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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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吊篮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吊篮是指悬挂机构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里面上下运动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

第二章吊篮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吊篮使用计划,公司范围内使用吊篮,必须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选用吊篮。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附表一)。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的吊篮进场、使用。

如果由专业分包单位租赁吊篮,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各单位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的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合格证;

三、高处作业吊篮的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及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验报告(每个型号抽1台,有效期2年);

四、每次安装拆卸前,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五、高处作业吊篮用钢丝绳质量证明书;

六、高处作业用安全绳检测报告;

七、安全锁在有效期内的校验证明;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

八、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吊篮安装、移位及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在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前,产权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总包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对吊篮在现场的实际使用位置及架设位置结构进行了解。吊篮产权单位专业人员依据了解的内容对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详尽勘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吊篮安装拆除方案。

产权单位制定安装拆除方案,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分公司、公司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在拆除时要遵循“先安装后拆除,后安装先拆除”的原则,依据安装工艺流程反向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吊篮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

第九条各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安装单位自验合格后,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9-2)(附表二)。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四章吊篮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条吊篮应由专人操作。为了保证安全使用,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吊篮产权单位的培训,培训合格后,在取得产权单位核发的“吊篮施工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操作人员应由使用单位依据“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附表三)的相关要求指派。

二、产权单位应按“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和“使用步骤”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应针对现场及设备情况重点讲解安全应急措施及注意事

项,并指导操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实际操作。

三、使用单位应提供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由产权单位按考试结果及现场实操情况发“吊篮施工操作证”(仅限本工地使用,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每30台吊篮现场派驻至少1名专业人员,以此类推,遇安装、拆除时,适当增加专业人员。

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五条吊篮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自锁器将安全带连接到生命安全绳或其他安全装置上,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十七条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八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十九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

篮(首层平网除外)。夜间严禁使用吊篮。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吊篮的专业电箱,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吊篮自配的电气控制箱可视做现场的开关箱,现场的配电箱内接驳的吊篮数量应根据现场吊篮电源线长度及负荷情况合理配置。现场吊篮专用配电箱和吊篮自配的电气控制箱严禁接驳其它用电设备。

第二十一条同一电动吊篮严禁两人以上同时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没有签订吊篮租赁合同,吊篮进场安装、使用的,处罚项目部10000元,处罚项目负责人1000元。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吊篮两人以上(不含两人)同时作业;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机构上;作业人员中途上下吊篮;利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每发现一处处罚项目部3000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凡发现劳务分包企业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的,处罚项目部5000元,处罚项目负责人5000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现场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公司《文明安全施工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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