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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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实施方案范文4篇

改革实施方案范文4篇

改革实施方案范文4篇*目录改革实施方案范文初中课堂教学改革实施方案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_、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x-3-12为全面实施省委的“两创”总战略,加快推进鳌江镇城市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xx〕13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强镇扩权改革意见〉》(温委发〔xx〕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鳌江镇强镇扩权改革试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鳌江流域中心城市为目标,以深化体制改革、加大扶持力度、创新工作机制为主要手段,推进强镇扩权,实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发挥鳌江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鳌江流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起与鳌江镇未来发展相适应的行政区域,使鳌江镇成为发展领先、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三)基本原则。

一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充分放权。

凡是可以下放到强镇管理、审批的经济社会事务,原则上要下放到强镇管理、审批。

二是职责明确、权责一致。

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三是统筹兼顾、区域协调。

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强化鳌江经济圈理念,适时扩大鳌江行政区域。

四是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机制,消减办事层级、提高办事效率。

五是突出重点、强力推进。

坚持有序、有力、有效,力求在重点领域改革有所突破,确保试点方案顺利实施。

二、扩权改革主要内容(一)政策扶持方面1.用地支持在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时,充分考虑鳌江镇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在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内,根据鳌江镇经济总量,优先安排鳌江镇的用地计划指标,原则上要确保鳌江镇建设用地需要。

环境监测总站规章制度范本

环境监测总站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总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总站的全体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和实习人员。

第三条总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总站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主任办公室:负责总站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总站的各项工作计划。

2. 监测技术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项目。

3. 质量控制部:负责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内部审核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数据管理部:负责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

5. 综合办公室:负责总站的党务、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主任办公室:负责总站的全面领导,协调各部门工作,组织实施总站的各项工作计划。

2. 监测技术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3. 质量控制部:负责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内部审核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数据管理部:负责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环境信息。

5. 综合办公室:负责总站的党务、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为各部门提供行政、后勤保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环境监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性: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公正性:监测工作应公平、公正,不受外界干扰。

3. 及时性:及时完成监测任务,确保监测数据的时效性。

4. 经济性: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环境监测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提出环境监测项目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总站审批。

2. 项目实施: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环境监测项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23日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部分城市重污染天气频发,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重拳治理雾霾,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大气污染治理新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市(州)政府(包括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政府,下同)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达到292天以上,力争提前一年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详见附件1)———2017年年底前,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达到目标要求。

———2018年年底前,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达到目标要求。

———2019年年底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公主岭市达到目标要求。

关于环境监测站改革的思考

关于环境监测站改革的思考

关于环境监测站改革的思考
孙燕;孙晓军;郑铁力
【期刊名称】《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年(卷),期】1995(007)004
【总页数】2页(P1-2)
【作者】孙燕;孙晓军;郑铁力
【作者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84
【相关文献】
1.关于县级环境监测站改革的思考 [J], 张德权
2.环境监测站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J], 姚继承;李明
3.关于环境监测站在事业单位改革浪潮中转型发展的思考 [J], 胡迪峰;翁燕波;高源
4.市、区(县)环境监测站现状及发展的思考——以宜宾市、区(县)环境监测站为例[J], 李茂洁; 颜华; 黄奕
5.关于基层环境监测站在改革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J], 杜山;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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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规范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促进生态环境检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各类生态环境检测社会服务,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采取登记备案管理。

在吉林省境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后,应主动向省生态环境厅登记备案,纳入管理名录。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营业执照;(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五)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承诺书。

第七条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信息变更。

第八条省生态环境厅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失效的,或被资质认定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退出管理名录。

第九条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检测范围在吉林省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二)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四)污染场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危险废物鉴别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五)政府部门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开展的生态环境检测类服务业务,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和个人委托开展的各类检测服务业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吉政办函[2018]1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09
【实施日期】2018.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8〕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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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吉政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1〕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十二五”时期城乡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与考评办法》(吉政发〔2008〕6号)进行调整,并制定《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政发〔2008〕6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护环境、建设环境职责,努力践行环保为民宗旨,有效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和民生改善,更好地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重点,通过深入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增强地方政府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创先争优意识,确保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原则。

省、市、县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体,要将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和工作安排与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相融合,形成职责明确、内容具体、任务明晰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体系。

环境监测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人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竞争、激励、约束;(三)以人为本,注重员工个人发展与公司共同发展;(四)依法治企,规范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人事部,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人事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二)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工作;(三)负责公司员工档案管理、社保缴纳、离职手续办理等工作;(四)负责公司人事政策的制定、修订及实施;(五)负责公司员工关系协调、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员工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公司员工招聘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招聘计划;(二)通过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三)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考核;(四)对合格者进行背景调查、体检等;(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七条新员工录用后,公司应安排相应岗位的培训,帮助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

第四章员工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公司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为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九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个人能力。

第十条公司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帮助员工实现个人价值。

第五章员工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专业知识等方面。

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失误的员工,公司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六章员工薪酬与福利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员工岗位、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因素确定薪酬。

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的规定-吉政发[1987]16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的规定-吉政发[1987]16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的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的规定(1987年12月14日吉政发〔1987〕160号)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环境的职能作用,更好地贯彻《吉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现就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环境监察员,是指依法对所辖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二、凡我省设立的环境监察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三、环境监察员一律由环境保护委员会任命。

省、市(地、州)、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任命的环境监察员分别为省级、市(地、州)级和县级环境监察员。

四、环境监察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检查;调查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事件、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三)检查所辖地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情况。

(四)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

(五)检查排污费缴纳情况。

五、环境监察员在检查环境情况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环境监察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

六、环境监察员在检查环境时,要佩戴“环境监察”标志,并出示环境监察员证件。

监察标志、监察员证件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制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管理。

环境监察员证件用印,使用任命监察员的环保委隶属人民政府的钢印。

对不再兼任环境监察员的,发证机关应将其环境监察标志,监察员证件收回。

七、环境监察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州、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

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人力资源管理已经成为企业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然而,目前我公司的人事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才引进渠道单一、招聘选拔方式不合理、薪酬体系不完善等,已经不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目标设定1. 开拓多元化的人才引进渠道,并建立科学合理的招聘选拔机制,提供给公司各个岗位上的员工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2. 完善薪酬体系,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粘度。

3. 建立健全的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考评标准和流程,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公司的整体发展。

三、具体措施1. 多元化人才引进渠道(1)与高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拓展人才引进渠道。

通过合作项目、实习生计划、讲座等方式,吸引优秀毕业生加入公司。

(2)与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专业人才招聘服务。

面向各个岗位上的需求,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聘选拔,确保人才的精准匹配。

2. 科学合理的招聘选拔机制(1)设立专业的招聘岗位,由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招聘人员组成团队,进行选拔工作。

(2)建立完善的招聘流程,包括发布岗位需求、筛选简历、面试、考察等环节。

在每个环节中都制定明确的评审标准,确保公正、透明、公平。

3. 完善薪酬体系(1)进行薪酬福利调研,了解市场行情和员工需求,制定合理的薪酬策略。

(2)建立绩效奖励制度,将绩效与薪酬挂钩,让优秀员工获得更多的回报。

同时,建立正向反馈机制,及时给予员工薪酬调整和晋升机会,激励他们不断进取。

4. 建立健全的绩效管理体系(1)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责任感。

(2)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面谈,及时反馈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肯定和改进建议。

(3)通过培训和发展计划,帮助员工提升能力和实现个人目标,与公司的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五、实施计划1. 第一阶段:组织调研,制定改革方案(1个月)2. 第二阶段:制定具体细则,并进行内外部沟通(2个月)3. 第三阶段:培训员工,推行新的人事制度(3个月)4. 第四阶段:监测和调整,适时优化改革方案(6个月)六、预期效果1. 多元化的人才引进渠道为公司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大大增加了人才引进的成功率。

环境监测人员办公制度范本

环境监测人员办公制度范本

环境监测人员办公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人员办公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办公制度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共享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二、职责与分工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监测人员的办公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监测人员办公管理制度;(二)监督和检查监测人员办公执行情况;(三)组织监测人员办公培训和考核;(四)协调解决监测人员办公中遇到的问题;(五)定期汇总和分析监测人员办公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监测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办公制度,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要职责包括:(一)按时完成监测任务,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二)及时整理和归档监测数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三)参与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四)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五)遵守国家和环保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三、监测办公流程第六条监测办公流程应遵循以下步骤:(一)监测计划: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项目、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等;(二)监测准备:监测人员应提前了解监测任务要求,准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试剂和材料;(三)现场监测:按照监测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现场监测,确保监测过程的规范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四)数据处理:将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形成监测报告;(五)监测报告:将监测结果编制成报告,提交给管理部门或客户;(六)数据归档:将监测数据和报告及时归档,便于查询和管理。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吉环管字〔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管字〔2018〕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人民政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吉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14日附件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现就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思路围绕“放管服”和“只跑一次”改革要求,选取部分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进行试点(以下统称试点区域)。

高质量编制试点区域规划及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宏观指导作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管理方式,不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提升环评审批效能。

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推动更大幅度的“放”,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改革措施高质量编制试点区域规划环评,制定试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编制试点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吉政函〔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函〔2021〕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9日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各地政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巩固提升生态环境优势,有效推进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切实筑牢环境安全底线,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努力推进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动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支撑,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环境产品为宗旨,不断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地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到2025年美丽吉林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强化各地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体,要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健全完善职责明确、目标明晰、内容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2•【文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9月22日)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改革试点要有利于推动解决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及落实,有利于调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强化履职尽责。

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

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

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监测站人员管理制度

监测站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监测站人员管理,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配置1. 监测站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测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监测分析人员、仪器操作人员、资料员等。

2. 监测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岗位职责1. 技术负责人(1)负责监测站的全面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监测站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

(3)负责监测站设备的采购、维护和更新。

(4)负责监测数据的审核、分析和上报。

2. 监测分析人员(1)负责监测样品的采集、制备和分析。

(2)负责监测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3)负责监测数据的记录、整理和上报。

(4)参与监测站的技术研究和技术改进。

3. 仪器操作人员(1)负责监测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2)负责监测设备的调试和校准。

(3)负责监测设备的故障排除。

4. 资料员(1)负责监测数据的归档、整理和保管。

(2)负责监测资料的编制和上报。

(3)负责监测设备的台账管理。

四、工作要求1. 监测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技术规范。

2. 监测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 监测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4. 监测人员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 监测人员应保护监测数据的安全,不得泄露。

五、考核与奖惩1. 监测站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

2. 对表现优秀的监测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监测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3. 考核结果作为监测人员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监测站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吉卫疾控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吉卫疾控发〔2018〕29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附件吉林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切实履行吉林省卫生健康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工作职责,推进实施《“健康吉林2030”规划纲要》和《吉林省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配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建设健康环境,维护群众健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吉林省卫生健康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刻认识良好生态环境对促进群众健康的重要意义,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着力建设健康环境,努力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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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作者:————————————————————————————————日期:2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精神和省环保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站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站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我站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站特点的,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的总体部署,我站这次改革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方针、原则、方法、步骤和政策要求执行,在站内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全面推进竞争上岗,搞好分配制度改革,稳妥安置未聘人员,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做好编制精简工作结合我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编制配备情况,对现有编制进行调整和精简,对外流人员进行清理。

我单位已按要求的比例精简了编制。

(二)推行全员聘用制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职员制度。

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规范。

二是科学设岗,实行岗位管理。

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规定的岗位比例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要求,从我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和有关待遇等。

三是竞聘上岗,公开招聘。

打破原有人员身份界限,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工作人员。

针对我站副高职称缺口较大的实际,站组织所有具备高工资格的人员通过演讲形式公开竞聘,并综合考虑学识水平、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及群众测评情况,由站评聘委员会最终确定聘用人员。

四是签订合同,加强聘后管理。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双向选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

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单位可以按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合同辞聘。

(三)全面落实评聘分开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坚持竞争择优。

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四)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按岗定酬、按业绩定酬相结合,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分配办法。

(五)实行待岗制度截至2006年1月1日止,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待岗,其待岗期间可以保留原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他未聘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按《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我站人事制度改革拟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09月26日—2005年09月27日):动员部署。

召开全站职工大会,传达省里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全站改革工作。

第二阶段(2006年09月28日—2006年10月11日):制定方案。

根据《吉林省环保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精神,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我站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配套方案,其中岗位设置方案须经省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三阶段(2006年10月12日—2006年10月18日):组织实施。

1. 公布经省局领导小组批准的改革方案,岗位设置办法和岗位设置情况;2.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竞聘上岗,主要环节应包括:公布岗位和竞聘方法、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竞聘、决定受聘人员等;3.签订聘用合同;4.安置未聘人员。

第四阶段(2006年10月19日—2006年10月20日):总结验收。

改革完成后,由站人事部门形成总结报告,报省环保局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改革的相关政策(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全部实行职员制度。

(二)今后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政策安置可以采取个别直接选聘的办法外,都要面向社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创造创新,并允许通过成果转化获得相应收入。

允许高薪聘用拔尖人才和特殊人才;提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兼薪、多劳多得;允许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有贡献的人员;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才,单位可实行重奖。

(四)今后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相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未聘人员安置。

1.安置的主要途径:一是内部安置。

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开辟就业渠道,通过开发新项目和拓宽服务领域,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二是系统内部安置;三是领办创办企业。

鼓励事业单位未聘人员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个人的专长和优势;四是自谋职业。

鼓励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辞去公职,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五是内部待岗培训。

事业单位要积极为未聘人员提供各种安置机会,推荐到各类人才市场择业或参与外单位、外系统、外地区的人员竞聘,重新选择工作岗位。

2.安置的政策措施:(1)对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未聘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按原职务核定档案工资,3年内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

达到3年可回原单位待岗,按待岗人员兑现待遇;也可辞职继续领办、创办经济实体。

未回原单位待岗,本人也未提出辞职请求的,原单位予以辞退。

(2)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发放一定额度的补偿金。

(3)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需要补充聘用人员时,须优先聘任未聘待岗人员,凡有未聘待岗人员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从社会上新聘工作人员。

(4)未聘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

未聘人员改革前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待岗期间可以保留原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未聘人员待岗期间工资标准按待岗期间本人所任职务系列最低职务重新核定、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调整,并记入档案,每月按本单位同职务聘任到最低岗位在岗人员工资的适当比例发给生活费,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递减,但最低不低于本单位同职务聘任到最低岗位在岗人员工资的50%。

(六)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的、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等情况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对于在国有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如果在竞聘上岗中未被聘用,应比照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三是对于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应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这次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办理。

(七)改革的政策依据1.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5] 29号)2.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吉林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5] 32号)3.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吉办发[2005] 33号)4.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 41号)5.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 42号)6.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 43号)7.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的通知(吉人字[2001] 57号)8.关于印发《省属19类之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比例标准》的通知六、改革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站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站成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改革评聘委员会。

具体成员如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杰成员:郭传新、孙强、于凯、杨国强、袁懋、鹿克力改革评聘委员会:主任:刘杰(兼)副主任:郭传新(兼)成员:于力、张胜林、赵红六、几点要求:1.全体职工要在认真学习领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不断增强推进改革的自觉性。

2.整个改革过程要充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大改革的透明度。

3.改革过程中,要坚持从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把握职工思想状态,维护稳定大局,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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