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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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一)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

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

按照“谁出资、谁监管”原则,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精神,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参建单位——土地整治项目监督管理(2020年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业务培训)

参建单位——土地整治项目监督管理(2020年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业务培训)

(5)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
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工程清单应具有预控性并尽可能周全、详尽,避免不平衡
报价、错项和漏项。投标文件中不得已部分清单项目不报价或故意漏项、增项等形 式实现不平衡报价,否则视为废标处理。评标办法中,按规定考察投标人的资信情 况。
(6)开展土地整治样板示范工程建设 (7)严格土地整治工程验收
下面是我们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图片的形式,展示给大家, 在今后的项目施工管理中引起注意。
采用空心砖
浆砌渠臂或挡墙不饱满
砂浆配比不符合规划设计 砌浆不饱满
沉降缝未进行填充
渠道或路肩崩塌,压顶断裂
混凝土路面断板
路基处理安全隐患
渠道与涵管存在差距
二 监督管理要点
1.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2. 质量管理要求 3. 进度管理要求 4. 资金管理要求 5. 资料管理要求
1、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质量
工程实体质量、建成 成效。如水渠贯通、 耕地能否种植等。
资金
符合合同约定、工程 进度,确保项目资金 支出的安全。
Hale Waihona Puke 0102土地整治 项目
03
04
(10)严格项目建设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要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自行负责现场全部安全工作。采取必要的
安全保护措施,坚持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各类专业人 员要持证上岗。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做好交通要道、村庄、学校、水池、 蓄水柜、路桥等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11)依法依规支持项目管理机制及管理人员严格履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
成果质量、从业行为、服务态度、信用管理、加分项。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参照操作手册的评分细则,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

试点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以规划统筹挂钩试点工作。

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试点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和良好群众基础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规模控制,总量平衡。

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doc---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

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doc---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

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1 总则1.1.1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和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本要点进行编制。

1.1.2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遵循有关规程和规范, 在调查、勘测、土地清查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 进行方案比较, 从技术、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全面分析论证, 提出可行性研究结论。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a)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确定项目建设目标。

b)选定项目区。

c)查明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

d)查明项目区土地利用限制因素。

e)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基本指标。

f)确定项目建设标准。

g)基本查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状况。

h)选定项目规划方案, 确定具体建设内容。

i)基本确定权属调整方案。

j)确定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 基本选定主要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基本确定施工进度。

k)基本确定项目实施措施和工程管护方案。

l)提出主要工程量, 估算项目投资。

m)进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和耕地质量分析。

n)提出综合结论。

2 综合说明2.1 项目概述说明项目性质、项目区的位置和范围。

概述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区的地貌类型、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率。

2.2 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2.3 说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期, 概述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2.4 综合结论3 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提出可行性研究结论。

4 项目背景4.1 项目所在地区简况简述项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状况。

4.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从土地资源、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等方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简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相关资料和文件。

5 项目区概况5.1 自然条件5.1.1 地形地貌5.1.2 说明项目区的地形地貌和海拔高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优化审查审批的指导思想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是基于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基础上,重新梳理审查流程,坚持去重复审查、去捆绑审查、减少技术审查、后置耗时长难度大的要件审查,加强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供地环节的相互衔接等原则,实现缩减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组卷报批工作周期,简化报批材料,突出审查重点,适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移审查重心和审查责任的目标。

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重点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国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或批复等工作。

明确职责规范操作——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职责规范操作——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职责规范操作——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左旭阳;孟凡解;陆捷【摘要】2011年3月17日广西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同下发的还有项目立项审查要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和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3月30日,广西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在桂林联合召开了全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相关办法,扎实推进广西土地整治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广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对规范广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期刊名称】《南方国土资源》【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3页(P23-25)【作者】左旭阳;孟凡解;陆捷【作者单位】广西国土资源厅、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广西国土资源厅、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广西国土资源厅、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正文语种】中文2011年3月17日广西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同下发的还有项目立项审查要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和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

3月30日,广西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在桂林联合召开了全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相关办法,扎实推进广西土地整治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

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广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对规范广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广西土地整治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末,从无序、零星、小规模的土地开垦开始,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逐步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和局面,成为了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要事业,成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措施。

【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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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民主、自愿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

第六条自治区实行土地整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制度,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支持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以增加地块面积,减少地块数量为目的的土地整治。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设计变更和验收,应当公开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屯群众的意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土地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内容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

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45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

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要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探索改革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

切实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

对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可实行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三)逐步扩大市场化配置土地范围。

各地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

严格控制并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对经营性的交通、能源、水利发电等基础设施(产业)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应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条件成熟的,可以试行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历史遗留的划拨用地,要按规定逐步转为有偿使用。

(四)积极推行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制度。

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逐步实现全区各市、县在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竞买人网上报名登记、报价、竞价,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信息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批准机关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条件(一)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1、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

2、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工程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2、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并通过审计。

4、项目竣工资料齐全、准确。

5、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已完成。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一)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

2、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3、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账目清晰。

4、土地权属调整情况,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5、项目后期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验收标准:1、各项工程建设达到规划设计要求,质量合格。

2、新增耕地面积、质量符合设计标准。

3、资金使用符合财务管理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4、土地权属调整合理合法,相关手续完备。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一)自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组织自验。

自验合格后,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初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向项目批准机关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初验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竣工验收项目批准机关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审批(审查)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审查必须按照合法有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中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本级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负责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及时下达批复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统一标准 规范行为——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

统一标准 规范行为——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
自 20 0 0年 1 月 7日国土 资源 于广 西行 政 区 域范 围 内的 土地 整 治 库 。 1 2《 .立项 审查 要点》 的特点 部下 发 《 国家 投 资土 地 开发 整理 项 项 目立项 审查 。
目管 理暂 行办 法 》 以来 , 土地 开 发整
理项 目建设 已走过 1 0年 的历 程 。 期
确 , 项 目立 项 审查 工 作有 章可 循 ; 使
1 立项 审查 要点 》 . 《 的基 本 内容 二 是 立 项 审查 的 内容 概 括 全 面 , 基 《 项 审查 要 点》 立 主要 由审查 主 本 涵 盖 了 《 广西 土地 整 治项 目可 行
审查 主要 内容及 审查结 论 3 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各章节的内 性研 究编制 大纲 》 但是 , 。 长期 以来 , 要依 据 、 无论 是在 国家层 面还 是 在 自治 区层 部 分 组成 。审查 主要 依 据共 l , 容 ,包 括对 技 术方 案 中各 项工 程 的 0项
二 、 立项 审查 要点 》的基 《
本 内容 和 特 点
《 立项 审 查 要 点 》 具 有 3个 特
点 :一 是立 项 审查 的依 据 和 内容 明
间 , 西 于 20 广 04年 发 布 《 西 土 地 广 整 治项 目管理 暂行 办法 》并于 20 , 09
年 出 台 了 《 西土 地整 治 项 目可行 广
◆ t hi e e gudn zhu- ~一 一 — - 为
吴丽叶 李 志雄
解读《 广西壮族 自治 区土地整 治项 目立项 审查要 点》
项 目在立 项 后无 法 实施 或 变更 量 过 现状 基 础 条件 、土地 利用 限制 因素


背 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土地权属及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和真实。

第二章依据和程序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四)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五)其他批复文件。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竣工申请报告;(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设计图、竣工图等);(三)设计工作总结报告;(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六)有关合同书、协议书;(七)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八)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九)项目完成情况复核报告;(十)有关影像资料;(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自验、初验等)。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自验、初验、验收三个阶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9号)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确保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六类工资区人工费预算定额单价进行调整,即甲类人工费单价从26.4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乙类人工费单价从15.89元/工日调整为30元/工日。

如中央出台调整土地整治项目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则按中央有关规定制执行。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不得调整。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略)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Land consolid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2011-8-28发布 2011-9-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前言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以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作为基础,引用了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环保等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广西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分区和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水土保持工程及附录等九个部分组成。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执行,具体由广西国土资源厅和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解释。

编制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主要起草人:冯菊明陈安强刘谐静陆杰臣童新华蔡景勋覃国日参与起草人:李少升杨永侠张晓沛阳云蓝春华王思力麦启帆韦昌杰江海斌目录1 总则 (1)1.0.1 编制目的 (1)1.0.2 适用范围 (1)1.0.3 基本原则 (1)1.0.4 引用标准 (1)1.0.5 术语 (3)2 建设目标 (7)2.0.1 总体建设目标 (7)2.0.2 具体建设目标 (7)2.0.3 建设工期 (8)3 建设条件 (9)3.0.1 合法性 (9)3.0.2 自然与社会经济 (9)3.0.3 现有基础设施 (9)3.0.4 水土资源 (9)3.0.5 土地权属关系 (10)3.0.6 生态环境保护 (10)3.0.7 灾害风险 (10)3.0.8 其他 (10)4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11)4.1 工程类型区 (11)4.1.1 一级工程类型区 (11)4.1.2 二级工程类型区(模式) (11)4.2 工程布局 (12)4.2.1 总体布局 (12)4.2.2 分区布局 (13)5 土地平整工程 (15)5.1一般规定 (15)5.1.1原则 (15)5.1.2 耕作田块布置 (15)5.1.3 耕作田块坡度 (16)5.1.4 土地平整单元 (16)5.1.5 平整度 (16)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6)5.2.1 耕作田块 (16)5.2.2 格田 (18)5.2.3 梯田 (18)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21)5.3.1 客土覆盖 (21)5.3.2 表土保护 (21)5.3.3 耕层土壤质地改良 (22)5.3.4土地平整工程质量 (22)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6.1 一般规定 (23)6.1.1 灌溉标准 (23)6.1.2 排水标准 (25)6.1.3 灌溉水质 (27)6.1.4 水利用系数 (27)6.1.5 工程标准 (27)6.2 水源工程 (28)6.2.1 塘库工程 (28)6.2.2 小型引水坝(闸)工程 (32)6.2.3 机(电)井工程 (33)6.2.4 雨水集蓄工程 (39)6.3 输水工程 (43)6.3.1 明渠 (43)6.3.2 管道输水 (48)6.3.3 地面灌溉 (50)6.4 喷微灌工程 (51)6.4.1 喷灌工程 (51)6.4.2 微灌工程 (54)6.5 排水工程 (56)6.5.1 明沟排水 (56)6.5.2 暗管排水 (60)6.6 渠系建筑物工程 (62)6.6.1 水闸 (62)6.6.2 渡槽 (63)6.6.3 倒虹吸 (64)6.6.4 跌水、陡坡 (66)6.6.5 量水设施 (67)6.7 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68)6.7.1 泵站 (68)6.7.2 输电线路 (70)6.7.3 配电装置 (77)7 田间道路工程 (78)7.1一般规定 (78)7.1.1 道路分级标准 (78)7.1.2 道路布置原则 (78)7.1.3 路网布局模式 (78)7.2田间道 (79)7.2.1 设置条件 (79)7.2.2 技术指标 (79)7.2.3 道路结构 (80)7.3生产路 (87)7.3.1设置条件 (87)7.3.2技术指标 (87)7.3.3道路结构 (88)7.4 农桥 (88)7.4.1设置条件 (88)7.4.2技术指标 (88)7.4.3建设标准 (89)7.5涵洞 (90)7.5.1设置条件 (90)7.5.2技术指标 (90)7.5.3建设标准 (91)8 农田防护与水土保持工程 (92)8.1 岸坡防护工程 (92)8.1.1 堤防工程 (92)8.1.2 堤岸防护工程 (98)8.2坡面防护工程 (99)8.2.1 截水沟 (100)8.2.2 排水沟 (100)8.2.3 水平沟 (101)8.2.4 水平阶 (101)8.2.5 挡土墙 (101)8.3 沟道治理工程 (102)8.3.1 沟头防护工程 (102)8.3.2 谷坊工程 (102)8.3.3 沟道护岸工程 (104)9 附录 (106)9.0.1附录A 广西土地整治工程分区图 (106)9.0.2 附录B 自治区级工程类型区划分及相关指标表 (107)9.0.3 附录C自治区级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表 (114)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统一土地整治工程设计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项目决策和投资测算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提出以下政策:一、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一)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1.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试行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

自治区专项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支持各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地保障程度。

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以及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 45/T 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7-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桂国土资发2011 28号

桂国土资发2011 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土地权属及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和真实。

第二章依据和程序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四)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五)其他批复文件。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竣工申请报告;(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设计图、竣工图等);(三)设计工作总结报告;(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六)有关合同书、协议书;(七)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八)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九)项目完成情况复核报告;(十)有关影像资料;(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自验、初验等)。

广西:实行土地整治项目局长负责制

广西:实行土地整治项目局长负责制

及时转入用地报批程序。 《 通知 》提 出,要扩大市 、县
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范 围。建设项 目 ( 批次 ) 拟 用地面积在 5 公顷 ( )以下的 ,新增建设用地报 批 含
用规 划 ;实施 方案必须经市 级国土资源局审批并报广西
国土 资源 厅 备 案后 方可 组织 实施 ;项 目所 在地 国 土 资 源
提 高开支标准 ;严禁截留 、挪用项 目资金 ,确保项 目资
金 安全 有效使 用。
安徽 :通 知要求尽快建立征地纠纷 调解委 员会
日前 ,安徽省 国土资源厅 下发的 《 关于切 实加强征 地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的紧急通知 》 ,要 求各地尽快 建立土地征收征用纠纷调解委员会 ,负责调解和处理土
吉林 :三举措服务 建设用地报批
吉林 省 国土资源 厅 日前 向各市 县 国土资 源局 下发 《关于加快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要求进一 步做 好建 设用地保 障和服务工作。 《 通知 》要求 ,做好
建设项 目用地预 审与用地报 批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在申 报建设项 目用地预 审的同时 ,提 前对 下一步的建设 用地
地征 收 征 用 中各 类 矛 盾 纠 纷 ,把 纠 纷化 解在 基 层 。
和 土地基 准地价 等 要素 的确认 涉及 面广 ,情况 复杂 ,
有关部 门难 以及 时准确 掌握 土地税 源信 息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和 制约 了该省 城镇 土地使 用税 征 管工作 的顺 利进行 。城 镇土地 使 用税应 收尽 收难度 较 大。 为此 , 全 省各 级财 政 、地 税和 国土 部 门在 实 际工作 中通 过加
欠、克扣农民补偿 、强行征地拆迁等原 因,引发群众重
复访 、越级 访或 群体访 等造 成重 大社会 影响 恶性事 件 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并配合相 关部 门依 法追 究有关人 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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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25
【实施日期】2011.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招标代理、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监理、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等业务,自愿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参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可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优先选择的项目参建单位。

第四条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参建单位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监督检查、信息发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信用登记
第六条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建单位机构注册信息、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二)参建单位取得的执业资格;
(三)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承揽业务设备配置情况;
(五)业绩情况;
(六)单位财务状况。

第七条申请土地整治项目业务信用登记的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或相类似的业务。

2.在广西具有满足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业务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具备以下二种情形之一:
(1)乙级以上(含乙级)土地规划、水利、农林等相关行业或专业工程设计资质;
(2)具有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规划设计业绩。

4.具有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能独立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
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工作。

专职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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