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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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试验设施和设备,由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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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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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6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4个。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校园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其中用于教学与实训的场地面积应占70%以上;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办公用房和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试验设施和设备,由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配备专职院长、教学副院长须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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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的应占50%以上。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4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每个专业应配备1名专职的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带头人。

第七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新开发的职业(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办学宗旨、发展规划、培养目标、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实验(实训)室管理等项制度。

第九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资金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须由法定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十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院的基本要求。试行后,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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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申请设立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

二、条件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原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三、需提交材料

(一)经筹设阶段申请设立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

(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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