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加工合同协议书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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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加工合同协议书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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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关于石材的合同,希望能帮助你?

石材加工合同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石材幕墙工程项目外立面石材,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外立面石材,甲方提供石材平板、线条及荒料、排版图、加工图纸、加工尺寸清单。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排版图进行选料排版及编号、根据甲方提供的加工图纸、加工尺寸清单进行加工。

二、加工数量及取费标准:

本合同石材加工数量按甲方提供的加工尺寸清单计算。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三、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为乙方提供石材平板、线条及荒料。

2、甲方为乙方提供排版图、加工图纸、加工尺寸清单。

3、甲方指派专人负责制定石材加工计划,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计

划。

4、甲方指派专人负责矿山石材原料的收发料工作,工作节奏符合乙方

加工进度及加工流程。

5、甲方指派专人负责排版图、加工图、尺寸清单下料及产成品验收工

作。

(二)乙方职责:

1、提供甲方所需材料、配件的存放场所,物品应做到相对隔离。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加工图、排版图及加工清单进行加工,因乙

方加工的规格尺寸不符合甲方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发现加工图中尺寸不详或有误,应在加工前与甲方沟通确认。

3、乙方在石材下料前需对原料进行挑选,切割完成后,需进行二次排版,

并按排版图编号,在石材上做好标识。

4、本工程的石材出材率控制在98%以上,石材的损耗率控制在%,如超

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四、石材加工技术要求及验收办法

1、石材加工质量精度必须符合《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及《石材加工质

量标准》;

2、石材加工前须对原料进行挑选、排版,有暗裂、暗线、色线等质量缺馅

的石材严禁加工,色差确保整个立面统一;

3、石材加工完成后须再次进行排版,做好标识,出厂时必须标明石材编号

和尺寸,石材编号与排版图加工图一致;

4、石材加工完成,表面清洗、清洁,晾干后做六面防护,防护质量要求为

油性两遍;防护剂品牌为美国“科宝” ;

5、石材成品出厂时,做好石材成品的保护工作,避免刮擦、划痕、碰碎、

掉角、崩边、断裂等现象;

6、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石材质量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及参照《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及《石材加工质量标准》,检验出厂。验收办法:双方共同全验,并由甲方指派专人的验收代表(或委托人)签证,出厂即为合格。

五、加工工期:

按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工程进度,按甲方加工计划要求进行。

六、付款方式:

(一)次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已到工地的石材数量,石材数量必须由甲方

指定人员验收签字为准。

(二)次月10日前甲方按每个月完成的加工量支付月加工款,每次付款前,乙

方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完税发票。

(三)如有未结算部分待加工结束,经双方核对确认后,在提货时即付清所有

款项。工程完工后,甲方余料在半个月内收回,否则视为放弃余料,乙方有权作为废料清理出厂。

七、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条款,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 2011 年 09 月 13日起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供货合同

甲方(购买方):

乙方(出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合同标的物

甲方因位于的建设工程需要,向乙方购买石材(石材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和暂定总价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石材供料清单》)。

二、关于质量要求

本合同所涉石材质量采用以下第()方式确定: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企业标准。双方约定根据企业标准确定本合同石材质量标准。

4、封样标准。如采用本质量标准,须根据石材质量鉴定需要,将相应石材进行封样,甲、乙双方各持同质同量的石材封样样品一份。

5、特别约定标准。甲、乙对石材质量特别约定如下:

三、关于石材色差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石材系天然产品,故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石材若存在合理范围内的色差,甲方对此予以谅解。乙方应尽可能减少所供石材的色差,并将色差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如果石材色差超过合理范围,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但是,如果各批次供应的石材色差可使用于建筑物不同立面或处所而不致影响建筑物整体视觉效果的,则甲方对此予以谅解。

四、关于石材加工。

本合同所涉石材乙方有义务按标的物约定的规格要求进行一般加工制作。如甲方对特定石材需要进行异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异形加工图样并附具体加工要求的书面说明。乙方可自行加工,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工。异形加工的加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关于供货期限

本合同的供货期采用以下第()方式确认定:

1、自本合同签订后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

2、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供货应提前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3、按甲方通知在个工作日内分批供货。自甲方通知该批次供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批次石材的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全部石材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应当提前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4、特别约定期限。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供货期限为:

六、关于交货方式与交货地点

本合同交货方式和交货点采用下列第()方式:

1、甲方在乙方营业地或乙方指定的位于材料仓库自提。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关于石材验收

1、甲方指定为验收人。但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和签订本合同的代理人视为当然的验收人。甲方的办公电话和上述人员的通讯电话分别是。

2、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即乙方送货方式交货的,甲方须在乙方将石材运至交货地点并通知甲方验收人后的6个小时内受领货物,并完成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的验收。

3、甲方不能及时验收的,乙方有权进行提存。有关提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在数量和表面质量进行验收后的十日内完成实质性验收。如有质量异议,应当在实质性验收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向乙方附送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否则,视为实质性验收符合合同约定。

5、甲方将石材使用于建筑物,视为甲方已完成对石材的实质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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