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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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来源
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
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建样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
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
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
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农民意见很大,有的还造成了社会问题.因此,本文特别强调,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尊
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决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
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⑵、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
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
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⑶、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集中土地搞所谓“规模经营”和“产业化”.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对上述侵权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