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印发给你们。

为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南宁市和玉林市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步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6年1月1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做好标准适用、调整,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在执行新标准中,遇到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我厅备案,提高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桂政办发[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及时解决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合理布局、早开工、快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总召集人:林念修自治区副主席召集人:檀庆瑞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成员:潘峰自治区工信委副主任梁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晓菲自治区环保厅副巡视员杨绿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李小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蔡德所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韦纯良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衣化如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副主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高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召集、议题收集、会议纪要起草和议定事项督办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研究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二)研究重大项目的布局和建设许可。

(三)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项目在投资许可、用地、环评等前置审批手续办理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通报和检查上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桂政办发[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9月24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依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关于新时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保障我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顺利实施,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根本出发点,着力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城乡风貌改造,统筹规划,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实施目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中资金统筹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结合项目区实际,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和村屯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从2009年到2012年,投资70亿元,实施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在项目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桂政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3日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关键一年,做好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意义重大。

为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在调结构、稳增长、促转型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努力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始终保持重大项目“开工一批、在建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良好态势,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深入实施《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继续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力争全年完成投资5000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360个以上,努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全面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开好局起好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一)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

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

按照“谁出资、谁监管”原则,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精神,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规范专家论证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地预审工作要求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资源节约利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建设项目用地的第一道“闸门”,发挥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积极作用。

同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职责。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用地预审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严把项目用地选址关、项目用地规模关、耕地占补平衡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一)临时用地选址。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桂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2012年4月2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土地和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但是,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部分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仍比较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加强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意义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深入贯彻落实“保发展、保红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实现土地、矿产资源“大家管、大家用”管理格局,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桂政办发[2000]102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2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海洋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自治区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自治区冶金工业局、煤炭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黄金管理局、中色南宁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但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央编委办明确的规定,各司其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内容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

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7•【字号】桂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7日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统筹推进广西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认识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民生,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筑牢我国南方生态安全屏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贡献力量。

二、明确主要目标到2025年,水土保持制度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区水土保持率达到84.7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5•【字号】桂政发[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48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九月五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切实加强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并设立土地交易机构(地级市设立土地交易中心,县及县级市设立土地交易所),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

地级市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并挂牌运作。

县和县级市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所于2003年6月底前建立。

不能如期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的,要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书面报告。

土地交易机构按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设置,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县土地交易机构,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合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审批(审查)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审查必须按照合法有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中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本级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负责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及时下达批复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2022广西公需科目答题要点2

2022广西公需科目答题要点2

2022广西公需科目答题要点2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40分)1.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地,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在海洋、空间信息等领域积极创建创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

2.广西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现代监管制度体系方面,应___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建立湾长制,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3.广西推动消费提质升级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8%左右。

4.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型大学、新型研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推动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

5.改革完善县域财政体制,推进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分类管理机制改革,推进经济发达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6.广西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质升级的措施之一是: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逐步放开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平等进入金融、教育、文化、医疗、旅游_等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发展服务经济。

7.不属于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区重大工程的是医疗器械研发中心。

8.实施骨干企业精准培优工程,建立健全骨干企业培育库。

支持超50亿元企业和超10亿元的高成长性企业成为骨干企业。

发挥大企业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初创型成长性科创企业发展。

9.深入开展污染防治行动,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10.加强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推动重要产业、基础设施、战略资源、重大科技等关键领域安全可控。

11.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良好氛围,实施年轻一代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建设一支高素质、有担当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12.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价格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和广告监管,建立违反公平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

13.持续深化与东盟的农业开放合作,建设供应粤港澳大湾区市场的农产品基地,强化桂台现代农业合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桂政电〔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9〕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统计局、林业局、大数据发展局、海洋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确保我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进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改进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要求,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不再列入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转为政府内部审批管理。

今后,报自治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再通过我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改由厅直接受理。

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审批的时限要求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涉及疑难问题的用地报件,根据“审管分离”的精神,将转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研究确定后再继续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主动依法依规公开用地批复文件等相关信息,各地可根据需要领取用地批复文件。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报自治区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纸质材料分别调整为10项和6项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需留市存档部分分别调整为14项和10项(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发展,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提高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重大项目建设大力推进,特别是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极富标志性的重大项目所建成的一批工业基地、示范区业已成型,自治区现代产业体系进入全面攀升期,经济质效持续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先进水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获得感有大幅度提升。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思路1、明确总体布局,确定项目规模、类型和实施进度根据自治区发展方向和要求,明确优先布局区域、重点推进领域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类型和规模,并加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和执行力度,确保项目建设按计划推进。

同时,在建设项目过程中,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规划项目定位,确定各个项目的总体目标和建设方向,并通过放宽准入政策、优化服务环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

2、实施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高效推进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机制,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建立项目跟踪和监测机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协调,确保项目建设实施时间和进度。

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纠正偏差,确保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化的重大项目建设。

3、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形成开放式经济发展格局除了实施优质、经济、高效的重大项目建设,还必须加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基础设施、物流配套、人才引进等,形成开放式经济格局,开展紧密的产业链合作,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层次。

4、组织推进落地,实现社会效益在建设重大项目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社会效益,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信息宣传和政策解释,构建良好的项目推进和管理机制,并结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做好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充分利用市场和资源等要素,积极推进重大项目的落地。

三、实施措施1、建立健全项目评估机制,逐步推进绩效评价制度;2、加强市场化投资机构管理,鼓励企业创新,扶助新锐企业发展;3、强化资金保障措施,争取政策支持和资金帮助,提高项目实施质量;4、加强项目决策与管理协调机制,优化项目流程、提升管理精细化,改进服务能力;5、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要求,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0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法治国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依法授权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队伍,下同)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全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本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进行细化。

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提出以下政策:一、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一)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1.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试行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

自治区专项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支持各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地保障程度。

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以及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桂政办发[2004]165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力度,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三突破”目标,根据2004年6月30日自治区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和8月29日全区书记、市长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并在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建若干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由自治区各位副主席分工负责,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力度。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负责的项目分工郭声琨副主席负责铝工业项目;XXX副主席负责林浆纸和钢铁项目;张文学副主席负责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吴恒副主席负责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项目;孙瑜副主席负责农产品加工和农林水项目;杨道喜副主席负责交通、电力、石化项目;刘新文副主席负责侨务引资项目;马飚副主席负责县域经济项目。

二、成立8个项目推进工作小组根据重大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要求,成立8个相应的项目推进工作小组,专项负责所属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

(一)铝工业项目推进工作小组。

郭声琨副主席任组长,百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经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厅、林业局、环保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1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2.16
【实施日期】2011.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和监管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10号)
近年来,全区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地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有效保障了一大批重大项目和扩大内需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对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项目在土地使用上仍存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社保措施和安置补偿不到位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重大项目的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等十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重大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意识
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对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重大项目用地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对地方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行为和土地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保障和促进重大项目依法用地,是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行力的具体表现。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认识保障项目用地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明确任务,紧紧抓住“一切为了项目落地”这个目标,主动服务,切实重视和加强重大项目用地的服务和监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对建设用地报批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科(股)长为直接责任人。

要制订具体方案,明确建设用地报批各项任务和职责,落实到科、股,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主动做好重大项目用地的服务和监管
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

采取跟踪指导服务、明确职责、签订用地报批和依法用地责任状等措施,加大对重大项目服务和监管工作,确保项目依法用地。

(一)提前介入,及时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
对已通过用地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和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建立重大项目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专窗受理、专人服务,尽快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研究解决用地中存在问题,按规定时限组织用地报批。

(二)内部联动,落实用地报批责任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