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财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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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系列关于抢救、发掘与保护的活动也全面展开。

通过对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探究,期望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所借鉴。

标签:《文化财保护法》;无形文化遗产;人间国宝1 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1.1 人间国宝的认定在日本,“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被国民称为“人间国宝”。

法律规定,如果被认定为“人间国宝”就有义务将其技艺、技能及其作品等进行公开和传承给后世,如果拒不外传,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传承其技能,将被解除或者取消其资格。

对“人间国宝”的认定,必须依据《文化财保护法》所规定法定程序展开。

指定及认定工作通常是不定期地在文部科学省下面的文化厅组织进行的;由数十位专家和有识之士组成的文化审议会就“人间国宝”因死亡等原因而解除认定的情形,就其艺能和工艺技术领域的发展状态等,进行专业性的调查与研讨,其结论将最终成为文部科学大臣认定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团体的基本依据。

上述指定程序一经完成,国家就会依据《文化财保护法》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对文化遗产实施保护。

1.2 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制度在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实行保护的历史已有100多年。

多年来,日本保护文化遗产一直采用的都是指定制度。

这种制度实行的是有局限的重点保护政策。

2004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通过新的改订,进一步扩充了保护非物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

所谓登录制度就是将文化遗产进行注册和登记,以此来认定其资格,确定历史文化价值,然后用一定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并通过媒介公布于众,进行大量的舆论宣传,来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

日本正在积极推进“文化财登录制度”,通过这种新的“文化财登录制度”,它有“保护10万件历史遗产”的决心。

现在,登录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

文化经费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文化经费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文化经费的保障措施有哪些文化经费的保障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政府都致力于加大对于文化经费的投入,以保障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会介绍文化经费的保障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于文化事业的影响。

1.政策扶持政策扶持是一个国家保障文化经费的主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各种文化政策,对于文化事业进行资金、工作人力、场地等各方面的支持。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1.提供文化补贴,为文化机构或者文化项目提供额外经费支持;2.减少文化经费的税务负担,使得文化经费的实际投入能够更高;3.开发各种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鼓励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升文化产值的贡献率。

政策扶持可以大大增加政府对于文化事业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使得文化经费的保障得到了更高的保障。

2.文化基金的设立文化基金是一种专项资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

文化基金的资金可以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文化场所的建设、文化艺术项目的发展等各个方面。

文化基金的设立大大拓宽了文化经费的来源,增加了文化事业资金的来源多样性。

除了政府的文化基金外,还有各种民间的文化基金,可以通过募捐等方式向公众开放,这些文化基金通常会在文化领域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此外,文化基金通常是一个长期的投入过程,可以让文化事业得到更持久的保障。

3.文化产权保护和利用收入文化产权保护和利用收入也是文化经费的保障措施之一。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于文化遗产等文化产权的保护,鼓励民间对于文化产权的投资。

此外,政府也可以通过将文化遗产等文化产权进行商业化利用,进一步增加文化经费的收入来源。

文化产权保护和利用收入可以使得文化事业得到一个更加广泛的保障,同时也可以增加文化产业的收入来源,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4.社会化投资社会化投资是一个比较新的文化经费保障措施。

它指的是通过非政府渠道融资投资到文化事业中去。

这些渠道可能包括企业、NGO组织、文化爱好者等等。

文化财保护法

文化财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该法的目的)第一篇文章此法,保存文化遗产,并致力于其使用,以及有助于人民的文化进步有,本发明的目的是促进世界文化的发展。

(文化财产的定义)文章在本法所称的“文化财产”,是指下列任何一种。

一个建筑,绘画,雕塑,工艺品,Shoseki,古典书籍,手稿和其他东西较高的文化神器Tsute历史和艺术价值,并为我们的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国家(其价值是不可分割的这些东西形成了包括有土地和其他财产),以及考古等学术珍贵的历史文件(以下简称“有形文化财产”。

)二戏剧,音乐,我们在工艺技术等无形资产和Tsute史或那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文化产品的国家(以下简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食品,衣着和住房,生活,信仰,相关事件,如海关,民间艺术,它不可能是民间艺术,并在这些旧衣物年度海关,仪器,缺乏对在房子和其他财产的变化在我们的人民生活的理解(以下简称“民俗文化遗产”。

)四贝类管家,古墓葬,都城标志,城堡,故居有山区其他景区和Tsute艺术中的其他遗址,园林,桥梁,峡谷,海滩高Tsute历史和学术价值,并在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国家或有对价值较高的观赏和动物(栖息地,其中包括了温床和带过来的土地。

),(包括它自己的结构。

)植物和地质矿产(已经出现的现象的特殊性质,包括土地)。

更高和Tsute学术价值我国(以下简称为“纪念”)。

五件事,不是缺乏能为生命或生活和我们的景观区,这是由该地区的区域或职业的了解气候形成的人的生活的人(以下简称为“文化景观”)。

六个周围环境和没有一体地具有形成历史美景的传统建筑群中的高值(下文中称为“传统建筑物”)。

2 ,从这一规定的法令(第27条至第29条,第37条,第55条第(1)(四),第153条第(1)项,第165条和171中的“重要文化财产”不包括应在附则第3条的规定)是指包括国宝。

3 本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2条,第122条,第131条第(1)(四)条,规定153第一部分(七)及(viii),在第165条,以及在“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期间,除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零)是指包括一个特别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

文化遗产资金保障制度

文化遗产资金保障制度

文化遗产资金保障制度
文化遗产资金保障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修复和传承文化遗产而建立的资金支持体系和保障机制。

1. 政府投入资金:政府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会安排资金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传承工作。

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专项资金、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等方式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2. 捐款和赞助: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捐款和赞助等方式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企业、个人和非营利组织可以捐赠资金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项目,也可以提供资金赞助文化活动和展览等。

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社会各界的捐款和赞助行为。

3. 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用于资助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项目。

这些基金通常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设立,通过基金的运作,可以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确保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能够持续进行。

4. 国际合作与援助:一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通过援助项目和合作项目来支持其他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这些援助项目可以提供资金支持、专业技术支持和培训等,帮助受援助国家提升文化遗产保护能力。

5. 文化遗产保险:文化遗产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可以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通过购买保险,可以获得对
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费用的赔付,在遭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保障文化遗产的安全和保护。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文化遗产资金保障制度,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制度安排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意义。

武装冲突下文化财产的国际法保护

武装冲突下文化财产的国际法保护

武装冲突下文化财产的国际法保护作者:周诗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7期摘要文化财产是人类宝贵的财富,然而许多文化财产在大小武装冲突下遭到破坏,给人类文明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本文从该领域的国际法律保护体系出发,分析具体保护原则,并对当前存在问题和解决途径做出分析。

关键词武装冲突文化财产国际法作者简介:周诗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102近年来,虽然世界总体和平,但局部冲突不断,在产生人员伤亡的同时,也造成了众多文化财产的损毁和流失。

阿富汗、伊拉克、马里、叙利亚动乱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各类城堡、寺庙甚至遭到了蓄意破坏。

因此,国际法对于武装冲突中的文化财产保护需要不断发展,国际法相关规则的研究对于文化财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武装冲突下文化财产的国际法律保护体系1899年通过的海牙第二公约确定了禁止没收、毁灭和故意损害的原则,标志着国际法对于文化财产保护的萌芽。

20世纪初的大规模战争是人类历史上的巨大灾难,也是文化财产的空前浩劫,国际法对于文化财产的保护正式形成并不断完善。

一战后的空战拟定规则、罗里奇公约、国际博物馆办公室草拟条约虽适用不广,但标志着武装冲突下文化财产的国际法律保护正式形成。

二战后国际秩序重新建立的过程中,国际社会为了加强武装冲突下对文化财产的保护,于1954年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在过去通行规范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般保护和特别保护制度,对文化财产的保护实现了体系化发展。

七十年代开始,《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等公约获得通过,使得文化财产的国际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韩国文化财

韩国文化财

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摘要)(本法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制定本法的目的为,通过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利用,提高国民文化水平,为人类文化的发展做贡献。

第2条定义(1)本法中的“文化遗产”指,作为人为、自然形成的、国家、民族以及世界遗产,在历史、艺术、学术、景观等方面的价值很高的遗产,包括以下内容。

1.有形文化遗产:建筑物、典籍、笔迹、古籍、绘画、雕刻、工艺品等作为有形文化财产具有很高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的,以及相当于此类物品的考古材料2.无形文化遗产: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作为无形文化财产具有很高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的3.纪念品:以下各类项目中规定的事物a.留有寺院・古坟贝冢・城池・宫殿窑・遗物等遗址的历史遗迹,以及有纪念性的设施等具有很高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的b.作为名胜具有很高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的c.动物(包括栖息地、繁殖地、舶来地)植物(包括野生地)矿物洞窟地质生物学上的生成物以及特殊的自然现象等具有很高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的4.民俗资料:衣食住职业信仰每年例行的活动等方面的风俗、习惯,以及这方面所使用的衣服器具房屋等,在了解国民生活的发展方面不可欠缺的(2)本法中的“指定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指定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厅厅长根据第4条至第7条的规定指定的文化遗产2.市·道指定的文化遗产:根据第1号令未被指定的文化遗产当中,由特别市长、广域市长或道知事(以下简称“市·到知事”)根据第55条第1项的规定所指定的文化遗产3.文化遗产资料:根据第1号或第2号令第1号未被指定的文化遗产当中,市·道知事根据第55条第2项的规定所指定的文化遗产(3)本法中的“保护区域”指,固定于地面上的有形物或一定的地域被指定为文化遗产时,该指定文化遗产所占面积以外的区域。

为保护指定文化遗产而被指定的区域。

第2条之2 保护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文化遗产的保存、管理以及利用,以维持原状为基本原则。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姓名:胡秀梅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建筑历史与理论指导教师:宣建华20050601摘要历史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社会体制、技术水平、社会观念等多方面的问题。

其中,法制建设是历史环境保护成功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

本文通过对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文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研究,在保护内容、保护体制及保护资金等方面进行比较。

分析了《文化财保护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历史街区、民俗文化遗产等方面的异同。

为我国保护历史环境立法提供一种借鉴模式。

文章进行了两方面的比较。

一方面是纵向比较,即《文化财保护法》在不同阶段的比较,以此揭示该法规的发展历程和发展趋势。

另一方面是横向比较,即《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

以此来说明中日两国在保护历史环境立法方面的异同。

文物关键词: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历史环境历史街区民俗文化遗产登录制度保护内容保护制度保护资金,嬲, , ,.,.’“’’‘’. ’,, “’,’,’. ’.. ,’. .‘’’.:’【第一章《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第一章绪论内容提要:本章首先阐述历史环境保护的现状及保护理论发展趋势,说明历史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历史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界定研究论:定研究的对象。

介绍日本历史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及历史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展历程。

.研究的缘起..历史环境保护理论发展趋势历史环境的保护是随着二次大战后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运动发展起来的。

二次大战后大多数发达国家开展了以大规模改造和拆除为特征的“城市更新”运动,这项运动受到了以形体规划为核心的现代主意城市规划的深刻影响,寄希望于建筑师和规划师。

年代以后,面对大规模城市更新带来的城市破坏和城市特色的消失,各国学者对这场以大规模改造为主的“城市更新”运动进行反思,认识到大规模的形体规划模式不能涵盖复杂的城市问题,这种规划忽略了城市历史、经济、人文等问题。

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架构探讨

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架构探讨

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架构探讨许庚寅【期刊名称】《文化遗产》【年(卷),期】2011(000)00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成就.中国不但是人口大国、政治经济强国,在文化遗产方面更是举世瞩目.然而,在保护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上,起步相对落后于东亚的日本与韩国.弥足珍贵而庞大的文化遗产,若没有适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行动来善加保护的话,就如同将传世珍宝置于闹市,任人观赏,一旦发生破损、盗窃等意外,无理、无法、无力可究之事小,无力挽救之事大.灾难性的破损一旦发生,那不但是中国的损失更是全世界的损失.这显然不符合现时期中国的国情与国力.任何国家,只有成为文化大国,才能成为一个实际意义的综合强国.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来看,她已经具有明澈的意识、坚决的意志和充分的能力来履行文化遗产保护的义务.本文侧重于介绍和分析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法律架构,旨在为中国提供一种保护文化遗产的立法参考系数,使中国日后一切的保护、保存和维修工作更趋完善.【总页数】4页(P56-59)【作者】许庚寅【作者单位】韩国檀国大学中文系【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112【相关文献】1.东亚简牍文化的传播——以韩国出土“椋”字木简为中心的探讨 [J], 戴卫红2.台湾义民庙与韩国义冢的文化意义比较——以台湾新竹枋寮"褒忠亭"与韩国锦山"七百义冢"为重点的探讨 [J], 文智成3.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J], 夏磊4.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J], 彭拥兵5.韩国非剧类电视娱乐节目中文化传播方式的探讨 [J], 周铁菊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土耳其 不可移动历史与文化财的改造保护和再生利用法

土耳其 不可移动历史与文化财的改造保护和再生利用法

Law on Conservation by Renovation and Use by Revitalization of the Deteriorated Historical andCultural Immovable Property不可移动历史与文化财的改造保护和再生利用法发文时间:2005-05-07期号:I25866编号: 5366生效日期: 2005-06-16目标与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法意在确保经由文化和自然保护委员会登记注册并且公布,濒临受损并且正在失去其独特性的保护区和遗址点得到来自以下范围的重建与修复:都会、地方以及都会当中的一级自治市;省、副省级、地方的自治市、人口超过50000的自治市;以及非自治市管辖、与地区发展协调的特殊省级行政区范围在一级市、其省级、副省级或者是拥有超过50000人口的地区,以及和地方发展活动相协调的非以上范围内的地方行政机构的重建与修复。

在这些区域发展住房、贸易、文化、旅游、公共设施,针对自然灾害带来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通过改造和再生对不可移动历史文化财进行保护和利用。

本法包含对和以上特定目标相符合的改造区域的技术基础、结构体系、项目的发展、执行、管理、控制、参与和利用进行认定和测定的相关程序和原则选址认定第二条:认定改造区域应至少应得到省议会及市议会当中的绝对多数通过,以达成决议。

这些决议应被省议会及除都市外的市议会提交至政府内阁,对于都市来说,这些被副省级地区及一级城市市议会通过的议案若得到当地市议会通过,则应被提交给政府内阁。

政府内阁应该在三个月内决定这个决议是否被通过。

获得通过的议案应在计划的范围内于改造区域分阶段实行。

所有的项目应获得全会成员的绝大多数、自治市市长和特殊省级行政区的省长通过。

所有在认定区域内的可移动文化财服从改造项目的规定,由文化和自然文化财委员会最终决定,项目均由自治市及特殊省级行政区起草。

都会自治市管辖区域内的改造项目以及超出其管辖区域的交付物应由地方及一级自治市起草,在都会自治市市长通过的基础上的经地区及一级自治市相关委员会批准生效。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韩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保护:韩国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等法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韩国政府还设立了文化财厅等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韩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和地方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明确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代表性团体。

3.资金支持:韩国政府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此外,韩国政府还通过提供贷款、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

4.教育普及:韩国政府注重通过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国际交流等方式,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价值,增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5.创新发展:韩国政府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团体在保持传统特色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市场需求。

同时,韩国政府还通过与国际组织合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总的来说,韩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是全面而具体的,注重立法、行政、资金、教育和创新等多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些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论文化财产的物质形态及其法律保护

论文化财产的物质形态及其法律保护

形 态 、 息 形 态 和权 利 形 态 , 们 反 映 了文 化 财 产 的 文 化 化 、 品化 、 业 化 和 权 利 化 特征 信 它 商 产
针 对 文 化 财 产 的 物 质形

态 , 出文 化 财 产保 护 应 该 与精 神 文 明 建设 、 市 发 展 规 划 、 游 资 源 开发 和 知 识 产 权 发 展 战 略 相 结 合 建 议 在 文化 提 城 旅 财产的“ 理”“ 管 、 弘扬 ” “ 存 ” “ 护 ” 下 功 夫 , 、保 和 保 上 完善 文化 财 产 法律 体 系。
“ 化 财 产 ” 词 最 初 出 现在 日本 15 文 一 90年制 定 的 《 化 财 文
产 保 护 法 》 , 来 , 国 际法 领 域 中 , 以表 述 法 律 中 需 要 保 中 后 在 用
护 的 古 董 、 物 之 类 的 财 产 。但 是 . 文 因为 学科 差 异 和 各 国的 文 化传 统 , “ 化 财 产 ” 念 的 内 涵 和 外延 的界 定 上 仍 然 存 在 在 文 概
为 一 种 立 体 图 画 而非 具 体 建 筑 时 .我 们 已经 开 启 了诠 释 方 面 的 多元 化 , 从视 角 符 号 辨识 进 入 到 文 化 符 号层 面 。如 此 一来 , 我 们 既可 以将 开 平 碉楼 视 为 一 部 建筑 史 书 上 的 画 卷 .也 可 以
将 其 解 释 为一 部 侨 乡华 人 奋 斗 文 化 的历 史 见 证 等 等 。 面对 同
更 强 民族 精 神 与 身 份 承 继 特 性 的“ 化 遗 产 ” 词 所 取代 . 文 一 文 化 财 产保 护 的范 围极 大 地 拓展 . 已经 远远 超 过 了 考古 学 和人 类 学 中 的 文 化财 产 界 定 , 常 泛 指所 有 具 有 历史 、 化 、 术 、 通 文 艺 科 学 等 价 值 的 遗 产 , 体 包 括 文 化 遗 产 (C l r ra e 、 具 ut a Heig ) ul t

文物保护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为规范文物保护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经济运作的顺畅、合法、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职责1.文物保护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资产的保管、收支及账务核算等方面负责;2.财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文物保护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预算、决算合理、财务管理制度有效执行;3.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收支、出纳和会计处理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账务准确无误、财务运作规范。

三、经费预算1.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常性地制定各项运营成本费用的预算,比如设施维护、人员工资、水电费、差旅费等;2.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的要求进行分配支出,确保经费分配合理、有效利用,同时检查各项资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监督其运作过程;3.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对资金预算当期的余额和款项的去向进行定期报告。

四、经费保障1.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2.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将经费用于文物保护和文化事业发展,不得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确保经费用途严谨规范;3.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防范风险;4.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其使用安全、有效、合法。

五、财务核算1.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财务核算系统,保证资金来源和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2.财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特别是对于涉及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等的资金支出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算;3.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主管部门内部的财务管理机制,并定期对其进行自查和评估。

六、出纳管理1.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轮换的出纳管理机制,以确保现金收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2.出纳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现金收付和接收票据;3.出纳人员擅自挪用文物保护单位资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会计核算1.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规范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报告编制和监督管理;2.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二级会计核算机制,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规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准确无误和真实可信;3.文物保护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审核、自查和评估,确保财务报表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比性。

读韩国《文化财保护法》

读韩国《文化财保护法》

读韩国《文化财保护法》1962年1月,韩国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后来又经过了几番修改,形成了现行有效的法律。

现行的《文化财保护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文化财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资料等四类。

1、有形文化财包括:有价值的建筑物、典籍、笔迹、古籍、绘画、雕刻、工艺品等;2、无形文化财指的是:具有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3、纪念物指的是: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寺址、圣地、遗物埋藏地等历史遗迹和动物区繁殖地、植物、矿产等特别的自然现象;4、民俗资料指的是:衣食住、职业、信仰、每年例行的活动等方面的风俗、习惯、以及这方面所使用的服饰、器具、房屋等。

韩国文化遗产的保存、管理以及利用,以维持原状为基本原则。

对于无形文化财,政府根据其价值分为不同等级。

政府可以指定无形文化财中重要的遗产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并指定其持有者或持有团体,也可以指定民俗资料中重要的资料为“重要民俗资料”。

对于无形文化财中的重要无形文化,政府根据其价值分为不同等级。

政府可以由文化财厅即文化遗产厅下设的文化遗产委员会负责批准与解除指定无形文化财的持有者或持有团体。

1962年,韩国成立隶属于文化财厅的“文化财委员会”,“文化财委员会”除拥有自己的专职专家外,政府还在全国聘请了180多名各个界别的文化财专门委员,参与文化财的保护指导和评审工作。

1964年开始,韩国启动了“人间国宝”工程,将那些在艺术表演和工艺制作领域具有突出的表演才能并愿意将自己的技艺传承给后人的表演艺术家和匠人认定为“人间国宝”(也译作“人类活珍宝”)。

如果靠一个人不能表现传统艺术或工艺水平,需要一个群体来表现时,一个团体也可以被指定为“活的人类珍宝”。

对于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由国家提供必要的经费(如制造或购买设备费、传授场所建筑费、教材使用费、教材印刷费、韩国叫做“保持者”的传承人传授费等),每月发给生活补贴,提供免费医疗和其它特殊待遇。

中日遗产保护比较

中日遗产保护比较

中日建筑遗产保护比较研究(发布日期: 2010-6-8 作者:徐苏斌青木信夫)来源:《中国房地产》徐苏斌青木信夫天津大学建筑学院一、中日两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建筑遗产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

文化遗产保护各个国家都有独自的形成历程,概念也略有不同。

与之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中国称“文物”,日本称“文化财”。

《现代汉语词典》称“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

”《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1982年中国公布了《文物保护法》,将“文物”概念及其所包含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其范围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

日本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这个法律是全面指定、管理、活用的保护制度,所谓文化财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资料、纪念物、埋葬文化财,1975年又补充进了“传统建造物群”,2005年修订后加入“文化景观”。

东亚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整体上看有一些共同特点,即以美术品的保护为先导,逐渐发展到建筑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入,保护的范围从一个建筑扩大到区域如城市和街区,保护的内容也从古代建筑扩大到近代建筑、近代化产业遗产等。

大约上世纪90年代又出现了亚洲建筑保护的独立思想。

二、建筑和名胜保护的历程从可移动的宝物到不可移动的建筑和名胜的保护标志着保护范围的扩大。

历史上,在废佛毁释的影响下不仅是美术品受到损害,建筑也不能幸免。

为了保护佛寺,日本1888年出现了“古社寺”概念,1896年4月20日设立了古社寺保存会,由内阁任命了保存会委员,组成了日本最初的建筑保护组织。

1897年颁布了《古社寺保存法案》。

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影响的文化财产的建议

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影响的文化财产的建议

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影响的文化财产的建议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公共或私人工程对文化财产的影响日益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保护受到影响的文化财产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影响的文化财产。

一、加强立法和监管在保护文化财产方面,首先需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和监管。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文化财产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机制,对违法损害文化财产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和约束。

还应建立文化财产的公开清单和档案,加强对受影响文化财产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其受到及时、全面的保护。

二、开展公众教育和参与除了政府的法律监管外,公众的参与和教育也是保护文化财产的重要环节。

加强对文化财产保护意识和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文化财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文化财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建立文化财产保护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受到影响文化财产的保护工作,发挥多方力量共同守护文化遗产的作用。

三、采取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在公共或私人工程对文化财产产生影响时,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避免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可以通过建立临时性的屏障、拆除并重建、保护性移位等方式,尽量减少对文化财产的影响,保护其原有的完整性和历史性。

要注重对文化财产的修复和重建工作,确保其在工程影响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恢复和保护。

在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影响的文化财产方面,我们需要综合运用立法监管、公众参与和科学保护等多种手段,共同为文化财产的保护尽一份力。

只有在政府、公众和专业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们的文化遗产,让其在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得以充分展现和传承。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看到更多的文化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成为我们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保护文化财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的齐心协力才能实现。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摘要:一、文物保护法的背景与重要性二、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三、文物保护法的实施与成效四、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五、应对策略与建议正文:文物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文化遗产流失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自实施以来,文物保护法在保护文化遗产、规范文物市场秩序、提高国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文物保护法的背景与重要性文物保护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历史文化遗产认识的加深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该法律旨在保护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国民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意识,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文物保护法包括总则、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市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方面。

主要规定了文物的定义、分类、保护原则、保护措施、管理体制、文物利用等内容。

三、文物保护法的实施与成效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许多文物古迹得到了及时修缮和保护。

同时,民间收藏文物和文物市场的管理也逐渐规范,文物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四、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文物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管理体制不健全、文物利用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等。

五、应对策略与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应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的管理体制,加大投入,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和支持民间文物收藏,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总之,文物保护法对于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Protection of Historic Cultural Cities
一、战前保护体系
1.“文化财” 日语“文化财”,即Cultural Property。 文化财的概念包含了不动产、动产和无形文化资产三大类别。具体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 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造物群、埋葬文化财等类别。(详见后文)
战前立法保护的对象有一定的限制,而战后绝大多数立法包含了各种各样的文化财。
《古社寺保存法》 明治30年(1897)颁布,被称为《文化财保护法》之母。《古社寺保存法》使文化财保护行 政一体化;同时保护工作从此确立了公开和保护两项支柱。
古社寺中的建造物及宝物具有“历史之见证”、“美术之典范”价值者,可指定为“特别保护建造 物”、即“国宝”。第一次指定特别保护的建造物共44件,其中,东大寺、兴福寺、新药师寺、唐招提 寺、药师寺、法隆寺等19件古建筑被指定为国宝。
2. 历史背景
明治以来,日本文化财受到4次大的破坏。第一次发生在明治维新后的混乱时期;第二次是明 治末至至大正时期美术品等文化财大量流失海外;第三次在二战时期;第四次发生于高速经济增长 政策带来的大规模开发和城市化过程。
3. 战前保护体系
战前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是以《古社寺保存法》为中心展开的,除此之外 还有《国宝保存法》、《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关于重要美术品保护的法律》等。
二、战后保护体系 1.《文化财保护法》制定背景 二战中,战前指定的国宝有近200栋建筑因空袭烧毁。1949年法隆寺金堂遭火灾,导致世界上 最古老木构建筑墙壁上飞鸟时代的精美笔画化为乌有。1950年,京都鹿苑寺金阁被大火烧毁。期间 两年内共有5件国宝建造物被火灾吞食,引发极大的社会反响,因此1950年,《国宝保存法》、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被废止,《文化财保护法》公布。 2. 《文化财保护法》的制定 1950年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关于文化财保护的第一个全面的国家法律,确定了有 关文化财指定、管理、保护、利用、调查的制度体系。设立了文部省的外围机构文化财保护委员会, 专门负责文化财保护;明确了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范围;创立了文化财损失补偿与产权保障制度; 并引进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 《文化财保护法》明确了文化财的概念,具有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 纪念物、传统建造物群这五类。 有形文化财 指建造物、绘画、雕塑、工艺品、书法、典籍、古文书等有形的文化产物中,历史价值或 艺术价值较高者,包括考古资料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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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该法的目的)第一篇文章此法,保存文化遗产,并致力于其使用,以及有助于人民的文化进步有,本发明的目的是促进世界文化的发展。

(文化财产的定义)文章在本法所称的“文化财产”,是指下列任何一种。

一个建筑,绘画,雕塑,工艺品,Shoseki,古典书籍,手稿和其他东西较高的文化神器Tsute历史和艺术价值,并为我们的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国家(其价值是不可分割的这些东西形成了包括有土地和其他财产),以及考古等学术珍贵的历史文件(以下简称“有形文化财产”。

)二戏剧,音乐,我们在工艺技术等无形资产和Tsute史或那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文化产品的国家(以下简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食品,衣着和住房,生活,信仰,相关事件,如海关,民间艺术,它不可能是民间艺术,并在这些旧衣物年度海关,仪器,缺乏对在房子和其他财产的变化在我们的人民生活的理解(以下简称“民俗文化遗产”。

)四贝类管家,古墓葬,都城标志,城堡,故居有山区其他景区和Tsute艺术中的其他遗址,园林,桥梁,峡谷,海滩高Tsute历史和学术价值,并在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国家或有对价值较高的观赏和动物(栖息地,其中包括了温床和带过来的土地。

),(包括它自己的结构。

)植物和地质矿产(已经出现的现象的特殊性质,包括土地)。

更高和Tsute学术价值我国(以下简称为“纪念”)。

五件事,不是缺乏能为生命或生活和我们的景观区,这是由该地区的区域或职业的了解气候形成的人的生活的人(以下简称为“文化景观”)。

六个周围环境和没有一体地具有形成历史美景的传统建筑群中的高值(下文中称为“传统建筑物”)。

2 ,从这一规定的法令(第27条至第29条,第37条,第55条第(1)(四),第153条第(1)项,第165条和171中的“重要文化财产”不包括应在附则第3条的规定)是指包括国宝。

3 本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2条,第122条,第131条第(1)(四)条,规定153第一部分(七)及(viii),在第165条,以及在“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期间,除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零)是指包括一个特别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

(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使命)文章政府和地方政府,文化财产是一个不缺少能为正确的认识,如日本的历史,文化,并认识到它的目的是形成基础,提高文化的未来的发展,除正常进行,我们将努力确保这一立法精神与一丝不苟的关注。

(国家,KOKORO构老板等)文章一般公众,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在行动上真诚合作,为了实现这一法案的目的才能作出。

2 文化财产的所有者其他利益相关者,要认识到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国家财产,与精心保存本次公开等结合起来,尽可能向公众开放的文化利用我们应当努力。

3 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尊重这项法律的执法者Tsute官员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章删除文章删除第六条删除第七条删除第八条删除第九条删除文章删除文章删除文章删除文章删除文章删除第十五条删除第16条删除第17条删除18条删除第19条删除文章删除文章删除文章删除文章删除第24条删除第25条删除第26条删除第三章有形文化财产第一款重要文化财产该款指定(请注明)第27条教育,文化,体育部长,可以指定为重要文化财产的有形文化资产的重要之一。

2 教育部长,文化,体育,从重要文化财产的世界文化点的高价值,可以被指定为服务那些没有之流国宝国宝。

(注意,通知并发出指定的证书)第28条名称由前条的规定,与公众通知在官方公报的效果一起,通知国宝或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者。

2 指定由前条的规定,应采取从官方公报之日起通知作用下前款的规定已提交。

然而,对于国宝或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者,生效自通报之时间,根据同一款的规定,已达到给业主。

3 时前条规定的指定,教育部长,文化,体育,发给指定的国家宝藏和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者证书。

4 有关的事项指定其他证书指定的证书中的必要的事项,由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条例的主管机关定之。

5 在谁已经发出指定的按照规定证书的国宝时第三项,业主,必须麻已被指定在三十天内国宝的教育,文化,体育,科学部长的重要文化财产指定的证书。

(释放)第29条当国宝或重要文物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被终止值得为国宝或重要文化财产,教育,文化,体育部长,有可能释放指定的国宝或重要文化财产。

2 发布前项规定的指定,以及公共通知在官方公报的影响,通知国宝或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者。

3 指定依照该款的规定取消,应比照适用第(2)项的规定。

4 接收第二项,业主的通知时,必须在30天内麻指定的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部部长证书。

5 部分由当你不释放国宝的指定的情况下每有形文化财产释放指定重要文物的规定,教育,文化,体育部长,被立即传送到重要文化财产指定的证书的所有者应。

分段管理(关于如何管理指令)第30条在文化厅的专员,到了重要的文化财产的所有者,就可以进行必要的说明,涉及到重要的文化财产管理。

(所有者的职责和管理责任的管理)第31条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者,按照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条例部和机构对于发出这项法律文化事务,以及在此基础上,专员的指示,必须管理的重要文化财产。

2 所有者的重要文化财产,当有特殊情况,“管理到底是谁在负责,而不是重要文化财产(以下简称在本节和第十二章在对自我与合适的人管理祖责任人可委任了这一点。

)负责人“。

3 依照前款规定的,当你任命一名首席管理员,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者规定,文化,体育,科学和技术条例应规定对与负责管理的联合签名二十日内一份文件,证明的事项,文化应当通知原子能机构秘书。

也是一样的,如果你解雇首席管理员的。

4 管理者代表,应比照适用前条和第(1)项的规定。

(业主或主要行政的变化)第32条当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者发生了变化,新的主人,有一份文件由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条例规定的事项,而且,随着指定的证书已颁发给前老板,20天它应内通知该机构的文化事务专员。

2 所有者的重要文化财产,当你改变管理负责人,有一份文件由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条例规定的事项,与新的首席管理员在超过20天联合签名的通知文化厅局长必有。

在这种情况下,前条第3款的规定不适用。

3 所有者或重要文化财产,当它改变了它的名称或地址,并用文件,说明在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条例规定的事项,在20日内通知文化厅局长行政管理员应。

当名称或地址的变更涉及到的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者必须由指定的证书通知的时间陪同。

(由管理机构管理)第32条两个如果每个重要文化财产,显然是公认的所有者,或者由于极其困难或不适当的管理业主或主要行政没有找到,文化厅,相应的地方政府其他公司的专员指定的重要需求管理文化遗产的保存(对于重要的文化资产的保值所需的设施,该设施的管理,属于重要的文化资产的所有者的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其他对象含)可以进行。

2 根据前款规定的文化厅局长,在前进的重要文化财产(除如果车主没有找到。

)的所有者和地方政府乘员的规定,指定并尝试指定基于标题它必须得到其他公司的同意。

3 按照第(1),随着公众通知在官方公报,前款规定的车主认为影响的条款规定,通知对方企业的居住者和地方政府。

4 依照该款的规定来指定,应比照适用第28条第(2)条的规定。

5 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无正当理由,在当地政府和其他企业(以下在本节和第十二章谁已根据该款的规定指定简称“管理机构”。

)拒绝必要进行管理或者其管理措施,阻挠或回避一个必须具备的。

6 管理组织的,应当比照适用于第30条和条的规定31款(1)。

第32条三当其理由是前条第一款也有已经被扑灭的情况下等特殊原因,文化厅局长,有可能释放管理组织的规范。

2 根据前款规定的发布,应比照适用前条第3款和条的规定28条(2)。

第四条32 经营管理机构做的成本,除另有规定的本法,由管理机构承担。

2 前款应与管理机构和业主,通过由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部门的所有者获得利益的程度会诊,排除这些规定通过必要的管理费用的一部分的业主承担没有。

(丢失,损坏等)第33条重要文化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者被损坏,或者是Boshitsu,或者被盗,车主(如果是一个负责任的管理者或管理机构,即人),教育,文化,体育部,与一份文件以科学的条例规定的事项,应当自该日通知该机构的专员的事实文化局受到一项十天之内闻名。

(地点的变化)第34条当您尝试更改的重要文化财产下落的位置,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者(如果有一个负责任的管理者或管理机构,这个人)有一个文件,说明在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条例规定的事项上,并与指定的证书一起,应前一天通知二十天文化厅局长,试图改变下落的位置。

但是,如果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条例的规定,而不需要通知或无需伴随指定证书的通知时间,或与事实根据的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条例的规定,改变地点的位置后报告足够了。

第3保护(修复)第34条2 重要文化财产修复,假设业主做的。

但是,如果有一个管理机构应由管理机构进行的。

(由管理组织修复)第三十四条三如果管理组进行维修,管理组织,提前,要求业主的意见(所有者除非你不想找到。

),并根据重要文化资产的修理方法和时机标题乘员必有。

2 ,当管理组织进行修理,应比照适用两个第5段和第32条的第32条的规定四人。

(管理或维修辅助)第35条它需要钱每个管理或重要文化财产修复了很多,如果重要的文化资产,业主或管理机构有其他特殊情况,如果你不承担责任,政府,在它的一些费用让投入,有可能给予补贴的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者或管理机构。

2 的情况下,以补贴的前款规定交货,文化厅处长,就可以指示有关管理或维修作为援助的条件的必要事项。

3 在文化厅,局长,当它认为有必要,可监督的重要文化财产的管理或维修第(1)的补贴。

(管理层指示或建议)第36条对于重要文化财产的人谁管理是不称职或管理和损失是非常重要的文化财产,因为这是不恰当的,而且损坏或当它发现偷存在要采取有风险,文化厅,业主,管理责任专员对人或管理机构,一个人的重要文化财产或改变管理方法改进管理的任命,下令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其他存储设施的安装等管理措施,还是可以推荐的。

2 的措施所需的费用要依据依照前款规定,依照教育的规定,文化,体育,科学和条例规定的指令或建议,可全部或由国库承担一部分。

3 如果依照前款的规定,国库是要承担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应比照适用前条第3款的规定。

(在维修说明或建议)第37条在文化厅处长,在情况下国宝已被破坏,认为必要时为其保存,给业主或管理机构,有可能必要的指令或建议的修为。

2 在文化厅处长,在比国宝等重要文化财产的情况下已经损坏,认为必要时为其保存,给业主或管理机构,可能使修理提出必要的建议可以。

3 修理所需的费用要依据按照依照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条例的规定前两款的规定,指令或建议,可全部或由国库承担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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