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房地产经纪人考试.doc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自考大纲综合能力-第七章 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不动产登记第一节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一、不动产范围和物权种类(一)不动产范围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土地一般是指宗地,是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海域一般是指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房屋是指有固定基础、固定界线且定界线有独立使用价值,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二)不动产物权种类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的支配、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不动产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不动产担保物权主要是抵押权。
二、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范围(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二)不动产登记的范围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一)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物权(二)维护交易安全(三)利于国家对不动产进行管理、征收赋税和进行宏观调控四、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物权法》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的行为:1)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五、不动产物权生效时间(一)法定生效: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对我国《物权法》关于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之规定的评析与建议
“ 有规 定 ” 另 主要就 是指 本 章第 三 节 规定 的物权 设 条 所指 的“ 继 承人 死 亡 ” 包 括 事 实 死 亡 , 老 被 既 如
第 2 8 第 1和第 2项 规定 的权 利 之 一 的判 决 , 6 4条 裁委 员 会的法律 文 书或者人 民政府 的征收决 定 等 , 必须进 行登记 。 … ( 28 ” 第 64条第 1 为 :设 定 所 项 “ 导致 物权 设立 、 变更 、 转让或 者 消灭 的 , 自法 律 文书 有权转 移或 者共有 的 契约 。 第 2项为 :设 定 或 变 ” “ 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更用益 权 或 使 用 权 的 契 约 或 者 转 移 用 益 权 的 契 该 条是 关 于 物权 变 动 的特殊 规 定 中的第 一 种 约 。 ) ” 情 况 。对 于其 特 殊 性 而 言 , 物权 法》 9条 和 第 《 第 1 2 因继 承 、 . 受遗 赠取 得物 权 2 3条 则分别 是对 不动产 物权 和动 产物 权 变 动 的普 我 国《 物权 法 》 2 第 9条规定 : 因继 承或 者 受遗
7 3
问题 上 , 多 国 家 或 地 区都 对 此 作 了类 似 的规 许 外 一个 人或 数 人 ( 承 人 ) ”3以及 《 大 利 民法 定 。例 如《 士 民法 典》 6 6条 第 2款 : 取得 人 继 。L 意 瑞 第 5 “
立、 变更 、 转让 或者 消灭 的一些 特殊情 况 , 主要是 死 、 即 病死 , 也包括 宣告 死亡 。须 注意 的是 , 是宣 如果
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以及第 9 告 死亡 , 死亡 的时 间 以判 决生 效 的时 间 为准 。 条本 身第 2款所规定的: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 自 然 继 承是导 致物权 变动 的一个 重要 方式 , 除我 国
【司考】考点物权变动之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星考点)
基本概念1.形成诉权:与单纯形成权互为相对关系,指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的形成权。
2.单纯形成权:行使人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3.原始取得:不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如劳动生产、孳息、先占、征收、添附和善意取得等。
4.继受取得: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如合同、继承等。
5.确认判决: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法院对处于争议状态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归属作出的确定。
6.继承回复请求权: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
7.添附: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附合: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9.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融合。
10.加工: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11.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12.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13.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14.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
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重点考点详解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添附(加工、附合、混合),无主动产的先占,征收、没收、强制执行,取得孳息,善意取得。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简答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房屋登记官题目
房屋登记官出题系统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单项选择题:1、一方只只承享有权利,另一方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是(B)。
P7A买卖法律关系,B抵押法律关系,C出租法律关系,D抚养赡养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中,买卖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B)。
P8A买卖的商品,B交付买卖标的物的行为,C买卖的标的物,D买入方3、担保物权包括(C)。
P54A抵押权、地役权、留置权,B抵押权、居住权、质权,C留置权、抵押权、质权,D抵押权、租赁权、质权4、所有权的权能是(C)。
P62A占有、使用、出租、处分,B占有、居住、租赁、买卖,C占有、使用、收益、处分,D占有、居住、租赁、处分5、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服务和管理的行业,它属于(C)。
P157A建筑业,B第二产业,C第三产业,D公用事业多项选择题: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ABE)。
p45A所有权,B用益物权,C质权,D留置权,E担保物权2、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包括的基本规则有(BE)。
P5A行动自由,B为自己的行为负责,C自由创设权利,D行为具有对抗性,E行为自由,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CDE)。
P7A法人,B社会团体,C其他组织,D自然人,E国家4、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AE)p8A立遗嘱的行为,B当事人死亡,C公证遗嘱,D继承人接受,E遗嘱人死亡,5、以下民事法律行为中属处分行为的有(ABCD)。
P10A转让房屋所有权,B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C债权人免除在无人的债务,D放弃房屋所有权,E监护人放弃监护权判断题:1、《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规定的上一级机关裁决;(错)P42、从物权的角度来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用益物权。
(错)P783、地役权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错)P60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经依法登记物权变动才发生效力。
(错)P605、宅基地使用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08讲_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的所有权特殊的交付方式
第08讲_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的所有权特殊的交付方式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转让、限制、负担等变动不是通过法律行为来进行的情况。
在普通的法律行为中,例如买卖合同、赠与、遗赠等,都是通过协议、意思表示等方式来确定物权的变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物权的变动却非基于法律行为。
一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因为物权的法定传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物权的不动产由不动产所有人的继承人继承。
这意味着,当不动产所有人去世时,其继承人自动继承不动产的所有权,而无需通过法律行为来转移物权。
这种情况下,物权的变动是自动进行的。
另一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因为物权的占有行为。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在占有者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取得物权。
例如,当一个人占有一座无主的土地,并符合法律对占有条件的要求时,他可以通过占有行为来取得对该土地的所有权,而无需进行买卖等法律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物权的流转程序。
它强调了物权的归属应以事实为准,而非仅仅依赖于法律行为的存在。
在一些情况下,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维护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减少繁琐的法律程序。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被用来确保不动产权益的转移与变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通过登记的方式,将不动产的权利状况、所有权归属等信息记录下来,并发给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书,以确保权利的公示、清晰和稳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确定和保护。
通过登记,不动产的权利状况被明确记录下来,不仅可以避免权利的模糊和争议,同时也能够确保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通过登记,买卖双方可以清晰地了解不动产的所有权和限制状况,从而避免因权益纠纷而导致的交易失败。
同时,不动产登记还可以减少不动产交易的弊端,比如防止假冒权利人等情况的发生。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房产经纪人考试—专业基础
第一章房地产和住宅考点1:房地产实物、权益和区位的含义(1)房地产实物的含义:是指房地产中看的见、摸得着的部分,例如,建筑外观、建筑结构、建筑设备、装饰装修等;(2)房地产权益的含义:是指房地产中无形的,不可触摸的部分,是依附在房地产实物上的权利义务;(3)房地产区位的含义:是指房地产的空间位置。
某种房地产的区位,是该房地产与其他房地产或事物在空间方位和距离上的关系,除了其他地理坐标位置或坐落、地址,还包括它与相关场所的距离,进出该房地产交通方便程度,以及该房地产的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
考点2:房地产的主要特性(1)不可移动:也称为位置固定性,即房地产的位置不能移动;(2)各不相同:也称为独一无二性、独特性、异质性、非同质性、个别性;(3)寿命长久:也称为耐久性、耐用性,即房地产经久耐用;(4)供给有限:土地的这种特性称为有限性、不可再生性,并造成了房屋特别是区位较好的房屋数量也有限,甚至使某些房地产成了稀缺商品;(5)价值较大:与一般商品相比,房地产不仅单价高,而且总价大。
从单价来看,目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的价格,低则几百元、几千元,高则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几十万元;(6)用途多样:也称为用途的竞争、转换及并存的可能性,主要是空地所具有的,土地上一旦建造了房屋,用途通常就被限定,一般较难改变,因为可能受到原有建筑结构等的限制而不能改变,或者改变的费用很高而不经济。
(7)相互影响:房地产因不可移动,其用途、建筑高度、建筑外观等状况通常会对周围的房地产产生较大而长久的影响;反过来,周围房地产的状况也会影响该房地产;(8)易受限制:房地产因相互影响、不可移动,且是各种生活、正常活动不可缺少的必需品或基础要素,关系环境景观、民生和经济社会稳定,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对房地产的利用、交易、价格、租金等有所限制,甚至是严格管制的;(9)难以变现:也称为流动性差;(10)保值增值:房地产因寿命长久、供给有限,以及随着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环境美化、人口增加等,其原有的价值通常可以得到保持,甚至不断增加。
物权名词解释 全
物权与物权法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的占有关系:物质资料在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掌握、控制、支配下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物的所有人基于其意思,将其所有物交他人优先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动产物权: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占有: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之事实。
本权: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
普通物权:由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或者物权法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较大的财产权。
物权变动--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2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这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所有权转让登记以后,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即使双方当事人支付了价款,交付了房屋,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相关考点】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B.乙C.丙D.丁[答疑编号3945080302]『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规则(1)登记地点。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司考民法名词解释
司考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房地产法规考试---非选择
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1、住房部分产权:答:是指城镇居民对按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房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可以继承。
2、房地产违法行为:答: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等等。
3、土地使用权:答: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
4、业主大会:答:业主大会是由物业内的业主组成,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人数较多时,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5、房地产交易:答:房地产交易是指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的活动。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转让的基本特征是权属的转移。
6、结构转换层:答: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7、封闭阳台:答: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
8、复式住宅:答: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以上的住宅,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高。
9、自然层:答:房屋的主要层次,即计入房屋总层数的各楼层。
10、夹层:答:亦称附层。
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11、房屋建筑面积:答: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12、房屋使用面积:答: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13、房屋的产权面积:答: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1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答: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15、面积测算:答: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动产一般为交付,在不动产各国立法例多采登记。
通过此种方法,物权变动可以被人们从外部察知,从而保护了交易的安全。
但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物权的变动还可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决定、继承或者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直接发生效力,而不必遵循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的一般公示方法,这必然可能损害到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尤其是涉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时更甚。
因此各国立法皆对此做了限制规定。
例如依照德国土地登记法的规
定,依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权利取得等,可不依登记而发生物权取得之效力,但物权人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瑞士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因先占、继承、征收、强制执行或者法院判决等情况取得不动产,可以不经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因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等而取得物权,以及定作人新建筑物之取得、因除斥期间完成时之典物听有权之取得、对于无主土地之国库取得以及因没收而取得等,皆可在登记之前取得物权,但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考虑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本法明确,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享有的物权,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举例说明,甲乙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原甲的房屋归乙所有,在判决生效之时,乙已经取得该房屋
的所有权,但尚未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乙将房屋转卖给丙,丙信赖乙出示的法院判决而与之交易,与此同时,甲将该房屋又转卖于丁,丁信赖的是登记簿上甲为听有权人的登记记录。
那么乙对丙的处分行为能否发生物权效力而由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呢?按照本条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尽管乙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也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但未经登浪,该处分行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丙只能要求乙负担违约责任要求返还价款等,房屋的所有权由丁取得。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