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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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我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三种租船比较
1、对船舶的使用情况。程租的承租人只取得对船舶或特定舱位的使用权,船舶的占有和控制全部仍由出租人把握。期租的承租人取得了船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出租人保留对船舶的占有权和处分权。光租的承租人取得了对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保留处分权。如订有租购条款,则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期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也转归其所有。
在英国法中,光租合同被视为地产租赁,承租人对船舶享有财产权益,光租合同对于船舶的受让人(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另外,对于造成船舶损坏的责任方,承租人可以就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侵权之诉。在英国法中,期租合同纯系合同关系,如果受让人在不知情的
情况下购买了已期租出去的船舶,原有的期租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承租人只能向出让人(出租人)索赔。如果船舶受让人在购买船舶时,实际知悉该船舶已经期租出去,在受让人不顾期租合同而将船舶用于其他目的时,承租人也不能向受让人提起违约之诉,只能提起侵权之诉,或要求法院发出不准受让人将船舶用于其他目的之禁令。船舶如因第三人的过失遭受损坏,期租合同的承租人仅遭受浪费租金及利润损失等经济损失,由于承租人对船舶无财产利益,承租人不能仅就经济损失向第三人提出侵权之诉。
2、关于船舶营运费用。(1)资本费用。指建造船舶的成本,加上给船舶配备装卸设施、灭火设施等船舶属具所产生的费用。通常表现为该船的市价。(2)营运成本或每日费用。指船舶在营运作业中,每天都会产生的开支,包括船员工资、伙食和给养、舱面及机房的备件和补给、船舶保险费和保赔协会保费、船舶检验/维修及保养费用等。(3)航程使费。指船舶在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中产生的费用,包括货物装、卸费用,燃料、淡水消耗,港口规费,拖带及引航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程租中,除货物装卸费用另有约定外,一切营运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期租中,出租人负责每日营运成本,而承租人负责航程使费。光租中,出租人仅负责船舶建造成本,承租人负担一切营运费用。
3、关于出租人责任。程租中,出租人为承运人,除提供适航的、符合约定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外,还要对货物装卸、搬移、积载、运送和保管、照料和卸载负责,但对货物装卸的费用和风险责任可由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期租中,出租人除提供适航的、符合约定范围内的货物运输要求的船舶外,还要在租期内保护船舶的适航性,并对其配备的船员管理货物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害负责。光租中,出租人仅负责提供一条适航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船舶,船舶的营运由承租人自己安排并承担并承担营运风险。
4、在光租合同中,救助报酬由承租人享有,这是英国法的默示条款。而在期租合同中由期租合同双方共享。
5、在光租合同中,由于船员由承租人配备,船长是承租人的代理人,不是船东的代理人。船长签发的提单是承租人与货主之间的合同,承租人对航程中的货损货差承担合同责任。但在期租合同中,出租人配备船员,在英国法中,作为一种初步规则,签发提单的船长,视为出租人的代理人。出租人因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损坏及灭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