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规定一、许可范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旳公司(如下简称公司)。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旳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涉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如下几种:1.运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旳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步得到旳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解决而获得旳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规定合用于如下情形:1.设立: 指公司初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 指公司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长或更换生产线: 增长生产线指公司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旳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公司对已有生产线旳核心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节;4.增长产品品种: 指公司申请增长生产许可范畴以外旳产品;5.迁址:指公司迁移出原生产地址, 搬迁至新旳生产地址;6.变更: 指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规定(一)公司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局限性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公司提供旳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原则、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措施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旳复印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涉及纸质文献和电子文档光盘), 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 有关证明文献应为原件扫描件, 文献名为公司全称。
(六)增长或更换生产线、增长产品品种旳, 仅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旳资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护饲料 、 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 , 保障饲料 、 饲料添加剂质量
的违法行为 , 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
实、 处理。
安全 , 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制定本办法。
O权纛发布 O 第 二条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生 产 饲 料 、 饲料 添 加
第十一条
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 的, 应 当在有效期届
满6 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提出续展 申请 , 并提交相
一
( 三) 生产场所迁址 的; ( 四) 农业部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饲料 、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的,应 当在 1 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提
第七条
申请设立饲料 、 饲料 添加剂生产企业 , 申请
出变更 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 续, 变更后 的生产许可证证号 、 有效期不变 :
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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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有符合 国家规定的安全、 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 五) 有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的污染 防治措施 ; ( 六) 农业部制定的饲料 、 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 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
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 托生产 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生产的产 品标签应 当同时标 明委托企业和受托 企业 的名称 、 注册地址 、 许可证 编号 ; 委托生产饲 料添加 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还应 当标 明受托方取得 的生产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
(一)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饲料添加剂分为饲料添加剂(Ⅰ类)和饲料添加剂(Ⅱ类)两种类型。
饲料添加剂(Ⅰ类)包括以下类别:1.利用微生物发酵、化学和物理方法直接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原料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维生素A和维生素D3两种成分混合物,并符合饲料添加剂维生素A /D3微粒国家标准的产品。
3.在单一微生物发酵工艺中同时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酶,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酶制剂。
4.在单一培养工艺中可共同生长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微生物菌种,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微生物制剂。
饲料添加剂(Ⅱ类)包括以下类别:1.通过改变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浓度而生成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将饲料级氨基酸、酶制剂、微生物添加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着色剂、调味剂或香料等同一类多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合配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3.通过对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生成的添加剂产品。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饲料添加剂(I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1)、《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2)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3)。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申报材料应按申报表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级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实施日期】2022.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2.企业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占比情况;3.企业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以及生产规模等信息;4.企业组织结构及人员构成情况;5.企业生产设备及生产能力情况等。
二、生产技术情况:1.饲料添加剂的配方和生产工艺;3.生产车间的设计布局、设备配置、卫生条件和环境保护设施等;4.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体系,包括质量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人员培训等;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全程质量控制措施。
三、产品质量与安全:1.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以及对饲料的作用机理和效果等;2.营养成分含量及营养价值的相关信息;3.毒理学和安全性评估报告,包括对动物和人体的安全性评估;4.颗粒度分布和物理特性的数据;四、环境保护:1.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措施,包括处理设施和处理效果等;3.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的排污许可证、废物利用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五、安全生产:1.生产车间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等;2.火灾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3.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相关资质证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1.出口饲料添加剂的许可;2.其他与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销售相关的许可证或证书。
综上所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较为繁杂,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技术情况、产品质量与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材料。
申请企业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需要全面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严格按照要求准备完整、真实的申报材料,以提高成功申请的机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相关监管机构颁发的,允许企业进行特定产品生产的合法凭证。
对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而言,拥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合法经营的基础,也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
一、申请申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一系列的企业和产品相关的资料。
首先,企业需要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生产场所,包括厂房、设备、环境等。
其次,企业需要拥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资格证明。
此外,申请者还需要提供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质量标准和安全控制措施等详细信息。
所有这些资料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企业具备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能力和条件。
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1. 合法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进行饲料添加剂相关生产的法定凭证,只有拥有该证书的企业才能合法经营,并向市场销售其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 产品质量保障:在申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前,相关监管机构会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技术人员和产品标准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只有通过这些审查的企业,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3. 安全保障: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过程,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安全控制措施等信息。
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4. 市场竞争力:拥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合法经营并向市场销售产品,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市场竞争力。
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那些生产许可证明的产品,这样可以提高企业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确保市场上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监管部门需要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抽查和检查,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料采购、质量控制和产品追溯等方面。
同时,监管部门还需要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与沟通机制,及时满足企业对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需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基本信息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信息。
3.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生产场所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
二、生产设备与条件情况1.生产场所:包括厂房平面布局图和各区域功能分布图。
2.生产设备:包括设备清单、使用说明、技术参数等。
3.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辅料进货、储存、生产过程、成品储存等。
4.安全生产措施: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等。
三、产品质量与安全保障体系1.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产品检验、样品留存、处置不合格品等。
2.检测设备与能力:包括检测设备清单、性能指标、检测方法等。
3.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或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等。
4.产品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人员和管理体系1.从业人员情况:包括职工数量、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
2.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体系:包括职业病防控、职业卫生检测等。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五、环境保护1.企业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废气、废水、废固体处理措施等。
2.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染防治设备、噪声隔离设施、清洁生产设施等。
3.环境评价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六、其他材料1.资金状况:包括注册资金、投资规模、财务报表等。
2.技术引进情况:包括技术合作协议、专利证书等。
3.目录和说明书:包括生产目录、产品说明书等。
以上为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查阅相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准备完备、合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PPT课件
宣传教育与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 开展培训
宣传资料制作 宣传渠道建设
根据实施方案,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和 时间安排。
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 产企业的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制作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册、海报、视频等,以便更好地宣传 管理办法。
建立多种宣传渠道,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以便 更好地推广管理办法。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抽查与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 准。
举报与投诉处理
及时处理公众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举报与投诉,保障公众 权益。
处罚措施
01
警告与整改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 令限期整改。
吊销许可证
对于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 为,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03
02
罚款与没收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并 可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物品。
许可证注销
企业如需注销许可证,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 后注销。注销后不得继续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
03 生产许可条件与要求
生产设施条件
生产设备
具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匹配的生产设备, 确保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生产场地
具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场地,包括原料储 存、加工、包装等区域,以及必要的作业空间。
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04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01
企业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等。
民事责任
02
因违法行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1999年12月9日发布,根据2003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26号-《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第三条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二章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人员要求(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所生产产品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四)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生产场地要求(一)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应当分开;(二)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三)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五)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当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生产设备要求(一)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三)生产设备完好;(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质量检验要求(一)应当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二)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检验机构代检;(四)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五)质检部门必须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并保存两年以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加剂生产企业,须符合本条件。 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
可条件虽未公布,但可参考申报材料要求及现场审核要点。 (二)许可条件的特点:门槛提高、要求明确。尤其在人员
、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等方面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4、质量检验 (1)检验化验室要求:生产企业要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
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设置:天平室、理化分析 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
检化室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各类型生产企业应配 备专用检验仪器:
固态维生素预混料企业: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 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 、标准筛;
——生产区面积要求: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500平方米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350平方米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区总使用面积≥400平方米 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区面积:暂时未定。
(3)仓储设施要求: ——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 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 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 独立的贮存间;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 和温度监测装置。
*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企业:配备能满足产品 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仪器。
说明:如果检化室同时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计的,应当分室存放。 5、质量管理制度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饲料是畜禽养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饲料添加剂则在饲料中起到改善饲料品质、提高畜禽生产性能的作用。
为了保障饲料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的生产进行了严格的许可管理。
一、饲料生产许可条件1. 生产场所及设施要求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位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场地应平整,无积水,远离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
(2)厂房布局合理,生产区域与非生产区域要有明确的隔离措施。
(3)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供水等基础设施条件。
2. 生产设备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生产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闭性和易清洁性,以防止交叉污染。
生产设备还应具备自动化、智能化的特点,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原料采购及储存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原料储存区域要干燥、通风,避免受潮和霉变。
4. 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并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1. 产品安全性评估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饲料添加剂进行安全性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添加剂的毒理学、生态学和代谢学等方面的研究,以确保产品对畜禽无害。
2.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检测等环节。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原料采购及储存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原料储存区域要干燥、通风,避免受潮和霉变。
4. 生产设备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生产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闭性和易清洁性,以防止交叉污染。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
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 申请许可:要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2)登记注册文件及各种批准文件;
(3)生产场所的布局图、平面图及配套设施图;
(4)相关证书;
(5)许可申请文件,包括生产品种、原料及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规模、环保情况等;
(6)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2. 审核材料:对于申请者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审核。
3. 许可发放: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后10日内下发许可证书。
4. 违规处罚:任何单位不得未经许可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一经发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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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1.封面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 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1.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2.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2 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2.4 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
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机构名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
人员总数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
2.7企业简介包括建立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所有权性质、生产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等内容(1000字以内)。
3.产品基本情况3.1产品名称:按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名称填写;在同一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的,应当逐一列出所得饲料添加剂的名称;生产液态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在产品名称前注明“液态”字样。
3.2生产能力:按照每个产品年生产能力填写并注明单位。
3.3原料名称:填写使用的原料、辅料和加工助剂等的名称。
采用生物发酵生产工艺的,还应当填写采用的微生物菌种的中文学名和拉丁文学名以及主要培养基、包被材料、载体等原材料名称。
4.生产设备明细表4.1企业应当以生产线为单位,填写与生产工艺流程图一致的原料贮存、预处理、反应、过滤、除杂、净化、浓缩、结晶、干燥、粉碎、过筛、计量、包装、除尘等主要生产设备。
采用生物发酵生产工艺的,还应当填写无菌控制系统、菌种保藏等生产辅助设备设施。
4.2生产产品:填写本生产线生产的产品。
4.3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按照设备说明书或设备铭牌填写。
4.4位号:指按照生产工艺确定的不同工段对设备及其具体安装位置确定的编号。
该位号应当与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中的位号以及生产设备上所标明的位号一致。
4.5材质:填写生产设备的制造材料名称。
4.6技术性能指标:填写反映生产设备主要特征的技术性能参数。
5.检验仪器明细表5.1填写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指标和执行标准中出厂检验规定的项目所需的检验仪器。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填写微生物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
5.2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按照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铭牌填写。
5.3技术性能指标:填写检验仪器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6.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登记表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检验化验员、关键岗位生产工人等,其中检验化验员至少2名。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填写拟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上述人员信息。
(三)工商营业执照提供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
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
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有效期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图提供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七)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提供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负责人和检验化验员、关键岗位生产工人等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草案文本。
(八)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提供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已经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厂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
(十)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管道仪表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和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并标明控制点;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
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十一)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微生物检验室以及检验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十二)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
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十三)产品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有效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企业标准草案文本。
(十四)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十五)企业管理制度提供企业制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等。
(1500字以内)(十六)环保证明提供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复印件。
(十七)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提供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且《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对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微生物菌种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
采用基因工程菌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十八)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申请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提供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1.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2.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3.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二十)企业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十一)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的产品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应当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注1: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注2:表中序号17、18、19、21,仅适用于与申报事项相关的产品。
企业承诺书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一)本企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要求已经充分理解。
(二)本企业提供的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均真实、完整、一致。
申报材料中如有虚假不实信息,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遵纪守法承诺本企业严格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计量、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验室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