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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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6.20
【实施日期】2016.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
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桂国土资规〔2016〕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行为,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第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是指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的35个县(区)及片区外的昭平、金秀、富川等3个(详见附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38个县(市、区))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程序和要求,将拆旧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其他农用地,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确认文,扣除本县(市、区)域范围内已使用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或增减挂钩项目在获得立项批复后预支不超过50%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本细则所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的有偿使用交易,是指38个县(市、区)通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取得的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指标网上交易系统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和成交价,实现周转指标有偿出让、受让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的38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独立法人单位。
本细则所称受让方和竞买人,是指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指标网上交易系统网上挂牌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采用“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周转指标”整体打包的方式进行交易,即耕地、其他农用地等不同的地类整体打包出让。
根据土地整理复垦成本构成和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的性质等因素测算,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的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10万元/亩。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申请挂牌出让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的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及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平台,并组织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通过互联网进行挂牌交易。
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对指标网上交易系统网络安全及软硬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章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出让申请
第六条指定的38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独立法人单位,作为申请出让方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出让方申请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公开交易的,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一)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申请书;
(二)出让方拟出让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公告所需信息文件,包括挂牌交易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项目的名称、指标的面积、地类等;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文件(已验收项目提供);
(四)所在行政区域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涉及的农村居民点安置建设用地批文(仅涉及建设农村居民安置点的项目提供);
(五)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批文(申请交易尚未完相关程序的增减挂钩项目指标的提供)。
第八条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完成对出让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合规性、合法性的审查。
经审核,拟出让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不予组织交易,退回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原因。
经审核,拟出让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符合交易条件的,由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信息组织出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冻结拟出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管理台帐,交易期间该指标不能使用或进入其他交易程序。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九条符合出让条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中心应在通过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自治区指标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天。公告内容包括:(一)出让人名称;
(二)出让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指标面积、地类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四)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出让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交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