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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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8•【文号】农银发[1998]93号•【施行日期】1998.06.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8日农银发〔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提高全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统一全行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价,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

年初总行对各分行下达的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将作为综合考评的一部分进行考核,而不再单独进行考核。

望各分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为了提高中国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正确引导各分行的经营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强对各分行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考核和评价,综合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是中国农业银行强化管理、改善经营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全行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水平的提高。

实行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围绕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目标,通过对经营指标的考核和评价,引导经营行提高业务发展质量,提高人均效益,形成重管理、讲效益,降低风险、稳健经营的经营机制。

综合考评要坚持综合性、科学性、可比性和激励性的原则。

综合性原则是指指标体系要基本覆盖业务经营的主要方面,指标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全面反映各行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当年经营业绩和实际经营管理状况。

科学性原则是指考评指标要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合理确定,使综合考评结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贷款业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贷款发放、贷款管理到贷款收回各环节的贷款业务操作及管理人员。

第四条对于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理:(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奖金和责任目标津贴、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分:停职、免职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几种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处理第六条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一)贷款调查人员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未按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和开具信用证,下同)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信贷调查,未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2.未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未根据信用等级和贷款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

3.在对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未向审查岗提交调查报告,或提交的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调查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问题隐瞒不报。

4.对借款人不向贷款人提供规定资料、不符合贷款条件和贷款管理规定的贷款或不符合承兑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调查人在调查报告中未做说明。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1.19•【文号】农银发[1998]12号•【施行日期】1998.01.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的通知(1998年1月19日农银发〔199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拟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经全国分行行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效遏制大案要案,确保中国农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决定如下:一、强化法人授权管理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法人授权管理,是总行一级法人对全行实施系统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前提。

各级行特别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念,自觉维护中国农业银行整体利益和形象,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地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要不断完善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授权内容要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对融资业务、债券买卖、中介代理、外汇交易、票据结算等方面也要授权。

要提高法人授权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对授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上级行要把对下属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作为稽核和检查内容,发现越权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二、完善组织控制一是组织规模要适度。

按照经济区划和效益原则,控制分支机构的总量,调整分支机构的结构和布局。

二是实行部门制约。

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科学地设置各级行内部职能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4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4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21日农银发[20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规定》由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凡以前制度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总行将按照《规定》要求,系统修订全行信贷管理制度。

各行对现行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修订建议,于5月30日前报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关于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说明(略)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决策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内涵和原则(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是指规范农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的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有权决定人的行为,重点规范业务拓展、审批和贷后管理环节中有权决定人的行为。

(二)规范信贷决策行为,必须严格坚持按权限决策、按程序决策、按制度决策的原则。

二、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强化决策体制制约(三)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经营行要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设立客户部(或市场拓展部)和信贷管理部。

(四)客户部与信贷管理部职责。

客户部:直接面对客户,营销并管理银行信贷业务,其信贷职责是承担对客户的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

稽核处罚规章制度模板

稽核处罚规章制度模板

稽核处罚规章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稽核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处罚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对违反内部稽核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内部稽核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确保内部稽核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内部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稽核,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处罚规定第五条违反内部稽核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并记过处分:(一)不配合内部稽核工作,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归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财务报表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四)其他违反内部稽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记大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奖金:(一)故意编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者隐瞒重要财务信息;(二)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三)违反规定进行财务收支,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四)其他严重违反内部稽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扣发当月奖金及年终奖金:(一)内部稽核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二)内部稽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三)利用内部稽核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四)其他特别严重违反内部稽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内部稽核部门在查处违规行为时,有权查阅与违规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等,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说明。

第十条对被处罚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培训,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内部稽核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对被处罚人员,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追偿。

三、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12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12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农银发〔199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监察室)反馈。

附: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声誉,准确、恰当地惩处违纪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违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查处理,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违纪者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第四条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查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监察部门在案件审理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按照批准权限,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第七条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行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审批的案件。

第八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请本级监察部门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

第九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送的特别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十条审理本级监察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对其本级行领导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作出决定的案件。

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六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期酬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七条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业银行监察、纪检、稽核人员享受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业银行监察、纪检、稽核人员享受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业银行监察、纪检、稽核人员享
受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3.03.08
•【文号】农银发[1993]64号
•【施行日期】1993.07.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业银行监察、纪检、
稽核人员享受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
(农银发[1993]64号1993年3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学校:
根据监察部监人函[1992]9号文《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实行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的函》和人民银行人薪[1993]1号文《关于人民银行系统监察、纪检、稽核人员享受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农业银行系统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银行省分行及其以下专职监察、纪检、稽核人员享受外出办案(稽核)补贴,比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实行办案(稽核)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所需经费从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职工工资”账户中列支。

四、信用社参照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二000年二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业务经营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

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具有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稽核部门,各级行领导及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在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稽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越处理权限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监察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事项。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人事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人事管理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其它处理的事项。

其它处理分为下岗待聘、解聘、停职、免职、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等。

第七条移送应坚持准确、及时、规范、保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移送范围第八条在业务检查中,凡发现下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一,按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三)《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六)《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七)《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八)《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九)《中国农业银行枪支管理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一)《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中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三)《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内部稽核处理处罚规定

内部稽核处理处罚规定

内部稽核处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内部稽核工作,规范稽核处理、处罚行为,保证内部稽核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核处理、处罚规定,是指稽核室及稽核人员对稽核事项作出评价,出具稽核报告和稽核通报,对被稽核单位违反合同协议及公司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稽核人员在作出稽核处理、处罚决定时,应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做到有理有据、合理合规。

第四条稽核处理处罚是指对被稽核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合同约定及公司规定的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和制裁措施。

第五条稽核处理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批评、通报;(二)罚款;(三)责令限期改正;(四)收缴违规违纪所得;(五)移交公司纪检监察转司法机关处理;(六)依公司规定采取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第六条为强化合同意识,加大履约力度,严格合同执行,对违反公司规定、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当区别情况,按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一)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被稽核项目单位应承担继续履行义务,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免费修理、更换、重做等,同时应赔偿公司相关损失;(二)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被稽核项目单位应采取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处理措施,并可视情况终止合同,同时应赔偿公司相关损失;(三)对于被稽核项目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质次货劣、残损短少及达不到合同协议规定的性能指标等违规违约行为,除按照上述措施补救及赔偿损失外,扣缴违规违约所得,并处以违规问题金额20%-30%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1、对于基建工程类项目违规违约的,处以违规问题金额30%的罚款;2、对于设备物料等其他项目违规违约的,处以违规问题金额20%的罚款。

(四)对于工程或供货等项目延期,除按照上述措施补救及赔偿损失外,扣缴合同总价1%-20%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1、基建工程类项目延期的,每延期一天,处以合同总价1%的罚款,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10%;2、物料供应等其他项目延期的,每延期一天,处以合同总价1%的罚款,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20%。

稽核处罚规章制度内容有哪些

稽核处罚规章制度内容有哪些

稽核处罚规章制度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稽核工作,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稽核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稽核处罚的对象为公司内部员工及相关合作机构,违反公司制度规章的行为均应受到严格的处罚。

第三条对于下列违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应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 违反公司制度规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
2. 对稽核工作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相的;
3. 对稽核工作进行干扰或阻挠的;
4. 擅自销毁或篡改稽核资料的;
5.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四条稽核处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警告:口头或书面形式对违规人员进行警告;
2. 调岗:将违规人员的工作调整至其他岗位;
3. 降级:对严重违规人员进行降级处理;
4. 开除:对严重违规且情节严重的人员进行开除处理。

第五条处罚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定,公司将严格执行惩戒程序,确保处罚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六条违规人员可进行申诉,公司将组织专项委员会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稽核记录档案,对处罚行为进行归档存档,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

第八条本规章经公司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任何人均不得违反或绕过规章进行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九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稽核处罚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公司员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稽核工作的有效开展。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1.26•【文号】农银发[1998]21号•【施行日期】1998.0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1998年1月26日农银发〔1998〕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贷款业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贷款发放、贷款管理到贷款收回各环节的贷款业务操作及管理人员。

第四条对于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理:(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奖金和责任目标津贴、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分:停职、免职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几种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处理第六条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一)贷款调查人员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未按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和开具信用证,下同)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信贷调查,未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银发[1990]97号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银发[1990]97号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正文:----------------------------------------------------------------------------------------------------------------------------------------------------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1990年4月7日银发<1990>97号)第一条为加强结算管理,严肃结算纪律,维护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的业务机构和办理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其他银行的管理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向金融系统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四条对于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计扣赔偿金或赔款;(三)罚款;(四)罚息;(五)没收非法所得;(六)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单位违背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已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又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责令其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六条单位出租、出借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出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银行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罚款;银行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5/10000计收罚息。

第八条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银行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罚款。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稽核检查违规行为处罚细则(试行)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稽核检查违规行为处罚细则(试行)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稽核检查违规行为处罚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业务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促进全行员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银行规章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依据相关金融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结合《第二中心支行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储蓄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第二中心支行下达处罚意见书,对当事人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每人次最低罚款200元; 重复发生同类错误的,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按《第二中心支行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一)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超限额;(二)交接班时未作交接登记或交接记录不完整,责任不清;(三)违反规定调剂现金、储蓄重要空白凭证;(四)违反“实名制”规定办理开立储蓄账户,或开户审查不严;(五)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未按受理要求进行操作;(六)业务印章、个人名章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和移交;(七)违规使用柜员号、密码,违规使用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等;(八)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九)违反规定过户、支付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未造成严重后果;(十)违反规定办理挂失、解挂、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未造成严重后果;(十一)没有据实开立本外币存款证明书,未造成严重后果;(十二)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理财、国债、信托等业务的发售、兑付,未造成严重后果;(十三)未按规定办理个人结售汇、外币(外汇)资金划转、支取业务,未造成严重后果;(十四)未按规定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未造成严重后果;(十G五)未按规定进行本外币反洗钱工作的报告。

第三条储蓄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单位按《第二中心支行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对相关人员按《XX银行全员问责暂行管理办法》处理。

(一)挪用尾箱现金或客户资金;(二)虚开存单(折、卡);(三)擅自解冻司法机关及相关业务部门已经冻结的资金;(四)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未按规定操作,导致资金损失、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履行对各金融机构业务工作进行稽核的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金融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各级人民银行对各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稽核。

第三条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稽核:(一)执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二)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中央银行的各项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外汇计划和财务计划的情况;(四)资金营运及经济效益的情况;(五)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进行稽核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稽核或专项稽核。

第五条为了行使稽核职能,各级人民银行均需设立稽核机构,配备不同级别的稽核人员。

在各级行行长领导下进行稽核工作。

总行设稽核司,配备若干司局级、处级稽核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稽核处,配备若干处级、科级稽核员;各地、市、州、盟分行设稽核科,配备若干科级稽核员;各县(市)支行设稽核股,配备若干股级稽核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设副行长级总稽核。

第六条人民银行各级稽核人员,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颁发由总行统一印制的稽核证。

第七条人民银行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时有如下职权:(一)查阅被稽核单位的各种凭证、账薄和报表等资料;(二)检查被稽核单位的业务库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券证和代理发行库的发行基金,必要时可以先封后查;(三)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四)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积极配合稽核工作;建议有关单位对阻扰、拒绝和破坏稽核工作的人员追究责任;(五)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被稽核单位不正当业务活动的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81]农银计字第427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81.11.16【实施日期】198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的通知1981年11月16日(81)农银计字第427号中国农业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根据会计、出纳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总行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稽核制度发给你行,请转知所属行、处研究试行,并通知如下:一、建立稽核制度目的是促进全行人员树立制度观念,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抓好这项工作。

二、稽核制度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开始试行。

各级行应按稽核制度规定的条件,抓紧配备稽核员。

如因干部条件,一时不能配齐稽核员,也应先配备一两名骨干以老带新,把稽核工作先开展起来。

三、各分行在试行稽核制度时,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对稽核事项做出具体补充规定。

各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修改意见,请各分行收集整理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计、政策、法令和银行、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会计、出纳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实现四化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为了有效地进行稽核工作,目前先在县(市)支行(包括办事处,下同)的会计部门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稽核辅导基层处、所(包括营业部、室,下同)社认真执行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提高工作质量,维护资金财产安全。

第三条各级行的行长要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召开行务会议听取稽核工作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稽核工作的重点。

要保障稽核员的相对稳定,关心和帮助稽核员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行行长和会计负责人对本行稽核工作的开展应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行对稽核员的工作要认真考核。

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

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

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标准业务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发挥稽核部门在业务部门自律监管根底上的再监视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那么?、?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立的假设干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是实行“周期制〞,循环反复进展的一种稽核方式。

各级稽核部门每半年按照规定的稽核内容对指定的稽核对象全面稽核一次,并按照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定期上报稽核情况。

第三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的对象是系统内直接办理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和负责对其进展业务监管的上级主管部门。

稽核的内容主要是业务经营中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

第四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的管辖:(一)总行稽核部负责对总行直属经营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直属经营机构的稽核;(二)分行总稽核室负责对地市分行或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地市行)直属经营机构的稽核;(三)地市行总稽核室负责对城区经营机构和县支行直属经营机构的稽核;(四)地市行驻县支行稽核办公室(未设立派驻稽核机构的由地市行总稽核室)负责对基层经营机构的稽核。

根据工作需要,总行、分行、地市行稽核部门均可检查所辖各级经营机构,也可委托下一级稽核部门对本级管辖稽核对象进展稽核。

第五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的原那么:(一)要在首先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根底上进展稽核;(二)要在检查业务部门监管情况的根底上进展稽核;(三)要在核对账务总分相符的根底上进展稽核;(四)要在落实上次稽核整改意见的根底上进展稽核。

第六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分处理规定?进展处分处理。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可结合有关专项业务稽核一并进展。

第八条实施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时,可不事先通知被稽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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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中国农业银行所辖的单位和个人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1.责令限期纠正或建议停止部分业务;2.收缴违规所得;3.罚款;4.赔偿经济损失;5.通报批评;6.建议撤销荣誉称号;7.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8.建议调换和调离工作岗位;9.建议给予行政处分;10.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11.其他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处罚处理时必须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第六条未执行制度规定造成存款被骗支或被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支和被透支款及占用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并按被骗支、被透支金额的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蓄意让储户透支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条开具空头存单(折)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存单(折),处以每笔1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吸收存款不入账,搞账外经营的,责令立即纠正,收缴其全部违规所得,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搞虚假存款,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骗取荣誉和奖金的,没收所得奖金及收入,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条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办理存款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储蓄制度,不按时轧计、核对账务,造成账务差错的,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异地托收、查询、挂失的,未按规定办理冻结和解冻储户存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储户存款,侵占储户利息的,套取银行利息的,对责任人没收全部收入,处以1~5倍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储蓄事后监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ATM库门密码与钥匙没有按规定分人管理的,对责任人处以10~30元罚款。

第十六条清点ATM现金时,没有执行双人在场、交叉复核制度的,对责任人处以20~50元罚款。

第十七条ATM吞卡后处理不及时或登记不全的,对责任人处以20~50元罚款。

第三章对会计、出纳、联行、结算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第十八条不坚持执行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现金收付未换人复核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1000元罚款。

实行柜员制的按柜员制办理。

第十九条实行柜员制的处所未执行监控录像管理制度、内勤主任检查制度、密码制度的,柜员自行抹账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出入库不使用出入库票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3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未执行库款交接、钥匙两人分管、双线平行交接制度的,金库钥匙不随身携带的,管库员、出纳员因事离岗库箱不加锁的,查库期间出纳未验证、离岗、未复点的,对责任人每项处以30元罚款;丢失库房钥匙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设立会计、出纳有关登记簿及登记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兑换损伤券不符合兑换标准的,不加盖全、半额和经办员章的,没收的假币未加盖有关印章或未登记的,对责任人每张处以5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现金、印章、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不按规定入库的,出纳与会计未每日核对账款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库房调缴款管理规定,造成短库的,对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案件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出纳错款的,除按出纳制度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私自动用库款、金银、有价单证的,立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白条”抵库和票据抵库的,账款不符的,限期查明原因,对责任人责令限期追回全部款项和应承担的利息,并按私自动用金额的10%~100%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柜组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现金库存、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的,每漏查一次处以30元罚款;未严格执行有关交接制度的,每次处以30~5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不执行先记账后付款,先收款后记账,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造成透支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追回有关款项,每笔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未执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销号、作废、销毁制度和表外科目核算制度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账实不符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50~500元罚款,由此引发经济案件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结息、收息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错计、漏计利息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20~1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收回贷款本息和吸收存款,不按规定及时入账的,对责任人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且每笔不低于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不坚持按规定时间结账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30元罚款,两天以上的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开销户登记簿的,开户手续不全或超权审批的,账户变更、印鉴更换及销户等不按规定办理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受理的各种凭证、票据基本要素不全的,有刀刮、涂改、药水消蚀、超期、远期等不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使用账户和会计科目,影响会计核算正确性和真实性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会计账务核算发生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和各种会计报表之间不相符、不衔接的,未执行账务核对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及时调整贷款形态的,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第四十条会计档案未按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归档、销毁、调出、调入、调阅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制度的,注销和报废手续不齐全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泄密、丢失或被盗用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第四十二条违背结算纪律,积压结算凭证、联行报单等,未能及时入账的,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汇票、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或不按日更换业务章日期对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联行报单错押、错行号、漏章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丢失联行信件、电报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结算赔偿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0~10000元罚款;签发假汇票、假汇款单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罚款,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不及时按规定场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对责任人处以20~100元罚款;造成款项错解的,存在违规挂账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不规范的,对空头、印鉴不符的支票不按规定罚款的,提入票据没有对方票据交换专用章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30~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内部凭证使用不合规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允许单位和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卡、银行卡超限额套取现金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账户存款不足,未纳入规定科目核算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四章对电脑操作违规的处罚处理第五十二条中心机房工作人员不严格遵守机房管理规定的,无关人员进出机房不加控制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运行中心系统员、操作员和应用开发人员职责不分,相互缺乏制约的,应用程序修改、拷贝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营业网点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的,操作员未实行一人一码的,操作员相互借用、共用密码的,操作员离岗不及时在机器上签退的,密码未按规定定期更换的,操作员变动不立即删除代码的,业务主管将较高权限下放给一般操作员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后果严重或造成经济案件的,加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支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擅自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随意将系统管理权限下放基层网点人员掌握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未按规定执行系统开启或关闭操作的,日终处理不规范的,未按规定进行错账冲正和特殊日业务处理的,未按规定每日进行事后监督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对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资料未执行备份制度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和磁带、磁盘等磁性档案未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的,对单位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非操作人员擅自上机操作或在电脑业务系统上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五章对计划、资金、利率管理违规的处罚处理第五十九条突破贷款计划和专项贷款指令性计划的,对单位按照违规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罚款直至收回,并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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