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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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总则1.0.1 为了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石油化工企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4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符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的要求。

1.0.5 经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应在施工图设计中贯彻执行。

如需要作原则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1.0.6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通则2.1 一般规定2.1.1 工程项目的设计,应从工艺过程及所用物料和产成品的特点出发,按其危害人体的途径和程度,进行危险性分析,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1.2 研究成果应经过生产性试验鉴定,具备职业安全卫生的设计条件时,才能在工程设计中推广使用。

2.1.3 在工程设计中应采取以下措施:2.1.3.1 选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消除或减少有害源;2.1.3.2 采取报警、连锁、泄放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危害;2.1.3.3 采取遥控及隔离等措施防止危害蔓延;2.1.3.4 配备必要的救护、消防设施,以减少伤害;2.1.3.5 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

2.1.4 生产设备的安全设计,应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执行。

2.2 防火、防爆2.2.1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2 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和仪表等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建筑物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3 压力容器设计应按《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钢制管壳式换热器》执行,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尚应符合《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明细清单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明细清单
1、企业是否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2、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的。
查资料
1、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
2、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
3、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是否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4、作业过程是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履行下列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1)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符合安全要求;
4、如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是否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5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查资料、
抽查现场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专人负责管理.
2、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
从业人员上岗过程中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查资料、
抽查现场
1、是否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
2、是否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二、工艺管理
8
安全设计诊断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

(化劳发[1992] 677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劳发[1992] 677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 企业,必须经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 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 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 改建
第十条 凡距离下列地区 1000 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 1000 米)
第二十八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 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 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销毁 处理有燃烧 爆炸 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 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征得当 地公安 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 地下及任何水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 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 细则 外 还必须符合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则 等有关规定
(4)有 毒物登记档案
(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
(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 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 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 环 保部门参加
4
(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 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 有关表格见附表)
第十三条 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 范 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 如不符合要 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 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 全 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 否则 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 投产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 公安 卫生 环保 铁路 交通 劳动 工 会等部门进行审查
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等有关规范的要 求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doc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doc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劳动部、化学工业部文号:劳部发[1996]423号发布日期:1996-12-20执行日期:1997-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第四章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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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 12 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7 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2009 2 8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12 26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3 17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 4 4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 10 27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10 27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 5 12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 15、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6、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 17、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8、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19、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建全劳动监察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21、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22、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23、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重申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 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等劳动保护法规的通知》 2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25、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26、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27、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问题的复函 28、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 通知 29、关于对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几项规定 30、劳动人事部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的函 31、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邹家华同志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 通知 3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的通 知 33、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 题的暂行规定 34、劳动部关于颁布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的通知 35、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36、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 37、关于开展劳动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38、河南省安全卫生条例 3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0、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41、河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42、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4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4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4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 46、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4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8、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49、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50、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51、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52、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5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流动性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的复函 5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55、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56、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 57、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 58、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中的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59、关于贯彻执行《体务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60、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 61、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62、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64、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6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6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7、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试行) 68、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6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0、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71、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72、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7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74、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76、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77、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78、高处作业分级 79、安全标志 80、劳动部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的规定》的通知 81、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通知 82、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国家标准的通知 8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84、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85、国爱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的通知 86、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 87、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88、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89、关于贯彻执行安全帽国家标准的通知 90、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92、河南省工会条例 9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 94、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的通知 95、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 96、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97、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98、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9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10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10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104、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105、河南省消防条例 106、密目式安全立网标准 107、安全网标准 108、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109、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110、焊接防护面罩标准 111、安全帽标准 112、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 113、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114、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115、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1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1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11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19、重大危险源辩识 12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121、安全带标准 122、安全带检验方法 12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1本文由dangerniu贡献 pdf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

化工项目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

化工项目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

化工项目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1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2号令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令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1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第3号令1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1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1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7.《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1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40号令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0号令2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令2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25.《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26.《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年第1号27.《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年第2号28.《关于印发《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3]196号29.《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3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31.《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3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3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3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第13号3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3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颁发(1999)154号3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1996)140号38.《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3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原劳动部423号40.《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令77号41.《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42.《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05]49号4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家经贸委[2000]189号4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45.《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禁化武办发[1998]17号46.《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售此种武器的合约》全国人大1996年批准47.《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安监[2006]191号48.《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6)177号49.《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136号50.《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1)37号5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十届人代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执行5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5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2004年修改版)55.《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安监(2002)51号56.《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57.《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58.《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59.《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1994年10月23日发布)60.《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1)37号61.《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62.《XX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泰政发[2005]113号63.《关于迅速督促化工企业做好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通知》泰安监[2006]30号2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修订版)5.《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T20649-1998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021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1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14.《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1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2001版)2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2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2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4.《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控制设计规定》HG20503-19922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26.《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27.《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28.《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4735-199729.《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30.《安全阀一般要求》GB12241-200531.《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3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34.《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35.《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36.《火灾分类》GB4968-8537.《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3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39.《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4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41.《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4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4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44.《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4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46.《安全标志》GB2894-199647.《安全色》GB2893-200148.《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4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5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51.《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52.《腐蚀性商品贮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995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GB16483-20005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55.《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503.1-9356.《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503.2-9357.《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503.3-9358.《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503.4-8359.《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60.《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6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6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63.《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9764.《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M99965.《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66.《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67.《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6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69.《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7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7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7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73.《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9774.《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HG20585-19987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91]8号76.《氯气安全技术规程》GB11984-8977.其他相关的规范、标准。

安全生产法防静电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防静电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防静电1、化工生产中预防静电的安全措施有哪些化工生产中预防静电的安全措施防止静电的措施:1.工艺控制法工艺控制法是从工艺梳程、设备构造、材料选择及操作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限制电流的产生或控制静电的积累,使之控制在安全的范围之内。

主要措施有:①限制输送速度;②正确区分静电产生区和逸散区,采取不同的防静电危害措施;③对设备和管道选用适当的材料④适当的安排物料投入顺序;⑤消除产生静电的附加源。

2.泄漏导走法泄漏导走法即静电接地法。

静电接地是消除导体上静电简单又有效的方法,是防止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

可以利用工艺手段对空气增湿、添加抗静电剂。

静电接地连接是接地措施中重要的一环,可采取静电跨接、直接接地、间接接地等方式,把设备上各部分经过接地极与大地连接,静电连接系统的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

3.静电中和法静电中和法主要是将分子进行电离,产生消除静电所必要的离子(一般正负离子成对)。

其中与带电物体极性相反的离子,向带电物体移动,并和带电物体的电荷进行中和,从而达到消除静电的目的。

这种方法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生产薄膜、纸、布等行业,但是应用不当或失误会使消除静电的效果减弱,甚至会导致事故发生。

利用此原理制成了静电消除器,静电消除器的类型主要有自感应式、外接电源式、放射线式、离子流式和组合式等;在生产中根据生产需要选择适合的静电消除器。

4.人体的防静电措施人体带电除了能使人体遭受电击和对安全生产造成威胁外,还能在精密仪器或电子元件生产过程中造成质量事故,因此必须解决人体带电对工业生产的危害。

消除人体带静电的措施是:①人体接地。

在人体接地的场所,应装设金属接地棒。

工作人员随时用手接触接地棒,以消除人体所带的静电。

在坐着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可佩戴接地的腕带。

在防静电的场所入口处、外侧,应有裸露的金属接地物。

在有静电危害的场所应注意着苯,工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衣服、鞋和手套,不得穿化纤衣物。

穿防静电鞋的目的是将人体接地。

EHS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EHS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51 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52 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安监总局48号令
53 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49号令
54 部门规章 职业卫生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部发[1996]423号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21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7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9号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3号令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起实施)
安监总局等10部门2015年第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生产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厂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1.2 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1.3 各生产岗位员工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

1.4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2.1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

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2.2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3 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2.4 季节性安全检查2.4.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2.4.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2.4.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2.4.4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2.4.5 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

三、检查程序3.1 安全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充分了解检查对象的特点和安全隐患的分布情况。

3.2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安全检查标准进行。

3.3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形成检查报告。

3.4 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3.4.1 检查时间、地点、人员;3.4.2 检查内容、方法;3.4.3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3.4.4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3.4.5 检查结论。

3.5 检查报告应提交给生产部,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四、整改措施4.1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2 整改措施应包括:4.2.1 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4.2.2 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和整改措施;4.2.3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应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保护国家财产, 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 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工企业(下称企业)均要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3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 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企业除贯彻、执行本规定外, 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基本原则第6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做到“谁主管, 谁负责”。

第7条企业必须建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行政首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条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 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 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9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劳动者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做到恪尽职守, 各负其责。

第二节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第10条厂长(经理)1.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 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 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6.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 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员工安全以及环境安全,确保化工生产活动的安全及合法性,本企业制定本安全检查制度。

二、安全检查的范围1.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安全状况;2.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3.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完好情况;4.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5.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情况;6.物品堆放和仓储情况;7.灭火器材和逃生通道的畅通情况;8.职业卫生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

三、安全检查的程序1.定期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和每年不同级别的检查。

每个级别的检查内容和范围应明确,检查时间和责任人也要确保到位。

每月检查主要对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操作人员是否熟悉并符合操作规程等。

每季度检查主要着重对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定、包装是否完好、储存数量是否超出规定等。

每半年检查主要对环境安全进行检查,包括了废气、废水、废渣处理情况等。

每年检查着重对企业整体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了设备的安全状况、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2.不定期检查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意味着在生产过程中随时可能进行的检查,这种检查是消防部门、属地安监部门或者总公司安全工作组进行的。

不定期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及时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检查的要求1.检查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能熟练掌握并运用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知识;2.企业应配备安全专职人员,并确保其每年参加一定程度的培训;3.检查人员应按照相关安全检查规定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依照相应规定进行整改并记录;4.安全检查结果应由企业安全专职人员进行整理和汇总,形成安全检查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5.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确保问题得以及时解决;6.每次安全检查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整改。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化学技术水平,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化学技术监督委员会,负责化学技术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 化学技术监督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和操作人员组成。

三、监督内容1. 原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原料和产品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生产要求。

2. 生产过程的监督: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可靠。

3. 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环境和安全监督: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进行监督,确保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四、监督方法1. 定期检查:对原料、产品、设备和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现场监督:对生产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及时调整和控制各项参数。

3. 数据分析:对生产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4. 培训和宣传: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五、监督程序1. 制定监督计划:根据生产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化学技术监督计划。

2. 实施监督:按照监督计划,对原料、产品、设备和环境进行监督。

3. 发现问题:及时发现和记录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4. 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采取相应的措施。

5. 反馈和总结:对监督结果进行反馈和总结,不断提高化学技术水平。

六、奖励和惩罚1. 对在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2. 对违反化学技术监督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实施细则由化学技术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5-05-31公布 1995-10-01实施1 总则1.0.1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进展。

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纳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

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期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判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 一样规定2. 1 厂址选择2.1.1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势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躲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逼。

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逼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 厂址应躲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点病严峻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爱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化学原料及化学产品制造业(DOC 17页)

化学原料及化学产品制造业(DOC 17页)

化学原料及化学产品制造业审核作业指导书甲(类型代码:5)BCC/AG/S-5.1-5.9/00编制:孙雪如审核:操圣祥批准:操圣祥2002/6/9一、编制目的指导本公司审核人员对化学原料及化学产品制造组织,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进行有效的审核;二、适用范围用合成方法制得的高分子化合物,主要包括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和塑料等制造过程所涉及危害危险因素的识别、评价及审核方法。

三、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2)法规规章(1). [19830204]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2). [19851004] 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3). [19860906]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4). [19870815]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5). [19870217]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6). [19880301] 化学工业部关于化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7). [19890215]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 [19910414]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9). [19920612]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10). [19920928]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1). [19921029] 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办法(12). [19941008]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13). [19950622] 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14). [19951124]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15). [19961022] 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16). [19870217]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7). [19900220] 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关于化工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等荣誉称号考评安全条件的规定(18). [19870217]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 [19840820]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20). [1986062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危险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2000-10-1国家经贸委19号令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3-15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生部2000-11-27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化工部1991-4-11气瓶安全监督规范质技监锅发(2002)250号2001-7-1实施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部88-1-3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化工部86-11-24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漏电保护的安全监察规定GB11651-89UDC675-68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车间空气中含50%-8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卫生标准 GB 11723-89橡胶加工配炼车间防尘规程 GB 5833-86有毒作业分级 GB 12331-90氯气安全规程 GB 11984-89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044-85焦化安全规程 GB 12710-9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86 UDC 658.382:614.824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92车间空气中1,2-二氯乙烷卫生标准 GB 11723-89车间空气中钒及其化合物卫生标准 GB 11722-89车间空气中环氧乙烷卫生标准 GB 11721-89车间空气中溶剂汽油卫生标准 GB 11719-89车间空气中三甲苯磷酸酯卫生标准 GB 11530-89车间空气中丙烯酰胺卫生标准 GB 11525-89车间空气中氯乙醇卫生标准 GB 11524-89车间空气中甲基丙烯酸环氧丙酯卫生标准GB11520-89车间空气中甲基丙烯酸卫生标准 GB 8776-88 UDC661.92.013.8:628.512车间空气中丙烯酸甲酯卫生标准 GB 8773-88 UDC661.92.0138:628.512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3-89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 13733-92危险货物命名原则 GB 7694-87 UDC 656.073:001.4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 GB 13733-92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GB 4655-84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 3723-83=ISO 3165-1976聚氯乙烯塑料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ZBY 09001-8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 4962-85 UDC 614.83.661.96GB16483-96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5603-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12463-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LD34.1-92带电作业绝缘手套 LD64-94高压绝缘胶鞋HG23011-23018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范2000-3-1实施 HG2301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厂区设备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3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四、典型的生产活动、主要工艺过程和设备乙烯 尾气 尾气 尾气(单品)乙酸乙烯酯甲醇 氢氧化钠溶液聚乙烯醇品树脂基本有机原料(以乙烯、苯酚、丙酮、乙二醇、苯乙烯为例)的典型流程 乙烯生产(同时联产丙烯、碳四、裂解汽油)苯乙烯生产低密度聚乙烯(高压聚乙烯)生产聚丙烯生产聚苯乙烯生产硫酸H2SO4生产流程图:硫铁矿粉碎 900~950℃二氧化硫气体中催化氧化粒度0.1~4mm 生产出二氧化硫气体除砷硒成三氧化硫三氧化硫被吸收生产硫酸五、主要危害因素(举例说明)六、危害风险评价方法1.用hEC法或FMEA法(一般作业风险评价/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作业危险性是三个因素的乘积a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用h表示;b人出现在危险环境中的时间,用E表示;c发生事故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用C表示。

国家工业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工业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1987/7/1
18 防静电工作服
1990/7/1
19 阻燃防护服
1999/8/1
20 浸水保温服
1999/7/1
21 抗油拒水防护服安全卫生性能要求
1992/1/1
22 防水服通用技术条件
1993/10/1
23 焊接防护服
1996/3/1
24 X射线防护服
1997/10/1
25 中国成年人头型系列
1989-
10 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1997-
11 个人防护用品术语
1992/1/1
12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1989-
1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
14 劳动防护服号型
1993/3/1
15 劳动防护服防寒保暖要求
1992/12/1
16 一般防护服
1993/3/1
17 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试验方法
1998/3/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8/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10/28
8 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
2003-10-
9 工伤保险条例
2004/1/1
10 工伤认定办法
2004/1/1
11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10/1
12 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
1990-
13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1987/2/1 1987/5/1

1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1993-

12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995/10/1

13 重大危险源辨识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一、引言化工企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生产过程中涉及许多危险品,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完好,我公司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二、安全责任1. 企业安全委员会是负责安全检查的机构,主要由企业高层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2. 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和制度,并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

3. 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整改,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三、安全检查内容1. 生产设备检查:检查化工生产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设备无漏气、漏油等现象。

2. 防火检查:检查生产车间和仓库的防火设施是否齐全,消防器材是否正常运转。

3. 危险品存储检查:检查危险品的存储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泄漏风险。

4. 安全操作检查:检查工人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穿戴防护用具。

5. 废弃物处理检查:检查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理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6. 安全标识检查:检查各个区域的安全标识是否清晰可见,能够引导人员正确操作。

四、安全检查频次1. 生产设备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抽查。

2. 防火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每月进行火灾风险评估。

3. 危险品存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抽查。

4. 安全操作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天进行随机抽查。

5. 废弃物处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抽查。

6. 安全标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随时进行补充和更新。

五、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1. 安全检查记录要详细、准确,记录检查日期、检查内容、问题描述等,并签字确认。

2. 检查记录由安全委员会负责保存,并定期向各部门负责人反馈检查结果。

3. 出现安全隐患和问题需要立即整改,整改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填写整改记录。

4. 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完成后,需要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制度范文[1]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制度范文[1]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严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检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所有员工和管理层。

三、管理标准1. 安全检查组成1.1 安全检查小组由由安全主管、生产主管、设备主管、环境主管、法务主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每个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确保本部门工作区域安全。

1.2 安全检查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安全问题、分享经验和提出改进建议。

2. 安全检查内容2.1 生产设备安全检查:对所有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有损坏或者老化等情况,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2 工作场所安全检查: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识是否完整清晰、防火设施是否齐全等,确保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2.3 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对各个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确保员工按照规程操作,防止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发生。

2.4 应急处置措施检查:检查应急预案是否完善,现场应急装备是否齐全,员工是否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2.5 安全培训和教育检查:检查员工的安全培训记录,确保员工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

3. 安全检查频次3.1 日常安全检查:每天对工作场所、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确保不存在紧急安全隐患。

3.2 定期安全检查:每月对生产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工作场所、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培训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3.3 特别安全检查:在发生重大事故后或者进行重大活动前,对工作场所和相关设备进行特别检查,确保安全。

4. 安全检查记录与报告4.1 安全检查小组应编制安全检查记录,记录检查日期、人员、检查内容和发现的问题等。

4.2 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彻底解决。

4.3 安全检查小组应定期向管理层提交安全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每次检查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txt11生命是盛开的花朵,它绽放得美丽,舒展,绚丽多资;生命是精美的小诗,清新流畅,意蕴悠长;生命是优美的乐曲,音律和谐,宛转悠扬;生命是流淌的江河,奔流不息,滚滚向前本文由54zhbonly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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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化工安全法律法规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化工部 19961022 班组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

为了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根据7 月份在兰州召开的全国化工安全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化学工业“九五”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安排,决定“九五”期间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

为此,拟定了《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见附件)。

现将创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要将此通知转发到各化工企业。

各企业应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制定具体考核评定细则,以便开展创建活动。

二、各企业要按照《化学工业“九五”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在1997 年一季度做出创建安全合格班组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各企业要力争1997 年有50 %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1998 年有60 %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1999 年安全合格班组要达到70 %;到2000 年要有80 %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

三、安全合格班组考核评定每年一次,由班组自查向车间申报,车间复查后向企业安全部门推荐,安全部门经考核报请企业命名其“安全合格班组”称号。

企业要对安全合格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开展活动好的车间及领导也要给予奖励。

四、各企业每年要对安全合格班组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要撤消其安全合格班组称号。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要对企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企业每年第一季度要向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厅(局)作— 2 0 9 1 —第十六章化工安全法律法规一次书面报告。

工贸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适用标准和技术要求

工贸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适用标准和技术要求

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相关适用标准和技术要求1.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的相关规定。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敞开式车间装置、储罐区之间及其与周边厂房、装置和场地之间防火间距还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防火间距规定。

3.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仓库、堆场的设计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或(和)《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的规定。

5.企业应当根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强检设备(压力仪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等)、防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建筑消防设施、防爆电气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不能采用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工艺和设备。

6.固定式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壁温测试仪表等安全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其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GB150)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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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
察办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原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标
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劳动保护,推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法规、规定的贯彻落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结合化学工业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毒物多、危险性大的特点,对化工行业实行安全卫生监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含县)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贸、中外合资等化工企、事业单位(包括化学矿山、化机制造、化工建设安装以及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分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两级。

化学工业部和省化工厅(局)分别设立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监委)。

省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监委)接受化学工业部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安监委)的业务领导,并接受国家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各级安监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主任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各级安监委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

安监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各级安监委根据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需要,任命专职或兼职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员(以下简称部级或省级监察员),建立、发展、充实监察组织。

并可按区域式行业建立若干个监察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安监委及安监办职责
第七条安监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联系化工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目标。

(二)编制监察工作规划,制定并颁布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技术标准等各项监察法规;
(三)对化工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执行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禁令、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四)对新建、扩建。

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五)对科研单位研究成果投入生产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进行监察;
(六)对事故隐患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情况进行监察;
(七)对企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察;
(八)对职工健康监护、尘毒监测、职业病防治等工作开展情
况进行监察;
(九)指派部级监察员对化工企业的特大伤亡、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八条省安监委职责:
(一)服从部安监委的领导,接受部安监委安排的任务,执行化工部安监委的决议;
(二)参照部安监委职责,制订本地开展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职责,对本地区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
第九条各级安监办主要职责:
(一)培训、考核、任命和罢免监察员;
(二)考核本级监察员的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监察工作的失误进行纠正;
(三)在监察工作中,对成绩显著和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四)实施安监委的工作计划,承担安监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监察员
第十条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员分部级监察员和省级监察员。

第十一条首批部级监察员由省安监委推荐,部安监委批准、任命,并发给《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员证》。

部级监察员的正常选任,由部安监委从省级监察员中考核任命。

第十二条省级监察员由省安监委根据工作需要和监察员的标准选任。

第十三条监察员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政策水平高、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中专或相当大、中专文化程度;
(三)从事安全卫生方面或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的在职人员;
(四)熟悉并模范执行安全卫生法规;
(五)愿意加入监察组织、热心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认真执行监察纪律、承担监察义务。

第十四务部、省监察员的工作调动或因监察业务失误应受到行
政处分时,必须报经任命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由于工作调动,不愿或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由原任命机关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五条监察员职权:
(一)有权进入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监察任务;
(二)可向各级化工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了解安全卫生情况,召集或参加有关安全卫生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在现场监察时,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行为和威胁安全健康的严重隐患,在权责令作业者停止工作。

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可以向被监察单位发出《化工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
(四)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对安全卫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给予奖励;
(六)接受化工安全卫生监察知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
(七)对监察组织的行政处分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监察机构反蚋并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监察员义务:
(一)积极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化工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卫生法规、规程的标准:(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事实求是、尊重科学,执行安监委下达的任务;
(三)定期向任命机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写出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工作方法:
(一)执行部级监察时,必须由部安监委下达任务;执行省级监察时,必须由省安监委下达任务;
(二)执行监察任务时,必须由3名以上监察员组成监察组,并指定小组负责人;
(三)监察人员必须持监察员证,并佩带《化工安全卫生监察》胸章,方能执行监察任务;
(四)对被监察单位下达的《化工安全卫生监察指讼书》,应分送被监瘵单位、省、部安监委,监察组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工作纪律:
(一)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二)不准循私舞弊,不准歪曲事实,不准挟嫌陷害,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滥用职权,不准违法乱纪;
(三)被监瘵单位要求保密的工艺条件、设备结构等技术关键,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安全工业卫生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化工企业的厂长,安监委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条通过安全卫生监察组临察,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厂长,方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进行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一)任期三年以上,在任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及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下同);
(二)三年千人负伤率均低于0.3%;
(三)治理整顿期间化工部下达的三年安全工作要点检查表,得分都达到900分以上。

(四)连续三年尘毒合格率超过80%;三年职业病发病率持平或下降。

(五)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各项管理工作符合规定。

企业及其厂长受到表彰或奖励后,其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有贡献的人员由厂长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安全工作,属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厂长从而负责。

监察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分的建议,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安全管理工作不符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执行安全工作首长负责制,决策不当,致使安全管理工作漏洞多,现场不符安全标准要求,“三同时”未能贯彻执行,尘毒危害和事故隐患严重;
(二)在任期内发生死亡或二次以上重伤事故;
(三)在任期内发生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或设备事故;
(四)在任期内发生一次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多人中毒事故或社会灾害性事故。

(五)事故后不组织调查分析,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
(六)安全教育不力,设施不全,职工安全素质不高;
(七)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认真学习。

不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有关工作不符合要求的。

企业内部对事故责任者及安全管理责任者的处分由厂长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务院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布的《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条例》、《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奖惩试行规定》
及《关于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奖惩试得规定的补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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