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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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25

【实施日期】2011.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招标代理、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监理、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等业务,自愿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参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可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优先选择的项目参建单位。

第四条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参建单位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监督检查、信息发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信用登记

第六条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建单位机构注册信息、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二)参建单位取得的执业资格;

(三)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承揽业务设备配置情况;

(五)业绩情况;

(六)单位财务状况。

第七条申请土地整治项目业务信用登记的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或相类似的业务。

2.在广西具有满足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业务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具备以下二种情形之一:

(1)乙级以上(含乙级)土地规划、水利、农林等相关行业或专业工程设计资质;

(2)具有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规划设计业绩。

4.具有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能独立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

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工作。专职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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