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合集下载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工伤死亡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而导致工人死亡后,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其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在我国,工伤死亡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法定性、一次性、金额丰厚等特点。

下面将对工伤死亡赔偿明细进行详细说明。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丧葬费:工伤死亡赔偿的核心部分是丧葬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死者家属合理的丧葬费用。

丧葬费是根据死者的生活水平、社会地位以及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丧葬费的标准在一万元以上。

二、抚恤金:除了丧葬费之外,工伤死亡赔偿还包括抚恤金。

工伤死亡抚恤金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死者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一笔经济补偿。

抚恤金的标准是基于死者的工资水平以及抚养家属的数量来确定的,一般来说,抚恤金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三、供养亲属费:除了丧葬费和抚恤金之外,工伤死亡赔偿还包括供养亲属费。

供养亲属费是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死者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一笔经济补偿。

供养亲属费主要用于补偿死者家属因死者去世而造成的生活困难,一般来说,供养亲属费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四、医疗费和丧葬费: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死者在事故发生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

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死者在抢救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

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总的来说,工伤死亡赔偿明细包括丧葬费、抚恤金、供养亲属费、医疗费和丧葬费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人的家属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家属的生活。

【法规】工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法规】工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职工丧葬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职工丧葬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职工丧葬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之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准)为基数。

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口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具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

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金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法规】工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法规】工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 - 工伤死亡赔偿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 - 工伤死亡赔偿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 - 工伤死亡赔偿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核心内容:本文由我为你整理介绍工伤保险中关于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相关知识--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公式和案例。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具体计算标准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X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X30%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X50%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X40%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
亲属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和子女。

二、未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劳动来源的父母。

四、长期生活无着落的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等
以上四类人员均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供养的权利。

其中,配偶和子女是优先供养的对象,其次是未婚的未成年子女和
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劳动来源的父母。

长期生活无着落的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等在其它亲属已经得到供养
的情况下才享受供养的权利。

具体来说,配偶指的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包括合法配偶和无过
错离婚的配偶;子女指的是因工死亡职工所生的合法子女,包括已
成年的在校大学生和高中生,未成年的再婚子女等。

未婚的未成年
子女指的是因工死亡职工的未成年儿女中,尚未结婚的子女。

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劳动来源的父母指的是因工死亡职工的父
母中,由于身体残疾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其它合
法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

长期生活无着落的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等指的是因工死亡职工的其他供养亲属中,
长期生活无着落、没有其它合法稳定收入来源的人员。

1。

劳社部(2003)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社部(2003)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分类细目】基本制度【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3.09.23【实施日期】2004.01.0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发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主题词】劳动工伤保险规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负伤、工作中患职业病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公外出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是该条例所明确的。

1. 配偶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首先包括职工的配偶。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配偶是指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

只有在职工去世时,夫妻之间维持合法婚姻关系,且无另娶或另配偶的情况下,夫妻方可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和供养。

2. 子女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还包括职工的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且未就业、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成年且未就业的子女是指已满18周岁但尚未找到工作的子女。

由于职工去世,这些子女的生活来源受到了重大影响,工伤保险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3. 被供养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还包括职工抚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被供养人。

这些被供养人对职工有经济依赖,而因工死亡导致家庭经济条件恶化,工伤保险可以为被供养人提供适当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工伤保险供养的范围内,有一些限制和条件。

首先,供养亲属必须是合法的亲属关系。

例如,不在法律上承认的同居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供养。

其次,供养亲属必须符合年龄和劳动能力的限制。

例如,成年并能够工作的子女不属于供养范围内。

另外,供养亲属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被供养人的身份证等。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规定是为了保护职工家庭成员的生活权益,确保他们不因失去供养者而陷入经济困境。

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承载着保障职工福祉的社会责任,需要在政府、企业和职工之间共同努力,为工伤死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提供合理有效的保障和援助。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川人社办发〔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严格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享受条件,统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核定标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在职工工亡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属于劳社部令第18号规定的供养亲属人员范围。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当期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而实行补差的地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的次月起停止补差,供养亲属原已领取的补差金额不退回,且不再参与后续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从开始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本人自愿选择保留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已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同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

经供养亲属本人书面申请,也可以选择保留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

自愿选择保留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述方式清算:供养亲属已领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总额高于或等于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清算;低于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按照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的同期银行1年定期利率连本带息退还供养亲属本人。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23-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5
【相关文献】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J], ;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J],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J],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J], 无
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供养遗属管理制度

供养遗属管理制度

供养遗属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企业遗属的供养工作,维护企业形象,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遗属的定义和范围1、遗属:指员工在职时因意外死亡或因工作受伤、患病死亡而享受企业供养的合法权利人。

2、供养范围: 遗属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病或残障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三、供养标准1、供养金: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合理金钱供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2、接待条件:企业将安排专人接待遗属,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和心理辅导服务。

3、优待政策:对于因公殉职的遗属,企业将提供更高的供养待遇和更加关爱的服务。

四、供养程序1、申请:遗属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供养申请。

2、审批:企业将组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对遗属的供养申请进行审批。

3、发放:审批通过后,企业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发放供养金,并安排接待与照料。

五、遗属的权利和义务1、遗属享有合法权利,有权接受企业提供的供养金和服务。

2、遗属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并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六、企业的责任1、完善制度: 企业将不断完善遗属供养制度,提高供养标准和服务质量。

2、安排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减少意外伤害。

3、完善制度:企业将不断完善遗属供养制度,提高供养金标准和服务质量。

七、违规处理1、对于漏报、虚报、弄虚作假、骗取遗属供养金的行为,企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企业工伤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遗属,企业将依法支付相应的供养金和提供服务。

八、其他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供养遗属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企业管理和员工生活产生积极的作用。

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作者:工会点击数:95 更新时间:2007-6-5 文章录入:宣传]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一)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年未满16周岁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孙子女年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工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二)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弟妹及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年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尚在学校学习(指在高中学习或直接考入国家统一招生的中专、大专、大学学习)的,也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2004〕哈铁社险网电第3号电报规定,凡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如符合本规定(即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范围,享受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因再婚、被领养、过继等原因与死亡职工脱离供养关系者,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将供养关系改变回来。

(以上摘自哈铁财联函〔2005〕427号《关于明确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审批工作的通知》)(三)国家劳动总局给北京市劳动局的复函:你局(76)市劳革险字56号文件收到。

关于在普及高中情况下,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年满十六周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周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部18号令

劳动保障部18号令

劳动保障部18号令劳动保障部 18 号令【篇一:【法规】工伤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 年 9 月 18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5 次部务会议通过 , 现予颁布 ,自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中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 本规定所称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 ,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 ,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兄弟姐妹未满 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

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

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

大劳险字[1994]124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局、总工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直企业: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企业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负责。

第四条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从事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租赁等,以及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直系亲属,不论其收入是否稳定,均属有劳动收入的人员,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条件与资料有哪些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条件与资料有哪些

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鉴定条件与资料有哪些抚恤⾦是指职⼯因⼯死亡或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以及⼀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该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的维持基本⽣活等费⽤的补偿。

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鉴定条件与资料有哪些?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鉴定条件与资料有哪些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鉴定供养亲属抚恤⾦是指职⼯因⼯死亡或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以及⼀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该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的维持基本⽣活等费⽤的补偿。

其中⽆劳动能⼒亲属领取抚恤⾦必须经过劳动能⼒鉴定。

鉴定资料:1、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关系核准⽂件;2、⼯伤死亡证明书;3、被鉴定⼈相关原始病历及各种检查报告单;4、被鉴定⼈⾝份证;5、被鉴定⼈近期⼀⼨免冠彩⾊照⽚⼆张;6、⾝份证(申请⼈为被鉴定⼈);7、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为⼯伤职⼯近亲属);8、单位经办⼈⾝份证、单位授权委托书(申请⼈为单位)。

鉴定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参加鉴定-得出结论。

《⼯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条职⼯发⽣⼯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

第⼆⼗⼆条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部分不能⾃理。

劳动能⼒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条劳动能⼒鉴定由⽤⼈单位、⼯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伤认定决定和职⼯⼯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卫⽣⾏政部门、⼯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保障部18号令

劳动保障部18号令

劳动保障部18号令【篇一:【法规】工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工伤供养亲属范围

工伤供养亲属范围

工伤供养亲属范围
工伤供养亲属是指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规定向其合法供养的直系亲属的一种保障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配偶。

工人的配偶是指合法登记结婚的妻子或丈夫。

二、未成年子女。

包括工人的生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监护子女。

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一般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

如果子女在十八周岁之前结束学业,但是受教育条件恶劣或临时无法就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供养待遇直到取得劳动能力。

三、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子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成年子女可以单独享受工伤供养,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工人没有配偶或者配偶丧失劳动能力、死亡;
2. 工人没有未成年子女。

四、父母。

工人的父母可以作为工伤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供养待遇。

包括生父、生母以及收养父母、收养母亲等。

五、兄弟姐妹。

工人的兄弟姐妹也可以作为工伤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供养待遇。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收养兄弟姐妹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列范围是一般情况下的工伤供养亲属范
围,具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此外,工伤供养亲属只针对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情况,对于非工伤或非职业病导致的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不享受工伤供养待遇。

对于有争议的情况,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全文)

⼯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七条【职⼯因⼯死亡待遇】(全⽂)⼯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七条【职⼯因⼯死亡待遇】第三⼗七条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8个⽉⾄60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因⼯死亡待遇的规定。

职⼯因⼯死亡,是指职⼯因⼯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治疗⽆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

根据本条规定,因⼯死亡的待遇有三项:1.丧葬补助⾦。

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伤保险基⾦中领取丧葬补助⾦,标准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直系亲属,包括直系⾎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亲是指有直接⾎源联系的亲属,是指⼰⾝所出或从⼰⾝所出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母、祖⽗母、外祖⽗母、曾祖⽗母、曾外祖⽗母等长辈和⼦⼥、孙⼦⼥、外孙⼦⼥等晚辈。

直系姻亲是指与⾃⼰的直系⾎亲有婚姻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亲,如公婆、岳⽗母、⼉媳、⼥婿等。

2.供养亲属抚恤⾦。

按照⼯亡职⼯本⼈⽣前⼯资的⼀定⽐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即配偶每⽉50%,其他亲属每⼈每⽉4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 2003.09.23
生效日期: 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3日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