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发〔2013〕87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川交发[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交发〔2013〕12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厅直及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建立健全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2月16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我省公路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精神以及国家、部、省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范畴(一)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公路、水运、站场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
(二)农民工工资系指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后,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应获得的劳务收入。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主体责任(三)各施工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足额支付所承建合同段的全部农民工工资和直接管理,并对分包企业和有关劳务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运管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川交函〔2010〕78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一)切实增强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国务院下发《通知》后,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别下发了实施意见,这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这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的极大关注和高度重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开拓创新、克难攻坚,坚决执行《通知》、《实施意见》和《意见》,解决突出问题,全力实现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和根本好转。
(二)切实抓好学习落实宣传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运政人员学习《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并向企业、社会广泛宣传,使企业真正熟悉掌握国务院、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和新规定,努力构建一个社会高度关注、关爱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许磊副厅长调研四川省公路设计院公司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3月8日下午,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副书记、创新技术成果及转化进行了深入交流。
李永亮厅长一行还参观了宏途新材公司生产车间,观看了全自厅长李永亮,带领厅办公室、厅规划处、厅公路局动生产线全过程生产运行情况,听取了关于车间建有关负责人,专程到四川省公路院宏途新材科技有设、设备性能及生产组织的汇报。
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途新材公司)调研指导工作。
李永亮厅长充分肯定了四川省公路院公司在绿雅安市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黎明,市交通运输色低碳环保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的创新成果,对宏途局党组书记、局长余万俊,雨城区常务副区长赵飞新材公司建成投产的自动化生产线表示赞赏。
他强勇陪同调研。
四川省公路设计院公司党委副书记、调,四川省公路院公司要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优总经理、副董事长柯勇,总工程师牟廷敏以及隧道势,围绕解决困扰四川交通建设和制约生态环保发分院、桥梁与结构工程实验室负责人参加。
展的关键问题,加强技术攻关和研发,取得更多的李永亮厅长一行参观了宏途新材公司产品展示创新成果;宏途新材公司要立足打造现代高新技术厅,通过视频连线观看了桥梁与结构工程实验室正企业,加强质量把控和工艺研究,生产出更多高质在开展的试验研究情况,逐一观摩了交通、市政、量的产品,打响“川院制造”品牌,助推四川交通建筑等领域的展品,听取了关于无筋梁试验成果和高质量发展。
高韧性混凝土技术优势的汇报,并就绿色低碳环保(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 供稿)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李永亮厅长到宏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调研指导工作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许磊副厅长调研四川省公路设计院公司科技和信息化工作3月2日下午,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许磊带料及养护工程四川省工程实验室、四川省公路生态领厅科信处处长钟映梅,副处长罗萍、谢富刚、赵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建设情况,听取文平等前往四川省公路设计院公司温江科研基地调了四川省公路设计院公司科技和信息化工作专题汇研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与先进省(市)相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差距在逐步拉大,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仍然较高,较大、重大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责任落实、执法监管、综合治理、基础保障、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为加强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省政府决定将2014年作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道路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排查整治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车辆超载超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管理,使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明显提高,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下降,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整治内容(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车辆超载超限(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的重点,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按规划和要求建设完备的治超站点。
各部门协同作战,加强源头管理。
强化车辆生产、销售、检测、注册上户、年度审验、市场准入等源头管理。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适应全省汽车维修行业“放管服”改革发展新形势,加快建立和完善汽车维修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汽车维修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厅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了《四川省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宣贯实施,确保全省按期顺利开展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8月3日四川省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第三章信用评价工作流程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汽车维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汽车维修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汽车维修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汽车维修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四川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及三类汽车综合小修业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价,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全省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汽车维修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明确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等要求,建立完善汽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统筹开展汽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发布、信用结果评价等工作。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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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高公司、成渝公司、藏高公司、蜀道高速、四川路桥,成高股份公司,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4月21日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工程师第三章检查与评定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运营高速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桥梁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保证桥梁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桥梁的管理工作。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负责全省桥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全省桥梁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养护技术标准等要求,健全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编制桥梁年度养护计划,组织桥梁检查,实施养护工程,强化安全应急管理,科学、规范地开展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和行业管理规定,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用于桥梁检查、监测、评定、养护、安全、应急等工作,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川交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通知(川交发﹝2014﹞1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川高公司、成渝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高管局、运管局、高速公路监控结算中心:根据2013年12月1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B〔2013〕3948-2号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减轻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装载车辆”)的负担,鼓励货运企业调整改善车型结构,支持多轴大型车辆发展,对车货总重量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正常装载车辆”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
一、优惠标准(一)二轴、三轴货车,按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80%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四轴及四轴以上货车,按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70%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正常装载的标准集装箱车辆按基本费率70%收取车辆通行费;整车正常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非“正常装载车辆”(含集装箱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一律不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
其他事项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川办函〔2007〕59号)批准的方法计算确定。
二、实施方式高速公路实行入口前检测分流,出口计重收费。
开放式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实行过站收费。
货车计重收费站使用的计重设备必须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测认证,确保计重设备运行稳定、计量准确。
三、实施范围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和开放式收费公路货车计重站。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桥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努力保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
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分别从年度预算和车辆通行费中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专项用于桥梁日常养护、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桥梁监测、小修保养、大中修以及改建(重建)工程等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桥梁管理职责划分,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分为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
第七条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在交通运输厅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审批申请拟纳入部、省补助的四、五类桥梁中的特殊结构桥梁或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的大修和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和运输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和运输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766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和运输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6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委)、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一)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定价管理权,调整由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按照分级管理职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定价管理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定价管理由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县内道路班车客运由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道路班车客运包含农村道路客运。
(二)公路客运站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定价管理权,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三)城市客运出租车运价和燃油(气)附加费定价管理权,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指导,由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四)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票价定价管理权,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指导,由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行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川办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9号2010年07月06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简称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含出租车行业管理)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职责。
(七)加强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拟订全省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
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4.04.22
•【字号】川交函[2014]148号
•【施行日期】2014.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川交函〔2014〕14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及有关单位,有关项目业主: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3号),经初评、审核、审定、公示等程序,厅已完成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发布。
等级为AA级、A级、C级的从业单位详见附表1至附表3。
除上述三个级别的从业单位外,其余参与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B级。
本次发布从业单位信用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计,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上发布,并作为招投标或授予合同信用查询的直接依据。
附件: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22日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AA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A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C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附表4 2013年度四川省高速公路网机电设备不良使用信息表(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十陵客运站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十陵客运站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十陵客运站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成都成南运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送十陵客运站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成南运业〔2014〕12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流水号:5101002014031400166)收悉。
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2015年汽车客运站提升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交发〔2013〕88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建设十陵客运站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项目业主成都成南运业有限公司。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建筑、构筑物面积2144平方米,主要为站务用房、司乘公寓、调度室、安检室和地检沟;广场景观绿化打造及机动车区域重新规划,共18550平方米;改扩建建筑、构筑物面积1174平方米,主要为扩建售票厅、进站大厅、小件储存室、广播室;装饰装修共10220平方米,包括外立面、吊顶、墙柱面;信息化系统一套,主要包括对讲机系统、门禁、广播、监控;导视系统一套,主要包括车站站名、一级导视、二级导视、三级导视。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该项目估算总投资2244.93万元,项目建设资金拟申请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及企业自筹解决。
四、此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请项目业主按项目审批制要求,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落实建设资金,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价等相关手续,报我委审批。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3月18日——结束——。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纳入省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纳入省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川交函[2013]745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纳入省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通知(川交函〔2013〕74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即日起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定期检验、复查、证书信息变更和证书补办的,由省政府政务中心集中受理。
申报人应按照《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办事指南》(见附件)的要求,将申报材料送四川省政府政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厅窗口统一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办事指南》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2月25日附件: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办事指南一、受理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窗口(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
二、受理时间(一)公路水运工程甲、乙、丙级和各专项监理资质的申报每季度组织一次,受理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10月的前5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和各专项监理资质的定期检验每年组织两次,受理时间分别为:3月、9月的前5个工作日,如交通运输部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以部规定时限为准;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每年组织两次,受理时间分别为5月、11月的前5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和各专项监理资质的资质复查受理时间为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如交通运输部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以部规定时限为准;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复查受理时间为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件运输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件运输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件运输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完善大件运输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大件运输保障工作,厅大件运输协调小组对原《大件运输协调工作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大件运输协调工作方案》,并经2013年第6次厅办公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6月21日大件运输协调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大型物件(以下简称“大件”)运输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全省重装产业和重大建设项目大件设备运输保障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大件运输通道即德阳至乐山的大件公路(含城市道路部分)、乐山大件码头及岷江航道上的大件运输保障协调工作。
一、指导思想根据大件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全省重装产业和重大建设项目大件设备运输需求,维护大件运输通道基础设施安全完好、规范大件运输市场秩序,构建职责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监管到位、高效运行、保障有力的大件运输工作体系,实现大件运输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大件运输安全、规范、畅通。
二、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部门协作。
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联系经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大件运输的统一管理。
相关公路、航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履职尽责的基础上,坚持安全、依法、便捷原则,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切实做好大件运输管理工作。
(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协调管理大件运输工作,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大件处”)具体组织实施。
大件运输通道沿线交通运输局(委)具体负责本地区所辖大件公路、大件码头及岷江航道的日常养护、管理以及运输保障工作。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1),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部确定由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由部质监总站和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
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原则参与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各方应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认负责制。
三、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路工程项目报部质监总站(格式见附件一)。
(一)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属于部负责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二)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至本年度通车试运营满2年。
部质监总站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部质监总站商有关部门后列入年度质量鉴定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安排年度质量鉴定工作的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部质监总站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如确需在已下达的年度计划以外再增加工程项目,应按上述要求补报。
四、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一)对已纳入部质监总站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开展鉴定工作前2个月,将项目质量鉴定工作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报送部质监总站(格式见附件2)。
(二)部质监总站在收到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后,指定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开展鉴定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三)经确认可以开展鉴定工作时,即成立质量鉴定组,由部质监总站人员或委托的专家任组长,由省质监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
(四)鉴定组赴现场进行以下工作:1.查阅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查阅专项论证的有关资料。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5
【摘要】川交发[2018]1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9页(P31-39)
【作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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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用表
招投标工作用表-1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表
说明:随表附招标文件核心条款,并与备案的招标文件一起装订成册。
招投标工作用表-2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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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随表附招标公告(加盖招标人公章)
招投标工作用表-3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
补遗书备案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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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随表附拟发布补遗书(加盖招标人公章)
招投标工作用表-4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公示资料公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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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后附所有提交公示资料的投标人名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评标专家
抽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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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后应附回避单位列表。
抽取专家时,招标人应同时携带清标报告及附表备查。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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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申请公示时应携带一份评标工作报告备查。
中标候选人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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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同时提交本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招投标工作用表-7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报告备案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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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及附表与招标工作报告一并装订成册报送备案。
2.招标人当次定标确定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合同授予条件时应当重新定标或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并重新备案本次招标工作报告。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报告备案
审查表附表
(投标人投标失信行为处罚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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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作用表-8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签订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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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履约担保(含现金担保)提交证明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退还明细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