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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殡葬改革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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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殡葬改革办法广东殡葬改革办法我区的殡葬改革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及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省、市殡葬改革会议精神,加大殡葬管理工作力度,层层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促进我区三个文明建设的顺利发展。

两年多来,我区共火化遗体1600多具,保持火化率达到100%,下大力气清理“三道两区”的乱葬坟墓3400多座,积极做好公墓建设工作,使全区的殡葬改革工作在整体上取得了新进展。

现汇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殡葬改革被称为是“天下第二难”事。

我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及各有关单位的目标管理中,强调要和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一样重视殡改工作,使它成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按照《韶关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我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一把手任组长,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政府办、民政局、公安局等单位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

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大力支持,有关部门通力配合,严抓殡葬管理的良好局面。

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立有专线电话,面向全区接受对非法丧葬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坚决纠正处理。

在各成员单位中,首先民政部门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殡葬行为。

计划、财政部门加大殡葬改革经费的投入。

公安、工商、国土、林业等部门加大对群众丧葬行为的管理和丧葬用品市场的规范。

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违反殡葬法纪的单位和党员干部的查处。

在进行大型的宣传、整治行动或处理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人力、物力、车辆,统一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事实证明,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运作效能好,发挥作用大。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殡仪馆、火葬场(以下简称“殡仪服务单位”)殡仪服务管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仪服务应遵循服从并服务于殡葬改革大局的原则,殡仪服务单位必须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丧属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文明优质服务,满足群众和社会文明节俭办丧的需求。

第三条殡仪服务单位应当为社会提供科学、文明、优质、节俭的殡仪服务,坚持优质服务的原则。

殡仪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民政部印发的《殡仪职工服务规范》、《管理人员职责规范》的要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服务热情周到,语言举止文明,工作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操作程序,竭诚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

殡仪服务单位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开通的殡仪服务电话。

第四条殡仪服务单位要坚持诚信服务和行业自律的原则,切实维护殡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殡仪服务中要做到“六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接受监督公开。

严禁殡仪服务单位实行部门承包经营。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尊重社会公德、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土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六条下列地区应当实行火葬:(一)广州市、深圳市和珠海市;(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后公布;(三)东莞市、佛山市的市区以及塘厦镇、大朗镇、虎门镇、中山市和汕头市濠江区。

在其他地区,除因特殊情况需要并经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以外,均实行土葬。

第七条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必须实行火葬。

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允许土葬的地区进行土葬。

但死者生前自愿要求火葬,或者死者的直系亲属要求实行火葬且提供费用,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死者遗体应当在本人生前居住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就近火化。

禁止将死者遗体运往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者非殡仪馆火化。

骨灰需要寄存或者安葬的,一般应在当地骨灰堂或公墓内安放。

在公墓内单独建墓安葬的,必须严格控制。

骨灰需运往外地实行骨灰寄存或在陵园安葬的,凭当地殡仪馆的证明,有关单位准予放行。

禁止异地使用“灵车”接尸等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立法评估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殡葬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规范陕西省的殡葬管理,提高殡葬服务的质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陕西省政府制定了《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粤民福[2005]5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5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殡葬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遗体火化坚持就地就近火化的原则。

死亡地无火葬场的,应当于邻近火葬场进行火化。

第三条凡已火化的遗体,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向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出具遗体火化证明。

第四条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和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第五条需防腐保存遗体的,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应与殡仪馆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遗体防腐保存的委托书,最长期限不超过90天。

特殊需延长遗体保存期限的,由丧属提出申请并签订遗体防腐保存延期委托书。

超逾期限而又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报民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因办案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遗体,丧属、委办人(委办单位)凭办案机关出具的延期保存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遗体,不得进行防腐保存,应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第六条严格遗体火化的验证制度。

遗体火化需对死亡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进行查验,审核《遗体接运表》或《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严格实行遗体的确认、丧属签字等各项手续,严防无证火化、虚假火化、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杜绝错化。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9•【字号】粤府办[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01]61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民政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自1998年省政府决定全省取消土葬区,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并与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3年实现三个飞跃的殡葬管理目标以来,各级政府积极推行以加快殡仪设施建设,提高火化率,清理乱埋乱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火化面逐步扩大,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之风逐渐形成,全省殡葬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实现了3年三个飞跃的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城乡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全省殡葬工作仍存在同类地区发展不平衡,少数地方领导思想认识、工作措施不到位,殡葬设施建设缓慢,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滞后,“三道两区”坟墓专项治理工作停滞不前,骨灰违规二次土葬、二次办丧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使我省殡葬工作在今后5年有一个较大发展,跟上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8]67号)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今后5年,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广东实际,继续全面推行火葬,节省殡葬用地,破除封建迷信,倡导文明、简朴、节俭办丧事新风尚,为加快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6.01•【字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1998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障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

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

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

2019年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word版本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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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州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穗府[1999]3号

广州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穗府[1999]3号

广州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正文:---------------------------------------------------------------------------------------------------------------------------------------------------- 广州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1999年1月7日穗府〔1999〕3号)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特制定今后一段时期广州市(含八区、四县级市,下同)殡葬设施总体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方针,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加强行业管理,制止滥建和乱建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等殡葬设施,保证我市殡葬设施的建设在数量和布局上适应我市的发展。

二、具体规划(一)维持现有殡仪馆数量不变,在边远地区设殡仪服务点。

我市现有殡仪馆5间(含火葬场),即广州殡仪馆、番禺市殡仪馆、花都市殡仪馆、增城市殡仪馆、从化市殡仪馆。

目前,各殡仪馆都已有计划新建或改建,新建或改建后的规模均较超前,业务实际能力均在现业务量的2至3倍以上,可满足今后30年内全市的殡殓需要。

根据市有关领导的指示及各市的业务量,我市现阶段应维持现有殡仪馆数量,不再批建新殡仪馆。

鉴于广州市属八区范围较大,计划在白云、芳村、黄埔、海珠、荔湾等区开设殡仪服务点,以方便市民办丧。

(二)从严批建经营性骨灰楼。

广州现有3个骨灰寄存点,即广州火葬场寄存点、新塘华侨公墓寄存点、银河公墓寄存点,现有和已计划兴建的寄存位约36万个。

已寄存骨灰约15万具,还有空位约21万个,按年增寄存量7000个推算,可满足广州今后30年的需求。

广州殡葬百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广州殡葬百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a.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宣传,提高市民群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b.加强对殡葬现场秩序的管理,确保市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本次整治行动将持续执行百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加强监管和整治工作(14天);
-第二阶段:提升服务质量和维护社会稳定(30天);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整改落实(56天)。
四、预期成果
六、总结与评估
在百日整治行动结束后,广州市将对行动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机制,为广州市民提供更加规范和优质的殡葬服务。
广州殡葬百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
近年来,广州市殡葬行业存在一些乱象和问题,严重影响市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提升市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满意度,广州市决定开展为期百日的殡葬整治行动。
本次行动的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管力度、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殡葬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广州市殡葬百日整治行动的实施,预期取得以下成果:
1.殡葬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市民满意度提升。
2.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殡葬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提高,市民群众的服务体验更加满意。
4.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维护,市民群众的安全感得到增强。
五、宣传和落实
为了确保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成果,广州市将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包括媒体宣传、社区宣传等。同时,相关部门将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确保整治行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b.完善殡葬市场监管体制,加强执法力量配备。
2.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a.成立专项行动组,侦查打击“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
b.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殡葬市场的监测和巡查。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州市的殡葬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

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

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

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

第九条火葬地区的医疗单位应建立在本单位死亡人员遗体登记制度,采取措施防止遗体被偷运。

对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行为,医疗单位应予以制止并立即通知殡葬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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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1国务院第六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10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10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10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粤民福[2005]5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5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骨灰安放管理,规范骨灰处理行为,杜绝骨灰装棺土葬、骨灰择地造坟乱埋乱葬等现象,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葬区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它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为主,倡导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的骨灰安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实施对本辖区内骨灰的安放管理工作;宣传骨灰安放的管理规定;指导骨灰安放的活动;制定管理措施;检查监督骨灰安放管理,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骨灰处理第四条骨灰安放实行严格管理制度,负责遗体火化的殡仪馆、火葬场应对骨灰领取进行造册登记,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骨灰去向的跟踪管理。

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暂时存放保管,由丧属(或委办人)直接办理领取或寄存手续。

火化后的骨灰在30天内殡仪馆、火葬场免费保管。

超出时限则按有关规定收费,凡不按规定缴费的,6个月之后按无人认领的骨灰处理,经社会公告30日后,仍无主认领,则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五条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可直接存放于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也可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存放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公墓(含公墓山)、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偏远山区村庄的骨灰可以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
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粤民福[2005]5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5.12.15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民福[2005]50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殡葬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遗体火化坚持就地就近火化的原则。

死亡地无火葬场的,应当于邻近火葬场进行火化。

第三条凡已火化的遗体,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向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出具遗体火化证明。

第四条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和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第五条需防腐保存遗体的,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应与殡仪馆办理有关手续。

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1 / 1 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穗府[1992]5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2.06.08
【实施日期】1992.06.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由《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代替)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府(1992)54号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府[1992]54号

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府[1992]54号

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府(1992)54号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1〕96号)发出后,据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反映,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死亡后,没有照顾到少数民族殡葬风俗习惯,因而引起一些矛盾。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

为此,经研究决定,将《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作如下补充: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在医院死亡,其亲属要求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土葬的,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由亲属或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直接从医院领回尸体;在家中死亡的,按规定先向有关部门领取死亡证后,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再由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收运处理。

本补充通知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一并施行。

——结束——。

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穗府[1990]9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0.11.18【实施日期】1990.1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由《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代替)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96号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改革土葬,实行火葬,树立文明节约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三条本市属各区和设有火葬场的县、城镇及其附近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属本市推行火葬的地区。

第四条市属县部分交通不方便,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对土葬改革区要加强管理,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以安葬本土葬改革区死亡的居民和村民。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第五条凡属推行火葬的地区,其死亡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均实行火葬。

如偷葬或乱埋乱葬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对死者家属和承接土葬人员除给以批评教育,没收土葬工具,令其将死者火葬外,还可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条港澳台同胞较多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民政部门利用外资筹建华侨公墓。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或变相买卖墓地和墓穴,违者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严禁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作墓地。

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

第八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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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广州市政府
文号:穗府[1990]96号
发布日期:1990-11-18
执行日期:1990-11-18
生效日期:1998-7-1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改革土葬,实行火葬,树立文明节约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三条本市属各区和设有火葬场的县、城镇及其附近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属本市推行火葬的地区。

第四条市属县部分交通不方便,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对土葬改革区要加强管理,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以安葬本土葬改革区死亡的居民和村民。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第五条凡属推行火葬的地区,其死亡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均实行火葬。

如偷葬或乱埋乱葬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对死者家属和承接土葬人员除给以批评教育,没收土葬工具,令其将死者火葬外,还可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条港澳台同胞较多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民政部门利用外资筹建华侨公墓。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或变相买卖墓地和墓穴,违者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严禁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作墓地。

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

第八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或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九条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修复或迁移祖墓(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应向当地侨务部门申请,并由侨务部门加具意见送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严禁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都不得搞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等封建迷信活动。

一些信教群众为办丧事做道场的,应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推行火葬地区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

违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销售物品,并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在暂不能实行火葬的土葬改革区内,凡生产、销售丧葬用棺木、骨灰箱(盅)、花圈、石碑、寿衣、寿鞋等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准经营。

火葬地区的华侨公墓所需的土葬用品,由华侨公墓经营或由市、县民政部门指定单位供应。

第十二条办理死亡人员殡葬事项,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领死亡证。

对死因不明和无名尸体,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检验,出具证明后,方能收殓。

凡在市区内死亡的人员,如遗体需要运出市区处理的,必须取得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或殡葬管理所的证明。

第十三条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人员,统一由当地殡仪馆收运。

医院或亲属需在死者死亡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收运和确定防腐天数。

防腐期满后,如家属仍不办理出殡,殡仪馆有权火化处理。

其费用由死者家属自理。

第十四条为防止疫病传播,凡因患麻风、鼠疫、霍乱、狂犬病等甲类传染病以及艾滋病致死的尸体或腐变尸体,应直接送火葬场处理,不得运送殡仪馆停尸防腐,不得办理外运或土葬。

第十五条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而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火葬者的骨灰可寄存火葬场、自行保存或由殡葬
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撒向大海、入土深埋、培植纪念树等。

寄存火葬场的骨灰,如寄存期满半年内不办续存手续又不领回者,由火葬场处理注销。

镇、村可兴建骨灰寄存室,方便群众寄存骨灰。

第十七条凡国家基本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需要征用坟场墓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与当地殡葬管理所联系,由殡葬部门负责起葬火化。

用地单位不得私自发包乱迁或另征地重葬。

征地单位要事前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限制三个月内认领起葬。

起葬后的遗骨一律火化。

对逾期不认的坟墓,有碑坟由用地单位委托殡葬部门统一起葬火化和编号入册,骨灰保留三年,期满后,家属仍不认领的,殡葬部门有权予以处理。

无碑又无人认领的无主坟,可由用地单位平毁。

征用坟场、墓地的起葬费用,由用地单位负担。

在起葬中,如发现古墓、历史文物和贵重物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和殡葬管理所处理。

第十八条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如国家干部职工不执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

对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利用丧葬活动从事封建迷信,骗取财物的巫婆、神棍和偷葬或乱埋乱葬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人员,由公安、工商和殡葬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火葬场、殡仪馆的新建、扩建规划,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共同制定。

新建、扩建火葬场、殡仪馆及其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并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向社会集资解决。

第二十一条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及社会救济户支付火葬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街道、镇、村申请领取火葬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要做好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工作,扩大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和殡葬改革的主管行政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授权市民政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六日发布的《广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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