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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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发⾏审核制度现在我们国家证券发⾏实施的是发⾏审批制,我国有望在今年正式实施注册制,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我国证券发⾏审核制度⽅⾯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证券发⾏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实⾏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是证券进⼊市场的第⼀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利⽤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的有关申报资料进⾏审查的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审核在我国经历了⼏个阶段的发展,证券发⾏制度的改⾰逐渐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审核原则编辑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

贯穿于证券发⾏、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证券发⾏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为所进⾏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审核的原则。

包括两个⽅⾯:(1)证券发⾏⼈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切信息资料;(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证券发⾏⼈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

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

美国对证券发⾏实⾏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的基本原则。

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招股说明书。

在实⾏证券发⾏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进⾏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加上⼀道政府审核的关⼝,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

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这进⾏交易的双⽅,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在占有信息、财⼒、⼈⼒等其他资源⽅⾯具有⽐投资者尤其是中⼩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必要运⽤公平原则,来平衡发⾏⼈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9•【文号】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各证监局: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证监局要严格执行审核要求,认真做好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初审工作,加强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1、出资意愿真实。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发布日期:2009-05-13 11:20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17•【文号】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23•【文号】证监[1998]14号•【施行日期】199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证监〔199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板审核流程

主板审核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审受理材料 分发、分送材料 见面会 反馈会 落实反馈意见 预先披露 初审会 出具初审报告;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发审会准备发审会 2 5 8 7 6 3 问核 核准发行 落实发审委意见 会后事项审核 10 封卷 9 1 4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

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xing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为了指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审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时,应当关注如下问题:(一)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1、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2、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3、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

(二)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1、发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况;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3、发行人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及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4、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独立生存能力;5、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6、关联交易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及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7、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收入、成本及利润的比例。

(三)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问题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选择运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恰当遵循谨慎、一贯性的原则;2、发行人会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3、发行人的主要会计科目变化较大,公司是否有合理的解释说明;会计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4、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依靠其自身经营获取盈利,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5、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选择、运用不合理的情况;6、发行人是否存在巨额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7、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是否合理、谨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2•【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促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0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6月12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在实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板块,发行人应当就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7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7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7修正)【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2.07【实施日期】2017.12.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7月17日证监发[2007]9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并购重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审受理材料 分发、分送材料 见面会 反馈会 落实反馈意见 预先披露 初审会 出具初审报告;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发审会准备发审会 2 5 8 7 6 3 问核 核准发行 落实发审委意见 会后事项审核 10 封卷 9 1 4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

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 引言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中国国务院直属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政策、规则和制度,审批和监管证券发行、交易和披露行为,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与国际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

中国证监会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逐渐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制度。

中国证监会的组织结构包括机构设置、部门职责、人员编制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需求进行不断调整和优化。

中国证监会在监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未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适应市场变化和金融科技发展的需要,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 正文2.1 职责和职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和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包括监督证券发行、交易、上市、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证监会致力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指导,防范和打击各类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3. 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中国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的运营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信誉。

4. 强化风险管理:中国证监会加强对金融市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5. 促进市场创新:中国证监会鼓励和支持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推动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发行股票审核流程

发行股票审核流程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

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2023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概述•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主体与客体•我国证券发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目•结论录01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概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指政府对证券发行进行管理和审查的制度。

它包括对证券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定义与内涵1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沿革23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注册制的发展过程。

2001年,我国开始实施核准制,逐步取消了政府对证券发行的干预,加强了市场化程度。

2019年,我国开始实施注册制,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提高审核效率。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基本原则审核标准公开透明,审核程序公正,对所有发行人一视同仁。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场化原则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化运作,减少政府干预。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事后监管和惩戒机制。

提高审核效率,方便发行人申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02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主体与客体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主体,中国证监会负责对申请发行的证券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合规性审查、财务审查、业务审查等。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作为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也参与证券发行审核,主要负责对申请发行的证券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等。

审核制度的主体股票发行是证券发行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配股等。

审核制度的客体股票发行债券发行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债券发行其他证券发行是指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证券的发行。

其他证券发行审核标准证券发行审核的标准主要包括合规性、财务真实性、业务可持续性等方面,其中合规性是最基本的要求。

审核程序证券发行审核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发审委审议、核准或不予核准等环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2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06.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为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预期,近期,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准则等的修订情况,在总结一年多运行经验和充分听取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订,请各市场主体对照适用。

今后,我部将不断补充完善问题解答,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如有意见或建议,欢迎反馈我部。

发行监管部
2020年6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5号现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7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板块、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市场监督、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根据审核问询进行核查产生的文件、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十一)保荐机构对所获取资料进行分析、核查、验证所编制的文件资料;(十二)保荐机构在了解、复核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十三)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第十二批)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十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22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55件(见附件2)。

现将上述两部分共7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附件2
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26•【文号】证监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0]73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会内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现就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和业务工作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稽查业务工作职责(一)负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证管办或证监会备案;对超出行政处罚授权范围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

(二)负责办理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负责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负责监督执行本机构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5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报证监会。

(五)负责管理辖区内和证监会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调查、答复或反馈。

(六)负责调解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纠纷。

(七)负责协助公安、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九)各证管办负责对大区内特派办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协调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二、股票发行业务工作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改制情况验收,出具报告。

(二)负责监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

审核辅导备案材料,审核辅导机构定期报送的辅导报告及有关材料并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辅导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辅导工作进行核查,评估效果,出具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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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2006]51号)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适用普通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等。

(二)发行监管部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

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

对适用特别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发行监管部在会议召开前及时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

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发审委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

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不公布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

(六)委员应当将须回避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发行监管部。

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参加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上网公告程序;参加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提出有关申请,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七)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发审委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八)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应填写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委员也可对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时间不超过45分钟。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7.召集人组织委员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二)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和会议考勤记录,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

(三)发审委会议依据《发审委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委员在审核材料期间,如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认为需暂缓表决的,应在审核工作底稿上写明意见,并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向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提出建议。

2.发审委会议首先听取提出暂缓表决建议的委员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理由,由会议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

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召集人总结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审核意见。

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3.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如申请再次审核,应当自收到暂缓表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行监管部提出申请。

4.被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发审委委员如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发行监管部作出说明。

三、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
(一)发行监管部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

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不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

(二)依据《发审委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进行1次审核。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发审委会议纪律
(一)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委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拖延或者在发审委会议现场提出回避申请。

2.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发审委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在会议期间无故离开会场。

3.审核材料应当由委员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待发审委会议结束后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收回。

4.发审委会议召开过程中,参会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呼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5.委员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与其他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委员表决。

6.委员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7.委员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从事与发行审核无关的活动。

(二)发审委会议召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主持发审委会议,维持发审委会议纪律,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掌握发审委会议进度。

2.组织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3.负责总结参会委员需向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询问的问题。

4.负责总结发审委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

5.负责总结参会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
见。

6.组织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宣读表决结果。

(三)委员任期届满,中国证监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中国证监会发现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委员或者干扰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停安排发审委会议对相关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

五、附则
本工作细则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1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证监发[2003]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底稿
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发审委审核的承诺函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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