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及保管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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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仓单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仓单的内容包括下 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住址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保险事项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节 仓单的相关规定
四、仓单的转让
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可以通过背书 转让或者出质。无论仓单是转让,还是出质,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
(一) 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无论转让还是出质,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发 生仓单转让或出质的效力。
(二) 必须有背书
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 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如果仓单转让给第三人,或作为权 利质押,应当由存货人在仓单背面写明上述事项,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节 仓储Hale Waihona Puke Baidu仓储法概述
一、仓储概述
(三)仓储的功能
1.储存功能。 2.中转功能。 3.生产功能。
(四)仓储在现代物流中的作用 仓储在现代物流中具有堆存、拼装、
流通加工、配送等一系列功能。
(五)物流企业在仓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1.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 2.为客户提供包括仓储在内的综合物流服务 3.作为仓储保管法律关系的存货人
1.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 2.是保管人接收货物并将货物保存的证明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第三节 仓单的相关规定
二、仓单的作用和法律性质 (二) 仓单的法律性质
1.仓单具有要式性 2.仓单具有可转让性 3.仓单具有文义性
4.仓单具有无因性 5.仓单是记名证券 6.仓单为换取证券
第三节 仓单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仓储及仓储法概述
二、仓储法概述
仓储法是调整物品在仓库储存和保管中的 各种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 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以动产为保管对象 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仓储合同以仓单为证明,仓单代表仓储货物的物权 6.仓储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三、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仓储合同中,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保管人的义务有: 1.接受和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⑴ 接受仓储物 ⑵ 验收仓储物 2.填发和交付仓单的义务 3.对仓储物加以妥善保管的义务 4.许可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义务 5.危险通知义务 6.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第一节 仓储及仓储法概述
一、仓储概述
在现代物流过程中,仓储承担了改变“物”的时间状 态的重任。它已经和运输—起形成了物流过程的两大支柱。 在物流过程中,理论上保持零库存是最为理想的。但在实 际操作中,很难达到这一标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恐怕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能是一种理念、一个愿望或终身追求 的物流管理目标。但在现实情况下,仓储物流及供应链中 仍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第三节 仓单的相关规定
五、仓单的法律效力 (一)仓单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二)仓单分割后的效力 (三)仓单的失效
仓单的失效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仓单因缴还而失效 2.仓单因被盗、灭失、遗失且经过除权判决而失效 3.仓单背书的表面不合法使仓单无效
第四节 几种特殊仓储的相关规定
一、外贸系统仓储管理有关规定
物流法规
第一节 仓储及仓储法概述
一、仓储概述 (一)仓储的概念
仓储是指在仓库中储存物品,是仓库储存和保管物品的 简称。是货物从生产地向消费地的转移过程中,在一定时间 内储存于仓库的活动。储存就是保护、管理和贮藏物品;保 管就是对物品进行保存和对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
对于仓储的含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仓储是一项商业活动 2.仓储是一项物流活动
一、仓储概述
(二)仓储的类型 1.自营仓储 自营仓储是指物品的仓储业务由本企业自己来经营或管理的—种仓储形 式。 ⑴自有仓储。 ⑵租赁仓储。 2.公共仓储 公共仓储是指企业委托提供营业性服务的公共仓库储存物品的一种仓储 方式。 3.合同仓储 合同仓储又称为第三方仓储,是指仓库营业人以其拥有的仓储设施,向 社会提供商业性仓储服务的仓储行为。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三、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仓储物的义务 2.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义务 3.承担风险的义务 4.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第三节 仓单的相关规定
一、仓单概述 仓单是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能够证明仓储 合同的,表示收到一定仓储物的有价证券。 二、仓单的作用和法律性质 (一) 仓单的作用
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实现整体优化,追求整体效益, 原外经贸部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颁布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试行办法》, 其它仓储企业的生产现场管理可参照执行。
仓储的生产现场指商品的收发、保管和进出库及配套服务作业的现 场。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现场必须具备的工作 和生产秩序,工作和生产环境;二是企业管理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它是 从投入到产出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思想、方法 和手段对人、机、料、法、环境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科学调配。 该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管理办法,对于外经贸系统企业和其它仓储企业 的生产现场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内容 仓储合同的内容是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根据,
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 当事人还应当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 (三)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四)仓储物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法、期限和相关资料 (五)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 (六)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方式 (七)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八)计费项目、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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