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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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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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精神和省环保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站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站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我站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站特点的,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的总体部署,我站这次改革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方针、原则、方法、步骤和政策要求执行,在站内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全面推进竞争上岗,搞好分配制度改革,稳妥安置未聘人员,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编制精简工作
结合我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编制配备情况,对现有编制进行调整和精简,对外流人员进行清理。我单位已按要求的比例精简了编制。
(二)推行全员聘用制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职员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规范。
二是科学设岗,实行岗位管理。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规定的岗位比例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要求,从我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和有关待遇等。
三是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打破原有人员身份界限,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工作人员。针对我站副高职称缺口较大的实际,站组织所有具备高工资格的人员通过演讲形式公开竞聘,并综合考虑学识水平、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及群众测评情况,由站评聘委员会最终确定聘用人员。
四是签订合同,加强聘后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双向选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单位可以按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合同辞聘。
(三)全面落实评聘分开制度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坚持竞争择优。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四)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积极探索建立按岗定酬、按业绩定酬相结合,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分配办法。
(五)实行待岗制度
截至2006年1月1日止,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待岗,其待岗期间可以保留原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他未聘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按《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我站人事制度改革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09月26日—2005年09月27日):动员部署。召开全站职工大会,传达省里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全站改革工作。
第二阶段(2006年09月28日—2006年10月11日):制定方案。
根据《吉林省环保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精神,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我站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配套方案,其中岗位设置方案须经省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三阶段(2006年10月12日—2006年10月18日):组织实施。1. 公布经省局领导
小组批准的改革方案,岗位设置办法和岗位
设置情况;
2.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竞聘上岗,主要环节应包括:公布岗位和竞聘方法、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竞聘、决定受聘人员等;
3.签订聘用合同;
4.安置未聘人员。
第四阶段(2006年10月19日—2006年10月20日):总结验收。改革完成后,由站
人事部门形成总结报告,报省环保局事业单位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全部实行职员制度。
(二)今后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政策安置可以采取个别直接选聘的办法外,都要面向社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创造创新,并允许通过成果转化获得相应收入。允许高薪聘用拔尖人才和特殊人才;提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兼薪、多劳多得;允许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有贡献的人员;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才,单位可实行重奖。
(四)今后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相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未聘人员安置。
1.安置的主要途径:一是内部安置。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开辟就业渠道,通过开发新项目和拓宽服务领域,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二是系统内部安置;三是领办创办企业。鼓励事业单位未聘人员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个人的专长和优势;四是自谋职业。鼓励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辞去公职,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五是内部待岗培训。事业单位要积极为未聘人员提供各种安置机会,推荐到各类人才市场择业或参与外单位、外系统、外地区的人员竞聘,重新选择工作岗位。
2.安置的政策措施:
(1)对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未聘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按原职务核定档案工资,3年内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达到3年可回原单位待岗,按待岗人员兑现待遇;也可辞职继续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未回原单位待岗,本人也未提出辞职请求的,原单位予以辞退。
(2)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发放一定额度的补偿金。
(3)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需要补充聘用人员时,须优先聘任未聘待岗人员,凡有未聘待岗人员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从社会上新聘工作人员。
(4)未聘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未聘人员改革前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待岗期间可以保留原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未聘人员待岗期间工资标准按待岗期间本人所任职务系列最低职务重新核定、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