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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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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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5 1.5 联系方式 ......................................................................................................................................................6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闽工商市[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工商市〔2014〕161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商品交易市场连接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挥工商部门传统监管优势,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在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促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全省各级工商局要认真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工商总局《意见》精神,准确把握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内涵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法治监管、系统监管、科学监管、综合监管理念,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着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和谐温馨的消费环境,推动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二、进一步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业主和经营者责任落实到位要以市场业主和场内经营者为主体,以落实各方责任为关键,把监管执法和行政指导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市场业主和经营者责任全面落实到位,牢固构筑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第一道防线,推动市场监管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闽政〔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着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调动食盐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性,激活食盐市场。

健全监管制度,依法治盐,促进我省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全面完成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要求,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理顺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健全省级食盐储备,创建诚信盐业,打造高端海盐,做强福建盐业。

三、主要任务(一)做好行政许可新旧制度过渡衔接。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我省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

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国家新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由省经信委审核后报工信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371号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371号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371号)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工商局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个私协会、消委会: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工商法〔2013〕312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要求,福州市工商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

经市工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5件,因政策变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化拟适时修改的有3件,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被新的文件替代而废止、失效的共12件,具体详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0月9日附件: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确认继续有效的(65件)(一)企业注册登记部分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关于鼓楼区义井村个体工商户管辖权归属问题的批复榕工商企批〔2004〕261号 2004.11.093.对《关于前置中关于农药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榕工商注〔2004〕264号 2004.11.164.关于实行城区城关相对集中登记乡镇农村全面委托登记的通知榕工商注〔2005〕205号 2005.07.04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注册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工商注〔2005〕335号 2005.09.266.关于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榕工商注〔2006〕246号 2006.07.137.关于向六城区工商局移交集体及联营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榕工商注〔2006〕422号 2006.12.288.关于进一步下放内资企业设立登记权限的通知榕工商注〔2007〕53号 2007.02.08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注〔2008〕390号 2008.11.1010.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向六城区工商局移交部分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榕工商注〔2008〕400号 2008.11.1711.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消防审批作为企业前置许可的通知榕工商注〔2009〕227号 2009.06.231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在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加强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注〔2009〕424号 2009.11.041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有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工商注〔2010〕478号 2010.11.051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注〔2010〕497号 2010.11.171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是否应当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的批复榕工商企批〔2010〕507号 2010.11.2216.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游乐园登记主体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的批复17.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工商注〔2011〕219号 2011.05.2318.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五项制度”进一步优化福州市场主体准入软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注〔2011〕404号 2011.10.14(二)企业监督管理部分1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监管执法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11〕445号 2011.11.2420.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会所经济监管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11〕475号 2011.12.16(三)外资登记管理部分21.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市外资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工商外企〔2005〕341号 2005.09.2722.关于聘用部分县(市)区工商局注册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6〕63号 2006.03.152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提升台商注册登记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8〕264号 2008.08.052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在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9〕360号 2009.09.092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管领域加强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榕工商外企〔2009〕401号 2009.10.15(四)市场合同监管部分26.关于对五城区企业拍卖活动实行辖区监管的通知榕工商市〔2007〕103号 2007.03.2727.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监管工作的通知榕工商市〔2008〕210号 2008.06.30(五)食品流通监管部分28.福州市工商局关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以后卫生部门核发的餐饮类卫生许可证是否有效的批复榕工商市批〔2009〕347号 2009.09.022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单批发类食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规[2012]218号 2012.07.09(六)公平交易监管部分30.关于认定报废摩托车“五大总成”的批复榕工商案批〔2005〕413号 2005.11.1631.福州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榕工商公〔2011〕352号 2011.08.17(七)商标广告监管部分32.关于福建唐码新奥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的广告费金额认定问题的批复榕工商广批〔2006〕270号 2006.08.0333.福州市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监管办法榕工商广〔2007〕434号 2007.12.1434.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公安局关于福州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的意见榕工商广〔2008〕193号 2008.06.123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标〔2009〕327号 2009.08.2036.福州市工商局关于福州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仙草蜜”饮料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榕工商标〔2010〕393号 2010.09.0737.福州市工商局关于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准予延续及不予延续认定的通知榕工商标〔2010〕567号 2010.12.30(八)综合部分38.关于认定有关商标构成与注册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权限问题的答复榕工商法〔2004〕86号 2004.04.3039.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程序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榕工商法〔2005〕201号 2005.06.3040.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06号 2006.04.1741.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宅小区工商注册登记听证暂行规则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52号 2006.05.1742.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89号 2006.05.2143.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90号 2006.05.2144.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印刷行业行政指导工作指南榕工商法〔2006〕234号 2006.06.3045.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89号 2006.08.2446.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0号 2006.08.2447.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牌加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1号 2006.08.2448.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退出市场实施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2号 2006.08.2449.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293号 2006.08.2450.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无照经营中实施行政指导工作指南榕工商法〔2006〕294号 2006.08.2951.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直销企业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2号 2006.09.0652.关于转发福州市晋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月饼生产销售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3号 2006.09.0653.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8号 2006.09.0854.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合同管理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09号 2006.09.0855.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312号 2006.09.1156.关于转发晋安区工商局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行为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榕工商法〔2007〕55号 2007.02.0957.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即时行政指导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07〕382号 2007.10.1958.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法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工商法〔2008〕405号 2008.11.2059.福州市工商局关于查处无证照酒吧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榕工商法〔2010〕12号 2010.01.1460.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法〔2010〕448号 2010.10.1961.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榕工商法〔2011〕187号 2011.05.036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法〔2011〕188号 2011.05.036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修订)的通知榕工商综〔2011〕357号 2011.08.236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综〔2011〕450号 2011.11.2865.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电子档案查询规定的通知榕工商信[2012]82号 2012.03.20二、因政策变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化拟适时修改的(3件)1.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工商综〔2007〕90号 2007.03.132.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工商综〔2007〕149号 2007.04.263.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工商法〔2009〕462号 2009.12.04三、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被新的文件替代而废止、失效的(12件)1.关于雅客糖果大礼包是否构成侵犯“大禮包”商标专用权的批复榕工商商批〔2005〕106号 2005.04.222.关于对经营场所店牌广告中擅自使用“HONDA”注册商标行为定性的批复榕工商商批〔2005〕122号 2005.05.083.关于印发“百家外商投资企业免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5〕165号 2005.06.01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实行工商事务行政指导制试行办法榕工商外企〔2005〕207号 2005.07.055.印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工商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工商法〔2005〕472号 2005.12.276.关于采取扣留、封存财物强制措施适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工商法〔2006〕159号 2006.05.197.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工商标〔2006〕262号 2006.09.078.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工商外企〔2007〕48号 2007.02.079.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07〕59号 2007.02.1310.关于加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监管力度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07〕108号 2007.04.03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工商企监〔2008〕163号 2008.05.161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工商注〔2010〕498号 2010.11.17——结束——。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闽工商市[2009]357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商市〔2009〕357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预包装食品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流通环节的溯源管理机制,推进食品流通监管“四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食品流通监管“四高”目标,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明确备案管理目的与对象。

省工商局实施预包装食品备案分级管理,目的是建立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为基层工商所开展食品安全巡查提供权威的比对数据,促进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各地要把预包装食品的区域一级总代理、一级批发经营户作为备案主体,避免同一品种食品多个备案主体重复备案,切实提高备案数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要明确专人负责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的登记与授权码管理。

各级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确定专人受理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做好备案登记和注册码发放管理,建立本辖区食品流通备案经营户的档案资料。

具体工作流程为:食品流通备案申请者填写申请登记表→受理人登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取得申请人用户名与注册码→将申请人的备案用户名与注册码交付申请人→材料归档。

三、要做好备案数据的抽查审核。

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食品流通经营户备案的数据进行定期抽查审核,现场核查票证与实物是否吻合,发现不规范的要及时通知补正;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厉处罚。

四、要逐步扩大备案食品的品种范围,提高食品巡查绩效。

各地要在尽早实现乳制品备案品牌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其他类别食品的备案管理。

工商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区别

工商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区别

工商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区别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工商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工商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区别1.工商管理专业: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管理学、经济学和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企业管理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企业管理问题的基本能力。

2.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是自学考试学科调整后产生的新专业。

这一专业的设置是为了培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工商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管理方面工作的专门人才。

经过专业学习,成绩合格者应系统地掌握现代管理理论、有广泛的知识。

熟悉各类管理的基本技能和科学方法,能够胜任企业管理工作。

3.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事务(1)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经营团体的登记注册,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各种公司的审批和核准登记发照。

(2)统一管理城乡集市贸易,依法查处集市贸易中的违章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和各种专业市场。

参与生产资料市场以及资金、劳务、技术、信息、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

(3)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与仲裁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和技术合同的纠纷。

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

(4)办理城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改革取得成效

福建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改革取得成效

福建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改革取得成效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印发了《关于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依法取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目前,省安监局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6项,公共服务1项,其中100%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认定、97%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9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100%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100%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各设区市安监局实施。

二是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试点。

制定《省安监局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增设行政审批办公室,与行政服务中心一体化运作,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同时,将审批环节压缩到5个以内,审批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的50%以内。

重新编制《办事指南》,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电子化运作和电子监察。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制定《福建省安监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和《行政审批改革事项后续监管实施办法》,促进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的规范承接,加强对简政放权后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改革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方式。

取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出台《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及证书管理办法》,建立福建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系统,全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全部实行计算机考试。

今年以来,共组织考试2471场,44489人参加,通过率59.6%。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工商办字〔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6月2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实行分级管理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实行分级管理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实行分级管理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闽工商法[2015]18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8.04【实施日期】2015.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实行分级管理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工商法〔2015〕181号)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实行分级管理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8月4日关于实行分级管理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闽政文〔2014〕319号)精神,确保各地在体制调整后能够及时、全面、有效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保持工商行政执法统一性、权威性、专业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深入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际,根据新的形势对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出的新的任务和要求,坚持统一市场准入、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的12315体系、统一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建设要求以及统一的业务教育培训,着力强化工商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切实促进市场主体充分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竞争,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确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到位。

二、坚持统一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准入的登记机关,总体要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准入地位平等、规则公平、标准统一、机会均等、退出有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闽政办〔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复函精神,《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积极稳妥推进试点。

根据《方案》部署,我省要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弘扬“滴水穿石”“钉钉子”精神,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做好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地实施,到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

二、落实改革任务目标。

对照《方案》中各项任务的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分解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科学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形成高质量的改革成果。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要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市场准入管理方面落地实施的多种操作途径,确保清单内的事项管得住、管得好、管得有效率,清单以外的事项松开手、放到位、不失控。

三、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我省省情,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将调整(增加、删减或暂停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相关事项的意见建议反馈到省发改委、商务厅。

监督企业工作总结6篇

监督企业工作总结6篇

监督企业工作总结6篇工作总结是我们根据实际经验总结出来的宝贵财富,工作总结是我们对自己工作的一种自我反思,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下面是本店铺为您分享的监督企业工作总结6篇,感谢您的参阅。

监督企业工作总结篇1今年上半年,我市工商系统企业监管工作,认真按照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在省局业务处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职,扎实工作。

现将半年来工作情况小结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1.认真开展工商信用良好、优异企业分级、分类评选认定工作,通过参选经营户辖区工商所申报,各有关部门协审、公示等程序,坚持好中选优,分级分类推荐认定。

20XX-20XX年度各县(市、区)共认定信用优异经营户78户(个体户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户、企业70户),信用良好经营户110户(个体户2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1户、企业70户)。

其中,金林凯轻纺等31家经营户被认定为20XX 年度市级信用优异经营户,宝华林实业等23家经营户被认定为20XX 年度省级信用优异经营户。

2.进一步完善与市金融部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将工商部门评定的2a、3a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企业注吊销信息等抄告市人行,市人行信用办将其纳入各银行征信体系。

二是金融部门也积极协助审查我局开展守重单位认定审查。

三是在大田建立全省首个县级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由县政府牵头,发改、人行、矿管、工商、税务、环保等20多个部门参与,重点围绕市场准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科研管理等领域,依法依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和应用,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

各共享单位可依托该交换平台系统查询企业社会信用报告,为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信贷融资、发行债券、财政补助、评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诚信纳税户等活动提供参考。

目前该平台已成功试运行近2个月,共采集录入1276家辖区内企业基本信息、468条企业财务信息、1350条企业各部门相关信息。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5•【文号】财综[2014]9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系统群众满意注册窗口和窗口服务标兵的通报-闽工商人[2013]36号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系统群众满意注册窗口和窗口服务标兵的通报-闽工商人[2013]36号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系统群众满意注册窗口和窗口服务标兵的通报正文:----------------------------------------------------------------------------------------------------------------------------------------------------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系统群众满意注册窗口和窗口服务标兵的通报(闽工商人〔2013〕36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系统群众满意注册窗口和窗口服务标兵的通报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2012年,全省工商系统企业注册窗口围绕树立“三个形象”、实现“四个提升”的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创新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服务环境,在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了各级政府的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升全省企业注册窗口的服务水平,省工商局决定,授予福州市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等18个注册窗口“群众满意注册窗口”称号,授予李颖等134名注册官“窗口服务标兵”的称号(名单见附件)。

希望受表彰的窗口和注册官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深化服务内涵,从更高层面、更宽领域、更大范围服务企业、服务发展。

全省工商系统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开拓创新,奋发进取,努力营造优异的投资发展环境,打造海峡西岸最便捷、最高效的服务通道。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月24日附件:全省工商系统群众满意注册窗口及窗口服务标兵名单全省工商系统群众满意注册窗口名单福州市工商局福州市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闽侯县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工商局驻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窗口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注册窗口泉州市工商局泉州市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泉州市鲤城区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漳州市工商局南靖县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漳浦县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莆田市工商局莆田市工商局驻发展服务中心注册窗口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注册窗口龙岩市工商局龙岩市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漳平市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三明市工商局三明市三元区工商局注册窗口沙县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南平市工商局南平市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建瓯市工商局注册窗口宁德市工商局宁德市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宁德市蕉城区工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全省工商系统窗口服务标兵名单:福州市工商局(22名)福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李颖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陈丽文鼓楼区工商局注册科黄琳台江区工商局注册科刘晓晋安区工商局注册科黄颖仓山区工商局注册科刘成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科李玲萍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外资科童之慧琅岐区工商局注册科邱星奇福清市工商局注册科林伟福清市工商局外资科邱杨芬长乐市工商局注册科陈熙长乐市工商局外资科柯俊风闽侯县工商局注册科翁其权闽侯县工商局外资科洪钗连江县工商局注册科陈丽敏连江县工商局外资科何晓敏罗源县工商局注册科赵桂芳永泰县工商局注册科李聪珊闽清县工商局注册科刘锦霞平潭县工商局注册科薛楠平潭县工商局外资科高珠琴厦门市工商局(10名)厦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处廖罗华厦门市工商局外资处李春晖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科唐俊杰厦门市象屿保税区工商局注册科蔡真璇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注册科林向莺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注册科苏碧虹厦门市集美区工商局注册科黄莉莉厦门市海沧区工商局注册科江雁厦门市同安区工商局注册科余权华厦门市翔安区工商局注册科马婕泉州市工商局(20名)泉州市工商局注册科黄锋超泉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黄晓云泉州市鲤城区工商局注册股陈红梅泉州市丰泽区工商局注册股蔡安莉泉州市洛江区工商局注册股江颖泉州市泉港区工商局注册股余文贞泉州市开发区工商局注册股吴慧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工商分局注册股王连续泉州市工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外资注册股谢东儒晋江市工商局注册科董雪颖石狮市工商局注册科余颖南安市工商局注册科林伟昆南安市工商局外资科李良德惠安县工商局注册股曾冬梅惠安县工商局外资股陆奕敏安溪县工商局注册股吴明霞安溪县工商局外资股高剑峰永春县工商局注册股潘育增永春县工商局外资股辜锦月德化县工商局注册股陈素春漳州市工商局(21名)漳州市工商局注册科洪春珊漳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林晓漳州市芗城区工商局注册股徐文浩漳州市龙文区工商局注册股高俊岗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科林果欣漳州市常山开发区工商局注册股杨雪芸漳州市蓝田开发区工商局注册股张丽君漳州台商投资区工商局注册股黄燕华龙海市工商局颜厝工商所吴玲丽龙海市工商局外资股林丽锦漳浦县工商局注册股林发福漳浦县工商局外资股林莹莹云霄县工商局注册股张婷东山县工商局注册股黄汉良诏安县工商局注册股陈启赟平和县工商局注册股黄洋平南靖县工商局注册股洪舒姗南靖县工商局外资股刘捷华安县工商局注册股林火木长泰县工商局注册股朱文琳长泰县工商局外资股郑楚贞莆田市工商局(8名)莆田市工商局注册科刘捷莆田市工商局外资分局陈斐靖仙游县工商局鲤城工商所陈莉兰莆田市荔城区工商局镇海工商所游水英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凤凰山工商所杨静敏莆田市涵江区工商局注册股郭淼莆田市秀屿区工商局注册股郑金涛莆田市湄洲岛工商分局注册股卢春汉龙岩市工商局(10名)龙岩市工商局注册科林圣辉龙岩市工商局外资分局苏龙琪新罗区工商局注册股邱殷华永定县工商局注册股曹华标上杭县工商局注册股唐燕武平县工商局注册股廖丽珍长汀县工商局注册股罗文辉长汀县工商局外资股陈红华连城县工商局注册股白荣汉漳平市工商局注册股朱素月三明市工商局(15名)三明市工商局注册科詹有祥三明市工商局外资分局胡敏三明市梅列区工商局注册股罗文涛三明市三元区工商局注册股林云永安市工商局注册科郑永生永安市工商局外资科韦群沙县工商局注册股廖雁南大田县工商局注册股陈波将乐县工商局注册股何玮玮泰宁县工商局注册股梁玉清流县工商局注册股林艳珍宁化县工商局注册股邱加银建宁县工商局注册股张曦明溪县工商局注册股高俞尤溪县工商局注册股肖秀芹南平市工商局(13名)南平市工商局注册科林建鼎南平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吴燕顺昌县工商局注册股吴晓萍浦城县工商局注册股曾巧燕松溪县工商局注册股范厚勇南平市延平区工商局紫云工商所张太元建瓯市工商局注册股高建东光泽县工商局注册股李月武夷山工商局注册股陈红武夷山工商局外资股刘淑婷建阳市工商局注册股何春燕政和县工商局注册股陈秀珍邵武市工商局注册股陈锦旗宁德市工商局(12名)宁德市工商局注册科许丽霞古田县工商局注册股江艳宁德市东侨区工商局注册股何良福鼎市工商局注册股 XXX周宁县工商局注册股阮世清霞浦县工商局注册股朱淑霞霞浦县工商局注册股(从事外资登记工作)黄文彦屏南县工商局注册股林美兰柘荣县工商局注册股吴丽玲宁德市蕉城区工商局注册股陈苗福安市工商局注册股郑文华寿宁县工商局注册股 XXX旺省工商局(3名)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江青龙孙晶颖省工商局外资分局潘晓峰——结束——。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9•【文号】财行[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3月9日财行〔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有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l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严格限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和数量,按照新办法计算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要在现有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和实有数基础上有所压缩。

二、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财政部关于抓紧开展地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财行〔2012〕3号)要求,抓紧开展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并在编制核定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编制核定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信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网信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2016年第60号令)、《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1号)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特制定《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泉州市网信办2016年10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1号)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区工商分局当前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区工商分局当前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区工商分局当前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区工商分局当前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现行的登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前置审批过多过滥,部门条款过时滞后。

前置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有效期限长短不一,发证级别管辖不一,年检时间不一,使我们登记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很难准确地把握这些许可证的有效性。

这些规定数量多,时间跨度也大,也很零散,对登记管理人员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如果稍有疏忽,登记管理工作就会出现漏洞,以致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且繁杂。

举一个例子,登记注册机关对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核准,是以房产使用情况或前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来定的。

如前置的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经营期限不相一致时,以这些材料的最早有效期限为准。

然后在每年的验照贴花过程中花费大量的人力、精力来加以规范、清理。

因前置审批项目多,手续繁,从而也造成了办照难,无照经营多的难题。

(二)登记、监管系统整体效益的低下。

整顿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是工商部门所肩负的重要职责。

但从目前来看,虽然市场准入把关较严,但后续的监管难度较大,各类登记监管整体效益水平不高。

如在市场主体准入的审查中,登记主管机关为提高登记许可效率,原则上是形式审查,只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就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

在审查材料过程中确实对经营场所、验资证明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疑问,才进行下一步调查,其余情况可不用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虚假出资,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情况的出现。

例如个体户在开业登记时,向登记注册部门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场地证明、身份证明等齐全、有效、合法材料,我们通过形式审查(书面审查),在有限期限内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然后该户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享受减免个管费的优惠政策,但是往往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实质审查才发现执照持有人姓名与实际经营的是夫妻关系或张冠李戴,而其本人由于是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根本没有实际经营能力,产生不具有享受减免个管费的资格,而政策规定只有实际经营的个体户才具有享受减免个管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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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福建省人民政府: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规〔2014〕4号)已于2014年5月16日发布施行,并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向社会公布。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5月20日附件:闽工商规〔2014〕4号福建省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和《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体现“强化监管,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奖惩约束等信用监管手段,全面落实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工商监管效能,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1.《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2.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和省工商局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1号)的规定要求。

三、监管职责工商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1号)规定的监管职责是: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查处无照经营;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监督管理商标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规定的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要求。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企业名称核准;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3、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6、外国(地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监管要求和主要措施(一)总体要求在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工商各部门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探索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不断加大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违法行为的力度,综合运用执法办案、专项整治、行政指导、信息公示、抽查抽检、联动协作、信用奖惩、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管理等方式方法,创新机制,落实宽进严管、信用监管和协同监管要求,切实提高后续市场监管效能。

(二)主要措施1.执法办案方面(1)把执法办案作为后续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

以打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福建省市场的品牌为目标,突出办案主业,突出反不正竞争、反垄断、反地方保护主义,调整办案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通过严格执法形成倒逼机制,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清障搭台;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行使处罚和指导的手段,有效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福建省公平交易信息监测体系,对重点市场主体和交易市场的公平交易及不正当竞争侵权信息进行动态监控,提高市场不正当竞争的风险防控和预警能力。

(2)构建规范、高效、统一的执法办案机制。

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制度,建立规范执法办案、案件信息研判发布、案源管理、案件查处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完善经济违法信息举报奖励等制度;充分发挥“案管系统”作用,加强办案监察;构建全省工商系统科学、统一、高效的执法办案指挥调度和案源管理体系。

(3)建立政企联手维护公平竞争的联络机制。

以维护合法权益为重心,强化保护经营者正当交易权益工作,建立政企联手维护公平竞争的联络机制,提高经营者合规交易、自律经营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主动性、积极性。

(4)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情报交流反馈机制,协同办案,实现一家处理,抄告多家的格局。

严管规范执法,遵循“谁主办谁办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升级完善案管系统,案件结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1)建立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流通领域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加大对重点商品和重点领域的抽查检验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加强商品抽查检验数据的分析利用,及时向当地政府报送质量分析报告,依法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开展商品抽检信息通报,将不合格商品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增强监管合力,促进社会共治。

(2)建立不合格商品查处制度。

对抽查检验中发现的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实施“双向追溯”,严查假冒伪劣商品的供货来源、销售去向、仓储地点等,加强源头治理;对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或具有潜在危害、涉及面较广的不合格商品,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商品质量改善和市场秩序好转。

(3)完善消费维权长效监管机制。

推行“诉转案”制度,建立消费纠纷调解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通过消费者投诉深挖案源线索,有力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推进12315“五进”工作,健全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

推行“企业直通车”、流动维权等快速处置工作机制,提升消费维权执法监管效能。

3.登记事项监督管理方面(1)实行年报信息抽查制。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和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公示的年报内容等信息实行抽查。

抽查结果应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2)实行举报核查制。

工商部门在收到有关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管方面的举报后,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如属于上级机关转办或督办件的,按规定将结果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同时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对举报人信息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实行无照经营严查制。

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认真履行牵头职责,按照分工依法查处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福建省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推进工作落实。

(4)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省工商局制定经营异常名录操作办法,将具有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警示、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提醒社会公众,减少交易风险。

(5)实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

依法将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列入黑名单,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等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依法对已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监管的企业在监督管理中可实行重点抽查;建立严重违法企业的关联管理机制,依法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6)完善信用良好企业奖励机制。

完善工商信用优异、良好经营户认定办法,加强正面引导,对被认定为工商信用优异、良好的经营户,工商机关发予证书,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落实工商部门优惠政策,并推动相关部门在银行信贷、资质资格认定等方面出台奖励扶持措施。

4.市场规范管理方面(1)深化市场业主责任制。

明晰市场业主责任,推动市场业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督促指导市场业主健全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指导市场业主与场内经营者规范签订协议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试行市场抽查监管制度。

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探索试行市场抽查监管制度,科学合理确定抽查面,采取综合抽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场内经营主体、商品及服务质量和经营竞争行为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管。

(3)强化市场信用监管制度。

深入推进创建诚信市场活动,完善市场信用等级分类,强化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4)推行网络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制度。

指导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5.广告监督管理方面(1)完善主要媒体广告监测制度。

对省内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主要媒体发布广告情况进行监测检查,重点监测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类别广告,提升违法广告监测预警能力。

加强广告监测数据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广告监测情况通报,抄送有关部门,推进协同监管。

(2)完善违法广告警示制度。

利用红盾网、新闻媒体定期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曝光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企业和产品,引导公众提高对违法广告的辨识能力,增强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制度。

深入推行“反广告”措施,依法责令违法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就违法行为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开更正适用条件,规范公开更正的内容、发布规格、发布次数、发布时段、发布范围等标准,并监督检查公开更正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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