确定的邮件和超级链接等;c) 严禁员工以任何方式卸载防病毒软件、停止防病毒服务和更改防病毒软件配置;d) 员工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时应当立刻关闭计算机,并报告1331服务热线或本单位的技术支持部门;e) 员工在向信息系统上传数据前要做好查毒、杀毒工作,确保信息文件无毒上传;f) 移动办公计算机,应当定期接入公司企业网更新病毒库和查杀病毒;g) 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应检查病毒、杀毒、检测并注册后,方可使用。

5.2.7员工应采取有效访问控制措施,以确保访问安全,具体要求如下:a) 员工应明确和采取措施,保护办公计算机不受非法进入;b) 员工有合法使用和保护各类系统密码的权利和义务;c) 应妥善保管计算机设备账号和密码;d) 必须设置屏保及密码,屏保等待时间小于15分钟,并在离开计算机时注销登录、启动屏保;e) 不能使用容易被人破解的密码;f) 应定期更改密码;g) 不得向其他人公开密码,在别人有可能已经获知密码时,须立刻更改密码,不得将密码记录在容易获得的地方;h) 不得索要、盗取、使用、传播他人的任何账号和密码。

5.2.8员工在使用信息系统时应确保信息安全,具体要求如下:a) 员工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属于国家和公司保密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信息;b) 员工应对终端内公司业务文件数据的完整和安全负责,包括保护公司的信息和软件;c) 公司商秘数据不得保留在私人计算机中;d) 应定期备份工作计算机终端数据;e) 需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供信息时,应由该信息的负责人审批;须一事一盘,严禁提供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其他涉密信息,传递时应检查;f) 员工在离开原工作岗位时,需将计算机、移动存储及业务文件数据完整地交回所属单位;g) 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信息数据与软件扩散至第三方,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应由扩散人员负责;h) 敏感、重要信息不得遗留在打印设施,例如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等;i) 便携式计算机在接入国际互联网时,不得连接任何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访问涉密信息;j) 使用可移动办公工具的员工,有义务保证公司业务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不得泄漏公司信息,不得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未取得中国国家合法入网许可的移动办公工具,并应自觉遵守公司制度,安装正版软件、公司统一的防护软件并及时升级,其移动办公工具应设置开机口令和屏幕保护口令,口令规则应满足5.2.5款g)项所规定的要求;k) 计算机终端和移动办公工具需要外部人员维修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泄密或泄露公司信息。

5.2.9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安装新的软件需经信息技术部门登记、检查和授权,包括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公司已经购买版权的、或者是员工或供应商使用公司资源开发的所有软件。

5.2.10员工应正确使用移动邮件和远程访问。

具体要求如下:a) 应当妥善保管可访问公司邮件的移动设备;b) 应当设置一定复杂程度的开机密码;c) 丢失可访问公司邮件的移动设备的,应及时报告技术支持部门;d) 除获得授权的远程漫游账户员工外,公司员工只能在公司内通过局域网访问公司网络资源,严禁以其它方式访问;e) 远程漫游账户员工应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并采取以下措施以保证其计算机访问公司网络的安全:1) 仅通过信息技术部门提供的加密漫游账户接入公司网络;2) 安装并启用公司规定的防病毒软件,并保证及时更新;3) 安装并启用公司规定的防火墙软件;4) 保管好计算机、密码。

5.2.11应当加强对第三方人员使用本公司信息系统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a) 严格控制第三方人员在公司内使用计算机和网络;b) 第三方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必要的访问权限(如公司内部网络访问权限、VPN访问权限等),规定使用期限,明确公司内责任人;c) 第三方人员使用本公司信息系统时,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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