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执法改革的做法和体会_学习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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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执法改革的做法和体会_学习心得体会

一是理顺了执法体制,实现了林业行政执法权由分散性向综合性的转变。各试点单位按照“两个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积极进行机构和职能上的调整,将行政执法权与管理及技术服务职能分离,行政处罚权与执法监督权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统一。

二是精简了执法队伍,实现了执法人员职责“双重性”向执法职能“单一性”的转变。富源县试点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124人,并且分散在林业局下属21个单位,既负责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又承担着行政执法,职能交叉,忙不甚忙;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后,执法人员精简到了55人,编在三个执法中队,专门从事行政执法;香格里拉县2001年对300多名林政执法人员进行整合,成立了200多人的林政稽查大队,这次试点又进一步调整,成立综合执法大队,现有执法人员120名;景洪市将原来林政执法和森林公安两支队伍分别执法,试点中由森林公安相对独立执法,15名干警负责办理全市的林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队伍的精简,既达到了权责统一,又降低了执法成本。

三是提高了办案效率,实现了执法低效能向高效率的转变。3个试点单位通过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执法监督制度和奖惩激励机制等,有效地激发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办案积极性,做到不压案、不积案、不拖案,发(接)案一起就及时查处一起,查结率基本达到100%。

四是提升了办案质量,树立了林业执法的权威和形象。去年3个试点单位共办理的713起案件,件件秉公执法、依法办理,没有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提高了林业执法的公信力

和认知度,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五是推进了依法治林,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各试点单位以进行林业综合执法试点为契机,分别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措施,坚持一手抓森林资源保护,一手抓林业产业发展,通过宣传、执法、打击、防范并举,收到了明显效果。3个试点县(市)去年的林业案件明显减少,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发展。

一年来改革试点的实践证明,实行林业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加快林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实践,要使改革取得成效,应做到: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为改革试点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2003年11月接到国家林业局的《方案》后,省林业厅党组及时召开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研究部署,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办公室,明确厅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副厅长主抓,并确定政策法规处、资源林政处和森林公安局分别与三种模式的试点单位挂钩,定期进行指导。为使改革试点真正改出路子、试出成效,3个试点县(市)都把此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常务会议和书记或县长办公会,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如富源县委书记、县长和景洪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还多次深入林业部门、综合执法大(中)队,检查了解情况,现场解决实际困难。由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确保了试点工作起步稳、走得顺。

二是搞好分类指导,抓住关键环节。为使我省三种试点形式取得成效,省林业厅与试点所在州市、县市的党委、政府和林业部门认真研究,根据各个试点县市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了可

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措施。在工作指导上,我们注重抓住“整合机构”、“职能调整”、“建章立制”、“队伍素质”、“关系协调”等五个重点环节,及时给予指导,注重发挥各试点单位的优势,体现各自特色。去年7月国家林业局在武汉召开全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座谈会后,我厅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力度,于去年9月中旬,采取实地观摩、现场评点、座谈交流、集中研讨的形式,专门召开3个试点单位工作交流会,并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卢副司长现场给予指导。通过相互交流、取长补短,进一步促进了综合执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创新。各试点单位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克服思想障碍(如试点初,有的担心“实行综合执法会使林业部门内设管理机构的权与利弱化”等),自觉服从改革大局,紧密结合本地林情,边宣传发动边统一认识,边摸索实践边总结完善。通过一年的试点实践,各自都探索总结了一些好的做法。

四是积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为试点搞好服务保障。实行综合执法后,执法机构的住房、办公条件、执法设备以及编制上都存在不少困难。省厅和3个试点单位所在州(市)、县市党委、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特别是在人、财、物的保障上倾心竭力,在足额用好国家林业局下拨的试点经费外,想一切办法解决试点中涉及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省林业厅在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筹措15万元(每个试点单位5万元);省森林公安局拿出5万元资助景洪市综合执法试点;3个试点单位所在的州、市、县,在经费都很紧张的情况下,挤出数万元的经费用于试点保障,特别是富源县是国家重点扶贫县,先后筹措35万元解决执法机构的办公设备和生活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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