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专利战略的企业技术创新模式研究_张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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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3-10

基金项目: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广东高校专利发展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研究”

(2013WYXM0143);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S2011040004369);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基于知识管理视角的区域自主创新体系运行机制研究”(2011B070400002)

作者简介:张韵君(1965—),男(土家族),湖北鹤峰人,博士,广东培正学院管理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竞争战略、技术创

新。

基于专利战略的企业技术创新模式研究

张韵君

(广东培正学院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510830)

要:基于专利战略的视角,企业技术创新必须具备创新技术的新颖性、创新技术的创造性、创新技术的实用性三个基

本特征。技术创新具有特定的模式,这些模式反映了技术创新发生过程的普遍规律。将专利战略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专利分析、专利创造和专利实施为纽带联结起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技术预测、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的主要环节,形成一种在时间上继起和在空间上并存的关系,构建一个专利战略视角下的企业技术创新模型(PS -TI 模型),可以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一个新的指导框架。

关键词:

专利战略;技术创新;专利分析;技术战略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2X (2015)05-0084-06

一、引言

企业竞争的焦点逐渐由产品和价格的竞争转移

到技术与专利的竞争。发达国家企业在开展技术创新的同时,凭借其强大的技术优势和雄厚的资金投入,充分利用专利战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并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转让与许可在全球范围内拓展市场份额,谋取巨大的垄断利润。美国高通(Qual-comm )公司就凭借在CDMA 领域的强大技术优势,依靠所拥有的国际标准以及标准背后的1400多项专利,主宰着整个无线技术的市场格局,源源不断地从竞争对手那里赢得高额的专利收益。

20世纪70年代,迫于欧洲和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经济崛起的压力,美国在1979年首次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提出,并在企业界广泛组织实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随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仿效。在专利战略的指导下,专利创造与运用获得长足进步与发展,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与竞争优势得到普遍提升。从此,关于专利战略问题的研究获得广泛关注。

“专利战略”和“技术创新”都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但目前的研究还没有能够在专利战略和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建立起充分且富有逻辑的联系,进而在专利战略的范畴内对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一个新的解释,更没有形成专利战略对企业技术创新充分、合理的支撑,这是一个需要开拓的领域。本文试图在专利战略视角下的企业技术创新必须具备的创新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基础上,通过专利情报战略、专利创造战略、专利实施战略与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技术预测、技术开发、技术应用建立起在时间上继起和空间上并存的一种内在联系,构建一个专利战略视角下的企业技术创新模型(Patent Strategy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PS -TI 模型),从而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开展提供一个新的指导框架,引导企业通过专利战略为技术创新保驾护航,最终达到不断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发展壮大自己和战胜竞争对手的目的。

二、专利战略的内涵

“战略”这个概念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引

DOI:10.16011/ki.jjwt.2015.05.017

入知识产权界。Samson 指出,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是企业利用它作为企业战略。企业必须结合战略来有效运用专利,专利已经从一个法律问题提升到一个战略问题。但迄今为止,还很难找到被大多数研究者都能接受的专利战略的定义。

从国外研究来看,对专利战略的研究和运用相对较早而且比较成功的是日本、美国等技术先进的国家。日本专利管理者高桥明夫(1990)、经济学教授斋滕优(1990),美国学者理纳德·玻克维兹(1995)、Knight (2001)、Somaya (2002)等分别从战略性专利活动、有效利用专利制度、保持和获取竞争优势等角度定义了专利战略。

国内学者对专利战略的内涵也进行了广泛论述,一些代表性的研究包括陈湘玲(2000)、冯晓青(2001,2007)等的观点。虽然这些研究并没有形成

关于“专利战略”的统一定义,但都体现了这样的共识,即专利战略就是

“从长远目标出发”,“利用专利制度”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地位”的“总体性谋略”。由于专利战略具有“技术性”的

特点,因此,又可称为“专利技术战略”。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言,专利有着更广泛

的战略功能(Macdonald ,

2004)。Rivette 和Kline (2000)在《哈佛商业评论》撰文指出,在知识经济

时代,专利战略已经成为公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那些以知识产权为竞争优势来源的技术类公司,企业高层管理者逐渐将专利策略提高到公司战略的层面进行思考。

三、专利战略视角的企业技术创新特征基于专利战略的企业技术创新,应该满足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所必须具有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特征。实用性是基础,一项发明创造如果不能应用于实际生产或者不具备应用于实际生产的潜力,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继实用性之后的第二个要求是必须具备新颖性,强调发明创造具有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本质差异,是首创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发

明创造”。另外,这项技术发明与现有的技术相比必须具有显著的进步。

(一)创新技术的新颖性

新颖性常常成为企业间技术创新产权竞争的主要方面。新颖性(Novelty )是判定一项创新技术能否获得专利授权的基本前提,这是由专利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

1.新颖性的概念。关于新颖性的界定,无论是TRIPS 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巴黎

公约还是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其表述并不一致。

《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该发明应当认为是新颖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具有新颖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这种借助“现有技术”(Prior Art )来定义新颖性的方式更符合新颖性的本质要求。“现有技术”是指已经公开的所有技术知识的总和。一般来说,就是在某一特定时间以前公众能够得知或处于能够获得状态的所有技术知识。因此,无论是发明人还是设计人,不管他在智力上为其所获得的发明创造的投入多么显著,但只要这项技术已经可以为公众所得到,那么就没有正当理由授予其专利权。

2.新颖性的标准。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新颖性标准通常涉及时间标准和地域标准。

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存在三种实践情况:一是以发明创造完成的时间为标准,采用发明在先原则的国家就实行这种标准,美国是执行这种标准的典型代表。二是以专利申请时刻为标准,凡是在专利申请的特定时刻前未公开过的技术都具有新颖性。这对专利提出申请的时间要求较为严格

,《日本专利法》即采取这种做法。三是以专利申请日为标准,这是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所采用的标准,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就是申请日标准。专利新颖性的地域标准主要指已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什么地域范围内能够影响专利申请,目前分为三种标准。(1)相对新颖性标准,只要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在本国未公开过就被认为是具有新颖性的,也称为本国新颖性标准。目前,仅有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从理论上讲,采用这种标准比较合理,但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这一标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2)绝对新颖性标准,它要求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必须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未公开过,又称为世界新颖性标准。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都采用这一标准,中国也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3)混合新颖性标准,是按照不同的公开方式采用不同的地域标准,对于出版物公开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而对于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的则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美国、韩国等国家都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考虑到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的需要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各国专利法都普遍规定了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允许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的一段时间内的某些公开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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