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案例分析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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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院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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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施 2.厨房 3.餐厅 4.棚架 5.起居室 6.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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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特雷莎养老院(桑塔特瑞 萨养老院) 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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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a Teresa Retirement Home
设计方:BmesR29 Arquitectes
位置:西班牙 莱里达 竣工:2009年
配色冷暖结合,材质选用传统与现代结合,既有岁月的痕迹,又有时 代的气息,符合养老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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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设计:
灰空间形成一个回 路,老人可以健步 走,每天走几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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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 康复用房
护理用房的布置应该对建筑各个空间起辐射作用 提升利用效率 对大空间有分隔和统一的作用 成为老人院的重要部分。而不是在楼道尽头。
设计优秀的护理用房 有助于提升护理 康复的水平 使养老院真正有所 “养”。 是我设计所想走的方向。
老人室内活动
阅读需求 老人喜欢看报纸,
设置光线充足的公 共阅读空间,老人可 以在进行自己小活动 的同时与其他老人进 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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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活动
老人院相比家庭 ,能给老人更多 的与同龄人交流 空间,集体活动 的空间十分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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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室内的活动 集合与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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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活动

老年公寓实例分析

老年公寓实例分析

潮湿区域使用了洁福防滑地 面材料:柏莱安全标准,R10 防滑等级的地板避免和减少 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摔倒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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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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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采用参 差不齐的设 计,并使用 型钢作为覆 面材料。混 凝土元素填 充在红色金 属立面之间, 楼层高的窗 户形成一种 连续、和谐 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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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特蕾莎养老院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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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在已经存 在的建筑体量旁 边重新建造了一 个体量作为扩建 项目。原来的建 筑是一个三层高 的楼房,西侧是 一个连续的建筑 外立面正对着 Pica d’Estats 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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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房间都 以一种简单且 合理的方式进 行布局,并且 以中间的一个 内部花园作为 核心进行分散 式的分布。
漕河泾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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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例是马 达思班建筑 事务所设计 的上海漕河 泾养老院。 该养老院外 观设计大气 而个性,内 部采用防滑 地板避免和 减少老年人 及行动不便 者摔倒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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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师的目标是创 造一个单一的体量。 为了满足养老院的 功能设施要求,新 建成的建体量是原 来建筑的2倍。通 过外墙上的遮阳措 施部分的达到了统 一的效果,遮阳的 百叶解决了原来的 建筑存在的遮阳问 题。垂直铝制百叶 窗改善了室内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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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米尔库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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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案例分析

养老机构案例分析

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案例分析案例1王某有五名子女,两名在国外定居,三名在国内从事个体经营业务。

国外的子女无法照顾老人,国内的子女因长期在外忙碌,也无暇照顾老人。

为了让老人能安度晚年,三名子女把老人送到某养老院住养。

入院时老人患有多种疾病,大小便失禁,入院评估后护理等级为专护。

老人入住养老院已三年,平时护理工作正常,子女及老人都比较满意。

2003年5月5日,是老人的83岁生日,一天的期待,因为没有子女前来祝寿,老人感到有些失望,虽然养老院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并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

5月6日晚上,老人砸开了装有敌敌畏的柜厨,把一瓶敌敌畏喝了。

被随即赶来的服务人员发现,立即将老人送到了医院,并通知其子女。

后经医院抢救,老人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子女们很不理解这突来的事实,一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诉称:养老院没有将敌敌畏放置到老人无法拿到的安全位置,造成老人服毒自杀,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37010.97元。

养老院则辩称,老人是因为子女不孝顺,不给其过生日,一时想不开而自杀的,养老院对老人的自杀行为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养老院承担了老人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个案焦点:老人在机构服毒自杀,机构是否有责任?专家点评:该老人系意识清楚,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因此,老人服毒的直接原因非机构所致,机构对老人死亡无直接责任,但存有保管毒品不当等问题,调解处理是较为合适的解决方式。

吸取教训:(1)院方对入住老人的生命、健康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院方所提供的护理服务不能仅局限于对老人的生活照顾,还要注重老人的心理护理。

虽然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的壮况未引起护理人员的关注。

(2)本案中的这种现象在养老院中已不在少数。

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这些子女长年在外的服务对象,工作更周到一些,如提前或在老人生日这一天通过电话善意地提醒其子女。

养老护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养老护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65岁,因患有慢性病,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

为了照顾张某,张某的妻子李某辞去了工作,全职照顾张某。

然而,随着张某病情的加重,李某逐渐感到力不从心,于是决定聘请专业的养老护理机构为张某提供护理服务。

经过多方考察,李某选择了某养老护理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了养老护理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养老护理机构为张某提供24小时的护理服务,每月护理费用为8000元。

合同还约定,如因护理人员的过错导致张某受到伤害,养老护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张某入住养老护理机构不久,却因护理人员的疏忽导致张某意外受伤,李某遂将养老护理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护理机构是否应承担因护理人员过错导致张某受伤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养老护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养老护理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是指养老护理机构与被护理人或者其代理人之间,就养老护理服务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养老护理服务合同,符合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2.养老护理机构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养老护理机构与张某签订的养老护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养老护理机构为张某提供24小时的护理服务。

然而,因护理人员的疏忽导致张某受伤,养老护理机构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护理人员的疏忽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养老护理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本案中,张某因护理人员的疏忽受伤,其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养老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养老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先生,男,75岁,患有老年痴呆症。

2018年,张老先生的子女为了照顾他的生活,将他送至某养老院居住。

然而,在入住养老院不久后,张老先生不幸遭遇意外,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家属认为养老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1.养老院是否尽到护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对入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本案中,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理应尽到护理义务。

然而,在张老先生入住养老院后,养老院未能及时对其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张老先生在摔倒后未能得到及时救治,从而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养老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2.养老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养老院作为老年人居住的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安全。

然而,在张老先生摔倒事件中,养老院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养老院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3.养老院是否尽到合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向入住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入住手续等相关事项。

本案中,养老院在签订入住协议时,未对张老先生的健康状况进行充分了解,也未告知家属可能存在的风险。

因此,养老院在合理告知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养老院在护理、安全保障和合理告知义务方面均存在过错,导致张老先生遭受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养老院赔偿张老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养老院在护理、安全保障和合理告知义务方面的法律责任。

养老院_法律案例(3篇)

养老院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75岁,退休教师,因老年痴呆症入住被告乙养老院。

原告于2019年3月与被告乙养老院签订《入住协议》,约定原告入住乙养老院,每月缴纳养老服务费。

2020年5月,原告在养老院内摔倒,导致股骨颈骨折。

原告认为,被告乙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养老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原告受伤是否由被告乙养老院造成?3. 被告乙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乙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当对入住老人的安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乙养老院在原告入住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原告摔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2. 原告受伤发生在被告乙养老院,且被告乙养老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受伤与养老院无关,故法院认定原告受伤与被告乙养老院存在因果关系。

3. 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乙养老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养老院侵权责任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被告乙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被告乙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应当对入住老人的安全负责。

然而,在原告入住期间,被告乙养老院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原告摔倒,导致原告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乙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原告受伤与被告乙养老院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受伤发生在被告乙养老院,且被告乙养老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受伤与养老院无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乙养老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被告乙养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养结合~~背景分析word版

医养结合~~背景分析word版

医养结合一、背景分析(1)背景简介随着我国现阶段老龄化社会未富先老矛盾重重,由于一些“老年病”的常发、易发和突发性,患病、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治疗和看护问题困扰着千家万户。

而现状却是——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互相独立、自成系统。

以养老院、敬老院等为主要形式的养老机构拥有较为完备的养老服务体系,但是医疗医院较为缺乏,以至患病老人不方便就医;而以医院为主要形式的医疗机构虽然拥有丰富的医疗资源,包括先进的医疗设备、专业的医护人员等,但是又不能养老。

因此,老年人一旦患病就不得不经常往返家庭、医院和养老机构之间,既耽误治疗,也增加了家属负担。

医疗和养老的分离,也致使许多患病老人把医院当成养老院,成了“常住户”。

“老人‘押床’加剧了医疗资源的紧张,使真正需要住院的人住不进来。

<案例一:养老院医院两头跑很累>在苏州市唯亭镇这家养老院内,刚刚住了3个月养老院的丁大妈今年77岁了。

丁大妈说:“养老院里有食堂提供饭菜,护理员每天会定时打扫房间、清洗衣物,衣食住行基本不需要操心。

”更重要的是,养老院就在社区里,空闲时,他们可以找老邻居们聊聊天、打打麻将或者到旁边的公园里锻炼身体。

可美中还有不足,养老院内没有医务室,至今也没有与哪家医院建立医疗合作联系,这对有强烈医疗服务需求的老人们来说着实增添了很多不便。

现在她每次去医院看病路上要花上将近一个半小时,有时为了早点排队看病拿药,不得不赶在上班高峰期出发,车上拥挤不堪,老人也只能摇头叹气。

其他养老院的情况如何?记者随机拨通了位于莫邪路上的一家养老院的电话。

院方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入住老人中,医院、养老院两头跑的现象很普遍。

“我们养老院里有医务室,但保健医生只负责给老人量血压,观察老人身体有否异常,配药、打针、吊针这些,还是需要老人去医院。

能跑能动的老人尚可“两头跑”,失智失能老人怎么办?“只能家属代劳。

我们发现药快没了就提前通知家属去配。

”养老院工作人员说,“最怕遇上不负责的家属,电话里说知道了,回头没有任何动静。

关于养老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养老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夫妇,男,75岁,女,72岁,育有一子一女。

张老夫妇退休前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退休后一直居住在子女家中。

随着年龄的增长,张老夫妇的生活自理能力逐渐下降,生活需求逐渐增加。

然而,子女因工作繁忙,对张老夫妇的照顾并不尽如人意。

2019年,张老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二、案件事实1. 张老夫妇的基本情况:张老夫妇退休前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退休后一直居住在子女家中。

随着年龄的增长,张老夫妇的生活自理能力逐渐下降,生活需求逐渐增加。

2. 子女的情况:张老夫妇的儿子和女儿均在城市工作,工作繁忙。

平日里,子女对张老夫妇的照顾主要表现在经济支持上,但生活照料方面却显得力不从心。

3. 赡养纠纷:张老夫妇认为,子女作为法定赡养人,有义务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

然而,子女却认为,自己已经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再承担更多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 赡养义务的内容赡养义务包括经济扶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

经济扶助是指子女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是指子女为父母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如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精神慰藉是指子女关心、陪伴父母,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

3. 本案中赡养义务的认定在本案中,张老夫妇的子女在经济上对父母进行了支持,但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存在不足。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包括经济扶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因此,子女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张老夫妇的子女作为法定赡养人,有义务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子女存在不足,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2. 法院判决子女承担以下赡养义务:(1)为张老夫妇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如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2)定期探望张老夫妇,关心、陪伴父母,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3)为张老夫妇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养老机构运营典型案例word版本

养老机构运营典型案例word版本

《养老机构管理》之养老机构典型案例中国养老典型案例之上海亲和源亲和源全部采用无障碍化设计,以老年公寓、健康会所、老年护理院、公共服务大楼、配餐中心、景观花园等完备的设施,加上周到的生活、健康、快乐“管家式”的服务。

亲和源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康桥东路1号,东去12公里为浦东国际机场,西去25公里为虹桥机场,南去45公里为洋山深水港。

借道杨浦、南浦、卢浦、徐浦大桥,便捷连接徐家汇、五角场、新天地等各主要商务圈,距中心城区仅15分钟车程。

亲和源全部采用无障碍化设计,以老年公寓、健康会所、老年护理院、公共服务大楼、配餐中心、景观花园等完备的设施,加上周到的生活、健康、快乐“管家式”的服务,成为一个不脱离社会,既相对独立又不乏开放的老年生活社区。

基本情况开园时间:2008年。

亲和源老年公寓有12幢多层电梯住宅楼组成,共设838套居室,可供1600位左右的老人居住。

室内全装全配,橱柜床椅、家用电器一应俱全,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电话全部开通,冷暖水二十四小时供应,老人拎包即可入住。

项目类型:普通住宅,小高层,多层占地面积:833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其中:公寓72355平方米健康会所8000平方米颐养院9736平方米,老年商业街1450平方米,配餐中心2574平方米,绿化率:51%容积率:1.2 土地年限:50 年入住时间:2010年4月价格说明:亲和源为老年公寓,可租可售,一是购买产权,产权50年,均价20000元 /平米,总价116万/套起(入住后每年还要缴纳3万元至7万元的年费)。

另一种为会员制,分A、B两种。

产品特色:1、户型共同点是将客厅与餐厅合二为一,有大面积南向阳台设计,比较适合老年人晒晒太阳,厨房都是L行设计,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卫生间也采取了很人性化的设计,干湿分离,方便老人。

2、建筑均为南北朝向,单廊设计,南侧大面积开窗,同时增置遮阳百叶。

室内配备橱柜床椅、家用电器,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电话全部开通,冷暖水二十四小时供应。

PPP养老服务案例分析

PPP养老服务案例分析

PPP养老服务案例分析此文档word版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修改PPP模式在某某省机构养老服务发展中的探索伴随我省人口老龄化趋势,社会供养系数上升,全省老龄社会事业发展任重道远。

面对家庭养老式微社区养老尚未普及的现实状况,机构养老的补充作用尤显重要。

为尽快改变机构养老服务建设供给滞后于需求、服务质量差强人意的状况,某某省财政厅与某某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某某省运用新型民办公助机制(PPP)支持社会资本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方案》,探索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以满足数量激增且形式多元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的新路径。

PPP超越商业意义上的一般风险联合,基于共同利益目标的制度安排,以契约方式确立,完成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

势必以其独特的优势,更好地将政府、市场、社会的力量彼此结合,助力解决机构养老发展中的问题,最终成为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等一系列要求的重大实践创新。

一、PPP模式的三个重要特征PPP并非舶来的新鲜事物,从政府与市场合作的角度看,其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历史上的晚晴时期,当时的“官督商办”就是政府与私营部门达成合作关系的经济组织形式,帮助完成很多国家的经济军事计划,正如今天成立(SPV)项目公司进行公共项目的实施。

诚然,作为提高公共服务递送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改革措施,它在超越政府垄断和完全市场化,以及BOT、PFI等模式的基础上,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一)PPP中政府的合作伙伴并非仅限于市场(主要指私人部门或资本),也包括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它打破政府垄断与彻底市场化非此即彼的桎梏,弥补西方福利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私营化改革的不足,是介于外包与私有化之间,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的折中。

它通过联接政府,与非公共部门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来实现比各方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是促私营部门效率、公民社会参与的结合体。

(二)PPP本质更注重合作并非简单竞争。

关于养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关于养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养老法律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养老纠纷引发的诉讼,涉及养老法律的相关问题。

以下为该案例的详细情况:案例描述:李某,男,80岁,退休前为某国有企业工程师。

其配偶赵某,女,78岁,退休前为某中学教师。

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并成家立业。

李某和赵某在退休后,由于子女工作繁忙,未能经常回家照顾,两人便选择入住某养老院,以期获得更好的养老服务和照料。

养老院为李某和赵某提供了舒适的居住环境和专业的养老服务,但不久后,李某和赵某发现养老院存在以下问题:1. 养老院服务质量下降,护理人员服务态度恶劣;2. 养老院内部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3. 养老院收费标准不合理,存在乱收费现象。

李某和赵某多次与养老院沟通,要求解决上述问题,但养老院均未给予合理答复。

无奈之下,李某和赵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1. 养老院是否存在服务质量下降、设施老化、乱收费等问题?2. 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李某和赵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分析:一、养老院是否存在服务质量下降、设施老化、乱收费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机构设置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护理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制度。

”本案中,养老院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根据李某和赵某的陈述,养老院存在服务质量下降、设施老化、乱收费等问题,因此,养老院可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服务质量下降:养老院未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护理员,导致护理人员服务态度恶劣;2. 设施老化:养老院内部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3. 乱收费:养老院收费标准不合理,存在乱收费现象。

养老院社工个案工作案例分享

养老院社工个案工作案例分享

养老院社工个案工作案例分享一、案例背景。

在咱们养老院里呀,住着一位李大爷。

这李大爷呢,以前可是个特别精神的人,参加过抗美援朝呢,是个老英雄。

但是年纪大了,身体就不太行了,再加上子女都在外地,不能经常陪伴在身边,李大爷就变得有点孤僻了。

他整天就自己待在房间里,不怎么跟其他老人交流,对养老院组织的活动也没什么兴趣。

二、接案过程。

我作为养老院的社工,注意到李大爷这个情况后,就决定要和他建立个案关系。

我第一次去敲李大爷房间门的时候,那心里还挺忐忑的。

大爷打开门,一脸疑惑地看着我,我就赶紧笑着说:“大爷,我是咱养老院的社工呀,今天就是来跟您唠唠嗑儿的。

”大爷一开始有点冷淡,就说:“没啥好唠的,我就想自己静静。

”我可没被这冷水浇灭热情,我就说:“大爷,您可是英雄呢,我从小就崇拜英雄,您就给我讲讲您当年打仗的事儿呗。

”这一句话可算是说到大爷心坎儿里了,他的眼神一下子就变了,然后就把我让进了屋里。

三、问题预估与分析。

1. 孤独感。

大爷的子女不在身边,缺少家人陪伴,这在情感上让他觉得很孤独。

而且在养老院这个新环境里,他还没有真正融入进去,没有找到自己的社交圈子。

2. 心理落差。

大爷曾经是个很能干、很有活力的人,现在身体不行了,很多事情做不了,这种从能干到需要别人照顾的转变,让他心里产生了很大的落差,从而变得有些消极。

四、服务计划。

1. 陪伴与倾听。

每周至少去李大爷房间三次,陪他聊天,听他讲过去的故事。

这不仅能让大爷感受到有人关心他,还能让他把心里的事儿都倒出来。

2. 社交融入。

鼓励大爷参加养老院的集体活动。

我先从比较小型、轻松的活动开始,比如下棋小组。

我跟大爷说:“大爷,您看这下棋啊,就跟打仗似的,得有策略。

您这么聪明,去给他们指点指点呗。

”然后我就陪着大爷去参加了下棋小组,还给他介绍了几个同样喜欢下棋的老伙伴。

3. 重拾兴趣。

了解到大爷以前喜欢写毛笔字,我就从仓库里找来了笔墨纸砚,送到大爷房间。

我跟大爷说:“大爷,您这一手好字可不能荒废了呀,您要是写好了,咱还能在养老院办个书法展呢。

养老案例分析

养老案例分析

养老案例分析养老案例分析最近,一档叫做《人间》的综艺节目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档节目采取纪实的形式,讲述了不同年龄段的人们的生活故事。

其中,70多岁的老人苏大爷的故事令人深思。

苏大爷是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西湖镇的一名退休干部。

退休后,他没有选择安享晚年,而是回到户籍所在地西湖镇创办了一家“幸福院”,专门照顾那些失去劳动力的老人。

苏大爷的“幸福院”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养老机构,而是一个集家庭、养老、康复于一体的社区。

老人们在这里可以和其他老人一起生活、聊天、打牌,还可以得到护理和康复帮助。

苏大爷创办“幸福院”的初衷是帮助那些无法自理却又没有亲人照顾的老人们。

在他的领导下,这家养老机构注重个性化的服务和尊重老人的意愿。

他们不强迫老人按时起床、洗漱,而是尊重老人的生活习惯和节奏。

与此同时,他们还加强了老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鼓励老人们主动参与社区活动,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这种尊重和关爱的态度使得“幸福院”迅速增加了知名度,老人们也纷纷赞誉苏大爷的用心和付出。

然而,养老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有关服务的问题,还涉及到经济和政策等方面。

在苏大爷的案例中,尽管“幸福院”获得了很多老人们的认可,但是由于经营成本高昂,养老服务费用也被设置得较高,不少老人无法承担这样的费用。

这也让人们对养老领域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更多的思考。

笔者认为,养老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政府应当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同时,也应建立起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人们不同的需求。

企业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投身到养老领域,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

此外,家庭对老人的责任和照顾也是不可忽视的。

虽然养老机构可以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关怀,但是家庭的陪伴和关爱才是老人最需要的。

因此,要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和引导,鼓励家庭成员多和老人交流、多陪伴老人,共同感受亲情和温暖。

综上所述,苏大爷的养老案例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课。

养老机构案例分析55例

养老机构案例分析55例

养老机构案例分析55例1王某有五名子女,两名在国外定居,三名在国内从事个体经营业务。

国外的子女无法照顾老人,国内的子女因长期在外忙碌,也无暇照顾老人。

为了让老人能安度晚年,三名子女把老人送到某养老院住养。

入院时老人患有多种疾病,大小便失禁,入院评估后护理等级为专护。

老人入住养老院已三年,平时护理工作正常,子女及老人都比较满意。

2003年5月5日,是老人的83岁生日,一天的期待,因为没有子女前来祝寿,老人感到有些失望,虽然养老院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并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

5月6日晚上,老人砸开了装有敌敌畏的柜厨,把一瓶敌敌畏喝了。

被随即赶来的服务人员发现,立即将老人送到了医院,并通知其子女。

后经医院抢救,老人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子女们很不理解这突来的事实,一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诉称:养老院没有将敌敌畏放置到老人无法拿到的安全位置,造成老人服毒自杀,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37010.97元。

养老院则辩称,老人是因为子女不孝顺,不给其过生日,一时想不开而自杀的,养老院对老人的自杀行为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养老院承担了老人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个案焦点:老人在机构服毒自杀,机构是否有责任?专家点评:该老人系意识清楚,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因此,老人服毒的直接原因非机构所致,机构对老人死亡无直接责任,但存有保管毒品不当等问题,调解处理是较为合适的解决方式。

吸取教训:(1)院方对入住老人的生命、健康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院方所提供的护理服务不能仅局限于对老人的生活照顾,还要注重老人的心理护理。

虽然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的壮况未引起护理人员的关注。

(2)本案中的这种现象在养老院中已不在少数。

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这些子女长年在外的服务对象,工作更周到一些,如提前或在老人生日这一天通过电话善意地提醒其子女。

社区养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社区养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社区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逐渐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然而,在社区养老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本案例将针对一起社区养老法律纠纷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甲,年满70岁,独居老人,因身体原因无法自理。

甲子女工作繁忙,无法长期照顾甲。

甲所在社区开设了一家社区养老院,甲子女将甲送至该养老院居住。

入住期间,甲因养老院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摔倒,造成腿部骨折。

甲子女与养老院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甲子女认为养老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养老院则认为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养老院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2. 养老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养老院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三)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四)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本案中,养老院具备上述条件,且在入住协议中已明确告知甲及其子女养老院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安全保障措施。

因此,养老院在服务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二)养老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 养老院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疏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服务设施时受到损害的,由服务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养老院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防止甲摔倒,导致甲受伤。

因此,养老院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疏忽。

2. 养老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服务设施存在缺陷,造成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由服务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院个案总结报告范文(3篇)

养老院个案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主姓名:李奶奶(二)性别:女(三)年龄:75岁(四)家庭背景:李奶奶出生于一个普通家庭,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

由于早年生活较为艰辛,李奶奶年轻时便患有慢性疾病,近年来病情加重,需要长期照顾。

(五)入住养老院原因:李奶奶因身体原因无法自理,子女因工作繁忙无法长期照顾,故入住养老院寻求专业护理。

二、个案介入目标1. 提高李奶奶的生活质量,使其在养老院感受到关爱与温暖。

2. 帮助李奶奶适应养老院的生活环境,减少心理压力。

3. 加强李奶奶与家人的沟通,增进亲情关系。

4. 提高养老院护理服务质量,确保李奶奶的身心健康。

三、个案介入过程1. 入住评估在李奶奶入住养老院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评估,包括身体状况、心理状况、生活习惯等。

评估结果显示,李奶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心理状况较为脆弱。

2. 制定个案计划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以下个案计划:(1)生理护理:为李奶奶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确保其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2)心理支持:关注李奶奶的心理需求,定期与其沟通,缓解其心理压力。

(3)生活照料:为李奶奶提供日常生活的照料,包括饮食、卫生、休息等。

(4)亲情关怀:加强与李奶奶子女的沟通,了解其需求,协助子女定期探望。

3. 个案实施(1)生理护理:养老院为李奶奶配备了专业的医疗护理团队,定期为她进行血压、血糖等检查,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心理支持:养老院心理咨询师定期与李奶奶沟通,了解其心理状况,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她适应养老院生活。

(3)生活照料:养老院工作人员为李奶奶提供日常生活的照料,确保其饮食、卫生、休息等需求得到满足。

(4)亲情关怀:养老院与李奶奶子女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协助他们定期探望。

4. 个案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个案实施,对李奶奶的个案进行评估:(1)生理状况:李奶奶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生活质量有所提高。

(2)心理状况:李奶奶的心理压力得到缓解,适应了养老院生活。

养老企业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养老企业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养老企业案例分析报告模板1.引言1.1 概述概述:养老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组织,承担着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的责任。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养老企业的发展愈发引人关注。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养老企业的案例分析,探讨其发展现状、经营模式以及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以期为养老企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包括对整篇报告的各个部分进行简要介绍和概述,以及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连接。

同时,还可以对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进行说明,让读者对整篇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具体内容可以包括:- 引言部分将介绍报告的背景和目的,概述整篇文章的结构和内容安排。

- 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养老企业的背景、发展历程和经营模式,展现整个报告的主题并提供详细的信息和案例分析。

- 结论部分将总结报告的重点内容,分析养老企业的优势与挑战,展望其发展前景并提出建议,为读者提供对养老企业发展的全面认识和展望。

这样的安排能够使文章的结构清晰明了,读者可以更加轻松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逻辑,并更好地理解养老企业案例的分析。

1.3 目的目的部分内容:本报告的目的在于对养老企业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其背景、发展历程和经营模式,从而揭示其优势与挑战,并对其未来发展前景提出建议与展望。

通过对养老企业的案例分析,我们旨在为相关行业的研究者、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和见解,促进养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竞争。

2.正文2.1 养老企业背景养老企业背景部分主要介绍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成立时间、企业规模、经营范围、经营理念等。

同时也可以介绍一下企业的主要产品或服务,以及企业在养老产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此外,还可以对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简要描述。

通过养老企业背景的介绍,读者可以对该企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后续的分析提供基本的信息基础。

2.2 养老企业发展历程养老企业发展历程养老企业的发展历程是其成立至今的发展轨迹,包括企业的起源、发展阶段、重大事件、重大转折点等内容。

养老院案例分析

养老院案例分析

养老院案例分析第一篇:养老院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林老太入住某养老院,护理等级为三级。

某日下午4时老太在自己居室内走动,因地湿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

老人及亲属将养老院告上法院。

原告称当天下午护理员曾在房内拖地,地面湿滑,由于地面设施存有缺陷,造成自己受伤。

被告认为原告已与自己签署了协议书和告之书,内有原告受伤属负责条款范围,且原告选择了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

自己是福利机构,收费较低,原告年纪大身体欠佳其受伤,院内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入住协议,但原告按时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入住被告养老院,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告本身不受伤的义务。

现原告在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据《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入住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损失12900元,精神抚慰金不支持。

2、一位入住不久的痴呆老人午饭后,被安排午睡休息,在护理人员下楼吃饭后不久,从2楼窗户翻下(没有防护栏)发生坠楼事件。

此前院方已发现该老人有幻视、幻听现象,院方与家属沟通,家属认为问题不大,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诺,院方在事件的第一时间发现,并将老人送往临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后,老人家属提出院方在防范措施上存有缺陷,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

经协商院方赔偿家属1万元。

此案件除暴露出硬件设施有缺陷外,还反映出对存有幻视、幻听现象《精神疾病的表现》,明显不适合居住的老人没有及时动员转院或劝退,结果酿成悲剧造成损失。

3、七十多岁李姓老人年老体弱,女儿将他寄托在某街道养老院,同年端午节,因护理员护理不当,让老人躺着吃粽子,还让老人喝水,致使糯米卡在喉咙(粽子遇水胀),导致窒息死亡,事发之后,双方就丧葬费、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但之后老人女儿又将养老院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计24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管理中未对护理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致使老人进食时发生意外,养老院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养老案例分析

养老案例分析

养老案例分析养老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养老问题也愈发凸显。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不得不正视养老案例所带来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养老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养老问题的现状及解决之道。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养老案例。

某市一位70岁的老人因患有老年痴呆症,需要长期照料。

由于子女工作繁忙无法照顾,老人只能被送进养老院。

然而,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老人生活质量大打折扣,给家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痛苦。

这个案例引发了我们对养老问题的深思。

首先,养老服务的供给不足是一个主要问题。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服务需求与日俱增,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设施和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导致了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其次,养老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部分养老院存在着服务不规范、设施陈旧、管理混乱等现象,给老人的生活质量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人员的培训水平,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需求。

其次,社会各界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养老服务的整体质量。

此外,家庭也应该承担起更多的养老责任,尊重老人的意愿,提供更多的陪伴和关怀。

在养老问题上,家庭是最重要的支撑力量,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对老年人来说是最大的幸福。

综上所述,养老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我们应该正视养老问题,增加对老年人的关爱和尊重,为老年人晚年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幸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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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林老太入住某养老院,护理等级为三级。

某日下午4时老太在自己居室内走动,因地湿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

老人及亲属将养老院告上法院。

原告称当天下午护理员曾在房内拖地,地面湿滑,由于地面设施存有缺陷,造成自己受伤。

被告认为原告已与自己签署了协议书和告之书,内有原告受伤属负责条款范围,且原告选择了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

自己是福利机构,收费较低,原告年纪大身体欠佳其受伤,院内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入住协议,但原告按时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入住被告养老院,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告本身不受伤的义务。

现原告在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据《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入住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损失12900元,精神抚慰金不支持。

2、一位入住不久的痴呆老人午饭后,被安排午睡休息,在护理人员下楼吃饭后不久,从2楼窗户翻下(没有防护栏)发生坠楼事件。

此前院方已发现该老人有幻视、幻听现象,院方与家属沟通,家属认为问题不大,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诺,院方在事件的第一时间发现,并将老人送往临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后,老人家属提出院方在防范措施上存有缺陷,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

经协商院方赔偿家属1万元。

此案件除暴露出硬件设施有缺陷外,还反映出对存有幻视、幻听现象《精神疾病的表现》,明显不适合居住的老人没有及时动员转院或劝退,结果酿成悲剧造成损失。

3、七十多岁李姓老人年老体弱,女儿将他寄托在某街道养老院,同年端午节,因护理员护理不当,让老人躺着吃粽子,还让老人喝水,致使糯米卡在喉咙(粽子遇水胀),导致窒息死亡,事发之后,双方就丧葬费、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但之后老人女儿又将养老院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计24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管理中未对护理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致使老人进食时发生意外,养老院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损失等3966元。

4.入住在某养老院内的李老伯生性孤僻。

某日,养老院附近的社区内有一位老人在家中上吊自杀,此事在养老院内传播开来,老人们议论纷纷。

几天后的一个凌晨,养老护理员发现李老伯在房间内上吊身亡。

其同住室友说,老人去世前几天一直情绪低落,曾说过,这样死也挺好的。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没有及时告之家属老人心理情况,也没能及时制止老人扑杀,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养老院认为院方平时也很注意老人的精神状态,但老人自杀是院方无法预料到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后双方协商,此系社会心理引起自杀,由院方支付若干丧葬费。

5.李姓老人年过八旬,住在某养老院内,因为老人患有心脏病和眼疾,每天需要服务药物。

2000年,一直负责照顾老人的护理员离职,由新的护理员接任,由于新的护理员情况不熟悉,而院方内以代为老人发药又无规范的操作办法,某天中午,在给老人服药时,拿了隔壁床上老人的药给李姓老人服用,等发现老人身体异常后,老人被送去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药物中毒,老人后来虽然康复,但一直精神紧张,提心吊胆。

老人家属要求养老院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后双方协商,由养老院支付2万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6、77岁的某老人,患有糖尿病、脑梗、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

有一天晚上,护理员打饭的时间,老人自行下床,导致跌倒,护理员因害怕没有及时汇报,两天后交接班时,向组长汇报了此事,后经本院医生检查,未发现四肢关节、皮肤有异样,并通知家属到院,商量是否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家属观察后表示不用去医院,应该没事的,次日早晨查房时,发现老人精神差,再次通知家属,由家属把老人送入医院治疗。

8天后家属通知养老院,老人跌倒造成锁骨骨折,要求养老院全额赔偿医疗费用。

备注:老人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如果员工护理过程中存在着失职行为,应追究其责任,进行必要的处罚,以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

护理人员失职应担责【案例】77岁的刘某因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子女为使其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规律,于2010年1月,将其送至延寿县一家养老院托养。

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照料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次月9日中午,刘某需到屋外30米处上厕所,看电视正在兴头上的护理人员陆某让刘某自己去而未陪同搀扶。

其间,刘某在上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用38000余元。

后因养老院以刘某摔倒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而成讼。

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刘荣俊律师认为,养老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刘律师分析到,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刘某由于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而当属“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而需人监护;另一方面,上述意见第22条还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刘某子女将刘某交养老院托养,是监护责任转移即委托监护,养老院因而成为刘某在养老院期间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护理人员明知刘某状况,也明知自身提供服务的性质,却让刘某自行上厕所,而没有陪同,不仅违约且存在过错,属不履行监护职责。

再一方面,由于护理人员的失职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必须由养老院承担责任,但养老院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

合同免责条款应无效【案例】2009年8月,73岁的赵某入住一家养老院前,与该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内容为养老院事先拟就,除特别要求外,全体入院人员均照葫芦画瓢地使用。

其中写明:“入院人员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本院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010年3月18日晨,赵某自行到养老院运动器材上锻炼时,因单杠突然断裂砸伤头部,造成脑叶切除术但无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因养老院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赔偿47000余元医疗费用,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赵某诉至法院。

刘律师认为养老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消费者(入院人员)与经营者(养老院)关系的角度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协议解除。

而养老院用于入院人员锻炼单杠的突然断裂,表明养老院对其安装、维护、管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故必须担责。

另一方面,从合同的角度上看,《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而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案合同明显具备格式条款的特征,且养老院的目的正是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虽有免责条款也不能约束赵某。

被人伤害该由谁赔偿【案例】肖某与平房区一家养老院于2010年元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入住合同。

次日,肖某入住。

2010年7月9日上午,肖某在用水时与本院养老老人陈某发生口角。

因两个在场的护理人员不知如何是好而未劝阻,双方越吵越凶。

陈某一气之下揪住肖某推来推去,但护理人员此时仍只是喊道“不要打架”而没有将陈某、肖某拉开。

数分钟后,陈某将肖某推倒,致使肖某右手在倒地时骨折,用去医疗费用16000余元。

面对肖某的赔偿请求,养老院以其应找加害人陈某为由拒绝。

刘律师认为养老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刘律师指出,《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有类似规定。

虽然其中没有提到养老院,但这里只是列举性规定,并非仅仅限制已经被点到的场所,就未提到的其他场所的管理人、组织者应否依照该规定担责,关键要看事发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而养老院既是公共场所,也是经营场所,同时又是该场所的管理人,故在养老院发生的类似纠纷也应当依照该规定处理。

鉴于本案护理人员在肖某、陈某长时间的争吵、推拉中,一直未加有效制止,以致彼此越来越凶、越来越急,表明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必须在陈某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养老院就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养老院是否具有看护责任?编辑:百叶草更新时间:2011-08-01 来源:本站原创2004年10月8日上午,老人朱某(三级护理)与另一位老人一起在养老院的小花园内散步。

不慎两位老人相互碰撞了一下,其中朱姓老人左侧肢体着地,局部疼痛,急送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骨折。

在治疗期间,家属拒付医疗费等。

2004年10月8日上午,老人朱某(三级护理)与另一位老人一起在养老院的小花园内散步。

不慎两位老人相互碰撞了一下,其中朱姓老人左侧肢体着地,局部疼痛,急送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骨折。

在治疗期间,家属拒付医疗费等。

院方为其垫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共4000元。

三个月后,骨折基本好转,由于年老体迈,心力衰竭,于2005年3月5日死亡。

这时其家属向养老院提出赔偿要求。

院方认为老人摔倒纯属意外,院方没有责任,故没有采纳。

养老院是否具有看护责任?老人护理等级为三级,受伤系因另一位老人侵害所致,对于院方应属意外,且受伤后院方已采取及时、恰当的救治措施,院方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另一侵害老人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吸取教训住院老人之间发生侵害关系时,院方往往因看护不力而承担不同的责任,看护不力也往往成为社会舆论及法院保护老年人而同情弱者进行法理人情考量的因素。

本案例中院方在规避风险时,应加强考虑这样两个问题:第一,老人们在小花园散步,根据其护理等级,如应具有监护、陪护内容的,必须有人监护、陪护,不然院方就要承担护理缺位的责任。

第二,小花园作为老人活动的集中场所,是否在地面进行过防滑处理,老人公共活动区域,是否通过安全标识等尽到了提醒责任等。

案例中院方急送医院、垫付药费、三个月后骨折基本好转以及老人死亡诊断原因应该是有利院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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