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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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文件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苏高企协〔2011〕22号关于公示江苏省2011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织专家审查等程序,现对江苏省2011年第二批760家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及异议时间公示时间自2011年11月8日起1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持有异议,附件:江苏省2011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序号序号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地区地区 1 南京新索奇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2 江苏普旭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 3 南京中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4 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 5 南京橙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6 江苏瑞倍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 7 南京一丹软件有限公司 南京 8 江苏金蝶软件有限公司 南京 9 南京芒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 10 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南京 11 南京蓝摩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12 南京银茂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 13 南京西尔特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 14 南京信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15 南京方瑞科技有限公司南京 16 南京国睿安泰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 17 南京俊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 18 南京理学工程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 19 江苏指南针导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 20 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 21 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 22 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23 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24 江苏先安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25江苏南极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26 南京北路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27 南京友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28 南京安顺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 南京29 南京熊猫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30 南京稳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31 江苏国密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32 江苏联宏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33 南京三大液压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34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35 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 南京36 南京迪威尔重型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37 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38 南京劳拉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39 南京华敏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40 南京欧姆龙海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41 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42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43 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44 南京东华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 南京45 南京凯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46 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47 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48 南京普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49 南京迈迪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南京50 九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51 南京郁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52 江苏新恒基重工有限公司 南京53 南京一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54 南京柯瑞特种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55 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56 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57 南京曙光硅烷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58 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59 江苏龙蟠石化有限公司 南京60 江苏枫叶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61 南京碳环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62 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63 艾德克斯电子(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64 南京卓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65 江苏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66 南京安能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67 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南京68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69 南京小桥流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70 南京赛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71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72 江苏新创光电通信有限公司 南京73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 南京74 南京普天网络有限公司 南京75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76 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77 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78 南京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南京79 南京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80 美国钻采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81 无锡引速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82 无锡中科方德软件有限公司 无锡83 无锡华润芯功率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84 江苏凯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85 无锡中太数据通信有限公司 无锡86 加利电子(无锡)有限公司 无锡87 无锡夏普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 无锡88 江苏森莱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89 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90 江阴索利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91 江阴市长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92 无锡市江益轴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93 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 无锡94 无锡市锡泵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95 无锡双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96 无锡羊尖迪达锁业有限公司 无锡97 博宇(无锡)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98 无锡英特帕普威孚液压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99 宜兴市灵谷塑料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100 无锡小天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无锡101 江阴克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102 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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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高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155 无锡凤凰画材有限公司 无锡156 江苏秋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157 江苏和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158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159 徐州赫思曼电子有限公司 徐州160 徐州大亚自动装备有限公司 徐州161 徐州巴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162 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163 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徐州164 江苏星星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165 江苏恒久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166 徐州圣邦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167 徐州凯莫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168 徐州市三原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徐州169 徐州翔跃电子有限公司 徐州170 徐州云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徐州171 徐州华夏电子有限公司 徐州172 徐州徐航压铸有限公司 徐州173 徐州胜海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174 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175 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 徐州176 江苏惠利隆塑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177 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178 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徐州179 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 徐州180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181 徐州市恒源电器有限公司 徐州182 常州神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83 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常州184 常州索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85 江苏启航开创软件有限公司 常州186 常州发创软件有限公司 常州187 常州远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88 常州瑞思杰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89 江苏今创安达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常州190 常州市新盛电器有限公司 常州191 常州华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92 常州网视领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93 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 常州194 常州苏云电气有限公司 常州195 常州市新墅机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196 常州贝斯塔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197 常州领航电子有限公司 常州198 常州市宏达机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199 常州市赛尔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常州200 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201 常州长浪齿轮箱有限公司 常州202 常州虎伯拉今创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203 常州市海力工具有限公司 常州204 常州市恒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205 常州汤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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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沙钢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461 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 苏州462 捷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63 摩根特种陶瓷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64 常熟市创新陶瓷有限公司 苏州465 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466 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 苏州467 英杰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468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469 苏州天山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470 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471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472 苏州嘉祥树脂有限公司 苏州473 达成包装制品(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74 苏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 苏州475 苏州俄邦工程塑胶有限公司 苏州476 苏州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77 江苏泰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78 苏州方林科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479 太阳油墨(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80 中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481 积水化成品(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82 苏州纳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483 苏州天加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484 常熟市恒信粘胶有限公司 苏州485 星光树脂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486 昆山市金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487 贝碧欧美术颜料(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488 昆山市张浦彩印厂苏州489 昆山海悦涂料有限公司 苏州。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的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技术转化、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国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地方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接受国家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认定工作制度,明确认定流程,加强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二)企业具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成果;(三)企业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成果转化能力;(四)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市场前景;(五)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认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四)认定机构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认定决定;(五)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认定机构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认定条件。

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认定条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认定工作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强化企业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本办法及《工作指引》主要开展下列工作:1、具体受理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负责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提交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或复审。

2、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具体承办组织召开认定会议的有关事宜。

3、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英)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英)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cognition ofHi-tech Enterprises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CLP Reference:2600/08.04.14PRC Reference:国科发火〔2008〕172号Promulgated:14 April 2008Effective:01 January 2008(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inistry of Finance and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pril 14 2008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2008。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于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四日印发,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Guo Ke Fa Huo[2008]No.172国科发火〔2008〕172号PART ONE: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for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support and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hi—tech enterprises.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Article 2: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Measures, the term “hi-tech enterprise” means a tax-resident enterprise registered in China (excluding Hong Kong,Macao and Taiwan) for at least one year that falls within the Hi-tech Sectors Supported by the State on a Priority Basis (see the Appendix), and conduct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applies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practically on an ongoing basis, with such achievements forming the core of the enterprise’s self—controll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at uses the same as the basis for carrying out its business activities.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1—(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称变更分类(一)简单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

(二)复杂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

跨省级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按新申报企业重新认定。

二、不同阶段企业更名工作程序(一)提交认定材料至公示前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组成)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更新后的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评审前完成。

省认定机构按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材料进行认定评审。

在此期间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二)进入公示至报送备案前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地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初审通过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具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将情况报告和企业变更申请材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工作应在公示结束前完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1.05.04•【文号】国科火字〔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2011年复审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名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详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二、复审工作(一)鉴于2008年认定工作启动时间较晚,为配合税收清缴时间进度,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由各地方认定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尽早开展复审工作。

(二)复审的条件、程序和组织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复审应与新认定分开不同批次进行公示、报备。

各地方报备的复审企业不超过三批,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复审报备工作。

(四)通过复审的企业必须在企业原认定证书到期前公示,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按复审公示时间计算,颁发重新编号的证书。

(五)2011年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名审批程序的,可进行复审。

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业,可以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企业按变更前名称(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名称变更申请书和认定申请书(复审)及相关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吉林科技厅)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吉林科技厅)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后, 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均取得了长足的进 展, 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新兴产业 发展、实现经济增长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有活 力的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经国务院批准, 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 联合发布。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 《重点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 [2008]362号)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由科技 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7月8日联合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解读 ——之条件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截止2007年底: 高新技术企业共56047家,其中高新区内约32347家 科技经费支出总额46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5.1 % 研究开发经费支出1995.4亿元,占全社会研究开发经 费支出的54.5 % 完成工业增加值22109.9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工业 增加值的20.6 %;实现利润6684.1亿元;上缴税额 4851.4亿元;出口创汇3683.5亿美元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和发展报告。 2、提出《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修订方案。 3、受理认定机构提交的重大争议,并向领导小组报 告。 4、受领导小组委托,检查全国高企认定工作及税收 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对高企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 的地区提出整改建议报领导小组,并负责落实领导 小 组的决议。 5、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认定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精品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精品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精品(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1—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52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52页)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2—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3—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4—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 / 68根据《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2 / 68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XX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3 / 68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XX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XX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4 / 68(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4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4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ﻫ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ﻫﻫ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ﻫ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ﻫﻫ国科发火〔2008〕172号ﻫ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ﻫ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ﻫ附件: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ﻫ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ﻫ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之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套共 篇

高新技术企业之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套共 篇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之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套共篇

高新技术企业之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套共篇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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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染,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重大疾病的基因治疗
用于恶性肿瘤、心血管疾病、神经性疾病的基因治疗及其关键技术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疾病基因治疗类产品,包括:恶性肿瘤、遗传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神经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等的基因治疗产品;基因治疗药物输送系统等。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前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同时废止。

备注小结:新《管理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术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获得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实际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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