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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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
外 交 关 系
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 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正式的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半外交 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
使节
非正式 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
联络机构
领事关系的概念
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 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 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外交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 ,也就意味着同
意建立领事关系。尚未建交时,可以建立领事关 系为初步的交往。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必然断 绝领事关系。
(2)在行政系统上 ,领事官与外交同属外交人 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
(3)两者还可兼行职务 。①外交使节可同时执 行领事职务;②两国无外交关系的场合经驻在国 同意,领事也可兼办外交事务。
公元5世纪,希腊城市国家之间交换特别使团已相当普遍 ;古罗马 人与一些邻邦之间的条约也是通过外交使节达成的 。罗马公元395年 分裂后,东部帝国的国王们经常地向外国宫庭派遣使节以便观察并向 其报告那些国家的政治形势。
常驻使节制度形成较晚,15世纪时,意大利诸共和国已开始向西 班牙、德国、法国和英国派遣常驻的使节。1648年威斯特利亚公会确 认了常驻使节制度后,到17世纪后半期,欧洲各国互派常驻使节已相 当普遍。我国接受外国常驻使节是在1858年天津条约之后,向外派遣外
1648年威斯特利亚公会确认了常驻使节制度后,到17世纪
后半期,欧洲各国互派常驻使节已相当普遍。我国接受外
国常驻使节是在1858年天津条约之后,向外派遣外交使节
则自1877年在伦敦设公使馆开始。
• 我国于1975.11.25加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的。
(一)使馆制度的产生
国家产生后,国家之间为了处理特定的外交事务就出现了临时的使 节往来(可追溯至公元以前),中国晏子使楚、苏武牧羊;汉、唐、 宋、清各代都有遣使安息(波斯)、身毒(印度)、大食(罗马)和 其他欧洲国家的记载。
是政府设立的专门主管外交事务的机构。美国称为国务 院,日本称为外务省。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 时,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
(一)常设的机关 1、驻外使馆 2、常驻使团
(二)临时性的机关---特别使团 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经另一国或另一个其他国
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该另一个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 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三)外交团
一、国内的外交机关
(一)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外关系方面的最高机关和代表。可
以是个人,如美国总统(也是政府首脑)、英女王、卢森 堡大公等;也可以是集体,如前南斯拉夫的联邦主席团、 瑞士的联邦委员会、我国是国家主席同全国人大。
(二)政府 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 ,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
关。名称不一,英国 、日本称为内阁 ,首脑为内阁首相;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称为部长会议,首脑为部长会议主席; 朝鲜称为政务院,首脑为总理;我国称为国务院。 (三)外交部门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外交机关体系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概念
• 一、外交关系的概念、形式 • 二、领事关系的概念 • 三、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 四、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发展
外交关系的概念、形式
一、外交关系的概念 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
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 立常驻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 组织等方式,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种 关系。
• 二、外交关系的形式: • (1)正式的外交关系(正常的外交关系) :
以双方互派常驻(往往是大使、公使)为主要特 征。 • (2)半外交关系(不完全的外交关系) :以 双方互派代办为特点(一般在两国关系不正常或 有严重分歧时才采用)。 • (3)非正式的外交关系 :即两个无正式建交 的国家互派某种联络机构。 • (4)国民外交关系(民间外交关系) :非官 方的个人或代表团体的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 问题或两国关系问题发表共同声明或联合公报, 就某些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 注意:使馆馆长的等级不同,除了位次和礼仪上有所区别外,在其他 方面不应有任何差别。
二、使馆职员 1、外交人员(外交代表):履行政治和外交职责 ,具有外
官级位(外交职衔)的职员。 a.参赞 :(counsellor) 帮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务的高级 外交官。 b.武官:一国军事部门向另一国军事部门派遣并保持联系的 代表,是沟通两国军事机关关系的外交官员,又是馆长的 军事顾问和助手。 c. 秘 书 : 秉 承 馆 长 旨 意 办 理 外 交 事 务 及 文 书 的 外 交 官 。 (分为一、二、三等)位于参赞与随员之间。 d.随员:由外交部派遣的办理各种外交事务的最低一级外 交官,位于秘书之后。 e.各类专员:由各业务部门派遣的办理专门事务的人员。
必须注意的是,临时代办不同于代办,代办是使馆馆长的一个级
别,是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出的使节;而临时代办是
在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的某位临时代行使馆
馆长职务的外交人员,这个临时馆长称为“临时代办”。
• 临时代办一般由使馆中主管政务的、级别最高的外交人员担任。
• 外交人员被委派为临时代办均不必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但应由馆长 或派遣国外交部长通知接受国外交部。
(2) 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公使馆 (3)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代办处
• 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使馆馆长。 他代表本国及外交部与接受国办理外交事务,是代办处的馆长。代办 的派遣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并不常见,多在两国关系不正常或严重分歧 时才采用。

我国在1979年7月3日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第二节 外交机关体系
• 一、国内的外交机关 • 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 • 三、使馆及外交代表
外交机关
一、国内外交机关 二、外交代表机关
→通常为常驻的外交代表机关—使馆
三、特别使团
→ 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四、外交团
→ 不是外交代表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主要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 五、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 • 六、使馆及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义务
15世纪,领事制度又由东方传回西方,意在荷兰、英国设立领事,英也在 荷、瑞典、挪威、丹麦和意大利设领事。
从16世纪起,领事改为由政府委派。17世纪,由于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展, 设在西方国家的领事才不得具有对本国侨民的民、刑事管辖权。19世纪中叶, 领事裁判权制度依不平等条约强加于远东国家,直到二战以后才消灭。
二、区别: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 ,与接受国政府直接 交往,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航务等领事 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 ,活动范围是 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是地方性的,活动 范围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3)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 我国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为其在我国开始执行使 馆职务的日期,至于其他外交人员,通常以其抵达接受国的日期 为其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 二、终止
• ① 任期届满或派遣国政府召回。 • ② 接受国政府要求派遣国政府召回。 • ③ 两国断绝外交关系。 • ④ 接受国或派遣国由于政变或社会革命产生新政府。 • 以上也适用于其他外交人员。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发展
• (一)使馆制度的产生 • (二)领事制度的产生
使馆制度的产生
• 国家产生后,国家之间为了处理特定的外交事务就出现了 临时的使节往来(可追溯至公元以前),中国晏子使楚、
苏武牧羊;汉、唐、宋、清各代都有遣使安息(波斯)、 身毒(印度)、大食(罗马)和其他欧洲国家的记载。
三、行政、技术人员:财会(会计)人员、 文字处理人员(打字员)、译员、无线电 技术员、使馆主事等。
四、事务人员:从事使馆服务工作的人员 , 包括司机、维修工、清洁工、厨师、传达 员。
五、私人仆役:个人雇佣的保姆,不属使馆 职员的编制之列。
(1)使馆馆长
使 馆
(2)外交职员
外交代表

→参赞、武官、秘书和随员等

(3)行政和技术职员
→译员、会计、打字员等
(4)事务职员
→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等
(1)国 ①最高代表
中 家元首 ②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央 外
③无须出示外交全权证书
交 (2)政府:一国最高行政机关、其政府首脑
外 交

无须全权证书
关 (3)外交部门: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

关,部长也无须全权证书
交使节则自1877年在伦敦设公馆开始。
领事制度的产生
起源与于中世纪后期,是国际商业关系发展的产物。在当时的意大利、西 班牙和法国的城市中,为在解决商务纠纷,与地方当局办理交涉时有代表起 见 , 由 商 人 们 在 同 行 中 推 选 出 仲 裁 者 , 作 为 仲 裁 领 事 或 商 人 领 事 。 1096— 1270年间,随着十字军东侵,欧洲国家的商业扩展到东方国家,同时也把领 事制度带来,同一国家的商人推选出自己的领事,但领事职权由于商人的本 国政府与商人所定居的国家的君主之间订立“领事裁判条约”而扩大——“领 事裁判权”意味着领事可以在接受国领土上对本国侨民行使民、刑事管辖和 保护权。
• 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使馆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布使馆其他 人员为不可接受,并且不需说明原因,接受国能利用这种程序拒绝接 受其不愿接受的任何使馆人员(无论在任还是尚未就任的人员)。
• 馆长(大使、公使)携国书前往赴任。代办携介绍书赴任。 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致送接受国国家元首的证明使馆馆长身份

公元5世纪,希腊城市国家之间交换特别使团已相当普
遍 ;古罗马人与一些邻邦之间的条约也是通过外交使节
达成的 。罗马公元395年分裂后,东部帝国的国王们经常
地向外国宫庭派遣使节以便观察并向其报告那些国家的政
治形势。

常驻使节制度形成较晚,15世纪时,意大利诸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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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始向西班牙、德国、法国和英国派遣常驻的使节。
外交团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 外交人员的总称。包括各国使馆馆长、馆员及其家属。
使馆及外交代表
• (一)使馆的职务 • (二)使馆人员的类别 • (三)使馆人员的派遣、接受 • (四)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终止
使馆的职务
• 一、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 二、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
的正式外交文件,其内容包括使馆馆长身份的正式外交文件。内容包 括馆长品德、能力和才干的说明,希望予以信任的请求,同时表示愿 意与接受国发展友好关系等等。(由国家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介绍书:由派遣国外交部长签署,致送接受国外交部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大使或教廷大使,以 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 公使。

外 交 代
(1)常驻外 交代表机关
①使馆:大使级、公使级、 代办级
②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

事务性使团
机 (2)临时外交代表机
关 关:特别使团
礼节性使团
使馆人员的派遣、接受
• 派遣国在正式向接受国派遣使馆馆长和三军武官之前,须将人选通知 接受国,其表示同意后再正式派遣。除此之外的职员,原则上派遣国 可以自由委派,但若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的 外交职员,仍需接受国同意。
及其国民的利益。 • 三、谈判: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 四、调查和报告: •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
政府报告。 • 五、促进: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之 间的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使馆人员的类别
一、馆长 (1) 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馆长—大 使馆
向外交部长派遣代办。
→ 区别于临时代办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 种等级的使馆馆长
在优先地位及礼 仪事项上起作用
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终止
• 一、开始
• 大使、公使首先拜见接受国外交部长,将国书副本递交外交部, 约定正式递交的日期,把正书递交给国家元首。据1961年公约规 定,在外交代表递交国书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 部门通知到达并递交国书副本以后,即可视为在接受国内开始执 行职务。代办只要将介绍书递交接受国外交部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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