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因政府统⼀征收农村集体⼟地⽽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
所需材料:⼟地⼆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征地协议复印件,本⼈⾝份证等材料。
这样的实际⽣活当中,⼤家都知道如果政府要对农民的⼟地进⾏征收的话,那么作为农民是必须要配合的,不过政府会对农民给予⼀定的补偿。
同样在现在农村的⼀些政策是⼗分好的,⽐如说政策,很多⼈想了解⼀下。
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因政府统⼀征收农村⽽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地,且时对所征⼟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的申请材料及流程是什么?1、所需材料:⼟地⼆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征地协议复印件,本⼈、户⼝簿复印件,五张同底2⼨彩照,《失地农民基本养⽼保险参保申报表》(⼀式四份)。
2、申请流程:符合要求的农民以⼩组为单位参加养⽼保险→村委会召开会议表决→公⽰7⽇→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章,→上报⼈民政府、公安局、国⼟资源部门审核→复核并办理登记⼿续。
⼆、失地农民养⽼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1、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保险⾦⽔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地征⽤收益中扣除⼀部分资⾦⽤于养⽼保险费⽤的⽀付,个⼈不负担缴费。
从失地的当⽉起,开始领取养⽼保险。
2、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由政府,集体,个⼈三⽅共同承担。
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保障为辅的原则。
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保险⾦。
总之,失地农民养⽼保险是专门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的,⼟地没有被征收或者没有被依法征收,均是不能参加失地农民养⽼保险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鄂政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本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年满16周岁。
三、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四、参加办法(一)为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4退休金调整方案
2014退休金调整方案2014年退休金调整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退休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
每年的退休金调整方案备受关注。
2014年,国家出台了最新的退休金调整方案,旨在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
本篇文章就此对该方案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2014年,我国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就业形势严峻和人口老龄化加剧等复杂形势,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退休金调整方案。
二、方案内容2014年的退休金调整方案分为两级调整。
第一级调整是根据物价上涨程度,调整工人、职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和待遇水平。
第二级调整是在第一级调整基础上对退休人员实施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并行动态调整。
对于第一级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年调整的比例为6.5%。
而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退休人员,其本次调整比例为10%。
对于第二级调整,其具体执行方式为: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统计,根据这笔账户余额和缴费年限按照一定比例在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
当下降幅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国家也会给予资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开支不受影响。
三、分析2014年的退休金调整方案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民生活的政策导向。
在第一级调整中,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退休人员进行了缓慢的调整,考虑到这些退休人员的生活压力和就业基础。
而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退休人员则获得了更多的调整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其生活需求。
在第二级调整中,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实现了个性化的调整,更好地反应了退休人员的个人贡献和应得到的补偿。
同时,公司和国家对于退休金的动态调整也更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总结2014年退休金调整方案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体现了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态度和责任担当。
从方案内容来看,第一级调整在帮助一些退休人员渡过难关的同时,第二级调整更好地反映了个体差异的影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赣府厅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2014年4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先保后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
二、保障范围(三)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养老金新政策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养老金新政策退休养老金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而设立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养老金政策也需要不断调整和改革。
2014年10月1日前,中国就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退休养老金政策,旨在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新政策,并分析其对民众的影响。
一、退休养老金政策概述退休养老金政策是指国家为退休人员提供的一种福利保障制度。
它的主要目标是提供经济支持,确保退休人员能够在晚年过上相对稳定的生活。
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中国的退休养老金政策主要采用了“延缓退休制度”和“单位制度”两个主要措施。
1. 延缓退休制度过去,中国的退休年龄普遍较低,这导致了养老金负担的加重。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2014年10月1日前实施了“延缓退休制度”。
根据这个政策,退休年龄由之前的60岁或55岁提高到了65岁或60岁,具体执行时间和条件则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2. 单位制度在中国,退休养老金主要通过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发放。
过去,退休养老金的数额主要由企业或单位根据员工工资和缴费年限来确定。
然而,由于劳动力市场的改变和企业经济困难的情况增多,单位制度已经面临着一些困境。
因此,自2014年10月1日起,中国开始逐步推行个人账户制度,将一部分退休养老金从单位支付转移到个人账户中,以增加养老金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二、新政策的影响新政策的实施对退休人员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老年人的收入延缓退休制度的实施导致了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使得老年人能够更长时间地从工作中获得收入。
然而,同时也增加了老年人的就业压力和竞争,尤其是对那些年龄偏大的人来说。
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社会需要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
2. 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个人账户制度的推行使得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得到了增强。
通过个人账户,退休人员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管理和投资养老金资金,提高了养老金的灵活性和透明度。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是指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所规定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失地农民是指因征地、建设用地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通常面临着养老保障的问题。
针对这一群体,制定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难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主要包括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内容。
首先,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一般要求失地农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在失地后已经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的,可以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失地农民在年老之时能够得到养老保障。
其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般是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缴纳。
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比例,而失地农民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样既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又能分担政府的财政压力。
最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是指参保失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的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一般由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只有通过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才能让失地农民安享晚年,使他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失地农民了解并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共同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同时,也要加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让失地农民真正受益。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1)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紧张,许多原本从事农业的农民被迫离开农村,成为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关注,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安全和尊严,养老保险政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介绍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情况,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改进措施。
1. 目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目前,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覆盖。
1.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根据国家政策,失地农民可以通过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来获得养老保障。
具体来说,失地农民可以选择将自己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成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
1.2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覆盖另外,失地农民也可以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政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由地方政府和农民按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2. 存在的问题虽然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2.1 缺乏保险金的足额支付目前失地农民转移参保后,其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标准仍然较低。
由于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很难在退休后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因此,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养老保险覆盖率偏低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和政策支持,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仍然偏低。
许多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了解不足,缺乏参保的意识。
因此,加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推广非常重要。
2.3 跨地区转移参保困难失地农民在转移参保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难。
由于转移参保需要在城市正式落户,这对于一些来自农村的失地农民来说是一项很大的挑战。
因此,简化转移参保程序和标准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3. 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3.1 提高养老金支付标准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我们建议逐步提高转移参保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
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失地农民养⽼保险政策如果⾃⼰是农村⼈的话,那么对于已经失去了⼟地之后,变成了城市这种情况的话,是可以直接办理养⽼保险的,那么关于这种情况的养⽼保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失地农民养⽼保险政策失地农民养⽼保险最新政策如下参保对象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征收农村集体⼟地⽽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员。
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可⾃愿参保,年龄以居民⾝份证登载的出⽣⽇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为准。
养⽼保险⾦待遇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保险⾦⽔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地征⽤收益中扣除⼀部分资⾦⽤于养⽼保险费⽤的⽀付,个⼈不负担缴费。
从失地的当⽉起,开始领取养⽼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到城镇灵活就业⼈员养⽼保险项⽬中。
灵活就业⼈员养⽼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
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由政府,集体,个⼈三⽅共同承担。
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地征⽤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我⽀付。
具体⽐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保障为辅的原则。
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保险⾦。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地补偿费中,提出⼀部分就业培训专⽤资⾦,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
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保险项⽬,凭借失地农民⾝份证明,享受⼀定的养⽼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规定是什么
失地农民养⽼保险规定是什么失地农民养⽼保险规定是:纳⼊城镇养⽼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完成缴费年限换算后,按照不间断续保缴费推算,预计达到退休年龄时合计缴费年限不⾜15年(180个⽉)的,可在正常发放征地保障待遇并完成缴费年限换算6个⽉内,⽤⼀次性提前补缴的⽅式对不⾜年限予以补⾜。
失地农民规定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第⼗六条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因⼯致残完全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从基本养⽼保险基⾦中⽀付。
1.纳⼊城镇养⽼保险的被农民完成缴费年限换算后,按照不间断续保缴费推算,预计达到退休年龄时合计缴费年限不⾜15年(180个⽉)的,可在正常发放征地保障待遇并完成缴费年限换算6个⽉内(具体执⾏中按“⾃《换算表》打印时间起6个⽉内”掌握),⽤⼀次性提前补缴的⽅式对不⾜年限予以补⾜。
由本⼈携带《换算表》及,⾄征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征地⼈员纳⼊城镇基本养⽼保险不⾜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经区、市劳动保障⾏政部门逐级审批后,⾄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续。
被征地农民应⼀次性缴清应补⾦额,补缴的年度按推记后的最早缴费年限再向前推移的办法确定,补缴⾦额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时间基准点时城镇养⽼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补缴年度单位、个⼈合计缴费⽐例计算。
2.纳⼊城镇养⽼保险后未实现续保的被征地农民,本⼈应于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征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及养⽼待遇审批申请,并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的《⼯作联系单》及相关证件材料,按规定⾄市社保中⼼、市就管中⼼办理参保登记、档案托管、待遇审批等⼿续。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深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深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兰政办发[2014]122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深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深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5月14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按季度向市政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兰州市深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2〕126号),有效解决项目征地涉及未保先征、征后未保和2009年5月以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问题,深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1.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
凡因历年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而完全失地的农民,原则上全部纳入此次工作实施范围。
2.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
各县、区要根据本县、区失地农民的总体数量、土地存量、预期项目分布等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本县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3.坚持突出重点,分类解决的原则。
各县区要根据本县区原有土地征收的方式、项目类别、征地年限等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区域、突出重点群体,分步、分批、分类解决好本县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4.坚持以县区政府为主导,市级相关部门指导配合的工作机制。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解析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
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
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一、涉及的主要群体和诉求(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
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群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
是三类群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出台补费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体现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缴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群众从养老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中更多获益。
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
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
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旨在帮助失去土地权益的农民及其家属获得养老保障,改善农民的生活。
具体政策如下:
一是落实农民失地养老保险。
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对失地农民及其家属实施失地养老保险,为每人提供一定的统筹保险支付,补充农村基本养老金。
二是实施失地养老保险投保补贴。
对非失业或非城镇居民证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进行投保补贴,缓解失地农民家庭的经济压力。
三是支持失地农民家庭低保。
失去土地权益的农民家庭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四是推行农民失地安置补贴。
政府给予农民搬迁地安置补贴,以减轻失地农民的经济支出。
五是实施失地产权保护政策。
政府采取相应举措对失地农民的居民房屋和土地进行保护,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权益。
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4-02-07 17:22:00 来源:评论:0点击:6731导读: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本文崇法网婚姻法编辑介绍的是完整版的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农保政策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新农保基金从以下途径筹集:(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13、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以及保障制度如何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
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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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台政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完善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4〕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和整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增强制度的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保证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通知如下:一、衔接对象(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包含原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衔接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土地已被征用、经核定符合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可视为原参保被征地人员。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衔接办法(一)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或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经申请可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是怎样的
失地农民养⽼保险补助是怎样的对于农民来说失去⼟地就是失去经济收⼊,失去⽣活的保障。
没有⼟地,经济来源就会不稳定,⽆法保障⾃⼰的收⼊。
为保障失地农民的⽣活,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保险政策,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让农民在⼟地被征收之后,还可以安享晚年。
申请农村失地农民...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失地农民养⽼保险补助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申请农村失地农民养⽼保险的条件1.⼟地被国家依法批准被征后,⼈均耕地⾯积不⾜0.3亩的失地农民;2.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保险的农民,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必须要满⾜这两个条件,不然不能申请参保。
⼆、失地农民养⽼保险的领取标准男性在45周岁以下,⼥性在40周岁以下,采取劳动就业培训的⽅式;男性在45~60周岁,⼥性在40~55周岁的,年缴费额度是100~800档次,政府缴纳50%以上,集体缴纳30%,失地农民个⼈承担20%;男性年满60周岁,⼥性年满55周岁的,在失去⼟地当⽉就可以领取养⽼保险⾦,个⼈⽆需缴费。
三、失地农民养⽼保险补助被征地30%以上的,每⼈基础养⽼⾦补助增发10元/⽉。
被征地30%~50%的,每⼈基础养⽼⾦补助增发32元/⽉。
被征地50%~70%的,每⼈基础养⽼⾦补助增发64元/⽉。
被征地70%~100%以下的,每⼈基础养⽼⾦补助增发97元/⽉。
被完全征收⼟地的,每⼈基础养⽼⾦补助增发129元/⽉。
四、被征地农民养⽼保险缴费标准1、按⽉缴费:20元、40元、60元、80元;2、按年缴费:每年100元⾄800元;3、按档次缴费:A档每⼈4000元(已取消)、B档每⼈7000元、C档每⼈10000元、D档每⼈18000元、E档每⼈26000元。
五、失地农民怎么交养⽼保险?以村为单位,由农民本⼈向集体提出申请,然后村⾥张榜公开申请⼈名单,公开期内没有异议的农民领取失地养⽼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成后由村集体盖章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六、获取失地农民养⽼保险之后,还能够获得⼟地补偿吗?以前⼟地征收补偿中,因⼟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以⼟地补偿费⽤是直接补偿给农村集体组织;但是现在农村征地补偿制度改⾰,参与失地农民养⽼保险之后,⼟地补偿费⽤还是可以获得,直接将需交的养⽼保险费⽤从补偿费⽤中扣除,然后将余下的费⽤发给农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4]3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8.01
【实施日期】2014.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3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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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出现是为了保证一些失地的农民的基本利益,对于年满18岁的农村户籍者都是可以享受到此待遇的。
不过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有哪些呢?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征地的现象也在不断的出现,对于相关的政策解读请看一下介绍!
由于受到我国政策上的影响,对于一些国家规定上的项目可能会涉及到征地的情况。
由于土地对于农村户籍者来说等于是一辈子的保障,如果失去了土地的话,是可以选择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来保障未来的生活。
根据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来说,购买保险是起到了一个未来的保证防范,无论是医疗保险,还是养老保险,都是针对一定范围的保障。
我国对于被征地的村民来说是可以凭借着国家开的相关征地文件来获得购买失地保险的资格。
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需要年满18岁的村民才能够享受到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没有任何资格购买失地保险的。
另外在相关的规定上,购买失地保险不包括一些国家的公务员,事业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以及参军退伍后享受到相关优惠待遇的人员。
那么购买失地保险的相关费用是怎样的呢?按照相关的规定一般是可以根据征地面积的大小,家庭的人口数量来规划的,一般是可以划分为三个等级的,每月190或150或120的标准来参保。
目前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来说,在推行上目前还在试行阶段的,国家会在试点推广之后如果得到很好的反响之后,是会在全国推广的。
关于失地保险的缴费情况是可以选择一年一次或者每月缴纳来安排,在规定上第一次交保是需要连续缴纳1年之后才能够获得国家的相关补偿的,另外在缴费的比例上也包括村集体缴费还有政府补贴的一部分。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保来说在规定的年限以及缴费的比例上有差异,不过在试点进行的工作当中,考虑到保障性,最好是可以购买一份商业性质的保险。
像购买低保,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