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深圳城管理局建设工程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办法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承包(供应)商依法依规、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提高承包(供应)商履约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忠实履约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城管局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局系统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部门预算工程施工项目和工程服务项目的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市城管局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包(供应)商,是指承接市城管局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市城管局工程管理部门对局系统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成立工程项目履约评价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成员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组成,评价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第五条履约评价小组应建立工程项目评价资料台帐,所有工程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完善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考核机制。
按规定移交市工务署的工程项目或委托其他单位代建的工程项目,由市工务署或代建单位对承包(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应及时收集履约评价。
第六条履约评价应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工程施工、工程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履约评价,造林项目履约评价则以项目保养期截止日后的10天内完成履约评价。
第八条工程项目竣工履约评价按“良好”(85—100分)、“合格”(60—84分)、“不合格(59分以下)三个等级划分。
评分标准表格详见附件一至附件六。
第九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部门预算工程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施工项目和工程服务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履约评价(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履约评价条例规定,则按照条例规定要求执行),将履约评价保存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档案。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与《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与公正原则。
第五条承包商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履约评价与定期综合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就某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履约评价。
定期综合履约评价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在评价期内所有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履约评价情况的汇总。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分阶段或者定期评价承包商的履约行为,竣工验收后再给出最终的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与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根据包含: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根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操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操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能够结合其工程特点与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价细则》(下列简称《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作为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按“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划分。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忠实履约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和《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龙岗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图机构等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承包商履约评价实行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和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签订的发包人)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图机构等承包商,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就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的履约行为于每年6月、12月定期进行的具体评价。
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工程建设单位综合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最终的具体评价。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
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
建立评价资料台帐,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如实填写《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附件一),《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对承包商进行单项工程履约评价。
第七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办法(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承包(供应)商依法依规、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提高承包(供应)商履约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忠实履约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城管局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局系统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部门预算工程施工项目和工程服务项目的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市城管局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包(供应)商,是指承接市城管局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市城管局工程管理部门对局系统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成立工程项目履约评价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成员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组成,评价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第五条履约评价小组应建立工程项目评价资料台帐,所有工程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完善承包(供应)商履约评价1考核机制。
按规定移交市工务署的工程项目或委托其他单位代建的工程项目,由市工务署或代建单位对承包(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应及时收集履约评价。
第六条履约评价应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工程施工、工程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履约评价,造林项目履约评价则以项目保养期截止日后的10天内完成履约评价。
第八条工程项目竣工履约评价按“良好”(85—100分)、“合格”(60—84分)、“不合格(59分以下)三个等级划分。
评分标准表格详见附件一至附件六。
第九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部门预算工程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施工项目和工程服务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履约评价(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履约评价条例规定,则按照条例规定要求执行),将履约评价保存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档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2•【字号】深府[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年7月12日深府[2005]114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成立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规划、交通、水务、地税、国税、城管、审计、工务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六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名录分类第七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附件1: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值如下表: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
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
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条根据评委会签发的评价方案,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完整性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价,向评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完成表彰等日常工作。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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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标人投标担保第三章承包商履约担保第四章业主支付担保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市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10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及本办法要求提供工程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第四条按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应当采用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对其出具的保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工程的担保方式由当事人在法定担保方式中自行约定。
第五条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
第六条工程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
投标人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纳入投标报价参与竞争。
第七条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其投标人投标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和业主支付保函应当见索即付,即保证人无需介入对被保证人违约事实的认定,只要权利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根据本办法及保函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保证人出示相应的索赔文件,保证人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就担保金额向权利人支付索赔款项。
第八条业主应当将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与工程承包合同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标人投标担保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
第十一条投标担保可采用保证人出具的投标保函,也可采用银行保付支票或承兑汇票,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评价表及评分细致)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
年月日
评价期限
至
年月日
承包商名称
承包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甲级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及联系方式
企业地址
工程名称
承包范围
工程地点
工程合同价 (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工期
四、履约评价分项得分
11
6
审核
结算结果与审定价误差率在 5%--10%之间(不含 10%);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审核工程变更、预算、结算,且预算、
结算结果与审定价误差率在 10%以上(含 10%)。
三 进度控制
10
12 进度控制
良好 10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控制项目的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合同工期; 合格 6 分:基本能够控制项目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合同工期; 10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控制项目各阶段工期或因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造成施工合同 工期延后。
48
良好 6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前期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6 合格 3 分: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前期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前期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良好 6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6 合格 3 分: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良好 6 分:监理质量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能够严格地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 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合格 3 分:监理质量基本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基本能够依照有关 6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 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不合格 0 分:监理质量不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不能够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 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与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
附件一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守法、履约、获奖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诚信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对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供应企业、工程担保企业等;(二)在本市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三)其他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光明、坪山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未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人,可请求委员会复核一次。
第八条承接保密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可由市保密机关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
第九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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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未出现任何事故、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履约情况良好。
*********公司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为***,本人工作认真负责,为工程顺利交验做出了贡献。
(发包人公章)日期:201X 年 03 月 15 日篇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评价表及评分细致)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深圳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价细则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价细则篇三:履约评价表闵行区承包商履约综合评价报告书1施工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评价评分表□阶段评价□综合评价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承包商:建设单位:(盖章)填表人:日期:2篇四:履约评价表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履约评价工作,促使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承包商认真履行建设合同,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府?201X?1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名录》内的施工承包商(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应提交《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对施工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
第四条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2.12.03•【字号】深建市场[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3日深建市场[2002]36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104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市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10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及本办法要求提供工程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第四条按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应当采用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对其出具的保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工程的担保方式由当事人在法定担保方式中自行约定。
第五条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
第六条工程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
投标人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纳入投标报价参与竞争。
第七条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其投标人投标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和业主支付保函应当见索即付,即保证人无需介入对被保证人违约事实的认定,只要权利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根据本办法及保函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保证人出示相应的索赔文件,保证人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就担保金额向权利人支付索赔款项。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评价内容三、评价程序四、评价结果的应用五、评价的组织与管理六、评价的监督与检查七、评价的争议处理八、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规范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价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质量:包括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二)合同履行:包括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三)服务质量:包括售后服务、维修保养、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四)其他与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相关的评价内容。
三、评价程序第六条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程序如下:(一)制定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应包括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周期等;(二)发布评价通知:评价通知应明确评价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三)收集评价资料:包括承包商提供的自评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价报告等;(四)组织评价会议:评价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听取承包商的陈述和申辩;(五)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结果、评价结论、改进建议等;(六)发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告知承包商。
四、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七条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应用于以下方面:(一)作为承包商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二)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三)作为政府部门对承包商进行监管和扶持的重要依据;(四)作为承包商改进自身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
五、评价的组织与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的组织与管理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深建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附件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壹条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五条承包商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和定期综合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对和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就某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履约评价。
定期综合履约评价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在评价期内所有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履约评价情况的汇总。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分阶段或定期评价承包商的履约行为,竣工验收后再给出最终的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且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和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合和服务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能够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且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按“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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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行为,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履约评价,并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第三条【评价原则】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四条【评价依据】承包商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
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五条【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根据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评价步骤】建设单位应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委员会,负责承包商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定期进行评价。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超过一年的,每年至少评价一次;不满一年的,至少评价一次;在竣工验收后应给出最终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填写提交】评分表和报告书应当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并提交承包商履约评价委员会讨论通
过。
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评价评分表和报告书还需经工程监理单位确认。
评分表中分项内容评为“不合格”的,应举证说明理由,并将所有“不合格”的分项内容单列。
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一并提交报告书,同时抄送履约评价对象。
第八条【投诉调查】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原因导致评价报告有重大偏差而引发承包商投诉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评价方法、等级】承包商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两部分。
第十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是建设单位在每项具体工程中对承包商履约行为的评价,按“优良”(90-100分)、“良好”(75-90分)、“合格”(60-75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当年度所有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履约行为的综合认定。
综合认定得分=∑年度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分数×该工程合同造价金额/∑总工程合同造价金额;
年度内无单项工程履约评价记录的承包商,其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分数为70分。
第十二条【评价“不合格”情形】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但履约评价得分仍应按各分项之和计取: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的;
(二)履约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分项按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60分的;
(三)各分项评分之和少于60分的;
(四)因施工单位劳资纠纷、欠薪等原因,造成农民工群体上访的;
(五)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单列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拒绝承接新工程】因单项工程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自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履约评价报告书备案之日起三年内,该建设单位可以拒绝该承包商承接其新工程。
第十四条【不得评为“良好”情形】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级:(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建造师(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无正当理由有3次以上不在岗的;
(四)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的;
(五)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成绩统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元月15日前,统计出上年度承包商的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成绩。
第十六条【成绩使用】承包商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成绩应当计入建筑市场主体年度信用评价体系,并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和评标择优的依据。
第十七条【备案回执】市交通、各区政府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办理履约评价报告书备案回执,到相应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未进行履约评价的后果】对未按规定提交报告书的建设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或冻结或锁定其信用手册3个月的处理。
信用手册冻结期间将暂停其自行招标资格、暂停办理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
第十九条【参照实施】建设工程总承包商对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过的专业工程分包商履约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自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
2、《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价细则》
3、《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价细则》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
深圳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价指引细则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价指引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