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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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6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l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l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3.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oc 6页)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oc 6页)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oc 6页)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用以下公式表示:CE=CO2/(CO2+CO)×100%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10焚毁去除率(DRE)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

用以下公式表示:DRE=(Wi-WO)/Wi×100%式中:Wi-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Wo-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

3.11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二恶英毒性当量(TEQ)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3.13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技术要求4.1焚烧厂选址原则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二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

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6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5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5.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不提超过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
5.2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5.3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5.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GB12349。
表3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2
烟尘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3
一氧化碳(CO)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44-1999
4
二氧化硫(SO2)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
5
氟化氢(HF)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1)
6
氯化氢(HCl)
硫氢酸汞分光光度法硝酸银容量法
HJ/T 27-19991)
7
氮氧化物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99.9
≥99.99
<5
多氯联笨
≥1200
≥2.0
≥99.9
≥99.9999
<5
医院临床废物
≥850
≥1.0
≥99.9
≥99.99
<5
4.4.2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因为6%~10%(干气)。
4.4.3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
4.4.4焚烧炉必须有尾气进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6.1.2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3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6.1.3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4)。
表4焚烧设施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2021年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021年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欧阳光明(2021.03.0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l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l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3.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6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25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 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51008-L解读

25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 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51008-L解读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 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编制组二〇一五年十月目次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编制过程 (1)2 国内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2)2.1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要求 (2)2.2国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4)2.3国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7)2.4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总体评估 (9)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12)3.1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2)3.2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14)3.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5)3.4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 (16)3.5现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17)4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8)4.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分类 (18)4.2我国危险废物焚烧设备应用状况 (22)4.3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3)5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排放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 (26)5.1焚烧工艺与产物分析 (26)5.2行业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7)5.3行业污染物排放数据 (29)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0)6.1标准适用范围 (30)6.2标准结构框架 (31)6.3术语和定义 (32)6.4选址要求 (33)6.5技术要求 (33)6.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4)6.7运行要求 (39)6.8监测要求 (40)6.9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43)7修订前后的标准比较 (43)8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46)8.1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46)8.2本标准与主要国家、地区危险废物焚烧烟气排放标准对比分析 (49)9 我国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技术可行性分析 (53)9.1危险废物焚烧配伍技术 (53)9.2危险废物焚烧运行工况控制技术 (53)9.3颗粒物污染物的控制技术 (54)9.4酸性气体污染物的控制技术 (55)9.5二噁英污染物的控制技术 (56)9.6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控制技术 (70)10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71)1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环境效益分析 (71)10.2二噁英达标排放的技术经济分析 (7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下达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修订)的编制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56。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_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_2001)
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技术要求
4.1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Ⅱ类功能区和GB 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序号
污染物
不同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3)
≤300(kg/h)
300~2500(kg/h)
≥2500(kg/h)
1
烟气黑度
格林曼Ⅰ级
2
烟尘
100
80
65
3
一氧化碳(CO)
100
80
80
4
二氧化硫(SO2)
400
300
200
5
氟化氢(HF)
9.0
7.0
5.0
6
氯化氢(HCl)
100
7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5
300~2000
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35
2000~250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_GB18484-2001_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_GB18484-2001_
6 监督监测
6.1 废气监测 6.1.1 焚烧炉排气筒中烟尘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执行 GB/T 16157。 6.1.2 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 1h 后,开始以 1 次/h 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 45min, 连续采样 3 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6.1.3 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 4)。
5 氟化氢(HF)
9.0
7.0
5.0
6 氯化氢(HCl)
100
70
60
7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500
8 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
0.1
9 镉及其化合物(以 Cd 计)
0.1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 As+Ni
10
1.0
计)2)
11 铅及其化合物(以 Pb 计)
1.0
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

<5
4.4.2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因为 6%~10%(干气)。 4.4.3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 4.4.4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进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4.5 危险废物的贮存 4.5.1 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 GB15562.2 的专用标志。 4.5.2 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 4.5.3 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 4.5.4 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 4.5.5 贮存扬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 GHZBl 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 I 类、Ⅱ类功能区和 GB 3095 中规定的环 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 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4.1.2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4.2 焚烧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4.3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4.3.1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 1

(环境管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管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概要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84—2001代替GWKB2—199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 incineration2001-11-12发布2002-01-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完整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2001

(完整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25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_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80521修改

25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_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80521修改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 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编制组二〇一八年三月目次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编制过程 (1)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2)2.1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2.2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4)2.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5)2.4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 (6)2.5现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7)3 国内外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情况 (8)3.1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8)3.2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要求 (11)3.3国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13)3.4国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16)3.5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总体评估 (18)3.6国内危险废物焚烧设备应用状况 (21)3.7国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2)3.8国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排放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 (25)4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29)4.1基本原则 (29)4.2技术路线 (29)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1)5.1标准适用范围 (31)5.2标准结构框架 (32)5.3术语和定义 (33)5.4选址要求 (35)5.5技术要求 (35)5.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6)5.7运行要求 (41)5.8监测要求 (41)5.9标准的实施 (45)6 与国内外同类标准的水平对比和分析 (45)6.1与国外危险废物焚烧烟气排放标准对比分析 (45)6.2修订前后的标准比较 (48)7 实施标准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实施方案建议 (51)7.1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51)7.2标准实施建议 (73)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74)8.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环境效益分析 (74)8.2二噁英达标排放的技术经济分析 (74)9开题论证及第一次标准征求意见和汇总处理情况 (8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 (85)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调研的函 (10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下达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修订工作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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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Wi-Wo)/Wi×100%
式中:Wi--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
Wo--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
3.11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二恶英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技术要求
4.1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4.1.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4.2焚烧物的要求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4.3焚烧炉排气筒高度4.3.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
5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3.8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100%
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02和CO的浓度。
3.10焚毁去除率(DRE)
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时间(s)
燃烧效率(%)
焚毁去除率(%)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废物类型
危险废物
≥1100
≥2.0
≥99.9
≥99.99
<5
多氯联笨
≥1200
≥2.0
≥99.9
≥99.9999
<5
医院临床废物
≥850
≥1.0
≥99.9
≥99.99
<5
4.4.2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因为6%~10%(干气)。4.4.3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4.4.4焚烧炉必须有尾气进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4.5危险废物的贮存4.5.1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GB15562.2的专用标志。4.5.2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4.5.3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4.5.4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4.5.5贮存扬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3术语
3.1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
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表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焚烧量(kg/h)
废物类型
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
≤300
医院临床废物
20
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25
300~2000
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35
2000~2500
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45
≥2500
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50
4.3.2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4.3.3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因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采多筒集合式排放。4.3.4焚烧炉排气筒因按GB/T16157的要求,设制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采样和测量的设施。4.4焚烧炉的技术指标4.4.1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2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HZBl-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l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一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6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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