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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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口 宋国君 何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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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
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空气质量成为了公众关注的重要问题。
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工业化进程加快,导致大量的污染物排放,使得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下降。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保护环境健康,制定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势在必行。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制定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的主要目标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使之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保护居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2 原则•科学合理:制定规划需要密切结合城市实际情况,依据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措施,全面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包括减少污染源、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等。
•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促进城市居民对于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关注和参与度。
•持续改善:规划建设后,不断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措施,保持城市空气环境的持续改善。
3. 规划内容3.1 污染源控制措施•工业污染源: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并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
•交通污染源: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加强对老旧车辆的淘汰和限行管理,完善公共交通网络,鼓励居民减少使用私家车。
•建筑施工污染源:加强对建筑施工污染源的管理,推广绿色建筑,推动施工工地粉尘、噪音等污染物的减排。
•农村污染源:加强农村环境管理,推广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技术,减少农村废弃物的焚烧行为。
3.2 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城市空气环境监测网络,对主要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利用大数据和技术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定期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向公众公开。
3.3 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环境治理设施的建设力度,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设施、废气治理设备等。
优化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规划,提高环境治理设施的覆盖率,确保城市环境污染物得到有效治理。
3.4 公众教育与参与开展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
范 运 行 ,确 保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数 据 客 观 、 准 确 、真 实 ,环 境 保 护 部 3月 1日发 布 了 《国 程 序 、 内容 、 时 限 和 其 他 要 求 ,适 用 于 标 家环 境空 气质 量监测 网城 市站 运行 管理 实 施细则 ( 试行 ) 》和 《国家环境 空气质 量监 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 测 网 城 市 站 自 动 监 测 仪 器 关 键 技 术 参 数 管 试行 ) 》 。《 细 则 》明确 了环境保 护 环境保 护部 印发 《 国家 环境保 护 “ 十三 理规 定 ( 部负 责组 织 及管理 国 家城市 站 ,国家城 市 五”环境 与健康工作规划 》 站 点位 的增加 、变更 和 撤销 等需 经环境 保 2月 2 3日,环境 保 护部 印 发 《 国家 环 护部 审批 ;监测 总站 负 责国 家城市 站 的技 境保 护 “ 十 三 五”环 境与 健康 工作 规 划 》 。 术 管理和 运 行考核 ;地 方环 境保 护部 门负 《 规 划 》坚 持 问题 导 向 , 突 出 战 略 性 、实 用 责 国家城 市站 运行所 必 需 的基础 条件 保 障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规 划 目标 为 : 掌 握 我 国 重 工 作 ,不 再 参 与 数 据 的 生 产 和 审 核 。 国 家 点 地 区 、重 点 行 业 主 要 污 染 物 人 群 暴 露 水 城 市站 环境 质量 监测 系统仪 器设 备关 键技 平 和健 康影 响基 本情 况 ,建 立 环境 与健康 术 参数 的 管理 遵循 《 规 定 》要求 ,由监测 监 测 、调 查和 风 险 评 估制 度 及 标准 体 系 , 总 站组织验 收。《 细则 》明确规定 未经 中国 增 强 科 技 支 撑 能 力 ,创 新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 环境 监测总站 同意 , 不得 将国家城市站数据 提 升 环 境 决 策 水 平 , 壮 大 工 作 队 伍 , 推 动 提 供 给任 何第 三 方 , 不 得利 用 国家 城 市站 公 众积极参与 并支持 环境与健 康工作 。《 规 数 据 、档 案 或 有 关 资 料 对 外 开 展 技 术 交 流 、 划 》规 定 了 5个 方 面 的重 点任 务 ,包 括 推进 科学研究 、业 务联系 、数据交换 等。 调 查和 监测 ,强化 技 术支 撑 ,加 大科 研力 度 ,加快 制 度建 设 ,加 强 宣传 教育 等 。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印发 《 关于 加强生态修 保 障规划 目标的 实现 ,《 规划 》从加 强组织 境 基 础 类 标 准 和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类 标 准 。 办 法 规 定 了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的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篇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本评价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包括小时、日、月、季度和年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2007-04)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技术规定(修订中)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3.1 达标与超标污染物浓度小于(或等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相应各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即为达标;污染物浓度大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相应各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即为超标;3.2 超标率超标率=超标日(小时)数/参与评价的有效日(小时)数3.3 超标倍数超标倍数=(污染物浓度-相应的国家二级标准)/相应的国家二级标准4. 评价因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总悬浮颗粒物(TSP )、铅(Pb)、苯并【a】芘、氟化物共10项。
4.1自动监测因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和氮氧化物(NOX)。
4.2手动监测监测因子总悬浮颗粒物(TSP)、铅(Pb)、苯并【a】芘和氟化物。
5、监测点位所有国家认证的点位必须监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三项污染物,每个城市在现有国家认证点位中至少选择两个点位监测其它七项指标,臭氧点位选取原则另行规定。
臭氧点位选取原则:(1)上风向和背景监测点。
这种监测点用来确定上风向O3及前体物的传输对本地区的影响,监测本地区的背景浓度。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4日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70号)精神,推动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为重点领域,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着力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着力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
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推进生态榆林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制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连带责任相结合。
排污者要按照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第三方治理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预定的具体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约定,建立相互制约、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榆政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蓝天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榆林市碧水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榆林市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6日榆林市蓝天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和《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22〕8号),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2年,持续巩固“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榆林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完成省、市下达的优良天数比率、PM2.5平均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任务;力争各县市区、园区空气质量指标全面达标;做好省十七运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二、重点工作(一)突出重点,着力打好三场攻坚战。
1.全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
聚焦颗粒物(PM10和PM2.5)污染,以春季(3月-5月)和秋冬季(10月-次年3月)为重点时段,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攻坚行动,减少污染天气发生频次、降低污染程度;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开展传统产业聚集区综合整治;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排放深度治理,强化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优化能源供给结构,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扎实做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坚持联防联控,强化区域协作机制,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建立健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体系,科学应对污染天气;建立省十七运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
榆林市部分环境规划
目录第一节第1条.榆林地区生态环境的现状特点1.1 自然生态环境脆弱1.2荒漠化与水土流失第二节中心城区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第1条总体目标第2条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第3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4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第5条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第6条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第7条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第8条声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第9条固体废弃物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第10条污水工程第11条雨水工程第12条再生水利用第一节第一条.榆林地区生态环境的现状特点1.1 自然生态环境脆弱榆林地区位于我国东部季风气候区和西北干旱气候区的过渡带, 黄土高源与毛乌素沙漠的过渡带, 草原与荒漠的过渡带, 生态环境脆弱, 属于典型的生态脆弱带。
表现在地表组成物质上, 以松散物质为主, 北部沙质荒漠化区地表是砂及粉沙, 南部黄土丘陵沟壑区为黄土, 无论是砂及粉沙, 还是黄土, 地表结构疏松易遭受风蚀和水蚀, 易引起水土流失。
表现在气候上, 气温低, 降水少而集中,大风、沙暴多, 冬季少雪而干燥, 春季多大风。
表现在植被上, 该地区从南向北, 由草原植被向荒漠植被过渡。
植被稀疏低矮, 植物群落结构简单, 种群贫乏, 野生动物减少, 生物多样性降低。
1.2荒漠化与水土流失该区沙质荒漠化地区占区内面积的3617 % , 以沙丘为主, 分布着固定、半固定和流动沙丘。
近150 年来, 沙质荒漠化土地向长城以南扩展了35km , 流沙越过榆林城南40km 的鱼河堡和上盐湾。
荒漠化是榆林市最主要的环境问题。
在黄土丘陵沟壑区水土流失严重, 沟道密度超过4kmPkm2 。
第二节中心城区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第1条总体目标规划2015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十五”末减少10%以上,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循环经济系统建设初见成效,初步实现生态良性循环的目标。
规划2020 年,建成国家生态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工业污染得到全面控制,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目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榆政办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对各县区政府和承担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市直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年度削减计划和完成措施,落实考核奖惩。
第五条市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履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统一管理,拟定污染减排规划、计划,建立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并抓好监督实施。
发改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加快推进两厂(场)建设,按期完成重点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任务。
住建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生活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削减生活污染物排放。
工信部门负责落后产能、工艺的淘汰,按年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粘土砖厂、小石灰窑、小水泥、小冶炼、小化工、小电厂等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淘汰关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榆政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08〕14号)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榆林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执行的排放标准:在榆林市城区内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及《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大气环境的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政府鼓励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对在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建、规划、工商管理、煤炭、公安、劳动、技术监督、财政、文明办、城市管理、物价、监察、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榆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区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5 监测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7 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腕治霾(尘)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腕治霾(尘)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榆政办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腕治霾(尘)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铁腕治霾(尘)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4日榆林市铁腕治霾(尘)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一、工作目标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
2018年,榆林城区优良天数达到294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
其余各县市区优良天数平均值达到263天,较2017年增加18天;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42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工作任务1.按照全市布局,制定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工作方案,加大服务业扶持力度,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步伐。
(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充分释放电力行业产能,加强电网建设,大力推行“电化榆林”工程,通过电能替代减少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3.不断提高全市气化率,推行气化榆林二期工程,对有条件的乡镇逐步实施气化。
(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4.制定工作计划,通过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解决城市老旧社区、棚户区、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散煤燃烧问题,有效控制分散面源污染和小微污染源。
以居民家用散煤和中小型燃煤设施为重点,完成散煤削减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5.制定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推行燃煤集中供热站清洁化改造,完成60%的改造任务。
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联动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联动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榆政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联动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联动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陕政发〔2019〕4号)精神,结合榆林实际,现就建立联动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战略意义,突出聚焦各类污染防治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加大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坚决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榆林实现追赶超越、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检察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生态环境、公安、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应急管理、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门)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检察机关召集、各相关部门参与,就污染防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相互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专项工作。
对于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指导和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开展。
各相关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专题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参会人员范围。
(二)建立日常沟通联络机制。
检察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文件收发、信息交换、沟通协调、重大案件通报等具体工作,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精神,办理相关具体事(三)建立专项督查检察机制。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榆政办发〔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榆林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发展战略,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加快经济转变方式,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和《榆林市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林市人民政府设立“榆林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榆林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是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榆林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是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是本市在质量领域的最高政府性荣誉,是对企业质量管理取得卓越绩效的奖励。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授予在制造业、服务业实施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和单位。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坚持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原则上每届授予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不超过2个,提名奖的企业不超过3个。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榆林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相关文件,领导、协调、监督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提出、审议拟授奖企业名单。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7•【字号】榆政办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7日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榆林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近年来,我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煤烟型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相互耦合的污染现象日益突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已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环境问题。
为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陕政发〔2013〕54号)要求和榆林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让人民群众呼吸清洁的空气为目标,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统筹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统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配合,综合治理燃煤、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等空气污染,预防复合型污染,实现多类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大幅削减,使重点区域、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促进全市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加快推进“美丽榆林”建设提供可靠的环境质量保障。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5日榆树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均值控制在74μg/m3,全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达到267天以上,重污染天数控制在20天以内。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严格落实《长春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7年底前,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不高于2012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2.加快气源保障性工程建设。
加快推广风电、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地源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以实施“气化吉林”工程为抓手,不断提高天然气管网覆盖率、天然气气化率和工业用气量,减少煤炭、石油等传统高污染能源的使用量。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3.积极发展绿色建筑。
贯彻落实国家、省、长春市关于绿色建筑的行动方案和实施意见。
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榆树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2000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榆政办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2016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5日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2016年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陕政发〔2013〕54号)精神,结合《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6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6〕26号)安排,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依法依规治污,科学精准降尘,深化细化“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项措施,实现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改善。
(二)具体目标按照对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提高全年优良天数达标比例,榆林城区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得少于290天,各县城不得少于219天,神木县、府谷县不得少于197天,努力减少采暖期重度以上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
二、具体任务(一)继续拆除燃煤锅炉,减少燃煤消费总量1.持续削减燃煤消费总量。
进一步加大榆林城区禁烧烟煤范围255平方公里内的燃煤锅炉拆改力度,继续实施各县县城燃煤锅炉拆改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城区实施蓝天工程治理大气污染工作安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城区实施蓝天工程治理大气污染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12【实施日期】2007.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城区实施蓝天工程治理大气污染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城区实施“蓝天工程”治理大气污染工作安排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榆林城区实施“蓝天工程”治理大气污染工作安排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现城区“蓝天工程”治理大气污染工作目标,改善城区人居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进行城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开展“双创”工作为抓手,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执法力度,完善环境监管制度,举全市之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环境空气污染问题尽快得到有效改善。
二、工作目标从2007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城区禁烧烟煤、降低汽车尾气排放、控制建筑工地噪音粉尘污染和燃煤锅楼改造,全面实现城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炭、无烟煤、电等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95%以上,城区空气总悬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空气污染指数优于二级的天数达到292天以上,逐步实现天蓝、水绿、城靓,人居环境舒适优美。
三、工作步骤安排榆林市城区实施“蓝天工程”治理大气污染工作,从2007年8月10日起至2009年底结束,分三年完成。
具体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8月10日??9月20日)。
全面启动宣传活动,召开实施“蓝天工程”治理大气污染动员会议,对煤烟排放、锅炉整改、建筑工地粉尘污染等固定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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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协同共进,根据《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以下简称达标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纳入达标规划的项目评估和规划实施、项目调整和效果评估。
第三条达标规划是我市实施项目建设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规划实施动态评估工作,按有关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达标规划动态评估工作,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开展配合工作。
第五条动态评估周期为12个月,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动态调整项目清单编制,3月底前完成动态评估工作。
第六条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咨询机构,可承担达标规划动态评估工作,动态评估应采用符合榆林市实际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各类空气质量模型开展。
第七条项目有下列情形的,需纳入动态考核评估:
(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大气环境预测为一级评价的;
(二)项目实施对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八条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优先纳入达标规划:
(一)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榆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项目;
(二)属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三)属于榆林市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
(四)本企业、本系统已按最严格环保措施完成改造,实现最少排放的;
(五)执行最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工艺可行的;
(六)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的。
第九条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达标规划:
(一)属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中限制类的;
(二)未采纳最严格环保措施,本企业、本系统具备削减潜力,未进行改造的;
(三)环保管理滞后,多次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十条动态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在市级重点项目中筛选形成拟纳入达标规划项目清单。
拟纳入清单项目应当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稿编制,工艺和产品路线确定,基本具备开工条件。
(二)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是否满足榆林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是否满足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需要,是否采用最先进环保技术,是否执行最严格排放要求为原则,组织编制项目评审标准和规则。
(三)各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评审标准和规则提供申报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进入项目筛选库。
入库项目经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规划动态调整项目清单。
(四)达标规划评估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评估规划动态调整项目清单实施对达标规划实施的影响,出具动态评估报告。
动态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新纳入规划项目环境空气影响,规划项目实施对榆林市环境改善的影响,下一步管控要求和建议。
(五)达标规划动态评估报告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并征求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的项目建设规划应当与达标规划及其评估报告衔接,各县市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部门应当将达标规划及其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达标规划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估的过程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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