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1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控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市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活动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依法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工商企业。
商务部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试点。
具体试点工作按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
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和供货方,主要依赖承租人的意愿、技能和判断,不依赖或者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二)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是为了履行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并且供货方知悉该协议已经或必将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三)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是根据摊提租赁物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本法所称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
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第四条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经济、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商务部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活动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依法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工商企业。
商务部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试点。
具体试点工作按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
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和供货方,主要依赖承租人的意愿、技能和判断,不依赖或者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二)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是为了履行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并且供货方知悉该协议已经或必将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三)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是根据摊提租赁物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本法所称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
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第四条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经济、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引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它结合了租赁和信贷两种金融服务的特点。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指对融资租赁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最近,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最新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融资租赁市场的运作。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的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一、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1.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最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2.符合资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业务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资质。
二、融资租赁合同管理:1.合同内容规定:最新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租赁物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以确保合同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2.合同公示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合同内容及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以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1.监管机构的设立:根据最新规定,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负责对融资租赁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2.监管措施强化: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融资租赁风险管理:1.风险分析和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对租赁项目进行合理评估风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风险防范措施:最新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警示机制、风险分散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融资租赁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包括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2.定期报告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运营情况,以便监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总结: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形式,其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在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融资租赁合同管理、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以及融资租赁信息披露等方面,最新规定均有详细规定和要求。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该有相应的业务资产的规模,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也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投资。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该在金融、贸易、法律、会计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有良好的记录,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租赁企业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控制主管。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根植公司的信贷文化,使员工熟悉金融租赁的政策、规定,掌握业务技巧,不断提升判断能力,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三、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四、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除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五、本办法中所称杠杆租赁也即衡平租赁,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公司只付出租赁投资的20-40%,其余大部分采取对外举债的办法,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以租赁物为贷款抵押,出租人将租赁物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部门及办事处的金融租赁业务。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13•【文号】银监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各银监局,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内保税地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专门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
二、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可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受让和转让应收租赁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经济咨询等业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可以购买的设备类型包括飞机(含备用发动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以及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四、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遵守境内保税地区有关海关监管、税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取得业务资格。
六、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二)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四)具备开办业务所需要的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会计核算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五)制定了开办业务所需的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体第一条为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租赁公司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经营企业,其经营活动内容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合同范本》、《让让人发放型金融租赁合同范本》*及有关法律及规章的约束。
第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设立、有效运行,且以业主有价证券流转作市场经营活动为主。
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四条申请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的申请书;(二)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营业场所承诺书;(四)企业章程;(五)相关荣誉证明文件。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应当配备专业型管理人才,对外部融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掌握公司融资规模及借款期限,规范融资租赁业务,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准确把握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状况、未来发展及其所面临的风险,对重大融资租赁活动情况,应当报至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部及专业团队,制定准确的财务报告,把握财务状况,并将足以说明融资情况、相关租赁准备金及索赔情况等单据报至财政部门,以便审查查核。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表分析和盘点制度。
定期审核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资料,不定期盘点其资产确保其准确、完整性及有效运行的安全,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范,明确分配各级责任人,协调各项工作,保证其财务管理有效运行。
第十条凡经审查未构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财政部门应当谢绝注册登记。
资产公司租赁管理办法2015.8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温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温国资委〔2014〕196号)及集团公司《关于印发《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铁投〔2015〕96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办法。
公司与外单位通过合作方式对资产进行利用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本公司将闲置的设备、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经营部负责对公司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负责与集团财务部关于租赁业务的对接。
资产经营部应根据市场情况、资产布局和使用功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按照“合规、公开、有效、安全”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资产租赁业务。
重视租赁方案的制订与审议,认真履行租赁合同,建立健全租赁档案,切实做好对租赁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资产租赁方案的制订和重大租赁项目的确定。
凡要租赁资产必须制定资产租赁方案。
资产租赁方案应包括:租赁资产产权归属情况、明细记录、可行性、租赁资产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租赁期限、承租意向人基本情况等。
凡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凡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将资产租赁方案报集团财务部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资格及程序
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3、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试点企业条件及营业税政策适用通知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5、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6、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7、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上海融租管理办法最新公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或呈新趋势
上海融租管理办法最新公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或呈新趋势前言2021年8月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正式公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上述暂行办法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延续了前期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市注册的内资租赁企业申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或者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变更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按照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相关规定办理。
”文本将结合该条内容,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变更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驱动因素、具体变更步骤等问题作出简要分析。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前世今生在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印发前,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部门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 由银监会(已撤销)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的监管依据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 由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监管依据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废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3.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由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监管依据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于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股东要求,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难度等问题,长期以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及存续的主要形态。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多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原因分析笔者理解,过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多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原因可能包括:1.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流程更为复杂,且审批数量有限,设立难度大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2.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设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7亿元,高于各地区普遍采用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设立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12.11•【文号】[97]汇政发字第10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一条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停止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97]汇政发字第10号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了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
附件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完善对外担保管理,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四条《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受益人依照《担保法》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闽经信中小〔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29号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厦门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类金融机构)监管,引导其合规经营,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类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求,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类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提高风险意识、开展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重点关注类金融机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业务经营、代偿不良、准备金提取、内部管理等情况;要进一步督促类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要进一步引导类金融机构坚守主业,切实降低服务收费,强化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服务。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1月23日福建省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类金融机构监管,落实依法合规经营要求,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2022年融资租赁新规
2022年融资租赁新规近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公布新中央企业名录,全国共有96家中央企业。
虽然央企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比较多,但融资租赁公司随着政策的调整,现在很多地方停止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但是对于从事相关行业的老板及企业,还必须要有自己的执照,怎么办?目前全国只有湖南还可以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同时,还可可以通过变更股权的方式来收购。
如今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只有深圳、黑龙江等地区可以变更,其它地区早已停止。
并且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形势下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发生变化,融资租赁行业政策愈发收紧。
融资租赁公司如果要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调整股权结构、经营范围、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应当事前与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沟通;注册地在广东自贸区的,应当事前与区内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沟通。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按相关规定由省级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理。
根据规定,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部门重点核查以下事项,如出现不同与规定不同的内容,就需要去变更:(一)名称中是否标明“融资租赁”字样;(二)股东信誉是否良好,具备与其出资金额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三)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是否信誉状况良好,并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注册资本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实缴到位,资金来源是否为出资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五)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的;(六)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七)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按规定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合并和分立,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融资租赁机构注销,或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中去除“融资租赁”字样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银监会令【2014】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4年3月13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6•【文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5月26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说到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词组,它可涉及到不少细节哦!说白了,融资租赁就是一种通过租赁的方式来融资的业务,就像你跟银行借钱买车一样,不过这里是租的方式,付的租金就像是利息一样,每月还点,不一次性还清。
对于那些想要做融资租赁公司的人来说,先了解设立条件可得先下点功夫,要是条件不满足,可能连大门都进不了!咱们得搞清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开的。
这跟你去市场上买个摊位卖东西不太一样,得经过层层审核,拿到合法的资格。
最基本的,得是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纯内资企业,啥意思呢?就是你的股东得是中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外国资本一概不行,咱们自己的人投资才行。
这么一说,也就明白了,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普通融资租赁公司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主要适用于某些指定的区域或行业。
所以,想在全国任何地方开这样的公司,那得分清楚自己的“地盘”哦。
接下来是公司注册资本。
嗯,想做融资租赁公司,没个几千万的注册资金可不行。
最低注册资本标准可得根据地方相关部门的规定来,这个有的地方高,有的地方低,具体多少得先摸清楚。
一般来说,大城市可能要求的注册资本就得更高,像北京、上海这些地方,想要开这样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起码也得几千万吧,少了就显得有点“弱不禁风”。
要是资金不够,恐怕连公司大门都进不了。
钱到位了,才能开始考虑公司成立的具体事宜。
再说说公司治理结构。
这个要求可不低。
咱们要建立一个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也就是说你得有一个合格的董事会、管理层和监事会。
好比你开饭馆,老板得负责后厨,经理负责前台,监工负责监督,这样一来,所有的环节都能有条不紊地运行。
融资租赁公司也是一样,老板得懂行,懂法律,懂金融,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运营不会“翻船”。
特别是那些负责人,得是具有丰富金融经验的人才,毕竟融资租赁公司不是开个小摊,错一点就可能得面临法律责任,风险可不小!不过,别以为这些就完了。
想开融资租赁公司,还得有一定的经营场所。
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名单(1-10批公99家)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第一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2004年12月30日,9家,(商建发〔2004〕699号))1.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2. 西北租赁有限公司3. 天津津投永安租赁有限公司4.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5. 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6. 中航技国际租赁有限公司7.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8.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9. 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2006年4月20日,11家,(商建发〔2006〕195号)1. 远中租赁有限公司2. 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3. 北京恒通华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华泰现代租赁有限公司)4. 上海电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6. 安徽兴泰租赁有限公司7. 福州开发区宏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8. 江西省设备租赁公司(现更名为:江西省海济租赁有限公司)9. 山东浪潮租赁有限公司10. 山东通发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1. 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第三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2007年1月4日,4家,(商建函[2006]202号))1. 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2. 华远租赁有限公司3. 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4. 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第四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2007年8月7日,2家,(商建函〔2007〕95号))1. 吉林新纪元租赁有限公司2.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第五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2008年9月27日,11家,(商建函[2008]46号))1.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2. 新力搏交通装备投资租赁有限公司3. 中国北车集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4.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5. 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6. 新疆新能租赁有限公司7. 浙江裕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8. 厦门厦工租赁有限公司9.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第六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2009年12月25日,8家,(商建函[2009]51号))1. 山推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 同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 福建融信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3. 大新华船舶租赁有限公司4. 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 唐山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6. 重庆市交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7.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8. 中原租赁有限公司第七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2011年1月20日,8家,(商建函[2011]23号))1.成都汇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福建海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吉运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5.山东汇银租赁有限公司6.上海金易达租赁有限公司7.上海中兴租赁有限公司8.中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2011年12月12日,13家,商流通函[2011]1083号)1.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2.天津泰达租赁有限公司3.融鑫汇(天津)租赁有限公司4.旺世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银丰租赁有限公司7.金鼎租赁有限公司8.上海益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9.江苏烟草金丝利租赁有限公司10.中能租赁有限公司11.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2.陕西德银租赁有限公司13.新疆鼎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2012年8月6日,14家,商流通函[2012]1083号)1.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东森海润租赁有限公司3.荣达租赁有限公司4.联通物产租赁有限公司5.天津佳永租赁有限公司6.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7.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8.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9.浙江省铁投租赁有限公司10.海宁康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11.福州广江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12.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3.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4.广汇汇通租赁有限公司第十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2013年1月31日,19家)1.中关村科技租赁(北京)有限公司2.英利小溪租赁有限公司3.晋盛租赁有限公司4.嘉丰租赁有限公司5.庆汇租赁有限公司6.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7.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8.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9.苏州融华租赁有限公司10.南京隆安租赁有限公司11.南京天元租赁有限公司12.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4.国农租赁有限公司15.河南国控设备租赁有限公司16.郑州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7.海航思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8.四川孚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19.贵州黔贵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至此,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与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达10批99家。
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
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来了,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秩序、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发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注解:明确本办法规范对象,这里明确是融资租赁公司,应该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因为在以往的文件中,金融租赁定义的结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且银保监会已发布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因此本文针对的是之前商务部管辖下的内外资租赁公司。
其次,以经营融资租赁为主,这里的量化标准是在本文第四章的监管指标,明确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这里也是设定了租赁业务的上限,之前不少租赁公司开展委贷业务规模较大,没有回归本源,不过去年委贷新规发布后这个业务体量已经萎缩的很厉害。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将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注解:对比下之前文件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见下图:可见,征求意见稿的定义更接近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从商务部划转至银保监会后,本文的发布也是银保监会首次发声。
第三条【经营原则】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设立产业基金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