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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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公司

定密管理制度

密级:内部

文号:

北京xxx公司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及变更工作,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三条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在项目下达十日内必须先拟定初始密级,及时按程序上报,各级审核、审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及载体形式,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施、工程、装备等。

第二章定密范围

第五条涉密科研项目的定密范围包括:涉密科研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完成,其过程(调研、预研、可行性报告、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合同、协议书、项目文件、总结、成果文件)等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部分软件程序、试验数据等阶段成果。

第六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密级文件、材料及有关报表等。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七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甲方《合同书》及《技术协议书》标定的密级

第八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工作责任部门

定密小组、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

第九条涉密科研项目定密程序

(一)项目承办人以项目合同书、技术协议书等标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为依据,填写《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定表》(附表1)、《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2)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3),一式二份,并附合同书,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二)部门应根据《任务书》、《合同书》、《技术协议书》,认真核对《公司科研项目密级审批表》、《公司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公司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内容,由部门领导签署。

(三)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定密小组审核。定密小组审核后报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依据

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外来文件的密级

三、项目承办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依据项目的密级

第十一条公司文件、材料定密程序

由公司文件、材料起草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密级意见,分别填写《公司发文稿纸》(附表4)、《公司文件、材料密级审批表》(附表5),经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发文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关系重大、敏感性强且需特别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密级、保密期限

的拟定意见,直接报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签发,但事后必须报定密小组和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在10日内,应按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正确的密级标志,进入动态管理。并根据需要限定接触范围。国家秘密事项若不能做出标志的,应当书面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四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部门应先行拟定密级,报定密小组审批,并按拟定的密级进行管理。在拟定密级后的1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属于何种国家秘密有争议的事项,该事项公司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拟定密级,报公司定密小组审批,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10日内逐级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

第四章保密期限及保密标志办法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保密期限确定

一、对于上级单位或甲方对项目的保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保密期限以上级单位或甲方的保密期限为准。

二、秘密级项目的保密期限为项目研制期限向后延五年,但保密期限不超过十年;机密级项目的保密期限为项目研制期限向后延十年,但保密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三、涉密科研项目保密期限分为两个阶段,项目研制阶段和涉密项目秘密载体保存阶段。

在项目研制阶段,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开展涉密项目的保密工作。

涉密项目结项或定型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研制过程中产生的秘密载体,进行清理、销毁和归档。

四、涉密项目秘密载体保存阶段,保密室应对涉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秘密载体进行归档,并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保密标志办法。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标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秘密事项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像等形式记录有国家秘密的一切载体。

二、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做出明显并利于识别的标志。

三、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采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或按其标准化格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例如:机密★15年。

五、非书面形式的秘密载体或密品,能够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应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如:便携式电脑;硬盘、软盘、光盘、优盘、产品、设备等)。凡有包装的国家秘密事项,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

六、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在原标明密级位置的附近做出标志。

七、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对各独立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且首页和正文不能分离。

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八、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能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的,由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部门及时书面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七条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原确定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复查一次,重点项目要根据项目阶段性成果及时调整。

第五章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产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做很大改变的,确定该事项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变更密级,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密级变更后,应当及时在原密级标志旁标明,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的决定书面通知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的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若公开后对国家和工作更有利的,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及时解密。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应当在原密级旁标明“解密”字样,并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确定密级的部门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负责;无相应部门的,由有关上级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由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部门的承办人员在10日内按密级、保密期限确定时的程序办理,并在原密级标志旁标明,20日内书面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自行解密的事项免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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