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租赁与外资租赁的区别
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对比研究
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对比研究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是指中国和美国在融资租赁方面所采用的会计准则。
虽然两国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作为基础,但由于各国的法律、财务制度和市场环境等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细节上会有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对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
首先是确定租赁性质的差异。
在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中,对租赁性质的判断是不同的。
中美两国都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类型,但具体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
在中国的会计准则中,主要考虑的是租赁期限、租金收入和所得的权益等因素,而在美国的会计准则中,还考虑了资产购买选择权和租赁期限占据资产寿命的比例等因素。
其次是会计处理差异。
在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中,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的会计准则中,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需要将租赁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同时将租赁负债计入负债;而在美国的会计准则中,承租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计入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
对于经营租赁,中国的会计准则要求将租赁支付按租赁期限平均分摊到各个期间,而美国的会计准则要求将租赁支付按照递增的方式计入损益表中。
再次是会计期间差异。
在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中,会计期间的处理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在经济租赁和财务租赁的会计处理上都需要按照28%的税率计算所得税,而美国的会计准则要求,在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上,承租人只需要按照递增的税率计算所得税。
最后是披露要求差异。
在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中,对于租赁准备和租赁支付的披露要求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对租赁准备和租赁支付进行详细披露,并要求承租人披露租金期限和未决解决的问题等;而美国的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对租金支出和包括年度最低支付额在内的未来租金支付义务进行披露。
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在租赁性质的判断、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期间处理和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源于两国的法律和财务制度的不同,以及市场环境的差异。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设立的区别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设立的区别展开全文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有什么区别,有很多都不是很懂。
外方和中方共同投资的企业有两种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就属内资企业了。
,那么一起来看看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设立有什么区别?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设立的区别。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设立的区别1、内资企业: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
股东全部是境内的公同或组织,不涉及境外股东。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2、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简单的说就是外商独资(股东全是境外公民或组织)、中外合作、合资(股东一方是外商:包括境外的组织和公民;一方是中方投资者:仅限于法人组织)。
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3、三个外国股东只能成立外资企业,不成成立内资企业。
4、外商只要投资的项目符合《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规定,都可以申请在境内投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帐务处理的区别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帐务处理的区别一、外资企业,如果是在欧洲、美国或其他海外市场上市的,都要求按国际会计准则来报告财务业绩,这里涉及最大的差异是资产减值准备和折旧标准的不同处理。
国内的会计准则虽然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于税法有严格的要求,例如税法规定应收帐款坏帐准备,大部分内资企业只按中国税法的要求处理,最高比例千分之五,以免去经常调帐的麻烦。
但是国外上市的外资公司要满足集团报告要求,需要按集团政策来记录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比如坏帐准备可能是超过120天全额计提,这样造成了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要求必须对国内税务报告符合中国税法的报告,对集团报告符合集团政策的报告。
另外,涉及一些外币资金帐户和外币往来帐等,需要使用双币种账本。
还有就是外资企业不能计提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发生的福利费和教育经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帐务区别:(/html/caiwuhuiji/20070911/4664.html)1、坏帐准备:内资:原则上据实扣除,经批准可提坏帐准备(5‰)列支坏帐确认的时间标准为: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外资:信贷租赁业经批准可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
有抵押的贷款不能计提坏帐坏帐确认,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不能收回的。
2、不能支付的货款,外资:凡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计入当年所得额3、固定资产的残值方面:内资:残值率为5%外资:残值率为10%4、捐款方面,向公益事业各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内资:3%以内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业为1.5%外资:可全额列支5、福利费计提方面内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外资:实际发生时列支,但标准还是工资总额的14%二、税种的区别1、现在的税中适用于外商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2、只适用外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3、不适用外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
谈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标准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两种不同的商业租赁方式,它们在商业运作和法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定位和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往往会将这两种租赁方式混为一谈,甚至混用。
然而,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法律和商业实践上有明确的划分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标准,以便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这两种租赁方式的区别和应用场景。
1. 定义和特点融资租赁是一种租赁方式,与传统的经营租赁相比,其最大的特点是在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权购物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通常规定了购物租赁物的价格,承租人可以在租期结束时通过支付购物价格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经营租赁则是一种单纯的租赁行为,在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没有购物租赁物的权利。
2. 起草和执行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合同起草和执行上也有所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租期、租金、购物租赁物的价格和条件等具体内容,合同中会包含具体的购物条款和流程。
而经营租赁合同则相对简单,只需要规定租期、租金等基本条款即可,不涉及购物租赁物的问题。
3. 法律认定在法律上,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也有明确的认定标准。
根据《融资租赁暂行条例》,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主要是看租赁期限、租金和租赁物购物条款等因素。
而经营租赁则是指在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没有购物租赁物的权利,只有续租、归还等选择。
4. 应用场景由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因此适用的场景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一些长期使用并且具备较高价值的资产,比如设备、机器等,适合选择融资租赁。
而一些短期使用、低价值的资产,比如办公用品、车辆等,则适合选择经营租赁。
5. 个人观点和总结在实际操作中,了解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标准对于商业主体非常重要。
因为只有清晰地认识到两者的不同,才能在实际运作中选择合适的租赁方式,避免后续出现法律纠纷或者不必要的损失。
作为商业租赁领域的一员,应该加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理解和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商业运作水平。
通过以上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标准的分析和探讨,相信读者已经对这两种租赁方式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中美租赁会计准则异同
中美租赁会计准则异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以下简称FAS13)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我国租赁准则)中有关问题的比较。
1、租赁会计关键术语的比较1.1租赁的定义。
FAS13认为,租赁是指在一定规定的期间内转让财产、厂房和设备(土地或可折旧资产)的使用权的协议:我国租赁准则认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二者对租赁定义的认识基本一致,都是“租赁协议观”的体现。
其实租赁本身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就不同形式的资产租赁行为达成的一种协议。
有时确实类似于一种购买交易。
比如长期融资租赁;有时类似于一种借贷交易。
比如简单的经营租赁;有时又类似于一种销售和借贷式的混合交易,比如售后租回。
细微的区别就是我国租赁定义中不包括土地租赁。
而FAS13包括土地租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企业只有土地使用权。
1.2租赁期FAS13认为租赁期为固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加上:1)优惠续租期间;2)承租人不续租就会遭到罚款,以至于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续租的期间:3)承租人为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所提供的债务担保尚未解除的正常期间:4)承租人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必须续租的期间:5)可由出租人单方面决定的续租期间。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租赁期最长不应超过租赁开始日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的这段时间。
我国租赁准则认为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
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的期间。
二者对租赁期的定义认识基本相似。
FAS13和我国租赁准则对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和最长租赁期限作了规定。
外资所VS内资所:仅仅是薪资区别吗?
外资所VS内资所:仅仅是薪资区别吗?
有不少同学曾经问我
外资所和内资所究竟有什么区别?
前两年有导师夸张的跟我讲,
外所和内所你几乎可以当做两个行业来看待
不一样的选择代表着的:
是不一样的工作状态、收入水平、职业方向
外资所VS内资所
业务不同:内所业务相对齐全,外所业务主要是香港/美国上市,并购,合规,外商投资等。
培训体系不同:外所培训更成体系,入职时有 IT 、数据库培训,官网上有很多年积攒起来的培训资源,内所这方面起步较晚。
环境不同:外所往往装修精致,且每家所都有自己独特的风格。
内所则会简单很多。
发展不同:外所晋升有天花板,升asso 都尚且不易,升par 更是遥遥无期。
内所晋升肯定要容易很多。
内资所和外资所的主要区别不止这些
对法律的偏好和掌握、培训体系都会有所不同
那么,进入外所和内所
各自的门槛和要求都是怎样的呢?
司考、成绩、院校、英语、实习
内资所和外所对这五项的要求并不相同
外所内所分别最看重什么?最不看重什么?
外所实习留用率高么?申请应该做哪些准备?
每年能拿到顶尖外所offer的录取比低于3%
想要进入外资所,需要更多更早更周全的准备
如何发挥优势弥补短板做好自己的规划?
为帮助大家解决困惑,职问请来了拥有外资所、内资所双重工作
经验的Madden导师,告诉你如何才能进入顶尖内所和外所!。
内外资企业的法律区别
内外资企业的法律区别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内外资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然而,内外资企业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内外资企业的法律区别。
一、注册资本要求在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相对较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主确定。
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则较为严格,通常需要达到一定数额的外资投资。
这是由于外资企业的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有必要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和管理。
二、投资准入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投资准入相对较为简单。
只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即可。
而外资企业则需要进行更为复杂的审批和核准程序,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才能获得投资准入。
这是为了确保外资企业的合法合规性,并保护国家的利益。
三、法律地位内资企业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自主经营权和独立承担债务的能力。
而外资企业则受到外资投资的限制,其法律地位相对较为复杂。
外资企业在中国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四、税收政策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内资企业可以享受与国内企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外资企业则可能面临不同的税收政策,通常需要按照外国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税金。
五、劳动法规在劳动法规方面,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也存在一些差异。
外资企业通常受到国际劳动标准的约束,并且可能对员工的福利待遇有更高的要求。
同时,外资企业在雇佣员工和解雇员工时,也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六、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在内外资企业中都非常重要。
然而,由于外资企业往往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和技术优势,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能会受到更多的关注。
因此,外资企业在投资之前需要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内外资企业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从注册资本要求、投资准入、法律地位、税收政策、劳动法规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来看,内外资企业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租房法律政策有何异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租房法律政策有何异同?租房作为一种常见的居住方式,租房法律政策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
了解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租房法律政策的异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居住方式的不同之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租房合同的类型在国外,租赁合同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固定租赁合同,另一种是浮动租赁合同。
固定租赁合同的租期通常为一年,合同到期后需要双方协商续签。
而浮动租赁合同则在租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根据市场行情调整租金。
而在中国,租赁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期限合同,另一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最长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如需要继续居住,则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由任意一方提出结束,但需要给出一定的提前通知。
二、租房费用的支付方式在国外,租房费用通常是由银行直接扣款或使用信用卡支付。
而在中国,租房费用通常以现金交付,少数情况下可以使用转账或支付宝支付。
三、租房押金的处理方式在国外,租房押金通常由第三方机构或信托账户托管,租期结束后退还。
而在中国,租房押金通常由房东保管,租期结束后退还。
四、租房维修责任在国外,租赁期内租客可以要求房东维修房屋设施,并且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
而在中国,租房维修的责任通常由房东承担,但例如破坏房屋设施等由租客造成的问题,需要租客承担相应责任。
五、租房违约责任在国外,如果租房合同中明确规定租客需要在特定时间内付款,不履行约定将带来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等。
而在中国,租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通常以房屋租金未交清为主要违约行为,房东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
总结: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租房法律政策在细节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异同。
例如在租房合同的类型、租房费用的支付方式、租房押金的处理方式、租房维修责任、租房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这些细节方面的差异对于居住者来说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们需要了解和适应各个国家的租房法律政策,才能够更好地享受不同地区提供的租房服务。
内外资融资租赁类公司对比
内外资融资租赁类公司对比一、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投资者资格(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
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二、监管部门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核要点(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2)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3)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4)合营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中也无“投资总额”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5)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6)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7)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投融资渠道对比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给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外债、对外债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三种。
(见图一)●首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内,向境外融通低成本信贷资金。
对于刚起步的租赁公司,其风险资产近乎于零,因此可借用的外债规模约等同于净资产或实缴注册资本的10倍;但对于随项目分次借入外债的租赁公司,其可使用外债额度的边际递减率会加速上升。
租赁公司分类
一、银监会系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系租赁公司目前市场上共有两类金融租赁公司,一类是商务部批准筹建的,另一类由银监会批准筹建。
商务部批准的租赁公司分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国内试点租赁公司两种,他们的准入门槛比较低。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仅为1000亿美元,而国内试点租赁公司,只要企业经营三年以上没有亏损就可以申请,其在注册资金上没有原则性的要求。
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资本金的准入门槛不高,但对股东特别是控投股东的要求很高。
银监会鼓励资产规模800亿以上的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境内外大型的租赁公司投资兴办金融租赁公司,而现市场上银行旗下的金融租赁公司是飞机租赁行业的主宰者。
(一)银监会系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系租赁公司的要求:商务部系租赁公司现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其相关的要求如下表所示:税收营业税,按利差营业税,按利差进出口权需要申请租赁项下进出口引进外资需要申请可引进外资监管机构商务部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业务边界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一般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风险资产按照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业务范围(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四)租赁财务的残值处理及维修(五)租赁交易咨询及担保(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业务限制(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二)各承租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产贷款和其他贷款(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四)同业拆借业务竞争特点(一)商务部监管下融资租赁相当部分属于厂商租赁,其优势是在某一领域可以低成本获得设备及相关技术,提供售后服务、配件供应、设备回收等各种服务。
劣势是没有金融资本支持,负债能力受到经营资产和放款人的制约。
(二)其他独立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缺少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实力、厂商租赁公司的设备支持,更多依靠业务创新来链接供应商、使设备使用者、资金提供者三方关系获得发展。
中外租赁准则比较
2)承租人有廉价购买资产的选择权;
3)租赁期占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
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不作较大修改,只有承租人才能使 用”
二、 CAS 21和IAS 17准则比较
(三)分类不同(续):
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各自租赁准则中规定的差别主要在第 4 项。
我国的规定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由此可见,我国对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规定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有两处明显
的不同:
1)对租赁期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规定不如有些国家具体,没有规定“几 乎相当”的准确比例; 2)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我国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 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加上由承租人或关联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承租人而 言称为最低租赁付款额,而就出租人而言,再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 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后称为最低租赁收款额; 而 IAS17 只有“最低租赁付款总额”的说法。
(七)对融资租赁披露的要求:
二、 CAS 21和IAS 17准则比较
(一)租赁定义
我国会计准则中将租赁定义为“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 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国际会计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个约定期间,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 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 二者对租赁的定义基本相似,并无实质性的差别,都坚持“租赁协议观”。 事实上,租赁本身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就不同形式的资产租赁行为达成的 一种协议。细微的区别就是我国租赁定义中不包括土地租赁,而IAS17和 FAS13包括土地租赁,在准则中涉及土地和建筑物租赁的会计处理。这主要是 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企业只有土地使用权。
内资与外资孰优孰劣? - 自助建站系统-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内资与外资孰优孰劣?吴聃一、引文资本要素,作为经济发展的中重要要素之一,其流动对国际及国民经济的发展作用巨大。
随着国际资本流动的不断加快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对东道国的影响必须重新进行考察,究竟是国内资金对本国的发展作用更大,还是外资更大?本文将试探就这一问题结合中国现实进行初步的分析。
首先需要澄清一个概念,国际资本流动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即以接受资本的地域边界来衡量,是一个如何利用外资与利用内资的问题,因此内资的流动无可非议地应该被认为包含在国际资本要素流动的范畴内。
事实上,内资的运用充分与否正是体现一国资本要素分配高效率与否的基本判断准则。
既然外资与内资同时作为投资的两大主体部分,必然存在相互补充与相互替代的关系。
究竟是补充还是替代,分析的核心问题是引资成本与收益,通过对引进外资与引进内资的成本收益分析来判断两者的关系,或者通俗地说就是两者各自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这是分析两者互补关系的基本思路。
接下来主要从我国利用内外资的比较来阐发一些观点。
二、我国引用外资利弊分析我国利用外资产生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表现在:1、增大了企业总体规模:2、扩大了劳动就业;3、增强了企业活力,为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创造了条件;4、增加了财政收入;5、刺激了经济的发展:6、改变了人们的观念意识。
另有论者认为,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表现为:1、加强了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增强了经济发展后劲:2、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3、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4、增加了国内商品供应;5、通过吸收外资,促进了地区经济特别是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像深圳、珠海这样一些过去贫困落后的边随地区,现已发展成为繁荣的现代化城市,通过这些新兴城市、地区的辐射作用,还带动了内地广大地区经济的发展。
同时,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领域的扩大,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2000年我国三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4,其中进口约占1/3,出口约占1/5,2001年我国外贸可望继续发展。
如何区分内资和外资
如何区分内资和外资我也知道内外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外方投资者在公司比例至少要达到25%,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了25%,这个企业就可以被认定为外资企业(但是好像在新的规定中,外资并购内地企业,比例可以少于25%)。
但是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也让我费解。
一、如果外国在内地投资一家企业B,那B公司可认定为外资企业,那如果B企业在境内投资一家企业C公司,那C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为外资企业?另外B公司对A公司注资是用外币呢,还是应该用人民币呢。
二、大家知道各省的移动通信公司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香港的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然各省的移动公司都被认定为外资企业,因为其股东为注册地香港并在香港上市的中国移动(香港)公司。
而根据最新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从这个规定来看,各省的移动业务是不能允许外资控股。
但是移动做到了,从另一方方面,至少发改委和商务部没有将各省的移动通讯公司认定为外资企业。
那这样的话,不是与外商投企业法向违背了吗。
我也知道内外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外方投资者在公司比例至少要达到25%,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了25%,这个企业就可以被认定为外资企业(但是好像在新的规定中,外资并购内地企业,比例可以少于25%)。
但是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也让我费解。
一、如果外国在内地投资一家企业B,那B公司可认定为外资企业,那如果B企业在境内投资一家企业C公司,那C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为外资企业?另外B公司对A公司注资是用外币呢,还是应该用人民币呢。
二、大家知道各省的移动通信公司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香港的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然各省的移动公司都被认定为外资企业,因为其股东为注册地香港并在香港上市的中国移动(香港)公司。
(图解)外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异同
外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同异比较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1. 因监管机构与出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金融系统的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2.因资金来源及经营目的不同,可分为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和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
以下重点介绍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设立程序及监管要求,这是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考察的两种形式。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审批流程、及监管要求三、监管部门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核要点(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2)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3)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4)合营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中也无“投资总额”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5)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6)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7)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四、投融资渠道对比(1)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给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外债、对外债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三种。
(见图一)●首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内,向境外融通低成本信贷资金。
对于刚起步的租赁公司,其风险资产近乎于零,因此可借用的外债规模约等同于净资产或实缴注册资本的10倍;但对于随项目分次借入外债的租赁公司,其可使用外债额度的边际递减率会加速上升。
●其次,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所有者权益的30%限额内对境外关联机构进行放款。
关于什么是内资融资租赁
关于什么是内资融资租赁现在虽然注册公司的门槛降低,但是并不是谁都能随随便便成⽴⼀家公司的,不同的公司注册条件的要求不同。
那么关于什么是内资融资租赁你有多少了解呢?今天店铺⼩编和⼤家⼀起讨论相关内容。
想了解更多关于什么是内资融资租赁的知识,就跟店铺⼩编⼀起来看⼀下吧!⼀、关于什么是内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或⾃然⼈依法设⽴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商企业。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要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内资融资租赁的经营条件是什么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具有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经济、⾦融、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的⼈员。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拟开展的业务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导向。
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1:需有符合要求的⾼管⼈员⾄少2名,本科学历以上,且⾄少有3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业的从业经验;2: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成⽴⾄少满1年,需提供外资企业的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书等材料;3:需有符合要求的⾃贸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注册流程:先核名---再商务部备案--再⼯商局出执照;时间1个⽉左右,执照全国通⽤,⽆地域限制。
由上述可知,内资融租赁公司注册主要是对于公司的成员需要有⼀定的标准,和⼀定的资⾦最为⽀柱。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的知识。
希望⼩编的这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
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的内容,也可以到⽹上进⾏搜索查询。
内资租赁与外资租赁的区别
内资租赁与外资租赁的区别
有人称,"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绝大局部都是外资租赁公司"。
结合商务部于2021年7月18日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两个附件,其对我国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准入,在2005年?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方法?根底之上进一步细化了其门槛。
相比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门槛有何特殊要求?为何说我国大局部都是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律师在设立过程中,能为客户提供哪些法律效劳?以下总结,仅供学习参考:
〔备注:?融资租赁企业监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确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综上,不难发现,设立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在投资人资格审查、经营期限、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等方面,相比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更加严格,但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门槛总体比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要低,可能这是其数量较多的原因之一。
此外,虽然根据2021年?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开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拓宽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本钱。
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创新融资模式。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
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但为了防止其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需要重点区分主营业务和相关业务,所开展业务的范畴应防止触
发制止性规定。
中外租赁范本
中外租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不断推进,租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
中外租赁是指中国和国外的租赁公司之间合作的一种形式。
在全球范围内,中外租赁市场逐步壮大,并成为不断扩大的金融市场之一。
在国内,中外租赁业发展相对较为缓慢,但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外租赁业将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一、中外租赁的定义及特点中外租赁是指中国的租赁企业与国外的租赁企业之间的合作。
在这种合作中,中方租赁企业向国外租赁企业支付租金,以获得某一种资产,例如机器设备、房屋等;而国外租赁企业则提供租赁资产,并享受来自租金的收益。
中外租赁通常分为两类。
首先是跨境租赁,即来自不同国家的租赁企业之间的合作。
其次是海外租赁,即中国企业在海外租用资产以支持在国外的业务发展。
中外租赁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首先,中外租赁可以满足中国企业的资产需求。
由于一些设备和技术无法购买,而租赁通常是一种更加灵活、便捷的方式。
其次,中外租赁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租赁资产的使用可以较大地降低企业的成本,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效率。
第三,中外租赁可以帮助企业扩大市场。
通过租赁手段,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新的市场,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中外租赁的运作模式中外租赁的运作模式通常有两种,即直接租赁和间接租赁。
1、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指中国企业直接向国外租赁企业租用资产的形式。
这种租赁形式通常是由于中国企业拥有的设备或技术不足以满足业务需求而产生的租用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租赁企业通常会直接向中国企业提供租用资产。
中国企业需要支付租金,而国外企业则可以通过收取租金,以获得资本的回报。
2、间接租赁间接租赁是指中国企业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租赁企业来租用国外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或第三方租赁企业拥有长期合同,而中国企业则需要支付租金。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国外租赁企业在中国没有办事处或授权代表的情况下。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租赁方式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中介服务费。
三、中外租赁市场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增长,中外租赁市场逐步壮大,并成为增长最快的金融市场之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资租赁与外资租赁的区别
有人称,"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绝大部分都是外资租赁公司"。
结合商务部于2013年7月18日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两个附件,其对我国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准入,在2005年《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了其门槛。
相比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门槛有何特殊要求?为何说我国大部分都是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律师在设立过程中,能为客户提供哪些法律服务?以下总结,仅供学习参考:
(备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确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综上,不难发现,设立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在投资人资格审查、经营期限、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等方面,相比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更加严格,但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门槛总体比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要低,可能这是其数量较多的原因之一。
此外,虽然根据2011年《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拓宽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创新融资模式。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银
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
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但为了避免其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需要重点区分主营业务和相关业务,所开展业务的范畴应避免触发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