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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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结构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公司重大事项。

2. 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工作,保障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 管理层:公司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等管理层,分工明确,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

三、融资租赁业务管理1. 业务范围:公司可从事融资租赁、直租、回租等业务,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风险控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提前评估客户信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3. 合同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应详尽,避免合同纠纷。

四、财务管理1. 财务报表: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审计,保障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

2. 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流动性和透明性,防范资金风险。

3. 利润分配:公司应根据盈利情况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合理分配利润,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五、人力资源管理1. 人才引进: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发展规划,引进优秀的人才,建立高效的团队。

2. 培训发展:公司应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3. 激励机制: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六、信息化管理1. 信息系统: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对业务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提高管理效率。

2. 数据安全:公司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范信息泄露和数据丢失。

七、监督检查1. 风险评估: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2. 内部审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规范运作。

八、变更与解释1.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控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市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业务室监督检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关
于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办法。

一、主管机关: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

二、依法申报:企业准备申请融资租赁资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资格证明文件。

三、按规定报告:融资租赁企业在每季度末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其
营业情况,并且在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提
供有关资料。

四、完善管理体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经营管理体制,
及时修订有关制度,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出完善,确保经营秩序。

五、定期备案: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其融资租赁业务情况,并定期进行备案。

六、财务报告:融资租赁企业应按规定准备财务报告和各项说明
文件,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七、完善备案制度:企业应将所有的融资租赁项目的全过程文件,完全备案在主管部门,以备日后查询和核实之用。

八、符合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
赁法》及有关规定,在融资租赁中履行符合法律法规的义务。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

一、监督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

二、监督管理机制(一)一般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履行各项合法经营义务,完成各类报表和申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风险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可控。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对存在风险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资本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保持足够的资本,以应对风险和业务需求。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对低于要求的企业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四)业务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合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经营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其他规定(一)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合监管机构进行各项审核、检查和调查工作。

(二)融资租赁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报送各类报表和申报材料。

(三)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四、监督管理措施(一)提醒告诫。

针对违反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进行提醒告诫,促其改正。

(二)限期整改。

对存在较大风险或严重违规行为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要求其立即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

(三)行政处罚。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吊销许可证。

对严重违规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吊销其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以上措施的采取,应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严重性进行综合考虑。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木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0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木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木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3月5日起施行。

下文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1 / 7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与规模管理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与规模管理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与规模管理去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呈井喷式发展,截至今年上半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已达1300多家,但是资金问题仍然是制约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瓶颈。

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是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前提,国家政策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

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外汇行政审批程序,众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均希望通过举借外债,从境外融资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规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权利,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外汇管理的二个核心内容,即登记管理和规模管理,因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有必要了解其基本内容及操作要求。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的登记管理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所谓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外债登记包括外债签约登记、外债合同变更登记、外债注销登记等。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债务人,其办理外债登记的条件、种类、应提交材料等具体操作指引如下:1、借用外债条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

(2)公司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

(3)符合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规模管理的要求。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商流通发[2013]33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2013年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2013年9月18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体第一条为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租赁公司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经营企业,其经营活动内容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合同范本》、《让让人发放型金融租赁合同范本》*及有关法律及规章的约束。

第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设立、有效运行,且以业主有价证券流转作市场经营活动为主。

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四条申请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的申请书;(二)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营业场所承诺书;(四)企业章程;(五)相关荣誉证明文件。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应当配备专业型管理人才,对外部融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掌握公司融资规模及借款期限,规范融资租赁业务,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准确把握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状况、未来发展及其所面临的风险,对重大融资租赁活动情况,应当报至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部及专业团队,制定准确的财务报告,把握财务状况,并将足以说明融资情况、相关租赁准备金及索赔情况等单据报至财政部门,以便审查查核。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表分析和盘点制度。

定期审核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资料,不定期盘点其资产确保其准确、完整性及有效运行的安全,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范,明确分配各级责任人,协调各项工作,保证其财务管理有效运行。

第十条凡经审查未构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财政部门应当谢绝注册登记。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2024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2024

引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它结合了租赁和信贷两种金融服务的特点。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指对融资租赁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最近,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最新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融资租赁市场的运作。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的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一、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1.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最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2.符合资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业务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资质。

二、融资租赁合同管理:1.合同内容规定:最新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租赁物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以确保合同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2.合同公示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合同内容及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以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1.监管机构的设立:根据最新规定,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负责对融资租赁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2.监管措施强化: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融资租赁风险管理:1.风险分析和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对租赁项目进行合理评估风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风险防范措施:最新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警示机制、风险分散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融资租赁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包括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2.定期报告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运营情况,以便监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总结: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形式,其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在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融资租赁合同管理、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以及融资租赁信息披露等方面,最新规定均有详细规定和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公司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融资行为,控制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融资,是指公司以借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投资者或其他第三方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融资行为合法合规。

2. 安全稳健:确保融资风险可控,保障公司财务安全。

3. 效益优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追求融资效益最大化。

4. 透明公开:融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

第二章融资决策与审批第四条公司对外融资决策由董事会负责,总经理主持,各部门参与。

第五条公司对外融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初步调研:各部门对融资需求进行初步调研,形成融资方案。

2. 专题报告:各部门将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3. 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融资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执行实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融资方案后,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外融资审批权限如下:1. 董事会审批:对公司融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2. 股东大会审批:对公司融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融资风险控制第七条公司对外融资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1. 融资风险评估:对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 融资合同审查:对融资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3. 融资资金管理:加强融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第八条公司对外融资信息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包括融资额度、融资方式、融资期限、融资利率等。

第九条公司对外融资应接受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确保融资行为合法合规。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融租管理办法最新公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或呈新趋势

上海融租管理办法最新公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或呈新趋势

上海融租管理办法最新公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或呈新趋势前言2021年8月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正式公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上述暂行办法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延续了前期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市注册的内资租赁企业申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或者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变更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按照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相关规定办理。

”文本将结合该条内容,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变更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驱动因素、具体变更步骤等问题作出简要分析。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前世今生在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印发前,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部门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 由银监会(已撤销)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的监管依据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 由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监管依据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废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3.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由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监管依据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于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股东要求,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难度等问题,长期以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及存续的主要形态。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多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原因分析笔者理解,过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多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原因可能包括:1.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流程更为复杂,且审批数量有限,设立难度大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2.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设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7亿元,高于各地区普遍采用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设立要求。

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外资企业在发展和扩大业务时通常需要融资支持。

为了确保其融资安全和稳定,外资企业可以申请融资担保业务。

该管理办法提供了相关政策和规范,以确保担保机构为外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

2. 申请资格外资企业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申请融资担保业务。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注册的外资企业;- 在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盈利且经营良好的企业;- 其他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外资企业需要满足上述条件方可申请融资担保业务。

3. 担保类型外资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身融资需求的担保类型。

担保类型主要包括:- 信用担保:担保机构根据外资企业的信用状况提供担保;- 抵押担保:外资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质押担保:外资企业将质押物作为担保;- 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

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类型。

4. 担保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根据管理办法,担保机构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分析评估外资企业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方案;- 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帮助外资企业理解担保业务的风险和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向外资企业提供担保;- 监督和管理担保业务的履约情况;- 其他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担保机构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5. 监管与处罚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也进行了规定。

监管机构将对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担保机构应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附则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各担保机构和外资企业应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规定和政策。

结论《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提供了外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担保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外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外资企业和担保机构应密切关注管理办法的变化,确保合规经营并促进业务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另有约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各部门、各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业务、人事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负责具体业务运营。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业务审批流程:1. 业务部门收集客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2. 审批部门对业务进行审核,包括客户资质、租赁物价值、还款能力等;3. 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4. 租赁合同生效后,业务部门负责租赁物交付、租金收取等工作。

第十条风险控制:1.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客户、租赁物、市场等进行全面评估;2. 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处置;3. 加强风险监控,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签订租赁合同;2. 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避免争议;3.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制度: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2. 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公司盈利能力;3.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1.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合理使用;2. 加强资金风险控制,防范资金损失;3. 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制度,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条人员招聘:1. 招聘符合公司要求的专业人才,提高团队整体素质;2.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招聘。

第十五条培训与发展:1. 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2. 建立员工职业发展规划,促进员工成长。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2013)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2013)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资金运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并最大限度地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资金调配、运用、监控及结算的活动。

3. 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账户管理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账户、投资账户和其他特殊用途账户。

2. 财务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和评估,取消不活跃或不必要的账户,优化账户结构。

3. 确保所有账户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遵守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资金计划与预算管理1. 每年初,财务部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2.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合理预测并申报资金需求,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3. 财务部应定期跟踪分析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资金调度与运作1. 财务部应建立日常资金调度机制,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

2. 对于大额资金调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3. 在确保流动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五、风险控制与内部审计1. 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所有资金操作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加强内部审计,确保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3. 对于违规操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信息报告与披露1. 财务部应定期向管理层提供资金管理的相关信息报告,包括现金流量表、资金状况报告等。

2. 必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披露相关的财务信息。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 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管理政策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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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第八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九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租赁业务;
(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

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

原外经贸部20xx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实践中外资企业大多数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即使投资者只有一人,也可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外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是合法的事实存在。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谓其他责任形式,主要是指合伙形式和独资形式。

如果外资企业采用的是这类责任形式,则外国投资者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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