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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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

论新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
三、 新所 得 税 法 下 税 务 筹 划 方 法 的 变 革
旧企业所得税 法仅对 国家级 高新 技术产业 开发 区 内的高
新技术企业实行 1 %的优惠税率 。新法放宽 了地域限制 , 5 扩大
到全 国范 围, 同时严格 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2 . 有关环境保护 、 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 的产业和项 目
在计 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加计 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 、 新产 品、 新工 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 , 未形成无形 资产计人 当期损 益的, 在规定 据实扣除 的基础 上 , 照研究开发 费用的5 %加 按 0 计扣 除 ; 形成无形资产 的, 照无形资产成本 的10 按 5 %摊销。
3企总和法 。 ( ) 五 运用安置特殊人员就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 :安置残疾人员 及 国家鼓励安 置的
新技术企业为 1 %, 5 小型微利企 业为2 %, 0 民族 自治 地方 的企
业, 应属 地方分享 的所得税部分 可由地方给予减 免优惠 , 非居
民企 业 为 2 % 。对 于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税 率 的设 置 , 业 应 设 0 企
的税收优惠。
( ) 一 从投资地点 的税务筹划 向投资方 向的税务筹划转变
新企业 所得税法 已将 以往“ 区域优惠为 主” 的税 收优惠政 策调整为 以“ 产业 优惠为主 、 区域优惠为辅” 的优 惠政策 。对重 点扶持 和鼓励发 展的产业和项 目,给予形 式多种多样 的所得 税优惠 。企业在 进行 投资的税 务筹 划时 , 应该力争 向优惠政策
其他就业人员所支 付的工资实行 加计扣 除。其中企业安置残
疾人员 的 , 在按照支付 给残 疾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 的基 础上 , 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如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行业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工业生产 1.5 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1 个人房屋出租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 3.5 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娱乐业 3.5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对企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对企业的影响
2、降低名义税率
基本税率由内资企业33%,外商投资企业30%
所得税和3%地方所得税,合计33%,统一降为 25%。名义税率降低8个百分点,幅度达24%。 同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
对非居民企业适用20%税率。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对企业的影响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及税 收筹划
(一)对2008年以前设立的外商企业的影响。 1、正在享受低税率和减免税的 (1)享受低税率的(为15%、24%),以2012年
为限,从减免税期满的下一年度起税率调整为 25%,高新技术企业,税率调整为15%。 税收筹划方法是:尽快审办为高新技术企业,使 税率保持在15%。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资年度起予以2年 免税3年减半征税。
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
15%税率征税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对企业的影响
(3)原优惠政策过渡措施
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加
税负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对新税法颁布前已批 准设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原税法享受的低税 率和减免税优惠在新税法实施起5年内可以继 续享受。
在特定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也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对企业的影响
5、特别纳税调整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 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 整。
• 预约定价安排 •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浅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浅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浅析作者:付杰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12期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优惠政策,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新所得税法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有效改变企业间税负不平的现象,其实施给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体系带来较大的变化。

一、税额减免式优惠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税额。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其中企业从事(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该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介绍及《税务管理手册》核心内容讲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介绍及《税务管理手册》核心内容讲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介绍及《税务管理手册》核心内容讲解新企业所得税法介绍及《税务管理手册》核心内容讲解2007年12月免责声明本次演讲的所有资料或解释(并不只限于下列投影片)(以下统称为「材料」)仅为本次演讲之用。

该等材料仅可作为参考之用,而不应视为由德勤及/或其雇员(以下统称为「德勤」)所提供的意见或建议。

此外,由于德勤在编制有关材料时受时间及适用的资料所限,所以德勤亦未能知悉所有的事实或资料,因此该等材料并不应被视为全面完备的材料。

而德勤亦不会就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或足够性进行任何陈述。

就特定情况下使用该等材料时,应根据实际所涉及的情况而酌情采用。

使用者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应用有关材料时,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在任何情况下,有关材料均绝不可取替该等专业意见。

使用者应当自行承担因应用该等材料的内容而产生的风险。

虽然德勤已按小心谨慎的原则编制有关材料,但德勤并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你)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所产生的责任)。

议程时间内容主讲人9:00-10:30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范辉(上)10:45-12:00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徐继厚(下)14:30-15:00税务合规性审阅的主要问题范辉15:00-16:15税务管理手册讲解(上)季琳16:30-17:30税务管理手册讲解(下)张俊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背景介绍??新旧税法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尚待明确的事项??问题与解答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背景介绍一、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背景介绍背景介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2007年3月16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新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新法及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原则: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思路—规定基本框架和指引—保留空间供未来发布文件补充细节或调整规定—尚有许多待进一步解决和澄清的问题??主要目的之一: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一、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背景介绍新税法概述??新税法结束了现行的“内、外资企业两法并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在原有税收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惯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统一,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使企业税负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企业竞争力提升。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征纳双方希望的是能有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为此,笔者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难以操作、税企之间均难以界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归纳整理如下,以求能够对新《细则》的制定有所帮助。

一、需要明确的概念。

1、保险费扣除问题。

税法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程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但参加的商业性保险其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什么样的保险属商业保险应该明确。

2、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问题。

原《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那么,什么属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应予明确,它与捐赠有什么区别。

3、固定资产标准问题。

原《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嚣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这里的什么标准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应作明确解释。

二、需要明确的范围。

1、准备金提取问题。

原《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提取的范围应进一步明确。

2、国债范围问题。

原《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都包括那些国债应明确。

3、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扣除问题。

原《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允许税前扣除,那么个人和单位等责任人给予的赔偿部分是否也不允许税前扣除?4、相关与非相关支出界限划分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解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解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解析实施细则解析(部分)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调整及其解读鉴于我国LI前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区分内、外资企业进行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分立模式所逐渐显露出来的巨大弊端,进行“两税合并”乃大势所趋。

XXXX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其主要变化如下:(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为迎合这一趋势,新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乂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即对上述二企业仍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纳税义务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对于两者的判断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悄况,釆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最后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我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二)收入和扣除关于收入的确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即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只就收入总额的外延进行举列,而缺乏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4]具体规定增加把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明确规定为“不征税收入”,而把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供稿:延吉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第一章总则【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是规定一些有关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人的种类划分、应纳税的所得范围(纳税对象、税基)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等。

这些内容都是属于统领全法的纲领性内容和税收基本要素,因此作为第一章“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

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体现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它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要素之一,为此,本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与原税法相比,本法对纳税人的定义作了较大的改进。

根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并要求同时具备:(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3)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对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条件,但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存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分不清的问题。

此外,确定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在实际工作上存在不好操作的问题,致使纳税人的范围可以人为扩大或缩小,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与原内资企业法不同的是,原外资企业法则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或者自负盈亏,基本是以法人作为外资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在国际上,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一般采用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如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行业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工业生产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1 个人房屋出租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两税合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两税合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2007年06月20日绝密经济环境: 汇率股票出口所得税政策:过渡政策高新企业研发费用计税工资广告费用2002ORIGIN-HR-KICKOFF所得税法核心概述一、所得税税率变化 1.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企业 a.原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等)从2008年起五年内过渡过到25%(过渡办法待定:1.五年后直接调为25%;2.五年内每年递增,过渡到25%) b.原享受定期减免税,待期限结束后执行25%。

2.2007年3月16日后成立的新企业2008年1月1日起按新的所得税率25%执行。

新成立企业(原所得税率低于25%)可:购买一家空壳老企业,可继续享受剩余年限的优惠。

但企业必须得是干净的。

??二、所得税抵扣项目及标准变化(内外资合并) 1.损赠支出扣除标准 2.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3.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4.企业内部支付的利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税前不得扣除条款删除。

三、行业税率优惠 1.取消地域等优惠政策,体现行业优惠,有效调节产业结构 2.取消出口型企业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统一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原存在地区级、省级、国家级火炬高新区,将统一规范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

4.创投企业税收优惠(财税2007第31号文) 5.高新技术服务业将新增高新技术服务业行业,将制定优惠政策。

??四、纳税主体变化以法人为单位,以法人所在地统一汇总纳税申报,将考虑地区间税收协调问题。

五、反避税条款将制定相应政策对香港、BVI 投资者的利润转移进行管理。

可能对一些利润汇入国增设税率。

2002ORIGIN-HR-KICKOFF“两税”合一的原因与时机寻找??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例释义和最新政策总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法与条例结构(法八章六十条、实施条例八章13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收入第三节扣除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宋体加粗为企业所得税法,阿拉伯数字序号楷体字为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摘要]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为主体,不属于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释义摘要] 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释义摘要]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分析及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分析及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 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 入等
5、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 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不许税前列支的支出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7、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 予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 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 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 鉴国际经验,新税法进行了调整。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公益性社会组织:
❖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 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
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 ❖ 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 不经营与发起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应税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点浅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点浅析
中图 分 类 号 :8 0 4 4 F 1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4 9 4 2 0 )5—2 9—0 1 0 ~4 1 {0 8 0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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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法》 下称新税 法 ) 其实施条 ( 及 例( 下称条例 ) 0 8年 1月 1日起施行 。新法及条例取代 了 1 9 于2 0 9 1年 4 月 9日公布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 》 1 9 和 9 3年 1 2月 1 3 日公布的《 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 》下称原税法 、 ( 原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新税法及 条例按 照“ 简税 制 、 宽税 基 、 低税 率 、 征管 ” 严 的税 制改革 原则 , 旗帜鲜明地提出了“ 四个统一 ” 即统一 内外资企 业税制 ; 一并适 统 当降低 企业所得税税 率 ; 一税前扣 除办 法和标 准; 一优惠政 策 , 统 统 并 强化反避税 措施。同时把原 来以行 政法规 、 门规 章和 规范性 文件 为 部 载体的政策 , 分别 上升 到法律 和行政法规 的层次 , 增强 了企业所 得税法 的权 威 性 、 肃 性 和 约 束 力 。本 文 试 从 比较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条 严 例主要变化的角度 , 谈些肤浅 的认识和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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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从 比较 碳茎 所法施税新 业 得 法 其 杀= 点 析 羹 得 新条 企 所 税 及 实 例 息 6 税 例 实 要 祝 具 施 1 j 买 9 浅l 4 要

内未设立机构 、 场所的 , 者虽设 立机 构 、 或 场所但 取得 的所得 与其所设 机构 、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 的所得 缴纳企业 所得税 , 税率为 2 %。 0 三、 收入及亏损弥补的变更体现严谨和立法 目的一贯性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供稿:延吉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第一章总则【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是规定一些有关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人的种类划分、应纳税的所得范围(纳税对象、税基)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等。

这些内容都是属于统领全法的纲领性内容和税收基本要素,因此作为第一章“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

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体现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它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要素之一,为此,本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与原税法相比,本法对纳税人的定义作了较大的改进。

根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并要求同时具备:(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3)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对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条件,但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存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分不清的问题。

此外,确定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在实际工作上存在不好操作的问题,致使纳税人的范围可以人为扩大或缩小,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与原内资企业法不同的是,原外资企业法则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或者自负盈亏,基本是以法人作为外资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在国际上,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一般采用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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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变化《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生了的变化:1、法位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畴。

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畴。

后者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前者。

《企业所得税法》也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之后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

2、结构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篇共二十条,而没有章节结构,只有条款之分。

《企业所得税法》全篇共六十条,并且按照一般的法律体例,设总则等章节。

3、纳税人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所有企业适用,既包括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

4、税率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

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解释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照税收征管实际,后者显然更加规。

6、收入构成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的收入构成包括七大项,即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其中的生产经营收入其实包括了后几项,存在着重复的嫌疑。

《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则是由九大项构成,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新的规定不仅消除了重复界定问题。

而且更加详细、规。

7、税前扣除项目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和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后者的规定显然加的全面。

8、税前不可扣除项目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等八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种规定常常使人产生误解,比如说固定资产的支出,实际上并不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是不能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其中的不规定的规定,并新增了一些容,规定了八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资产处理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资产的处理问题未予明确,而是由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则全责和详细地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处理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规定。

10、公益性捐赠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的捐赠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则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名称,以公益性捐赠进行称呼;二是将税前扣除的比例调整为12%;其三将计算依据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

11、计算依据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有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须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其中,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包括了为数众多的规性文件,这种规定显然不符合课税法定主义的原则和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只须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不再是按照规性文件的规定计算。

这可以说课税法定主义原则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一大体现。

12、税收优惠政策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当简单和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则充分考虑总结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二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四是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五是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七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浦东新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八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13、税收优惠权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

《企业所得税法》则对税收优惠权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其一,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二,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4、纳税调整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虽然也作了规定,但相对简单,如果没有《税收征管法》等配套法律法规,是很难执行的。

《企业所得税法》则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并且在报送纳税资料等方面还完善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不足。

15、征管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天之;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报送申报表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与财务报表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容却有很大的区别。

16、解释权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

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

《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由国务院负责《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

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国家“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规、透明的所得税制环境的重要立法成果。

一、从纳税主体看,企业身份认定引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新标准在纳税主体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身份认定,摈弃了长期以来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老标准,改采了规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明确了该新标准的具体判断规则,即企业登记地标准和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但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则区分为在境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两种类型,二者虽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前者除就来源于境的所得纳税外,还需要对发生于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而后者只就来源于境的所得纳税。

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上,我国实行了和个人所得税一样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强调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结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二、从税率看,基本税率显著降低,优惠税率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税率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尺度。

就税率形式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比例税率,从而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对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具有典型意义。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和第28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具体包括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类型,其中基本税率为25%;优惠税率则分为15%和20%两档。

从其各自的目的看,基本税率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而优惠税率则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的资源配置功能。

新税率的确定不但参考了当代发达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而且综合考虑了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与过去33%的基本税率相比,新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降低了8%,企业的整体税负相对减轻,国家的财政收入会相对减少。

新的优惠税率由过去的“外有别”实现了“外统一”,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能够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具体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新的优惠税率所传递出的政策信号与过去明显不同,优惠税率所具有的政策调节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这对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全面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新的优惠税率也兼顾了我国多年来所坚持的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和扩大引进外资的国家政策,从而使税收政策与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实现有机协调。

三、从税前扣除标准看,允许扣除项目更加合理、明晰和统一根据新法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具体包括:(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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