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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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目录

1.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1.5 应急预案体系 (5)

1.6 事故分级 (6)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6)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6)

2.1.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6)

2.1.2 成员单位及职责 (7)

2.1.3县(区)政府职责 (9)

2.1.4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9)

2..1.5 非煤矿山企业职责 (9)

2.2 应急组织 (10)

3.预测与预警 (13)

3.1 预警 (13)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13)

3.2.1 预警级别 (13)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13 4.应急响应 (14)

4.1分级响应……………………………………………

1 4

4.1.1 级别确定 (14)

4.1.2 事故报告 (14)

4.2 响应程序 (15)

4.2.1 应急响应 (15)

4.2.2 扩大应急 (16)

4.3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16)

4.4 信息发布 (16)

4.5 应急结束 (16)

5.后期处置 (17)

5.1 善后处置 (17)

5.2 调查与评估 (17)

6.保障措施 (17)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7)

6.2 装备保障 (17)

6.3 交通运输保障 (18)

6.4医疗卫生保障 (18)

6.5 治安保障 (18)

6.6 物资保障 (18)

6.7 经费保障 (18)

6.8 技术支持与保障 (18)

7.监督管理 (19)

7.1 宣传 (19)

7.2 培训 (19)

7.3 演练 (19)

7.4 奖惩 (19)

8.附则 (20)

8.1 预案管理 (20)

8.2 发布实施 (20)

附件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21)

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流程图 (22)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应急救援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明确县(区)和有关部门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辖市内从事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

3.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

4.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救援队伍、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1.5 应急预案体系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市级部门、县(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组成。

1.6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进行。

2.1.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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