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关于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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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鹏鹞环保: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公告编号:2020-099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向公司全体3名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0年8月21日在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1101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平先生主持。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议案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4日。

关于反馈汾河一坝有关问题核查结果的函

关于反馈汾河一坝有关问题核查结果的函

尊敬的相关领导:我司已经就汾河一坝有关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核查和调查工作,以下是我们对该问题的核查结果报告:一、问题描述在对汾河一坝进行定期检查时,我司发现了一些与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坝体局部开裂现象2. 坝体右侧淤积较为严重3. 坝体附近存在未经合理处理的垃圾堆放现象4. 坝体周边植被丧失严重二、核查过程1. 核查范围我司组建专业的核查团队,对汾河一坝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核查和调查,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以确保核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 核查方法核查团队采用了实地调查、图像记录、材料调阅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核查结果在对汾河一坝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核查时,我司发现了上述问题,并已经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整理。

三、问题原因分析1. 坝体局部开裂现象根据核查结果分析,坝体局部开裂主要是由于长期水土流失和坝体内部水土失衡所导致的,加之未经合理维护,导致坝体出现了开裂现象。

2. 坝体右侧淤积较为严重核查结果显示,坝体右侧淤积的主要原因在于附近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汾河中,导致河道淤积加重,使得汾河一坝右侧淤积较为严重。

3. 垃圾堆放现象垃圾堆放现象主要是由于周边居民乱倒垃圾,未经合理处理导致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和管理,严格处罚违规行为。

4. 植被丧失严重植被丧失严重主要是由于周边工业废气排放、生活垃圾无序堆放等因素导致的,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合理规划周边环境,加强绿化工作。

四、整改建议鉴于上述问题,我司提出了以下整改建议:1. 加强坝体维护,对坝体局部开裂进行专业修复,确保坝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对汾河进行定期清淤工作,减少淤积现象,保障水体通畅性。

3. 加强周边环境管理,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4. 加强生态保护,合理规划周边环境,加强绿化工作,恢复植被生态平衡。

五、结语汾河是我们的母亲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河流环境保护工作。

雅克科技启动PU泡沫阻燃剂反倾销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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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64鹏鹞环保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300664鹏鹞环保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鹏鹞环保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31,607.31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25,567.43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23.62%。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2023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31,227.84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25,458.31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22.66%。

二、成本费用分析鹏鹞环保2023年上半年成本费用总额为71,558.19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57,755.7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80.71%;销售费用为1,110.41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55%;管理费用为6,571.8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9.18%;财务费用为4,027.2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5.63%;营业税金及附加为901.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26%;研发费用为1,191.2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66%。

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为1,110.41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053.34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5.42%。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上半年尽管销售费用大幅度增长,但营业收入却呈下降趋势,表明企业市场销售形势不太理想。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为6,571.82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5,250.4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25.17%。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44%,与2022年上半年的5.57%相比有所提高,提高1.87个百分点。

企业经营业务的盈利水平也在提高,管理费用增长比较合理。

三、资产结构分析鹏鹞环保2023年上半年资产总额为787,510.5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318,885.22万元,主要以应收账款、货币资金、合同资产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34.84%、19.55%和16.78%。

非流动资产为468,625.32万元,主要以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50.8%、18.43%和9.39%。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将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出环保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将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出环保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将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出环保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5.03
•【字号】豫环文〔2016〕143号
•【施行日期】2016.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将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
出环保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豫环文〔2016〕143号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我市公美集团卫生纸厂等4家企业解除环保“黑名单”管理的请示》收悉后,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核查确认:该公司长期停产,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资产已移交剑光律师事务所管理,单位负责人已被采取刑事措施。

鉴于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我厅决定将其撤出环保“黑名
单”管理。

请你局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擅自恢复生产。

2016年5月3日。

罗江普断商标诉讼案

罗江普断商标诉讼案

罗江普断商标诉讼案
案情介绍:蓬溪县琪英菌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陆续从当事人处采购“丰苑”牌大豆粕422.89吨,采购价格从2800元/吨至3200元/吨不等,采购总金额126.9548万元,导致该公司主要农产品杏鲍菇2017年严重减产,造成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经查,该批大豆粕涉嫌侵犯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丰苑”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丰苑”牌大豆粕产品。

因案件数额较大,现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案件评析:琪英菌业是蓬溪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是目前全省杏鲍菇单品产量最大的种植基地,也是当地联结带动能力比较强的产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当地农民的长期稳定收入来源之一。

在接到投诉后,办案单位迅速行动,第一时间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并辗转成都、德阳、遂宁等地调查取证,取得投诉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购销合同发票、大豆粕鉴定书等详实的证据资料,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坑农害企的不法行为,维护了扶贫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百万余元,也间接为当地农民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是有力提振了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农户脱贫攻坚的决心,有效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大局,扩大了“红盾春雷行动”社会影响力,提升了工商执法权威。

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5
•【文号】证监许可〔2017〕23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2332号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15日。

鹏鹞环保: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鹏鹞环保: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公告编码:2020-038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1、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2020年3月17日2、股票期权登记数量:812.00万份3、期权简称:鹏鹞JLC14、期权代码:03641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19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3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

监事会于2020年1月13日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1月17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号(张艺林)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8)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曾祥颖) (13)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 (1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胡鸣一) (19)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胡建东) (2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林安) (23)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竹兰) (26)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小萍) (2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池勤波) (31)●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4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 (49)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5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 (5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58)●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8号(廖国沛) (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号(吴峻乐) (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 (70)●短线交易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郭庆) (76)●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号(陆茜) (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号(蒋政) (80)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李大伟) (8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号(杨康华) (84)●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86●私募机构违规经营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9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卢冬妮) (99)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02)●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当事人:应燕红,女,197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300664鹏鹞环保2023年上半年经营风险报告

300664鹏鹞环保2023年上半年经营风险报告

鹏鹞环保2023年上半年经营风险报告一、经营风险分析1、经营风险鹏鹞环保2023年上半年盈亏平衡点的营业收入为34,855.03万元,表示当企业该期营业收入超过这一数值时企业会有盈利,低于这一数值时企业会亏损。

营业安全水平为60.54%,表示企业当期经营业务收入下降只要不超过53,477.66万元,企业仍然会有盈利。

从营业安全水平来看,企业承受销售下降打击的能力较强,经营业务的安全水平较高。

2、财务风险从资本结构和资金成本来看,鹏鹞环保2023年上半年的带息负债为189,269.64万元,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为1.29。

经营风险指标表二、经营协调性分析1、投融资活动的协调情况从长期投资和融资情况来看,企业长期投融资活动能为企业提供87,955.75万元的营运资本,投融资活动是协调的。

营运资本增减变化表(万元)长期投资364,000.09 10.95 269,854.62 -25.86 246,334.86 -8.722、营运资本变化情况2023年上半年营运资本为87,955.75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52,096.93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68.83%。

3、经营协调性及现金支付能力从企业经营业务的资金协调情况来看,企业经营业务正常开展,需要企业提供104,129.67万元的流动资金。

但企业投融资活动所提供的资金还不能完全满足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

经营性资产增减变化表(万元)项目名称2021年上半年2022年上半年2023年上半年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存货12,959.76 -78.2 16,936.54 30.69 10,349.78 -38.89 应收账款77,354.12 -4.38 85,405.71 10.41 111,111.43 30.1 其他应收款15,059.06 99.6 24,825.19 64.85 35,266.72 42.06 预付账款3,434.18 -35.58 10,578.56 208.04 7,718.14 -27.04 其他经营性资产90,223.06 270.33 81,563.17 -9.6 80,031.56 -1.88 合计199,030.19 12.08 219,309.18 10.19 244,477.63 11.48经营性负债增减变化表(万元)项目名称2021年上半年2022年上半年2023年上半年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应付账款94,350.45 31.01 65,844.67 -30.21 89,226.65 35.51 其他应付款13,266.77 -6.35 15,744.06 18.67 23,076.19 46.57 预收货款0 - 0 - 0 - 应付职工薪酬2,028.48 1.53 1,902.17 -6.23 1,811.17 -4.78 应付股利0 - 0 - 0 - 应交税金8,761.5 -25.95 8,890.53 1.47 7,656.74 -13.88 其他经营性负债23,525.42 -4.02 21,604.35 -8.17 18,577.22 -14.01 合计141,932.62 13.98 113,985.77 -19.69 140,347.96 23.134、营运资金需求的变化2023年上半年营运资金需求为104,129.67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05,323.41万元相比有所下降,下降1.13%。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提请处理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问题的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提请处理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问题的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提请处理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19•【文号】国资法规函发[1994]9号•【施行日期】199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提请处理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问题的函(国资法规函发〔1994〕9号1994年1月19日)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去年十一月,我局与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调查组赴湖南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发现湘潭市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的严重问题,调查组当即写了专题报告,提请湘潭市人民政府解决。

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关中方国有资产问题协调小组”处理此事。

但是,由于这个问题涉及省级有关部门,至今尚未得到解决。

为此,特将联合调查组的专题报告印发你局,望会同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迅速处理此事,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局。

附件:联合调查组的专题报告: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严重,问题急待解决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是湘潭市染料化工总厂(国有企业)与新加坡鹏程投资私人有限公司于1987年合资兴办的一家企业,根据合资协议,双方各投资150万美元,各占投资比例的50%,中方以厂房和非标准设备入股(土地28亩未作价),外方以设备(120万美元)和技术软件(30万美元)入股。

董事会成员七人,中方三人,外方四人,总经理由外方担任,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

由于这是湘潭市最早兴办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方缺少经验,致使合资过程中,被外方钻了空子,吃了大亏:一是外方设备进来时,未通过商检,结果大部分都是旧设备,按中方参考国际同类设备的价格测算,高估约3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1万元。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27正文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荷兰王国奈梅亨。

代表人:玛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公司、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3946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24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王媛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史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28228.7,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3日。

鹏鹞环保:巨额污水处理服务费拖欠

鹏鹞环保:巨额污水处理服务费拖欠

行业·公司|公司深度Industry·Company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环保”)于2014年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000万股。

而这已是鹏鹞环保IPO的“二进宫”——2013年该公司曾拟登陆上交所主板,但是其后递交了终止审查申请,主动申请退出主板拟IPO队伍,仅一个月后转战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显示,鹏鹞环保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公司连续数年资产负债率超过50%,同时应收账款高企。

此外,由于IPO迟迟未有进展,公司求资若渴,已迫不及待地于2015年初发行短期融资券3亿元,希望借此缓解资金压力。

此外,记者注意到,公司与西宁市水务局、西宁市财政局等旷日持久的仲裁案件仍未解决,公司超过3000万元的污水处理费仍被拖欠,这无疑让公司雪上加霜。

应收账款数据前后不一招股说明书显示,鹏鹞环保前身为新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亚洲环保”的下属核心公司,公司是中国环保产业的开拓者之一,也是国内环保水处理行业的领军企业,可提供环保水处理相关的研发、咨询与设计、设备生产与销售、工程承包、项目投资和运营等一站式服务,是水处理行业的全产业链综合服务提供商。

本次公司IPO的募集资金拟投向长春市第一净水厂改扩建工程(BT项目)、长春市第三净水厂提标改造工程(BT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合计12.52亿元。

其中,补充流动资金达到2亿,占募集资金总额的16%。

报告期内,鹏鹞环保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2011年至2013年这一数据分别为:57.72%、58.24%和53.89%,远高于同行业水平。

同时记者注意到,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亦居高不下,2011年至2013年这一数据分别为:2.91亿元、2.87亿元和3.05亿元,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92%、28.37%和27.34%。

据了解,公司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及环境工程承包业务需要大量资金,同时该业务建设周期长、投入高、工程款项结算复杂,结算时间不均衡、回款期限相对较长等都导致了公司应收款高企,同时资产负债率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

宜兴市鹏鹞环保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宜兴市鹏鹞环保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南京鹏鹞环保有限公司
1997-05-28
注册资本
720 万人民币 200 万元
状态 法定代表人
吊销,未 王达成 注销
吊销
许柏华
投资数额(万 元)
640
160
30 万人民币
吊销,未 王洪春
18
注销
85 万元人民币 吊销,未 邵南平
/
注销
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截止 2018 年 10 月 19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注册时间
3
状态 法定代表人

序号 企业名称
1
宜兴市鹏鹞环保有限公司福州经营部
注册时间
1995-01-14
状态 法定代表人
注销
陈祖连
1.3 变更记录
截止 2018 年 10 月 19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1.4 主要人员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姓名
王春林 王洪春 王英春 王国荣 陈建清 贺亚明 何祖军 黄政新 宋加武 王达成 邵南平 裴初平
职位
董事长 董事兼总经理 监事 董事 监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副董事长 董事 董事 监事

二、股东信息
序号
1
股东
王洪春
股东类型
自然人
5.3 法律诉讼
截止 2018 年 10 月 19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企业信用报告_鹏鹞科技产业发展(宜兴)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鹏鹞科技产业发展(宜兴)有限公司
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 ....................................................................................................................................................9 5.11 股权冻结 ....................................................................................................................................................9 5.12 清算信息 ....................................................................................................................................................9 5.13 公示催告 ....................................................................................................................................................9 六、知识产权 .........................................................................................................................................................9 6.1 商标信息 ......................................................................................................................................................9 6.2 专利信息 ......................................................................................................................................................9 6.3 软件著作权................................................................................................................................................10 6.4 作品著作权................................................................................................................................................10 6.5 网站备案 ....................................................................................................................................................10 七、企业发展 .......................................................................................................................................................10 7.1 融资信息 ....................................................................................................................................................10 7.2 核心成员 ....................................................................................................................................................10 7.3 竞品信息 ....................................................................................................................................................10 7.4 企业品牌项目............................................................................................................................................11 八、经营状况 .......................................................................................................................................................11 8.1 招投标 ........................................................................................................................................................11 8.2 税务评级 ....................................................................................................................................................11 8.3 资质证书 ....................................................................................................................................................11 8.4 抽查检查 ....................................................................................................................................................11 8.5 进出口信用................................................................................................................................................11 8.6 行政许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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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公告编号:2020-073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鹞环保”)于2020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披露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西宁鹏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鹏鹞”)与西宁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湟水公司”)、西宁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污水”)就西宁市第一、第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达成和解的情况,为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本次诉讼情况,现就该诉讼主要过程补充公告如下:
西宁鹏鹞原拥有西宁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及西宁市第三污水处理厂的委托运营权,后因西宁市政府决定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将上述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政府指定的公司,西宁鹏鹞被迫提前终止对西宁市第一、第三污水处理厂的经营管理。

2016年4月,市水务局、湟水公司、西宁市排水公司与鹏鹞环保、西宁鹏鹞就提前终止西宁市第一、第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的相关补偿及水费支付事宜签订了《西宁市第一、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终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约定由市水务局、湟水公司向鹏鹞环保、西宁鹏鹞支付协议总价款合计32,903.7万元(其中资产转让款16,810万元=资产补偿17,878万元-拆迁减值及未投入款1,068万元;终止补偿款11,406.39万元=预期利润补偿11,296.89万元+预期劳务费补偿109.5万元;欠付污水处理费4,687.31万元)。

2016年5月,市水务局、湟水公司完成了4,687.31万元污水处理费的支付。

2016年6月,就剩余未付的28,216.39万元,市水务局、湟水公司与西宁鹏鹞签订了《西宁市第一、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终止补偿支付补充协议》。

补充协
议约定由湟水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西宁污水于2016年6月30日前代为支付前述款项。

2016年6月30日,西宁污水向西宁鹏鹞支付资产转让款及终止补偿款合计23,596.39万元,对剩余的补偿款4,619.999443万元拒绝支付。

2018年3月,鹏鹞环保、西宁鹏鹞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市水务局、湟水公司、西宁污水支付剩余补偿款4,619.99944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代理费120万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公司于2018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诉讼过程中,西宁污水于2018年9月30日向西宁鹏鹞支付3,400万元,尚余1,219.999443万元未付。

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2018年11月7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40号,一审判决西宁污水、市水务局、湟水公司向鹏鹞环保、西宁鹏鹞支付补偿金1,219.999443万元及违约金、代理费、保全担保费,并负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

2018年11月30日,西宁鹏鹞收到西宁污水支付的余款1,219.999443万元。

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

2018年12月10日,西宁污水、湟水公司、市水务局因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40号民事判决结论第一、三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

上诉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在最高院达成和解框架协议,同意进一步协商拟按股权收购方式进行西宁项目的回购。

2019年5月13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作出要求:原则同意以股权转让方式解决第一、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终止补偿协议问题,由市水务局、湟水公司与鹏鹞环保、西宁鹏鹞签订和解协议,明确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双方股权转让成本与补偿协议中的资产转让款基本持平,由湟水公司支付4,619.9万元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2019年5月22日,西宁污水向西宁鹏鹞支付489万元资金占用费。

2020年5月20日,鹏鹞环保、西宁污水、西宁鹏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鹏鹞环保将持有的西宁鹏鹞全部股权以16,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西宁污水。

西宁鹏鹞依照《西宁市第一、三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终止补偿协议》已收取的16,810
万元资产转让款退还西宁污水,由西宁污水在收到退款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鹏鹞环保作为其受让西宁鹏鹞10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

同日,市水务局、湟水公司、西宁污水与鹏鹞环保、西宁鹏鹞签订和解协议,同意上诉人除向被上诉人已付资金占用费489万元外,不再承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的给付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义务;预期利润补偿11,296.89万元、预期劳务费补偿109.5万元由西宁鹏鹞退回西宁污水,西宁污水收到后转账给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到款后全额支付鹏鹞环保特许经营补偿款11,406.39万元。

《和解协议》签署生效后,上诉人撤回上诉。

后续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和解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关资金的回转支付,回转支付前后公司获取的回购资金总额维持不变。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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