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与完善行业信息统计.doc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标 签】融资租赁试点监管【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商建发﹝2006﹞160号【发文日期】2006-04-12【实施时间】2006-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
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
具体要求是:每季度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
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津商外经函〔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今年以来,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运营和在外人员面临着巨大风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海外项目权益保护及人员身心健康。
近日,商务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统计数据及在外人员信息的核查、核对工作。
为积极做好配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准确填报“对外投资合作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
当前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的数据情况不佳。
主要表现在,录入管理系统的在外人员数量远小于实际人数。
一些派出已结束工作返回国内的人员,管理系统的状态仍为出国状态等等。
各企业要严密组织,对在外人员进行梳理、核查和核对,并于7月27日(周一)前在管理系统中补录人数,确保应报尽报。
同时调整人员在外或回国状态,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为方便企业集中补录,管理系统增加了快速补录端口。
企业可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业务类-在外人员信息管理-培训教材”下载企业端快速补录手册,按照指南进行操作。
此外,管理系统存有数据导入功能,可下载EXCEL模版表,填完上传。
(EXCEL模版表亦可登录**************************密码:58665538“收件箱”下载)二、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日常对外投资合作统计报送,建立健全项目运行数据反馈以及外派人员登记、建档等基础工作制度。
对统计填报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虚报、重报、误报。
要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准确填报海外项目运行数据。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出台!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出台!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制度[作者]致同中国[发布日期]2020.01.17实施条例》中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市场监督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联合出台了《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 以下简称“《 办法》”),此办法将替代原有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同日,商务部又颁布了《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以下简称“《 公告》”),率先完善了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搭建以及政府部门间具体工作的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了相应的指导。
主要内容报告内容和方式《 办法》 第八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我们从这四类报告的角度出发,对《 办法》和《 公告》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1.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2.变更报告○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page 1 of 4○ 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如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但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7.11•【文号】商办资函〔2013〕657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年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成为有效利用国内外资金、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为加强对各地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2010年6月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信息统计与后续核查。
各地应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每年6月30日之前(2013年度为8月15日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上一年的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汇总报送商务部(外资司)。
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租赁委)具体负责报送材料的收集、核对和汇总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日期前报送的,应及时告知租赁委。
三、商务部网站(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将公布已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名单。
未在商务部网站公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各地不得为其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四、对在上一会计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年检不合格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各地应责令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商务部(外资司)。
五、各地在审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时,要切实履行外商投资租赁业行业主管和外资主管部门职责,参照《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见附件2)开展工作,加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后续管理,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业务。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X《融资租赁企业监督治理方法》的通知文章X:商务部流通业开展司202X-09-24 19:04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X【公布单位】X商务部【公布文号】商流通发202X]337号【公布日期】202X年9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X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标准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治理方法》,已经商务部202X年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X年10月1日起施行。
X商务部202X年9月18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治理方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开展,标准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合约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效劳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进产融结合、开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治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操作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X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治理。
2022年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201某年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201某年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股东一投资比例:%股东二投资比例:%股东三投资比例:%股东四投资比例:%金额:万元201某年1季度项目本期新签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直接租赁出售回租收入其中: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租赁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缴纳税收其中:企业所得税融资租赁营业税及附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量标的物金额201某年1季度实际投放额201某年14季度累计数数量标的物金额实际投放额201某年14季度累计数标的物实际金额投放额201某年14季度累计数数量201某年14季度累计数注:实际投放额是指为取得租赁标的物投入的所有资金,扣除标的物交付前向承租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如保证金、服务费等)后的余额。
续表:项目201某年4季度末201某年4季度末总资产其中:融资租赁资产其中:交通运输设备印刷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未实现租金逾期租金其中:对股东逾期租金逾期一年以上租金总负债其中:对股东负债银行贷款保证金委托资金外债余额其中:外债直接登记额外债转贷登记额从业人数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201某年月日扩展阅读: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材料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置审批文件有哪些1审核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某]第5号)、《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某]2号)2审批权限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3申报程序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研究报告
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出租方购买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的一种金融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制度也日益成熟和完善。
本文将对2024年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并对其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首先,2024年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的现状是相对成熟和完善的。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外汇管理局承担。
银监会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操作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外汇管理局也加大了对融资租赁公司外汇业务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其次,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是逐步完善和加强。
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制度也会不断更新和加强。
比如,通过制定更加具体和细化的监管要求,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在风险防控、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在2024年,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审批流程仍然相对繁琐和复杂,且审批时间较长,影响了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其次,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覆盖面相对较窄,一些相关领域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地。
同时,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和发展,监管制度需要不断跟进和更新,以应对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监管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监管,提高市场的准入门槛和运营质量。
其次,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运营、风险控制和内部治理的监管,确保其健康稳定发展。
此外,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投资者保护。
最后,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和监管。
总之,2024年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制度相对成熟和完善,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和运营的监管,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保护,并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津金监规范〔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2日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过渡期间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概念及准入本意见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确认执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6〕9号),原市商务委职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承接。
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实缴不少于17000万元注册资本(2001年8月31日及其以前设立的内资租赁公司不少于4000万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的通知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我部决定近期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目的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提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排查时间本通知下发之日至5月30日。
三、排查对象截至2014年3月31日获得试点资格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经过审批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全部排查对象的数量、名称、地址等情况,做到没有遗漏。
未正常经营的企业也纳入排查范围。
四、排查工作安排(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方案对本辖区融资租赁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并督促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
排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
(三)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五、排查内容(一)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的股权和债权结构、注册资本金来源、对外融资渠道、业务开展情况、资产与主营业务的匹配度、关联公司等情况。
对于存在资金来源存疑、主营业务活动停滞、资产变动与主营业务严重不匹配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推进全省实体经济发展和构建现代融资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支撑,加快推进全省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联结最为紧密的融资手段,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带动装备制造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我省融资租赁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级政府和企业对融资租赁业认知度不高,缺少具有一定规模的本土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还没有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省正处在“十三五”开局的关键时期,必须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企业对融资租赁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快发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特殊项目公司(SPV)等行业主体,力争到2020年形成10家注册资本超10亿元、业务量超100亿元、纳税超过1亿元、专业特色鲜明的龙头骨干企业,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达到5%以上,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比重显著提高,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法规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融资租赁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一)引进融资租赁企业。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融资租赁企业,重点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装备、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租赁业务。
201年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201年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201年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时间:201年地点:中国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1 A公司上海 1000万 6000万 500万 200万2 B公司北京 5000万 20000万 1500万 700万3 C公司广州 2000万 8000万 800万 300万4 D公司深圳 3000万 10000万 1200万 500万5 E公司成都 1500万 5000万 400万 100万根据以上统计表可以看出,201年度在中国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情况良好。
以下将对各个指标进行分析和解读。
1. 注册资本:201年度注册资本分布在1000万至5000万之间,其中以5000万注册资本的B公司位列第一。
这意味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愿意投入更多资金来发展业务。
2. 资产总额:201年度资产总额分布在6000万至20000万之间,其中以20000万的资产总额的B公司位列第一。
资产总额的增加表明企业在扩大规模和发展业务上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3. 营业收入:201年度营业收入分布在400万至1500万之间,其中以1500万的营业收入排名第一的是B公司。
这意味着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表现出色,取得了丰厚的经济回报。
4. 净利润:201年度净利润分布在100万至700万之间,其中以700万的净利润排名第一的是B公司。
净利润的增加表明该企业管理能力强,经营效益优秀。
总结来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在201年度的经营情况整体良好。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都呈现出增长趋势,显示出这些企业在中国市场有着稳定的发展。
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不同企业之间在各项指标上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优化经营策略,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更好的经营业绩。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支持和监管,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促进外商投资的稳定增长。
天津市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及外汇监管政策建议
本不 得低 于 10 美元 ” 00万 的准入 门槛 迫使外 资 融资
租 赁公 司本 身 必 须具 有 资产 规 模 较 大 的特 性 . 天 但 津 近两年 新设 立公 司 的单个 企业 规模 仍呈 现 出较为 明 显 的增 长态 势 : 市 注册 资本 在 5千 万美 元 ( ) 全 含 以上 的企业 共 7家 .其 中有 6家为 2 1 0 0年新 设 立 的. 1家 为 2 0 0 9年 成 立 的 :注 册 资本 : 1亿 美 元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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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2 0 — 0 0年天 津市 外资 融资 租赁公 司 0 8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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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外 资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发 展 现 状 及外 汇 监 管政 策 建 议
故 在业 务拓 展方 面 困难 重重 目前天津 多数 外 资融 资租 赁企业 处在 “ 一手 找 ‘ ’一 手找 ‘ 目” 阶段 . 钱 . 项 ’
一
、
天津 市 外 资融 资租 赁 公 司 的发 展现 状
( ) 二 企业 资金使 用 率 高, 营活动 开展 速度 快 经
就 21 0 0年 1 存 量 的外 资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而 2月
( ) 一 外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迅猛 , 单个企业规
模 呈剧增 态 势 截止 2 1 0 0年末 . 津市 存量 外资 融资 租赁 企业 天 1 9家 . 注册 资本 总计 83 . 4亿 美元 。从 行业 发展 速度 上看 . 资融 资租赁 行业 规模 连年 倍数 上 升 , 际利 外 实 用外 资 占地 区规模 总 量 的 比重 扩 张迅 猛 , 已逐 步 成 为 天津新 兴产 业发 展 的亮点 。从新 设 立单个 企 业规 模来 看 , 管 由于商 务 部 2 0 尽 0 5年 颁 布 的《 外商 投 资 租 赁业管 理 办法》 中规 定“ 商投 资租 赁公 司注 册资 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9号)精神,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对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
积极对接国家实施的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市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
积极融入国家自由贸易区网络,有利于我市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制度框架安排;有利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发展高水平的双向投资经济,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有利于开展投资贸易便利化改革试验,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建立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工作机制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商务委组织的协调推动工作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我市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重点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确保我国签署的多边、双边自贸协定在天津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组织研究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日韩自贸协定、亚太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协定;积极探索在地方经济合作、产业园区共建等方面的发展机会,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三、举全市之力建设高水平自贸试验区(一)进一步推动行政高效化。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保障《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商相关联发部门同意,决定废止56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商务部2019年12月25日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字〔1986〕第12号)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1〕第454号)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函〔1994〕第89号)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5〕第366号)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6〕658号)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外经贸法函字〔1996〕第66号)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8〕第302号)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外经贸资综函字〔1998〕第260号)九、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一函〔2002〕615号)十一、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十二、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第45号)十四、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第71号)十五、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5〕第3号)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商法字〔2005〕第32号)十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商资字〔2005〕第37号)十八、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法函〔2006〕第32号)二十、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6〕第38号)二十一、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二十二、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3号)二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8〕59号)二十四、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54号)二十五、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1号二十六、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51号)二十七、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64号)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商资发〔2008〕510号)二十九、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9号)三十、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2号)三十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三十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9号)三十三、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商资函〔2009〕8号)三十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平台调整时间的通知(商办资函〔2009〕56号)三十五、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6号)三十六、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商资发〔2009〕573号)三十七、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商资函〔2010〕148号)三十八、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三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四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0〕762号)四十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四十二、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统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商资函〔2012〕144号)四十三、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商资函〔2012〕269号)四十四、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号)四十五、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四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3〕657号)四十七、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开展规范优化外商投资审批试点工作的公告四十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四十九、商务部、外汇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40号)五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商投资殡葬服务设施审批权限的通知(商办资函〔2015〕123号)五十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五十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0号--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五十三、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366号)五十四、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223号)五十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五十六、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
租赁公司监管情况汇报范文
租赁公司监管情况汇报范文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租赁公司的负责人,现在向您汇报我公司的监管情况。
首先,我公司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监管。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
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了租赁业务的合规运营。
同时,我们加
强了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了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了租赁业务的规范开展。
其次,我公司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学习
最新的监管政策和要求。
我们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了租赁业
务的合规运营。
再次,我公司加强了对租赁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
我们
建立了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了各项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
和应对措施,有效防范了各类风险的发生,保障了租赁业务的安全
稳健运营。
最后,我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租赁业务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
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
业道德水平,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监
管政策和要求,加强对租赁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租赁
业务的合规、安全、稳健运营。
感谢领导对我公司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
更加严谨的态度,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确保租赁业务的合规、安全、稳健运营。
谢谢!。
租赁公司监管情况汇报
租赁公司监管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是某某租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特向您汇报我公司的监管情况。
近年来,我公司在租赁行业中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监管方面的挑战。
在此,我将就我公司的监管情况进行汇报,希望得到您的指导和支持。
首先,我公司在租赁业务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租赁合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我们注重合同的透明性和规范性,确保租赁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同时,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租赁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份租赁合同进行严格归档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其次,我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对资金的流入流出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运作。
我们与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对资金进行结算和对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此外,我公司在设备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我们建立了设备台账,对每一台设备进行了清点和登记,确保设备的数量和质量符合标准。
我们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最后,我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工作。
我们建立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了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治理,确保我们的租赁业务不对环境造成影响。
我们注重节能减排,推广绿色环保的租赁理念,为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综上所述,我公司在监管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工作,确保了租赁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我们将继续加强监管工作,不断提升监管水平,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期待得到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共同推动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谢谢!。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报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报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
营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5.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报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
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5号)的规定,我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为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各有关企业自行登录国家商务部网站检索“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下载表格。
(商务部网站首页-工作通知-关于请协助报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的函-下载附表)
2、各单位于5月14日下午16:30前,将2009年全年及2010年一季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200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填写完整的2009年全年和2010年一季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电子版发送************.cn)送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216室外资管理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涛仝国卿
联系电话:85163182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外资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天津市为例
外资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天津市为例马金辉【摘要】近年来,天津滨海新区作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集聚区和示范基地,融资租赁业务总量一直占到全国20%以上,特别是外资融资租赁业更是发展迅猛,已逐步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在同行业中走在全国发展前列.本文结合天津市近几年外资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及特点,分析研究行业现行的运营模式,立足外汇管理层面,深入研究剖析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需求,并就此提出相关建议.【期刊名称】《河北金融》【年(卷),期】2013(000)007【总页数】3页(P25-27)【关键词】融资租赁;外汇监管;政策措施【作者】马金辉【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30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9一、外资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随着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外商投资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以及在对外商投资政策、服务等方面支持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使得更多、更好、更强的外商投资资金关注天津市场。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行业,虽然发展时间较短,但其发展空间广、市场需求大、规模增长快,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丰富的融资渠道,解决资金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天津市外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势头良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行业发展迅速。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3年4月末,天津市存量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已达150家,注册资本总计50.39亿美元。
外资融资租赁业规模连年倍数上升,实际利用外资占地区规模总量的比重扩张迅猛,已逐步成为天津新兴产业发展的亮点。
二是单一企业规模不断壮大。
尽管商务部200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的准入门槛迫使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必须具有资产规模较大的特性,但天津市近几年新设立公司的单个企业规模仍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增长态势,截至2013年4月末,全市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共26家,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共1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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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统计表
( _____年度)
单位:万元
附件2: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
一、申报条件
(一)关于投资者资格:
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
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二)关于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专业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的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3.“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二、申报材料
(一)对新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应注意审查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拟设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主要内容。
(二)对已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增资申请,应注意核查原注册资本是否已全部到位,并要求公司对运营及已开展业务情况、增资资金具体用途等进行如实说明。
(三)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须按期到位)、业务情况说明。
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三、审核要点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
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三)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四)合营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中也无“投资总额”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六)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