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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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1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2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3级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4级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级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附录内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附录内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附录内容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一级伤残: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终身完全丧失的,无法从事任何工作或日常生活自理。

2. 二级伤残: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重大丧失或丧失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无法从事原有工作,但能够从事其他工种的职业;(二)能够从事原有工作或其他工种职业,但需付加额外努力;(三)生活自理能力受限。

3. 三级伤残: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部分丧失的,已确诊伤残程度达到三级伤残的相对比例。

二、伤残评定具体项目(一)生活自理能力评定1. 一级伤残:完全失能,无法自主完成任何日常生活自理活动。

2. 二级伤残:部分失能,能够在特定条件下自主完成日常生活自理活动。

3. 三级伤残:生活自理能力有限,需要帮助或辅助器具完成日常生活自理活动。

(二)听力评定1. 一级伤残:全聋。

2. 二级伤残:重度听力丧失,处于丧失语言的状态。

3. 三级伤残:中度听力丧失,有听语音的能力。

(三)视力评定1. 一级伤残:双眼失明。

2. 二级伤残:一眼失明,一眼低视力(低于0.1)或双眼视力低于0.1,视野较狭窄。

3. 三级伤残:视力低于0.3,且低于0.1,视力有明显障碍。

(四)言语评定1. 一级伤残:完全失语。

2. 二级伤残:丧失基本语言能力,无法与他人进行正常交流。

3. 三级伤残:语言表达有障碍,需要他人协助理解。

(五)肢体功能评定1. 一级伤残:上下肢或全部肢体完全丧失。

2. 二级伤残:上下肢或部分肢体丧失功能,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3. 三级伤残:肢体功能受限,但能保持基本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

三、伤残评定证明文件1. 医疗机构鉴定意见书。

2. 与伤残相关的病历资料。

3. 相关的残疾人评定证明。

4. 各种检查报告、化验单等。

5. 其他与伤残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请注意,本附录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伤残评定标准以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保险这东西,就像是咱们生活中的一把保护伞,遇到风雨的时候,它能帮我们遮风挡雨,让我们心里踏实。

今天咱就来聊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这个话题,看看这个“伞”是怎么为我们遮风挡雨的。

咱们得明白什么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在给咱们投保人身保险的时候,会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评定咱们在意外伤害后所能获得的伤残赔偿。

这个标准呢,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这个标准是根据什么来制定的呢?其实,这个标准是根据人体的生理结构和功能特点来制定的。

比如说,咱们的眼睛、耳朵、手、脚等器官,它们在受到损伤后,所能恢复的程度是不同的。

这个标准就是根据这些因素来划分伤残等级的。

有了这个标准,保险公司在给咱们投保的时候,就能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我们能够获得的伤残赔偿金额。

这样一来,我们在遇到意外伤害的时候,就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减轻我们的经济负担。

这个标准具体是怎么划分伤残等级的呢?这里头可有学问了。

这个标准分为一至十级,每一级都有相应的伤残程度和赔偿金额。

具体的划分是这样的:一级伤残表示伤残程度最重,赔偿金额最高;二级伤残表示伤残程度次之,赔偿金额次之;以此类推,直到十级伤残,表示伤残程度最轻,赔偿金额最低。

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身体机能认识的不断提高,这个标准也会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就好比咱们的生活一样,总是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

这个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是怎么运用的呢?其实,保险公司在给我们理赔的时候,会根据我们所投保的保险种类和伤残等级来确定我们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

比如说,我们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险,结果在意外事故中被认定为二级伤残,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按照二级伤残的标准来给我们发放赔偿金。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为我们在遭遇意外伤害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有了这个标准,我们就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让保险公司为我们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赔偿。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注:①视力和视野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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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意识功能障碍..................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视功能障碍....................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眼睑结构损伤..................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听功能障碍....................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鼻的结构损伤..................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错误!未定义书签。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脾结构损伤....................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肺的结构损伤..................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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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1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2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3级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4级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级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目录前言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3)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3)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3)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3)1.3 意识功能障碍 (4)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4)2.2 视功能障碍 (4)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5)2.4 眼睑结构损伤 (5)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5)2.6 听功能障碍 (6)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6)3.1 鼻的结构损伤 (6)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6)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6)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7)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7)4.2 脾结构损伤 (7)4.3 肺的结构损伤 (7)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7)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7)5.2 肠的结构损伤 (8)5.3 胃结构损伤 (8)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8)5.5 肝结构损伤 (8)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8)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9)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9)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9)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10)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0)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10)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1)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1)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2)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12)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3)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3)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4)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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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1级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1级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伤残的程度进行评定的一套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评定依据,以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有资格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以下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一览表,供大家参考。

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分类。

1. 一级伤残,身体功能完全丧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2. 二级伤残,身体功能部分丧失,但仍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3. 三级伤残,身体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4. 四级伤残,轻微的身体功能损伤,对日常生活影响不大。

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具体内容。

1. 肢体伤残评定标准。

a. 上肢伤残,包括手指、手掌、手腕、前臂、肘部、上臂等部位的伤残。

b. 下肢伤残,包括脚趾、脚掌、踝部、小腿、膝盖、大腿等部位的伤残。

2. 视觉伤残评定标准。

a. 单眼视力伤残,包括单眼失明、视力丧失等情况。

b. 双眼视力伤残,包括双眼失明、双眼视力丧失等情况。

3. 听力伤残评定标准。

a. 单耳听力伤残,包括单耳失聪、听力丧失等情况。

b. 双耳听力伤残,包括双耳失聪、听力丧失等情况。

4. 言语伤残评定标准。

a. 言语能力丧失,包括失语、言语障碍等情况。

5. 其他伤残评定标准。

a. 智力伤残,包括智力丧失、智力障碍等情况。

b. 精神伤残,包括精神疾病、精神障碍等情况。

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各类意外伤害和疾病导致的伤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工伤、疾病、意外伤害等。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这些标准对被保险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保险赔偿条件。

四、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重要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合理、公正地评定被保险人的伤残情况,有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防止恶意索赔和虚假理赔。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依据明确的评定标准,可以更加公正地获得保险赔偿,保障自身权益。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1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2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3级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4级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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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人身保险 伤残标准

人身保险 伤残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标准人身保险伤残标准是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程度进行评估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伤残程度被划分为十级,从最重的第一级到最轻的第十级。

以下是人身保险伤残标准的具体内容: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脑膜的结构损伤-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障碍-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眼睑结构损伤-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鼻的结构损伤- 口腔的结构损伤-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脾结构损伤- 肺的结构损伤-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肠的结构损伤- 胃结构损伤-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伤残程度每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内部伤残评定标准,并结合国家制定的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估。

具体评定过程应由专业医生和相关机构进行。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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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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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1.2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视功能障碍
注:①视力和视野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
3
3.1鼻的结构损伤
3.2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4.2
4.3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5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5.3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肝结构损伤
6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

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7.5
注: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7.8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
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
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
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

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
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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