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标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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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标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

在学习了MBA关于招投标的知识后,我对招标投标都有了一定的概念和了解,对其涉及到的三法一条例也有了初步的认识。由于个人工作中的合作单位曾涉及到招投标,我又进一步与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探讨,结合其实际工作流程、融以黄老师的课程知识,浅谈一下在招标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通过对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试图解决或避免的方式。

在通常参与招标的项目中,经过了前期的客户拜访,技术交流,确定了项目的技术要求和相应规格,客户说上会讨论后就可以确定了,这时项目就开始进入招标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究竟哪些地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或者是操作性较强的,我大概列举了以下几点:

1、如何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在实际的项目中,我们做的事情往往是搞定技术型客户,把我们的技术指标写入招标文件中。但是选择什么招标方式我们全部交给客户让他们来定。虽然说招标公司会听客户的,但是如果一旦招标方式选择不恰当,如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地方选择了公开招标,这个结果有可能就是客户也无法控制招标结果。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和客户一起选择合适招标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各种招标方式的

前提条件作了明确定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详细阐述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对应的招标方式。而在这些方式中和公开招标的一个最大区别点在于,公开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无法确定,而其他的招标方式只要三家供应商即可。而两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均没有对供应商做出明确的解释,这个供应商既可以理解为产品的生产厂家,也可以理解为集成商。

所以在运作项目的时候能不采用公开招标的尽量不要采用,因为不确定的投标人回来带很对不确定的因素。我们最好圈定竞争范围,在有限的范围中招标。

2、如何合理的限制潜在投标人

在一般的标书中在比较招标公告之后就是投标人须知这个部分。而这个部分中也是比较适合埋放地雷的。在大部分的标书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要求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这个表项中列出,比如注册资金要求,认证要求等。这个表项中的要求是一个总体上的要求。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的详细说明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后面的总则中加以补充或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从以上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来制定一些参与门槛的。这点也是各个供应商大肆利用的一点。在设置门槛的时候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理有据,否则很有可能被质疑。虽然可以利用一些小手段将被质疑的可能性降低,但是不排除有被投诉的可能性。所以在设置门槛的时候就要考虑清楚如何去设置门槛。例如一个100万的项目要求注册资金是1000万,这个门槛就不合理了。虽然注册资金1000万可以将竞争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从法律角度上讲就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至潜在投标人。合理的做法是项目金额有多大,要求注册资金大于这个金额,但小于这个金额的三倍之间的一个值就可以了。比如100万左右的项目要求注册资金200万左右就比较合适了。

对于如何判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条例》中有明确的定义。《条例》第二十六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二)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三)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五)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

的证明材料的;(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七)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3、如何利用招标文件澄清时间

招标文件的澄清时间限制是一个普遍关心,而且会经常遇到的问题。一般代理商给你个技术要求让你修改,然后他拿去放进标书里面。等我们做完了,给他了,然后就没有下文了,过一段时间一打听,这个项目是谁谁谁中标了。

这种情况是相当的常见,那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状况的呢?是代理商的关系不够深修改不了标书,还是其他原因呢?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如何对这一点进行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从法律意义上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天以前招标方可以对招标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注意一定是必要的澄清或者是修改。在制作招标文件的时候,参与制定的供应商已经把可能的退路都想好了,所以除非能够找到比原来的理由更站得住脚的理由,否则招标文件不会轻易地被修改。所以不要轻信代理商能够改标书的话,标书是一个有法律

约束的文件,任何修改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诸如上面例子中的情况,如果过两天都要投标了,这个时候发生改标书的情况的几率已经是很低的了。

当然为了更加的规范招标行为,减少一些确实因为不合理的要求没有被去掉而导致部分潜在投标人无法投标的情况。在《条例》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但是目前《条例》还没有正式的实施,还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4、如何规避投标保证金中的陷阱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是在目前的各项法律中对投标保证金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所以目前的项目中投标保证金都是由招标方自行规定。一般来说会有三种写法。

第一种:本项目投标保证金XXX万。这种写法对大家都有好处。一般来说投标保证金为项目金额的2%左右。通过这这种写法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大概预估出项目的标底。

第二种: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低于投标报价的2%。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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