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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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具体配置标准(一)办公设备1.复印机:复印机(不含速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不含配件)最高限价35000元。

2.打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20%的标准配置。

激光和喷墨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针式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000元。

3.传真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4.一体机:单位如配备一体机,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或传真机,一体机A3幅面最高限价30000元,一体机A4幅面最高限价3500元。

5.照相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8%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6.摄像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

7.电视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8.投影仪: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0元。

9.计算机:台式计算机配置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配置,每台台式计算机最高限价6000元;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标准: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便携式计算机最高限价11000元。

(二)办公辅助设备1.办公家具:按在职干部相应级别配备,可在总额范围内合理配置。

局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5000元;每人一组沙发(一大两小)及一张茶几,每组沙发最高限价4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四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张床(含床垫),最高限价1500元。

处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3000元;每人两个单人沙发及一张茶几,每个沙发最高限价1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两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特殊情况需要配床的,按每张床(含床垫)配置,最高限价1000元。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具体配置标准(一)办公设备1.复印机:复印机(不含速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不含配件)最高限价35000元。

2.打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20%的标准配置。

激光和喷墨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针式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000元。

3.传真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4.一体机:单位如配备一体机,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或传真机,一体机A3幅面最高限价30000元,一体机A4幅面最高限价3500元。

5.照相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8%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6.摄像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

7.电视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8.投影仪: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0元。

9.计算机:台式计算机配置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配置,每台台式计算机最高限价6000元;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标准: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便携式计算机最高限价11000元。

(二)办公辅助设备1.办公家具:按在职干部相应级别配备,可在总额范围内合理配置。

局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5000元;每人一组沙发(一大两小)及一张茶几,每组沙发最高限价4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四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张床(含床垫),最高限价1500元。

处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3000元;每人两个单人沙发及一张茶几,每个沙发最高限价1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两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特殊情况需要配床的,按每张床(含床垫)配置,最高限价1000元。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一)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体系和资产配置体系,保障
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中共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
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各民主派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
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

第三条本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行政单位,满足办公
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
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是预算体系和资产配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
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
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
超出的数量,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具体价
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
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
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
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京财采购[2014]409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409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办公家具购置费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4-2015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采购定点供应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及协议执行有效期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采购定点中标供应商共85家(见附件)。

定点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预算单位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本次办公家具定点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适用范围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办公家具采购。

具体采购品目包括:木制综合类家具、金属桌椅及床类家具、金属柜类家具、金属架类家具、影剧院和公共区域家具。

三、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流程(一)预算单位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点击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点击“办公家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看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信息与中标产品详细内容,并与定点供应商商定办公家具采购品目、价格、安装运输等费用及售后服务条款。

(二)采购结束后,预算单位与供应商办理结算。

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办公家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家具购置费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并加盖印章,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办公家具费用报销凭证。

中央行政单位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中央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主要按以下列表划分:一、办公设备配置标准:1.电脑设备:根据人员数量配置一定数量的台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其中包括主机、显示屏、键盘、鼠标等配套设备。

2.打印设备:配置一定数量的打印机、扫描仪和复印机,以满足文件的打印、扫描和复印需求。

3.网络设备:配置路由器、交换机、无线AP等网络设备,实现内部办公网络的连接和无线网络的覆盖。

4.电话设备:配置一定数量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以满足通讯需求。

5.音视频设备:配置会议室音视频设备,包括投影仪、音响设备等,以支持会议和培训等活动。

6.安全设备:配置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安全设备,保障单位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1.办公桌:配置符合人体工学要求的办公桌,包括有足够面积的桌面和适合长时间工作的椅子。

2.文件柜:配置一定数量的文件柜,以存放和管理文件和资料。

3.会议桌椅:配置适合会议使用的桌椅,以满足开会和接待等需求。

4.接待台:配置符合接待工作需求的接待台,以方便接待来访人员。

5.休息区家具:配置舒适的沙发、茶几等休息区家具,提供员工休憩的场所。

6.书架和展示架:配置书架和展示架,以存放和展示相关书籍、文件和奖状等。

7.其他功能性家具:根据需要配置其他功能性家具,如印章台、文件车、白板等。

三、配置原则:1.符合工作需求: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要以满足行政单位工作需求为基础,合理安排数量和种类。

2.人性化设计:配置的设备和家具要符合人体工学要求,保障员工的舒适性和工作效率。

3.耐用性和可维护性:选择耐用、易于维护的设备和家具,以降低维修和更换的成本。

4.可扩展性:在配置设备和家具时要预留一定的扩展空间,以适应单位的发展和变化。

5.节能环保:选择节能、环保的设备和家具,推动单位的绿色办公。

以上是关于中央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及配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及配置标准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1〕17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益,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本着规范、高效、节俭、绿色环保的原则,我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对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主题词:财政资产配置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教科文司,市审计局。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8月5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日常办公设备配置依据本标准主要根据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价格,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按照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办公设备1.复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每台最高限价35000元。

复印机的配置价格不含配件。

2.打印机:打印机分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一体机。

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45%的标准控制总量。

其中: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一体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

(1)激光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0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元。

(2)喷墨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精心整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办公物资标准配置

办公物资标准配置

办公物资标准配置一、总则(一)目的规范公司办公物资的管理,明确各岗位员工办公物资配置标准,降低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分部、店面。

(三)分类及定义二、日常管理(一)管理原则归口管理、分级控制,统一采购、定期询价,事前审批、台账管理,费用分摊、勤俭节约。

(二)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三)预算管理办公物资采购的预算费用应列入公司《管理成本费用月度预算编制表》,并符合年度预算计划,超出预算部分不予申报,经公司各级负责人审批确认后初步纳入工作计划。

(四)计划申报1、办公设备的计划申报公司各部有办公设备的采购需求时,需填写《办公设备采购需求表》,经归口管理负责人、行政中心、综合部确认后统一将需求报采购物流部,由行政中心综合部、物流部共同对照资产管理查验是否有库存可调拨,再决定是否进行采购。

2、办公用品的计划申报公司各部门于每月末统计各部门次月办公用品需求,并进行估算,填制部门次月《办公用品采购清单》随附《办公用品月度盘点表》,经部门经理审核、中心总监批准后作为次月采购计划,于每月底28日前上报至公司综合部综合专员处。

当月临时需要增加采购计划外的办公文具时,需向综合部、物流部提出申请,严禁私自与供应商联系采购,一经发现不予报销。

3、办公家具的计划申报各部门有需求时,提前上报需求计划至行政中心综合部审批后,交由物流采购部进行采购。

(五)物资采购、出入库及日常管理:严格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三、办公物资的配置标准(一)配置原则:按需申请、节能减支(二)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1、电脑类设备的配置标准(附表一)2、其他办公设备、用品的配置标准(附表二)注:按需配置物资、实需超出配置标准的物资,均须另行申请,审批同意后再执行采购。

目前超出配置范围的部分将调拨回公司总部。

3、其他办公家具及工具用品的配置标准(附表三)4、办公易耗品配置(附表四)(1)基础配置:部门公用办公用品领用配置标准(部门5人为单位的配置)(2)个人办公用品消耗品的领用配置标准:3)岗位配备注:表格中如转岗或离职需移交的办公用品在表格中用“√”来标识。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模板】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模板】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模板】XX市XX区财政局文件东财发〔2012〕597号XX市XX区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益,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本着规范、高效、节俭、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部长令)文件精神,同时参照XX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结合XX区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部分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印发给你们。

上述两项标准以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求— 1 —为原则,与各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为各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及预算安排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下发的《XX市XX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东财发〔2010〕3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XX区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2.《东城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XX市XX区财政局2012年12月13日附件1:XX区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XX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 2 —二、日常办公设备范围本标准所指办公设备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交通运输、电子设备和家具,不含满足特殊需求的专业设备。

三、日常办公设备配置依据本标准主要根据区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价格,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

四、具体配置标准(一)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和数量严格按XX市和XX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规定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国管资[2009]221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管资〔2009〕22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第五条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1.台式计算机1台;2.打印机1台;3.电话机1部。

第六条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资产[2015]1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1.30【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129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对原《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1月30日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调剂、租赁、购置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国管资[2009]221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管资〔2009〕22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第五条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1.台式计算机1台;2.打印机1台;3.电话机1部。

第六条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具体配置标准(一)办公设备1.复印机:复印机(不含速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不含配件)最高限价35000元。

2.打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20%的标准配置。

激光和喷墨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针式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000元。

3.传真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4.一体机:单位如配备一体机,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或传真机,一体机A3幅面最高限价30000元,一体机A4幅面最高限价3500元。

5.照相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8%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6.摄像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

7.电视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8.投影仪: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0元。

9.计算机:台式计算机配置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配置,每台台式计算机最高限价6000元;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标准: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便携式计算机最高限价11000元。

(二)办公辅助设备1.办公家具:按在职干部相应级别配备,可在总额范围内合理配置。

局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5000元;每人一组沙发(一大两小)及一张茶几,每组沙发最高限价4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四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张床(含床垫),最高限价1500元。

处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3000元;每人两个单人沙发及一张茶几,每个沙发最高限价1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两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特殊情况需要配床的,按每张床(含床垫)配置,最高限价1000元。

公职人员办公设备、家具等配置标准

公职人员办公设备、家具等配置标准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中央行政单位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早已执行新的标准。

中央对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数量、价格、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标准更严更细!最新的中央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新标准,地方也要参照执行。

采购或者配置办公设备可要注意了,千万别超标。

(1)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室设备:电脑最少要用6年,台式的价格上限5000元通知要求,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5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7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通知还对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配置做了规定。

明确,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

复印机的价格上限为35,000元,并且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2)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中央行政单位能不能配置好点的办公家具,标准是什么,什么该配什么不该配,这次的规定都很明确。

司局级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45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1500元,书柜1人2组不能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30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800元,书柜1人1组不能超过12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另外,文件还明确提出,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3)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后是不是就可以马上更换了?最低使用年限是怎么确定的?通知明确,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坏了怎么办?通知要求,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达到使用年限就可以马上更换了?通知说,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申报设备及办理固定资产相关事宜时参照使用。

2.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试行)附件1: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市级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完善、调整和修订;负责对规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配置事项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负责对市级单位固定资产实施调剂。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资产的调入调出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协助市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

市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具体的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级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

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四)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所需资产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三)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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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
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具体配置标准
(一)办公设备
1.复印机:复印机(不含速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不含配件)最高限价35000元。

2.打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20%的标准配置。

激光和喷墨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针式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000元。

3.传真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4.一体机:单位如配备一体机,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或传真机,一体机A3幅面最高限价30000元,一体机A4幅面最高限价3500元。

5.照相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8%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6.摄像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

7.电视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8.投影仪: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0元。

9.计算机:台式计算机配置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配置,每台台式计算机最高限价6000元;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标准: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便携式计算机最高限价11000元。

(二)办公辅助设备
1.办公家具:按在职干部相应级别配备,可在总额范围内合理配置。

局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5000元;每人一组沙发(一大两小)及一张茶几,每组沙发最高限价4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四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张床(含床垫),最高限价1500元。

处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3000元;每人两个单人沙发及一张茶几,每个沙发最高限价1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两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特殊情况需
要配床的,按每张床(含床垫)配置,最高限价1000元。

科级及以下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2000元;每人一组文件柜,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

2.会议室桌椅:按会议室面积配备相应大小的会议桌,最高限价按桌面周长每延长米1500元;超过80平方米会议室配备会议条桌,每延长米最高限价700元。

会议室椅子每把最高限价500元。

3.会议室多媒体显示系统:确实需要配置多媒体显示系统的会议室,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配置。

4.空调:每房间按相应面积配置相应匹数空调,分体壁挂式空调最高限价3500元,分体柜式空调最高限价8000元。

(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车辆使用标准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847号)执行。

三、按照编制内实有人员在职人数计算达不到配置1台标准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1台相应的设备。

四、本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需配置标准。

在配置具有日常办公设备功能的专业性设备时,要相应减少日常办公设备的数量。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要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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