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财务经理委派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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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

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

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一、引言财务经理作为公司金融管理的核心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

为了加强对财务经理的权力和责任的监督,确保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制定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

二、委派范围财务经理委派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会计管理:财务经理有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委派和管理,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会计准则的遵循、财务核算的审核等。

2.预算管理:财务经理有权委派和管理公司的预算工作,包括制定年度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3.资金管理:财务经理有权委派和管理公司的资金运营工作,包括资金募集、投资决策、资金监控等。

4.合规监督:财务经理有权委派和管理公司的合规监督工作,包括财务风险的评估、内部控制的建立和监督、合规审计的进行等。

三、委派程序1.委派申请:财务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向上级提交委派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工作内容和委派理由。

2.审批程序:上级审批部门对委派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并根据需要可以与财务经理进行进一步沟通或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

3.委派通知:审批通过后,上级委派部门向财务经理发出委派通知,明确工作范围、时间要求和责任义务等。

4.责任追究:财务经理应按照委派通知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如因故不能完成委派工作,需要向上级报备并说明原因。

同时,财务经理应对委派工作的完成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四、权责清晰化为了确保委派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责任的落实,应对权责进行清晰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权限:明确财务经理在委派范围内的工作权限和决策权限,确保其在工作中拥有必要的执行力和自主权。

2.工作流程:明确财务经理在委派工作中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和规范操作,确保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工作目标:明确财务经理在委派工作中需要实现的目标和绩效要求,以便对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4.工作报告:财务经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向上级提交工作报告,记录委派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加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财务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派出的所有财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有财务委派人员,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本企业总经理双重领导。

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既要积极负责地当好本企业经理的参谋助手,积极地参与经营决策,很好地当家理财,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做贡献,又要为集团公司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第四条被委派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与集团公司财务部联系,定期汇报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年终要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五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其待遇标准遵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被委派财务人员不在被派出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财物。

每一年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核定年度上缴费用指标,以通知形式下发被派出单位,被派出单位按季度上缴。

第六条被委派财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营业务。

被委派财务人员担任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相关技术职称和四年以上的财务工作经验,并且必须由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担保。

第七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由集团财务部归口管理。

委派人选应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提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聘任委派。

第八条被委派财务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履行职责权限、忠于职守,如实反映情况、坚持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并且有权拒绝承办损害企业和集团利益的经济往来业务,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派出的财务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考评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考评内容包括对集团公司的忠诚程度、业务素质、工作业绩和诚信情况等方面,考评不合格一律就地免职。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方国有企业开始参股合作企业,以期望通过参股合作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参股合作也带来了新的管理挑战和问题。

财务管理是参股合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地方国有企业来说,如何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地方国有企业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地方国有企业参股合作企业,通常意味着两个或者多个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联合经营。

而在这种情况下,参股企业之间的财务管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还需要保证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和合法。

由于参股企业之间的关联性,财务管理面临了许多挑战和困难。

参股企业中存在着权责不清、利益难衡量的问题,导致财务管理的难度增加。

参股企业的财务信息难以及时、准确地传达和汇总,给企业的财务决策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参股企业之间的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也存在着一定的薄弱环节,容易引发一些不当的财务行为,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

二、财务经理委派制的含义与优势财务经理委派制是指地方国有企业将自己的财务经理委派到参股合作企业中从事财务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财务经理委派制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财务经理在参股合作企业中负责企业的主要财务工作,包括资金监管、财务报表编制、内部控制等;二是财务经理在参股合作企业中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力和决策权力,以协助地方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财务经理委派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升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地方国有企业将自己的财务专业人员委派到参股合作企业中,不仅能够加强对参股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还可以提高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和资金监管能力。

二是加强参股企业的财务信息传递和掌控。

财务经理作为地方国有企业的代表,在参股合作企业中可以有效地传递和掌控企业的财务信息,增强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在提高企业间合作效率的也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损害企业的利益。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第一节总则1.集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2.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委派的财务经理,实行“单线任免、双线汇报、双线考核”的管理制度。

XXX财务1.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具体负责领导管理集团总部范围内的各项财务工作,并直接对集团董事长负责。

集团管理总部财务总监的任免由集团董事长提名,经董事长办公会议批准。

2.集团公司财务部建立向集团办公会议进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接受集团办公会议对集团管理总部财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全面负责集团整体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投融资决策和财务制度建设等工作,形成集团宏观财务决策管理中心。

3.集团公司对一级子公司及其他必要成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总帐会计、其他财务人员实施全员委派制。

成员单位财务负责人必须将人事关系转入集团公司进行管理。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单线任免、双线汇报、双线考核”的管理制度:3.1.“单线任免”:即财务负责人由集团统一委派,由成员单位董事会任免。

3.2.“双线汇报”:即财务负责人对所属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除向成员单位董事会或主要领导汇报外,还须及时向集团管理总部领导、财务总监汇报。

3.3.“双线考核”:即成员单位董事会对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同时集团管理总部财务总监也要对其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定期轮换。

XXX成员单位财务1.集团各级财会机构、财务人员应对本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监督依据包括国家有关财经、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集团制订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相干管理制度;集团及各成员单位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等。

2.集团公司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和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3.集团所属各级财会机构均须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对有权按照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范文

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范文

XXX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控, 有效促进公司战略实施, 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 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规范其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有力的推进集团财会队伍建设。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要求, 公司对子公司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主管, 是指各子公司根据组织机构设置的负责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委派人员的原有身份不变, 其薪酬由派驻子公司按照不低于部门同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原岗位工资)。

第四条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在同一子公司, 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如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各子公司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主管职位, 由公司委派符合条件的财务主管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由公司委派的在子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符合财务主管任职资格和条件的, 可以兼任财务主管。

第六条各子公司财务主管的任免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民品发展部向人力资源部报子公司财务主管需求信息。

(二)人力资源部与财务审计部协商确定候选人, 报民品发展部。

(三)由民品发展部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 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确定被委派人员。

(四)民品发展部将被委派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公司规模较小, 不设置财务领导岗位的, 应设置主管会计岗位, 委派程序同财务主管。

第八条担任财务主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当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 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 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 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集团公司实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制

集团公司实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制

第章集团公司实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制第一节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目的加强集团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会计核算,明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权利与工作关系,保证其能有效行使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能,使集团各项财务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第一条任职资格、职责与责任一、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必须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一般要求财经管理类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同职工作经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必须具有优秀的职业能力:1)能合理组织会计核算,为股东及经营管理决策层提供真实会计信息;2)能有效利用企业资源筹集资金,合理组织资金投放、资金筹集和资金管理;3)能综合组织财务管理活动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4)能完成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5)能有效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风险控制。

三、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1)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2)思路清晰、思维活跃,能独立思考,分析能力强,善于调查研究和逻辑判断,尤其是具有解决问题和预防风险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理解和认同企业文化,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一、负责制定并监督和执行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审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并与子公司总经理共同签署上报;参与子公司经济合同、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拟订和审查。

二、监督和检查子公司财务运作,监控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并与子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经营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对于超越授权权限、违反管理制度的经济行为应当给予提醒和制止。

三、参与集团公司对所派驻单位考核方案的制定,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

四、拟订子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和增资扩股方案,审定子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对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企业重大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浅析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浅析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浅析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钱文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摘要:国有企业的集团化发展通过多层投资关系形成了企业集群,使国有企业集团管控难度加大。

国有企业集团通过向下属机构派出财务总监,建立健全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加强对下属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维护集团整体利益。

文章主要探讨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产生和构建。

关键词: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监督和管理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指国有企业集团总部统一向分公司、子公司等下属机构派出财务总监,并由国有企业集团总部负责派出财务总监的人事管理。

我国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最先从深圳产生和发展起来,它源于构建合法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需要,由深圳市国资委向深圳市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随着国有企业向集团化发展,不仅国资委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对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应运而生,被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集团运用于实践中。

一、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必要性(一)加强监督分、子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与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也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问题。

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向分公司、子公司派任总经理,对总经理进行业绩考核并计付薪酬。

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经营团队与国有企业集团总部的目标不能完全一致,为了减少分公司、子公司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集团总部目标的偏离,需要加强对分公司、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向分公司、子公司派任财务总监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措施。

特别是当前国有企业集团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引入市场化职业经理人的背景下,加强对分公司、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尤为重要。

(二)增强对分、子公司重大事项影响力的需要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与分公司、子公司之间必然存在适当的集权与授权。

全部集权,不利于提高分公司、子公司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效率和效益;全部授权,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失去对分公司、子公司的控制,不利于实现集团的整体利益。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益,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已成为一种趋势。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探讨财务经理委派制在地方国有企业参股企业中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财务经理委派制在参股企业中的重要性1.优化财务管理结构财务经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力量,通过实施财务经理委派制,地方国有企业可以将自身优秀的财务管理人才委派到参股企业中担任财务经理,从而优化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结构,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益。

2.加强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参股企业的大股东,委派自己的财务经理到参股企业中,可以加强对参股企业的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

财务经理了解地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能够更好地引入和执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参股企业的财务安全。

3.提高参股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财务经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具有执业资格和相关经验,能够有效地提高参股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通过财务经理委派制,地方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财务经理在参股企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参股企业的财务审计、报表编制和披露的水平,为参股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合理选派财务经理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选派财务经理时,应该根据参股企业的经营规模、行业特点、财务管理需求等综合因素来进行选派,选择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财务专业人才,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转。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被委派到参股企业担任财务经理的人才,地方国有企业应该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薪酬、晋升空间、培训机会等,激励他们在参股企业中发挥出色的工作业绩,保持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3.加强内部合作和沟通地方国有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应该建立起有效的内部合作和沟通机制,促进双方财务管理人员之间的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确保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与地方国有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和规划方向保持一致。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对所属公司实行财务委派管理,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主要公司、经费单位,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委派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任职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委派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下属公司出资人,为履行股东权益,向任职公司派出的负责该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经理、副经理。

第四条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市管国有企业加快推进财务总监委派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可分行业设置一名或多名行业财务总监,加强对各行业内重点业务、重点区域、重点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行业财务总监由从事财务及相关工作的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兼任,负责对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分管公司落实集团有关财务工作要求,以及对分管公司财务委派人员进行考核等。

第六条对于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经理等- 1 -集团中层领导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关业务管理,其培养、选拔、任用、薪酬等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计财部组织集团财务委派管理工作,制定财务委派管理办法;主持财务委派工作会,听取工作汇报;对财务委派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研究等。

第八条集团对财务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转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第九条**人力公司设置财务委派人员管理部,配置专职人员。

集团公司计财部委托财务委派人员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委派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离任交接、重大事项报告、人员信息统计、财务委派工作会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协助做好人员选拔、调配等工作。

财务委派人员的岗位编制根据集团财务委派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不纳入**人力公司岗位总编制中。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参股企业的经济发展,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成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模式。

本文将就这一管理模式进行深入探讨,旨在探讨其对于参股企业的作用和意义。

一、财务经理委派制的概念及特点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财务经理委派制。

财务经理委派制是指地方国有企业将其财务管理人员委派到参股企业中,以负责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这种管理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特点:1. 专业性强:由于财务经理是专门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其在财务管理方面有着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

2. 灵活性高:财务经理委派制能够根据参股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灵活调整,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责任明确: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委派财务经理的方式,使得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明确,便于监督和管理。

4. 资源共享:地方国有企业将自身的优质财务管理资源委派给参股企业,实现财务管理资源的共享,提升参股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财务经理委派制在参股企业中的作用和意义1. 提升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经理委派制使得参股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地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经验和技术,提升自身财务管理水平。

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往往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短板,通过引入地方国有企业的财务经理,可以迅速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2. 加强财务风险控制财务经理委派制有利于参股企业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地方国有企业的财务经理在参股企业中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财务风险问题,提前进行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使得参股企业在财务风险方面能够更加稳健。

3. 改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经理委派制不仅可以提升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能够通过合理的资金运作和财务策划,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盈利水平,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财务基础。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国有资本的载体,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的财务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的作用,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管理方式,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财务经理委派制的意义、特点和实施过程。

一、财务经理委派制的意义财务经理委派制有利于提高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向参股企业委派财务经理,可以为参股企业引入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和水平。

委派制还可以促进参股企业的管理与经验的交流,为参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奠定基础。

财务经理委派制也是地方国有企业加强对参股企业经营的一种方式。

财务经理作为参股企业的代表,可以更好地了解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问题,并及时向地方国有企业反馈,为地方国有企业做出更准确、更有针对性的决策,提高投资回报率。

财务经理委派制对于地方国有企业和参股企业来说,都是一种双赢的管理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财务经理委派制是一种以权责明确为特点的管理模式。

通过委派制,财务经理在参股企业中担负着全面的财务管理责任,有关财务决策和事务处理都需经过其审批。

这样可以使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和有序,有利于提高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财务经理委派制是一种以实践为导向的管理模式。

在参股企业中,财务经理通过实际操作和管理,不断积累经验和提高专业水平,从而更好地为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财务经理委派制是一种以双向学习为目的的管理模式。

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委派财务经理到参股企业工作,既可以为参股企业带去专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支持,同时也可以从参股企业中学习和借鉴其管理模式和经验,为自身管理和发展提供新思路和新动力。

财务经理委派制以其权责明确、实践导向和双向学习的特点,成为一种适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委派运行机制,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职责作用,根据《**市市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市国资监管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派财务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所属单位出资人或管理主体,为履行股东权益、强化内部管控,向所属单位派出的负责该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平台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费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要以聚焦经营、强化管理、降本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关键岗位分权制衡、强化派驻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维护财务数据统计真实性为重点,以提升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加快财务数字化转型、推动业财融合、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为手段,为派驻单位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强化财务管控约束,提高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随着集团公司板块化改革的推进、所属企业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级的进一步明晰,集团公司将逐步向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对于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派驻单位,原则上不再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具有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不怕得罪人。

第七条按照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任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委派财务人员属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如下: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2.具有财务或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3.现任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工作满1年,并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5.具备会计系列、审计系列或经济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资格。

浅谈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

浅谈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


实行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必要性
随着 中国融人国际市场步伐 的加 快 , 以及企业 自身多元化 、 专业 化 发展后 的快速壮大 , 为整合资 源 , 提高 对产业链 相关环节 的控制 , 防范 或减少企 业经营和财务风险 , 使企业 向集 团化发 展成为必要。而企业 集 团向其控制的成员企业派驻财务总监 , 代表总部对成 员企业生产 、 营 经 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 以更 大程度保 障集 团整体 目标 的实 现 , 可 保障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 1实行集 团公司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完善 法人 治理结构的需要 、 企业集团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集 团公司与被控 制的子公司在法律 上 彼此人格独立 , 并以资本的结合为基础产生控制 与被控 制的机制。在企 业集团 巾集团公司作为核心企业 ,与其下属各级 子公 司分别处 于不同 的管理层 次 , 自的财 务决策 权利 、 各 内容大小也 各不相 同, 导致企业集 团内部决策的多层化。 从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看 , 司财 务管理可 以分为 出资者财务 、 营 公 经 者财务 、 财务经理财务。出资者财 务 : 以股东或股 东大会 名 义直接行使 的对公 司财务事项 的管理 ; 经营者财务 : 以董事长或总经 理为代表 的管 理层行使 对公 司 日常财务 事项 的决 策权 和重 大事项 的制 定权 和执行 权; 财务经理 财务 : 行使 日常财务管理 , 以现金流转为其管理对象 。 务 财 总监委派制更 多履行的是 出资者 财务的职能 ,对所有 者和经营者之 间 基于资产管理 责任的委托代 理关系 的控制 、 监督 , 以约束 、 激励代理人 、 减少代 理成本 、 获取代理人信息 。财 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 派驻 业 , 赋 予 其代 表 所有 者 行使 监 督 使 命 ,解 决 外 部 监 管 缺 位 、内 部 财 产 运 行 失 控、 子公司经营行 为与集团公司利益偏离等问题 。 2、 有利于提 高会计 信息 质量 会计信息 是一种带 有社会影响 的共用 品 ,是 国家进 行宏 观经济管 理、 企业经 营决策 、 东判 断企业 经营情 况的重要依 据 , 股 而会计 信息是 由代理人提供 的。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 的利益 目标不一致 , 一般来说 , 所有者 的 目标是单一 的 , 即追求 企业价值最 大化 , 而经营者 的 目标是多 元 化 的 , 追 求 尽 可 能 多 的薪 水 、 金 、 暇 和 荣 誉 等 。 目前 企 业 所 有 是 奖 闲 在 者 主体 缺 位 的情 况 下 , 业 完 全 由代 理 人 控 制 , 理 人 经 常会 利 用 其 信 企 代 息 优 势 ,采 取 机 会 主 义 的行 为 谋求 个 人 效 用 最 大 化 而背 离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如提供失 真的会计信 息 、 向选 择等 , 企业 的所 有者及有 关外部 逆 使 利益关系人将会 由于使用虚假 的会计 信息导致决策的失误 。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在制度设计上保 证财务总监能进 入企业 的 决策部 r , J参与 制定财务计 划 , 监控企业 的财务 活动 , 利于保证 会计 有 信息真实可靠 , 大大提高会计信息 的质量 。 3 实 行 财 务 总 监 制 是 一 种 低 成 本 的所 有 者监 督 方式 、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

浅谈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
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是指地方国有企业将财务经理委派到其所参股的企业担任财务管理工作。

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可行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谈地方国有企业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地方国有企业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的意义在于推进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经理作为负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角色,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进行财务核算、分析和预测,保证企业财务的健康运营。

通过委派财务经理到参股企业,可以将专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引入到参股企业中,提高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企业财务工作的准确、规范和高效。

地方国有企业推行财务经理委派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经理的选派、工作职责和权责划分。

在选派财务经理时,地方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需求和财务经理的专业能力进行匹配,确保财务经理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财务经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财务核算、财务分析和财务预测等方面。

财务经理需要按照参股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和信息。

财务经理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协同工作,促进企业各项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方国有企业还需要明确财务经理的权责划分,明确财务经理在参股企业中的职权范围和责任,保证财务经理能够有效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负责人统一委派制度

财务负责人统一委派制度

1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统一管理,规范财务负责人的经济行为,促使派出人员在岗位上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断完善集团所属各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在财务控制和监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管理标准只适用于集团公司派驻到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派驻到二级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本管理标准规定了集团委派财务负责人员的任职资格、劳资管理、选聘程序、述职制度、职责与权限、工作调配、工作要求、培训与学习等;3职责集团财务负责人的委派统一归口集团财务总部管理;为确保本制度有效、持续地开展,特成立财务负责人委派制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总裁担任,副组长由集团财务副总裁担任,小组日常工作由集团财务总部会计委派管理科负责;4要求任职资格岗位任职准入条件认同三一文化、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能够按照公司规定提供规范的入司担保条件;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相应岗位的工作经验;具有中、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CPA、ACCA资格或大型企业财务总监工作经历者优先;年龄28-45岁,熟悉资本运作、财税规划、内部控制等专业内容,为人沉稳,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领导协调能力;岗位任职禁入条件本人曾受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本人在以往财会工作经历中曾发生较大的工作差错;本管理办法所指主要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来往特别密切的亲友等;委派人员与派入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管领导有利害关系的,包括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应当提出回避,由集团财务负责人领导小组改派其他人员;选聘程序外派财务负责人员的招聘采取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向集团内部选拔并重的方式进行;集团财务总部提出候选人名单,财务负责人委派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候选人进行面试评价,并最终确定人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财务总部提出的外派财务负责人需求计划统一进行寻聘和基本条件的审查,并依据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岗位任职准入条件和岗位任职禁入条件对外派的财务负责人自然状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者由财务负责人委派制领导小组对其进行面试评价和最终确认;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委派程序对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委派是由集团财务总部负责提名,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查确认,并决定其聘任或者解聘事项;劳资管理派驻到非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劳动关系和组织关系集团公司与派驻到非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依照劳动法及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管理档案关系;委派到集团下属的非上市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总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负责;在行政关系上接受派入单位的领导;派驻到非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工资和职级由集团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工资由集团发放,并按实际发放额每月划转至派入单位;其他福利、补贴、费用报销等在派入单位按相应职级正常享受;委派到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与该上市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接受其领导,集团财务总部负责对其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绩效考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订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派驻到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考核,但应参考集团财务总部对其工作情况出具的考评意见,具体考核方法按人力资源部制订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集团公司对外派的财务负责人员考核内容应包括外派财务负责人员的主要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服务质量、坚持和遵守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业务学习情况等;职责与权限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贯彻实施集团公司和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所在单位财务架构体系,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编制和执行单位财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集使用计划、财产物资采购计划、津贴及奖金的分配计划等;组织开展会计核算,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认真分析、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如实反映派入单位的重大财务违纪、违规事项;参与所在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管理及有关会议;委派的财务主管人员与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一起,负责所在单位财务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安排、绩效考核等工作,并按规定报集团备案或批准;集团公司财务总部的职责与权限集团财务总部负责对集团所属的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委派提名培训、考核及业务指导;受理派入单位和被委派人员的有关报告、请示,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按时发放被委派人员工资;积极配合派入单位和被委派人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单位财务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维护被派财务负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依法履行职责遭打击报复的人员,负责调查,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坚决查处;派入单位的职责与权限4各单位总经理负责保证本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并支持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所委派人员考勤与考核,并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定期向集团财务总部反馈委派人员的工作情况;各单位有权对不称职的派驻人员向集团财务总部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撤换请求;各单位行政部门应为委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工作要求委派人员遵守集团公司及所在单位的有关劳动纪律、保密规定等规章制度;委派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奖金、福利、补贴,不得接受工作往来单位馈赠的礼品、礼金,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不得报销规定标准以外的费用;如因工作地区差异、所在单位整体工资水平等原因,确需由所在单位为派驻人员补发一定的津贴、奖金和福利,应事先向集团财务总部申报批准;外派的财务负责人员在受聘期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工作,应提前一个月向集团财务总部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按上市公司具体要求提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先办理离任审计和交接手续,再变动工作;述职制度外派的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集团财务总部述职,形式为书面报告与工作例会汇报相结合;月度述职报告;外派的财务负责人每月向集团财务总部书面报告一次被委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单位财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企业资产管理情况、当期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以及单位其他财务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述职报告;其内容除将上述月度述职报告重点内容分类汇总外,还应包括本人年度业务学习情况、对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的工作建议等;即时报告;若发现派入单位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即时向集团财务总部报告;集团财务总部负责定期召开季度外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例会和年度工作总结会,听取外派人员工作汇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奖惩及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进行表彰、奖励;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财务制度,抵制违法违纪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取得显着成绩的;廉政建设事迹突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财务总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派出的财务负责人,单处或并处罚款、取消或建议取消委派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派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集团财务总部提出申诉,并由集团财务总部作出最终裁决;工作调配外派的财务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由集团财务总部根据责任评定、考核情况决定或建议其连任、轮换或中止委派;培训学习5附则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总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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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的财务经理委派制的实施
随着企业的发展与扩张,集团公司产生了,为了更好的实现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向下属子公司委派财务经理成了一项有效的经理管理措施。

然而目前此项方法在我国的实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分析了委派财务经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财务经理委派制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企业集团组织形式的出现决定了现代企业管理,不应也不可能只是局限于单一法人范畴,而是必须要面向多级法人结构的联合体一企业集团,并且这种管理不能仅限于集团总部本身,还必须关注对子公司、分部或分公司(虽不具法人资格,但从母公司角度通常将其视为内部二级法人或模拟化法人进行管理)以及其他成员企业的管理与控制。

不同于单一企业实体,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是:保证整个企业集团遵循整体的财务战略、财务政策与财务目标;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推动资金合理、高效利用;加强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监控,使得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在此背景下,集团公司的财务经理委派制,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是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有利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总目标的实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以较好地对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会计管理过程进行控制,以及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能较好地解决集权管理与分权管理的弊端,是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分权”和“集权”管理之间的桥梁。

财务经理可以在集团公司的授权限度内,代为履行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权,可以及时地向集团公司反馈会计信息,有利于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发展和财务会计政策在子公司的执行;所属单位的主要财务收支计划、目标要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积极采取各种手段与措施,确保了集团整体利益的实现。

二、财务经理委派制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
会计委派制由于首先从人事关系上实现了会计独立,形成“超然会计”的局面,从而能够全面、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完成情况,防止会计信息的严重失实。

它将会计人员委托权界定给政府或企业所有者,必然要求会计人员履行核算和监督双重职责;对会计人员的补偿也只能由委托人进行,因为会计人员不是经营者的代理人,经营者无权对其进行激励和约束,否则不能保证政府或所有者对会计人员委托权的独占性,导致产权不清晰。

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委派财务经理是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范畴。

企业集团是委托人,下属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则是代理人,子公司与孙公司又是一种多层代理关系。

从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目标来看,控股公司的目标是资本增值最大化。

杨学正——领导力工作坊教练!中华培训讲师网高级讲师,陕西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深圳资深人力资源总监;资深企业培训高管、实战型职业培训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

在两权分离下,控股公司通过委托子公司管理者实现其目标。

作为其代理人的子公司管理者,其目标应与控股公司的目标一致。

但在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代理层次多、跨度大的情况下,子公司管理者为了子公司的效益和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违背控股公司的目标,使出资人蒙受损失。

因此,集团内部控制中的委托代理同样会产生像一般单个企业那样的“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问题,甚
至涉及面更广、更复杂。

从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看,委托代理的核心是在委托人明确自身目标函数的条件下,设计一套关于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通过代理人对下属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达到委托人的经营目标。

集团公司为减少失控损失,实现经营目标,就必须对其资本组织内部的子公司管理者进行激励和监督,对资本投资和配置做出决策。

控股公司在避免代理损失和增加代理成本之间进行平衡,协调委托代理关系,本身构成了控股公司资本管理和控制的重要内容。

针对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而言,其委托代理问题更严重,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在没有完全完成股权改制之前的这段时间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绝大多数。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制变成了政府所有制,即由政府代理全体人民来行使国有企业的产权,再由政府来行使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委托权。

这种委托代理机制,使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链条被拉长。

虽然任何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都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函数的不一致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但在较短的代理链条中,委托人可以采用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将代理人的行为导向其目标。

而在较长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链条中、约束和激励制度的无效性导致了国有企业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具有不可弥补的局限性。

三、目前财务经理委派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财务经理委派不同于财务总监的委派,它克服了财务总监委派制中财务决策机制的局限性,介入了子公司的管理决策事务,缩短了集团和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沟通时间,提高了信息决策的价值和效率,而且也强化了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和决策机制,促使集团的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但是在目前的实行过程中还有待于完善。

1、财务经理的双重身份难于处理时常陷于两难境地。

财务经理不同于财务总监,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他既是行使会计监控权的母公司代表,又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其必须履行的职责还包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运用管理会计技术,为子公司提供经营决策和管理控制所需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会计信息。

若处理不好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过分注重会计监督而忽视其服务职能,要么刚好相反。

2、赋予财务经理部分剩余索取权不仅面临会计人员的道德风险,更与监督经营者的职责相矛盾。

因为经营者也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虚增剩余则有助于增加会计人员和经营者的共同利益,这种激励就成为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激励,反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财务经理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即为了自己的利益,听任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经营者背离股东目标的行为而不履行监督职能,甚至与经营者同流合污。

3、财务经理的责、权、利不统一和不对称性,影响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从而影响其会计监督职能。

财务经理的责任往往很大,但权力却与派出单位负责人任命的其他部门负责人的等同,这就很难去监督和约束其他部门的工作;再者,如果派驻单位的经济效益不与委派主管的自
身利益挂钩,所在单位经营的好坏与其无关,也势必影响了他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造成了责、权、利的不统一。

也不能由委托者直接给予财务经理固定不变的报酬,因为“为代理人支付一个预先给定的报酬,就等于使他的报酬与他的努力彻底无关”,起不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

4、被委派财务经理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排斥。

委派财务经理仅一人,而派驻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属于委派,因而显得势单力薄。

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委派人员一般都怀有戒备之心,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财务经理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5、现有的被委派人员考核办法存在一定弊端,需要不断完善。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赋予被委派人员相对的工作独立性,降低了下属公司对被委派人员的约束控制,使其敢于行使会计监督权;同时委派办法规定,集团对被委派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多个档次,由集团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听取下属公司领导层、会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将考核情况和意见记入被委派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提拔、续任、免职、奖励的依据。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被委派人员可能得罪人,相反的则可能会获得比较圆满的考核结果。

所以,现有的考核办法可能会制约被委派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四、实施集团公司财务经理委派制的应对
1、进一步推进股权改革,完善上市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进一步的股权改革,国有股逐渐退出微观领域,这样就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进行彻底改革,尽力建立一个完善的产权结构,把委托代理的链条缩短,减轻委托代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各项措施得以落实的制度保障是企业财务运作的坚实基础。

2、加快完善制度建设,为开展财务委派工作提供一个及时有效的制度保障。

国家的财务法律、法规是第一依据,集团的财务制度是第二依据,下属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第三依据。

集团公司应该以会计法和公司法为前提,依照时间、环境而变化及时完善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委托财务经理的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应提高委派人员的地位,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从制度上明确委派财务经理的职责、权限和地位,进一步理顺其监督职能与服务职能,这为被委派人处理好双重身份问题创造了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使委派制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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