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若干规定
广西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广西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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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中央关于“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回国或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赴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主要方式:(一)到我区行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或受聘任技术或管理职务、技术顾问及名誉职务。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到我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参与或承担广西人才小高地的项目建设。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与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研究,在区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四)接受区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委托区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接受国外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开发。
(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参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多种形式投资。
(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帮助培养各类人才。
(七)建立中介机构,为广西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广西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从事为广西境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八)到广西在境外开办的企业、机构工作。
(九)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促进广西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其他各种有利于广西发展的方式。
第四条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符合条件,拟在广西落户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人户的,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享有与当地人才同等待遇。
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归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二)以人为本,关注留学人员的实际需求;(三)公开透明,加强信息沟通;(四)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组织开展归国留学人员交流、培训、咨询等活动;(三)协调各部门、单位为归国留学人员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四)宣传归国留学人员的优秀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五)受理归国留学人员的投诉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活动内容与形式第六条归国留学人员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术交流: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二)技能培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归国留学人员的综合素质;(三)咨询服务:为归国留学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服务;(四)文化交流:举办文艺演出、展览、比赛等活动,增进归国留学人员之间的友谊和团结;(五)其他活动: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需求,开展其他有利于归国留学人员成长和发展的活动。
第七条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的形式多样,包括:(一)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二)组织与个人相结合,鼓励归国留学人员自发组织活动;(三)国内与国际相结合,拓宽归国留学人员的国际视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管理办公室对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确保活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归国留学人员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涉及违法违纪行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沪府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8日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留学人员为本市服务的方式第三章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第四章相关政策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要求,强化全球人才资源配置功能,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综合生态体系和人才发展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的留学人员。
前款所指留学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市重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留学人员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二)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三)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五)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八)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强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以开放包容、海纳百川的姿态,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进一步改善我区人才队伍结构,强化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按需引进。
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突出“高精尖缺”导向,着力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注重引进青年人才。
(二)市场配置,政府引导。
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健全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进海外人才机制。
更好发挥政府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公共服务和营造引才环境等作用。
(三)完善政策,优化服务。
制定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着力完善和落实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永久居留、合理流动、服务保障、财政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形成具有区域乃至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四)拓宽渠道,创设载体。
赋予我区驻外机构引才引智职责,统筹推进区外海外引智站点建设。
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招聘制度,主动走出去、请进来,以各类研发机构、创新平台和产业化基地等为载体,广泛吸引和集聚海外人才。
加强与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培养我区所需专门人才。
(五)统筹兼顾,刚柔并举。
把海外人才引进纳入我区人才工作规划,与各类人才引进工作统筹实施。
统筹人才的引进和自主培养。
牢固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理念,坚持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鼓励和支持引进的人才智力在区内共享共用。
第二章海外人才的范围与条件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海外人才,指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愿到广西工作的各类人才。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自一九八七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外国人就业处于失控状态。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情况(包括就业人数、其中持各种签证的人数、聘雇单位、聘雇原因等),分析研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积极向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宣传《规定》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43号)的规定,尽快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于年内限期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就业的外国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对外国人签发就业证时,一定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外国人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一般求职者,要严格加以控制。
四、请于十月底前将外国人就业的情况(包括办证人数、各类人员数量、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4年中国—东盟教育开放合作试验区项目拟录取人员名单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4年中国—东盟教育开放合作试验区项目拟录取人员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4.06.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4年中国—东盟教育开放合作试验区项目拟录取人员名单的公示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广西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出国留学深造项目和中国—东盟教育开放合作试验区项目出国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桂教国交〔2024〕3号)精神,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和专家面试评审,拟录取广西医科大学黄千芮等9人为广西高校教师赴RCEP国家攻读博士学位项目留学人员、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韦庆华为2024年中国(广西)—东盟(SEAMEO TED)技术教育合作中心建设项目前往中国(广西)—东南亚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开展工作的管理人员。
现对拟录取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于2024年6月21日前邮寄或直接送至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邮编:530021,联系电话:0771—5815402。
群众如实反映情况受法律保护。
附件:1.2024年广西高校骨干教师赴RCEP国家攻读博士学位拟录取人员名单
2.2024年中国(广西)—东盟(SEAMEO TED)技术教育合作中心建设项目前往中
国(广西)—东南亚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开展工作拟录取人员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6月1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2.22•【字号】皖政发[1994]9号•【施行日期】1994.02.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22日皖政发〔1994〕9号)《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科技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加速我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费、各类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到国外学习、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设立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与省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工作站),负责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安置、管理、服务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四条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到安徽的国家机关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到城乡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民营科研机构工作。
留学回国人员在安徽可自办或合办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也可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向各类企业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和技术入股;还可用个人或在外注册公司名义来安徽投资。
留学回国人员来安徽工作,可以长期定居,也可以短期应聘,受聘单位可以一个,也可以多个。
第五条留学回国人员来安徽工作,根据“对口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落实接收单位;也可通过工作站联系落实接收单位。
用人单位也可自行物色在外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凡来安徽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向工作站提交下列资料:(一)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桂政办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牵头对在广西境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广西民间组织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二)归口管理外国记者和港澳记者来桂的采访活动。
(三)根据外交部授权,加强管理外国驻邕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职责。
(四)负责处理有关涉台涉外事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区外事工作和重大涉外事务;负责外事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外事管理相关规定。
研究制定外事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围绕广西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性区域合作进行调查研究,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外部资源和对外工作渠道,推动广西参与国际性、地区性区域交流与合作,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负责因公出访来访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有关部门授权,负责审核审批因公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特区和邀请外国人来桂访问的有关事项;颁发因公出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申办外国签证(签注)、领事认证、外国人来华签证和居留登记手续。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正文:----------------------------------------------------------------------------------------------------------------------------------------------------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1986年1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接受、培养工作。
为促进中国和各国间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特别是青年之间的友谊,本委热烈欢迎外国留学生来中国学习。
本委主要接受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的留学生,也接受一部分外国友好团体派遣的留学生,并鼓励中国的高等院校同外国的高等院校建立校际联系,交换留学生。
目前,中国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院校近70所,分布在全国20多个城市。
开放的专业包括文、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等学科。
为了使派遣留学生国家的有关部门与我委进行良好的合作,使外国留学生在中国顺利完成留学任务,并生活得愉快,现将有关规定作如下介绍。
一、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类别和条件1.本科大学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可入大学本科学习。
学习年限4~6年。
2.硕士研究生:经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者,或在中国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成绩优秀,经本校推荐免试获准者,年龄在35岁以下,可成为硕士研究生。
学习年限2~3年。
3.博士研究生:经两名副教授以上的导师推荐和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考核合格者,年龄在40岁以下,可成为博士研究生。
学习年限2~3年。
4.普通进修生:具有大学2年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原所学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可作普通进修生安排。
进修年限1~2年。
5.高级进修生:大学毕业并已获得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历,或已取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来华后在中国导师指导下,就某一专题进修提高,年龄在45岁以下,进修年限一般为一年。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七个科技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桂办发[1996]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6.01.24【实施日期】1996.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七个科技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1月24日桂办发〔1996〕3号)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1993年自治区颁发了《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3号)、《关于大量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4号)、《关于加快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人才分流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5号)、《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6号)、《关于鼓励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1号)、《关于延长部分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2号)、《关于欢迎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广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3号)等七个科技政策文件,两年多来的实践表明,对强化社会各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意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七个文件,现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发〔1993〕13号文件的有关问题(一)做好奖金无法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成果的重奖工作,其评审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拟定,报自治区党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无法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成果的重奖奖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奖金额专项拨付。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产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和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纲要》部署要求,落实好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要坚持“面向市场、联动内外、循环畅通、改革提高、开放发展〃思路,打造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核心区有关要求,强化自贸试验区产业人才支持和培育力度,加快集聚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东盟特色产品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现代金融、港航物流、国际贸易等产业人才,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互促,夯实自贸试验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人才基础,特制定本政策。
一、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1.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以下简称各片区)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奖励基础上另给予专项奖励,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南宁、钦州.崇左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积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依据各片区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将基金管理、物流、贸易、东盟法律和财税、东盟小语种、认证认可以及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机械、检测、铝产业、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种业等产业及产业链服务人才作为人才引进的重点。
鼓励先进制造业、金融、物流等领域重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人才工作站,支持各片区内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建立〃候鸟型〃人才工作站,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和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给予人才工作站最高80%的建设费用支持。
对〃候鸟型〃人才在各片区进行创业或阶段性攻坚技术层面难题并取得成效的,在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转化、人才项目申报、重大奖项参评、医疗保障、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入学等方面与自贸试验区急需紧缺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各片区管委会聘用〃候鸟型〃人才,可实行〃一人一策〃参照给予各片区上一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同层次人员平均收入的3-5倍薪酬激励。
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政发[1993]53号
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3>5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发挥出国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大连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人事局是市政府负责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认真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和安置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可以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到境外和外地驻连或大连驻外机构、企业工作;可以自办、合办各类企业,也可以用个人和其在境外注册公司名义来连投资,或利用自己的专利、技术成果、资金向我市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凡来连投资,自办或兴办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及国内紧缺技术先进产品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出国前是我市人员,不论是办理停薪留职或辞职手续的,还是被辞退、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均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或经市人事部门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是外省、市人员,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选拔和培养我区高校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进一步加强高校特别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能力建设,优化高校教师队伍结构,加快优秀人才队伍培养步伐,提高我区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我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我厅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
现将《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优秀人才资助计划,与我厅“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支持和培养高等学校优秀人才的新格局,更有力地推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各高校所制定的优秀人才资助计划方案请报我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七年四月十八日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选拔和培养我区高校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进一步加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能力建设,优化高校教师队伍结构,加快优秀人才队伍培养步伐,提高我区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我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
第二条“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是自治区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自治区重大科学和工程技术改造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科研问题和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每年评审一次。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深府[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0〕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6日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
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力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
中共天津市党委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津党办发[2001]72号
中共天津市党委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共天津市党委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津党办发[2001]72号2001年9月14日)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海外留学人员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组织、有计划地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对加强我市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建设一支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特别是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国家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等五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人员;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二条留学人员来津工作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受聘单位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长期居留,也可以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2000年4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参与首都现代化建设,加大本市引进高科技人才的力度,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四)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者兼职;(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六)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
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第五条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7•【字号】内政发[2001]134号•【施行日期】200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1]13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费或者自费出国获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包括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作为国家公派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并在某个领域内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在国外学有所长,为我区急需的专业人员。
留学人员的范围包括全国各地的归国留学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
第三条高层次留学人虽是引进的重点对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包括:(一)高新技术产业、我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重点学科或者技术领域的带头人;(三)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四)为行政管理部门所需,适宜担任顾问或者从事咨询工作的人员;(五)在国外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国人部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国资、侨务、外专、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署海关,院校)、税务、工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留学人才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层次留学人才是留学人才群体的核心和骨干,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是应对国际人才竞争,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1、要把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开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重点,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根据少而精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特事特办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服务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围绕我国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的需要,围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2]23号
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1992年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沪府发〔1992〕23号)第一条为了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参加经济建设,发挥出国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上海的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可申请来上海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机构。
其所属的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承担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安置等项工作。
第四条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上海的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乡镇企事业单位,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在国(境)外企业(公司)驻沪机构工作;也可以在本市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驻国(境)外信息员、推销员等。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也可以自办或合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用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受聘单位可一个,也可多个。
短期应聘者,可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落实接受单位,也可通过“中心”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联系物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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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若干规定
Regulations on encouraging overseas students to work in Guan gxi
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若干规定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中央关于“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回国或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赴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到我区行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或受聘任技术或管理职务、技术顾问及名誉职务。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到我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参与或承担广西人才小高地的项目建设。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与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研究,在区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四)接受区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委托区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接受国外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开发。
(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参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多种形式投资。
(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帮助培养各类人才。
(七)建立中介机构,为广西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广西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从事为广西境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八)到广西在境外开办的企业、机构工作。
(九)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促进广西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其他各种有利于广西发展的方式。
第四条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符合条件,拟在广西落户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人户的,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享有与当地人才同等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申领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办理。
第五条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
第六条留学人员在广西境内新办的企业,享有与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
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
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
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
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
分期出资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全部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工商、税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
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
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人事行政部门的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协助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
第十二条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曾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留学人员,在广西工作期间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第十三条财政拨款的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层管理职务的留学人员,有空编的单位可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在工资总额管理方面给予特殊倾斜。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技术职务、国际互认的执业资格,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留学人员回国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先聘后评的方法办理。
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来广西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同时对引进留学人员来广西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工作后的工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依法参与各类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补贴等待遇。
在国外定居的,享受每年一次30天的带薪出国休假。
在国有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根据需要,可以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1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对应的多次往返“z”签证;短期来广西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在东盟国家的留学人员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第十九条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未成年子女,按照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教育行政部门应就近安排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参加高中及区属大中专院校的入学考试,依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规定办理。
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同等条件下区内高等院校应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急需、特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广西工作的绿色通道,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明确职责,规范服务,树立“不求所有、不
求所在、但求所用”的观念,鼓励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各种方式为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鼓励留学人员为广西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为留学人员服务的日常工作,通过“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留学人员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科技、经贸、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大对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服务、创业的支持力度。
用人单位要积极为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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