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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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行业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行业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行业的管理制度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活动的效益和社会形象的塑造。

本文将从组织结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来探讨非营利组织行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结构管理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旨在确保组织的各个环节高效运转,并合理分工,以便达到既定的目标。

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董事会:非营利组织通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成员包括来自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组织的发展战略,审核重要决策,并且对组织的整体运营负责。

1.2 部门划分:根据组织的具体性质和规模,可以将组织内部划分为不同的部门。

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的工作内容,例如筹款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以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开展。

1.3 绩效评估:为了促进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

该制度可以通过定期的工作评估、目标与考核指标的设定,来激励员工的个人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二、财务管理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组织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2.1 财务报告: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审计。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以便各方了解并评估组织的运营情况。

2.2 预算管理:组织应制定年度预算,并按照预算进行资金使用和支配。

预算管理既可以帮助组织合理调配资金,又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3 捐款管理:非营利组织通常会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

捐款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捐款的接受、管理和使用办法,保证捐款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依法依规报备相关信息。

三、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运营和发展同样重要。

下面是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需要注意的几点:3.1 人员招聘和培训:组织应制定招聘和培训政策,确保招聘到适合岗位的员工,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自产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原则、模式及结构

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原则、模式及结构

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原则、模式及结构一、立法原则。

1. 公益导向原则。

这非营利组织啊,那得把公益放在首位。

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拯救世界,当然这里的“世界”就是社会的某个需要帮助的角落啦。

比如那些致力于环保的非营利组织,它们的所有行动都得朝着让地球更美好的方向去。

要是有个非营利组织打着环保的旗号,实际上在偷偷搞破坏或者为了私利,那就违背了这个原则。

这就好比一个厨师说自己做健康美食,结果往菜里猛放添加剂,那可不行。

2. 独立性原则。

非营利组织得有自己的小天地,不能被其他势力过度控制。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专门为贫困儿童提供教育援助,但是它老是被某个企业牵着鼻子走,企业让它干啥就干啥,那这个组织就失去了它的独立性。

它就像一个提线木偶,而不是一个自主的公益使者。

它应该能够根据自己对公益的理解和社会的需求,独立地制定计划、开展活动,就像一个自由的小鸟,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寻找需要帮助的地方。

3. 透明性原则。

这就好比是把自己的家底都亮出来给大家看。

非营利组织花的每一分钱,做的每一个决定,都得像摆在玻璃柜里的展品一样清楚。

如果一个组织接受了捐赠,那这些捐赠怎么用的,得让捐赠者知道,也得让社会大众知道。

不能像有些神秘的魔法师,把东西变没了也不告诉大家去了哪里。

不然的话,大家怎么能信任这个组织呢?就像你借给朋友钱,你肯定想知道他把钱花在哪里了,非营利组织也一样,得给大家一个交代。

4. 合法性原则。

这是底线啦。

非营利组织得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就像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它的成立、运营、资金管理等各个方面都要有法律依据。

要是它搞一些违法的事情,比如非法集资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那可就不是非营利组织了,而是个破坏分子。

法律就像一个大笼子,把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规范在一个合理、安全的范围内。

二、立法模式。

1. 统一立法模式。

这个模式呢,就像是做一个超级大蛋糕,把所有非营利组织相关的东西都放在一个大的法律里面。

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制度的创新及评价

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制度的创新及评价

规则的法律格局下。因此,创设非营利性法 是 ,《 慈 善 法 》 仅 适 用 于 慈 善 类 的 非 营 利 组
人类别,对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 织,其他类型的组织仍然需要登记为“民办
利性社会组织作出顶层规范,是民法典面临 非企业单位”,因此,这一术语改动反而造成
的一个重大任务。本文将主要以民办非企业 了非营利法人内部名称的不协调。为与《慈
民法典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制度的 创新及评价
谢鸿飞 涂燕辉*
【摘
要】 民法典创设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二元分类,并对现行法中的非 营利法人制度做了重要革新。民法典禁止所有种类的非营利法人进行 盈余分配,但在剩余财产分配方面区分了公益类和共益类非营利法 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被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其性质为“捐 助法人”。民法典对整合我国非营利法人的各种规范、统一非营利法 人举办人的分红权和“股权(份额)”转让诉讼的裁判规则、改善非 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等均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制度的践 行,将我国的社会治理提升到一个新阶段。
Hale Waihona Puke 二、民法典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
一修订稿始终未能通过,《民非条例》仍然适
用。在实践中,为采用统一的统计口径,“民
( 一 ) 修 改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名 称 为 办非企业单位”无论是否为“慈善组织”,民
“社会服务机构”
政部门均将其作为社会组织的统计标准 。可
民法典采用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二 见,这种名称的不一致不仅在立法上造成了
单位为对象,探讨民法典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善法》“社会服务机构”这一表述一致,民政
的规范内容、治理现状与民法典的冲突以及 部曾启动修订《民非条例》的工作,并发布

非营利组织单位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营利组织单位的管理,规范其运营,提高其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非营利组织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坚持依法治会、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廉洁自律的原则,确保组织健康、有序、高效地开展各项活动。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组织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及监督执行。

第五条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社会影响力和责任感,成员构成应兼顾行业代表性、地区分布和性别比例。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行政、财务、人事等工作。

三、登记注册第七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相关文件,包括章程、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

第九条非营利组织单位登记注册后,应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材料。

四、财务管理第十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核算、监督和报告。

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公开透明。

五、活动开展第十四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在开展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社会效益。

六、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组织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非营利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组织实施。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从字面上就能明显的区分两者的不同,非营利法人是所管理的团队、机构、企业或者是基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泛指慈善机关或者慈善机构等类型的团体组织。

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管理,我国民法也对其有严格的要求,那么,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从字面上就能明显的区分两者的不同,非营利法人是所管理的团队、机构、企业或者是基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泛指慈善机关或者慈善机构等类型的团体组织。

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管理,我国民法也对其有严格的要求,那么,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人类型1987年生效的《民法通则》将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个类型。

在其后的30年中,我国的民事活动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具体到非营利领域,实际工作中逐渐确立了以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类型。

登记管理部门所称的社会团体的含义和范畴已经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含义和范畴大不相同。

因此,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实际进展状况是相适应的。

同时,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层级,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社会组织的称谓为例,“社会组织”近年来经常被登记管理部门在部门规章和正式通知中使用,也经历过由民间组织的称谓演化而来的过程,但并没有一部“社会组织法”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上层级的法律渊源正式确立社会组织的法律概念。

相较之下,在《民法总则》这个基本法律中确立非营利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有利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规范发展。

▲明确非营利法人的核心标准: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原则《民法总则》第87条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的明确的界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非营利组织是以社会公益为目标、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并依法合法注册的社会组织。

为了保证非营利组织的正常运作和有效管理,制定和实施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良好的管理制度是非营利组织成功运作的基础,对于组织内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以及与外部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和协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1. 提升效率和效益:管理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和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组织目标。

2. 规范行为准则:管理制度包括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有助于明确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准则,规范工作纪律,维护组织的良好形象。

3.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通过规定和约束组织内部各个环节的活动,有助于有效开展内部监督与控制,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减少组织风险。

4. 提升组织自律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组织的自律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组织内部的纪律和团结,确保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制度的内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制度内容应根据组织的性质和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但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1. 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人员配备,确保组织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运作。

2. 决策与管理流程:规定组织内部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明确各级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方式。

3. 财务管理与审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报表编制、资金预算、经费使用审批,以及定期财务审计等。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人才招聘与选拔、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薪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5. 项目与活动管理:规定项目立项、实施与评估的流程和要求,确保项目与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 外部合作与沟通:明确与外界相关方的合作与沟通机制,包括政府机构、合作伙伴、志愿者等,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三、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为了保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制度宣贯:组织应向全体成员宣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提高组织成员的依从程度和执行力度。

非营利组织立法原则、模式及结构

非营利组织立法原则、模式及结构

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原则、模式及结构伍治良*【论文摘要】建构科学完备的非营利组织法律体系,乃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本质要求。

非营利组织法属私法。

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应遵循非营利组织培育与规制并重、立法传统继承与适度创新及法律制度体系和谐诸原则。

我国应建构以民法为统帅、非营利组织基本法为主导、非营利组织单行法为补充的非营利组织法律体系。

我国未来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宜采组织法与行为法合一模式,篇章结构可设计为总则、设立、组织机构、变更和终止、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外国非营利组织分支机构、监管及公益组织认定和法律责任八章。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私法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篇章结构改革推动立法,立法引领改革,凡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

中共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建立现代社会组织法律体系乃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法治内涵的题中之义。

法律概念乃法律体系的基石,法律体系的形成端赖于不同抽象程度之法律概念的逻辑区分,政策语词“社会组织”须功能转化为法律概念“非营利组织”,建立现代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实乃建构现代非营利组织法律体系。

非营利组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导设立的非营利性及非政府性的组织,乃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滞后于非营利组织发展需要,亟需科学建构非营利组织法律体系,而确立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原则、模式及结构乃首要任务。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良法乃法的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统一,系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衡量标准。

(伍治良,2014)建构我国现代非营利组织法律体系,须遵循非营利组织培育与规制并重、立法传统继承与适度创新及法律制度体系和谐诸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培育与规制并重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结社权,但现行非营利组织培育制度明显供给不足:一是繁琐的“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双重管理模式阻碍了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设立,致使大量无害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草根组织”面临随时被取缔的风险。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市场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须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弱势群体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机构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管理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结算拟订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学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叫作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

(二)社团组织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可以。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机炮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营利组织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规范,我国在201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三章第三节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规定。

本节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由自愿结合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以非营利目的为主要追求的法人。

首先,本节规定非营利法人应当经过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并且,非营利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其次,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应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独立性。

同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再者,非营利法人依法设立并合法运营,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

其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等。

非营利法人在从事公益事业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守法诚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除此之外,非营利法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效率的原则,协同各方力量,为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改善社会各界的生活状况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非营利法人也应当合法合规,确保自身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助力。

综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非营利法人应当承担起在公益事业中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优势,为社会发展和人类利益作出积极贡献非营利法人是为了公益事业而设立的自愿组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得到了明确规定和保障。

非营利法人应当以公益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独立性为原则,并遵守法规和社会道德。

作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重要力量,非营利法人需要遵循公正、规范的原则,协同各方力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确保自身合法合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非营利组织管理规范

非营利组织管理规范

非营利组织管理规范在当今社会,非营利组织在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然而,要确保非营利组织的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非营利组织与营利性企业在目标和运作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

营利性企业的主要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非营利组织则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这种差异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在管理方面需要有独特的规范和策略。

首先,明确的使命和愿景是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基石。

一个清晰、具体且具有感染力的使命陈述能够为组织的活动提供方向和指导,吸引志同道合的成员和支持者。

例如,一家致力于环保的非营利组织,其使命可能是“通过教育、宣传和实际行动,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可持续的地球”。

愿景则是对未来的长远展望,描绘出组织在理想状态下所达成的成果。

明确的使命和愿景能够让组织成员明白自己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健全的治理结构对于非营利组织至关重要。

这包括合理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丰富的经验、专业知识和社会资源,能够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战略指导和监督。

同时,要建立透明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组织内部,要划分清晰的部门和岗位,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流程,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工作混乱和效率低下。

资金管理是非营利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

由于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往往多样化,包括捐赠、政府资助、项目收入等,因此需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要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同时,要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向社会公开财务报告,以提高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在筹款方面,要制定科学的筹款策略,拓展多元化的筹款渠道,提高筹款效率。

人力资源管理也是非营利组织不容忽视的方面。

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对于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

由于非营利组织的薪酬待遇往往不如营利性企业,因此要通过提供有意义的工作机会、良好的工作环境、培训和发展机会等方式来吸引人才。

非营业性机关法规规范非营利组织管理,促进公益事业

非营业性机关法规规范非营利组织管理,促进公益事业

启示:借鉴国际经验,完 善中国非营业性机关法规
借鉴意义:促进中国公益 事业的发展,提高非营利
组织的管理水平
建议:加强政府监管,鼓 励社会参与,推动非营利
组织健康发展
6
未来展望和发展方向
非营利组织发展趋势和挑战
挑战:非营利组织将面临更 多的竞争和挑战,需要不断 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以适 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非营业性机关法 规的职责:保障 非营利组织的合 法权益,促进公 益事业的发展, 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
非营业性机关法 规的主要内容: 包括非营利组织 的设立条件、组 织结构、运营管 理、财务报告、 信息公开等方面。
非营业性机关法 规的实施:由相 关部门负责监督 执行,对违反法 规的行为进行处 罚。
法规制定背景
公益事业发展前景和展望
社会参与:鼓励企业和个人 参与公益事业,形成全社会 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创新模式:探索新的公益模 式,提高公益事业的效率和
效果
政府支持:加大财政投入, 提供政策扶持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 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4
非营业性机关法规实施效果
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
非营业性机关法规 规范非营利组织管 理,促进公益事业
汇报人:XX
目录
01 非营业性机关法规概述 02 非营利组织管理规定 03 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措施 04 非营业性机关法规实施效果 05 国际经验和启示 06 未来展望和发展方向
1
非营业性机关法规概述
定义和职责
非营业性机关法 规的定义:指对 非营利组织进行 管理的法规,包 括对非营利组织 的设立、运营、 解散等环节进行 规范。
展。
5

非营利组织法如何管理和运营慈善机构

非营利组织法如何管理和运营慈善机构

非营利组织法如何管理和运营慈善机构慈善机构在社会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们通过提供救济、援助和服务,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群。

然而,这些慈善机构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它们的工作合法、透明、负责任。

本文将介绍非营利组织法对于慈善机构的管理和运营方面的相关规定。

1. 注册和合规作为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必须依法进行注册。

根据非营利组织法,慈善机构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注册文件,包括组织章程、财务文件、管理规定等。

同时,慈善机构需遵守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合规审计,确保其资金和资源的合法、合规使用。

2. 财务管理慈善机构在资金管理方面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透明、准确记录,并确保捐赠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慈善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规范、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等。

此外,慈善机构还需要保证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和捐赠者公布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

3. 治理结构与内部管理非营利组织法要求慈善机构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慈善机构需要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并明确规定其职责与权限。

这个机构应由专业人士和公益专家组成,他们能为慈善机构提供指导和监督。

此外,慈善机构还需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项目管理、风险管理等,以确保慈善事业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

4. 慈善事业的募捐与公告慈善机构在募捐方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它们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募捐,并明确募捐用途和范围。

此外,在募捐过程中,慈善机构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布募捐信息,包括募捐公告、项目信息、募捐结果等,确保募捐活动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5. 慈善机构监督和评估为了保障慈善事业的合法、规范运作,非营利组织法规定了相关部门对慈善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这些机构会定期进行对慈善机构的检查,包括财务审计、项目评估、组织结构等。

通过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能够确保慈善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而保障慈善机构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

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

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然而,作为旨在服务公众利益的组织,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非营利组织能够有效地开展公益活动,维护社会公信力,我国在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安排。

二、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被赋予了特殊的法律地位。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属于自然人法人,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出资、遗赠、赠与、捐赠等。

非营利组织所拥有的资金财产应当用于实现其宗旨和目标,并由其合法代表或者负责人进行管理。

三、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 自主管理原则根据《民法典》,非营利组织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利,包括自主决定资金的使用方式、投资运营等。

然而,这种自主管理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的约束下行使。

2. 遵循公益原则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宗旨是为公众福祉服务,因此在资金管理方面应当遵循公益原则。

公益原则要求非营利组织应当将资金用于实现公益目标,不得用于追求个人私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3. 透明度原则为了维护社会公信力,非营利组织在资金管理方面应当遵循透明度原则。

这包括及时公开资金收支情况、财务报告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

四、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1. 财产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应当对自身的财产进行登记。

财产登记包括财产权属登记和财产权益变动登记。

通过财产登记,可以确保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安全,防止财产损失和侵占行为。

2. 资金使用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组织章程进行。

资金使用应当以实现组织宗旨和目标为导向,符合公益原则。

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决策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3. 财务管理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审计等环节。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信任。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制思考(1)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制思考(1)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制思考一、问题的提出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重要历史使命,也正是由于其解决问题的灵活性,在实践当中迅速成长。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教堂等。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单行法律规定,可以将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根据1998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社会团体;第二类是根据2004年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基金会;第三类是根据1998年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涉及业务范围广泛,在吸收社会就业、提供社会援助、普及社会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我国蓬勃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民间非营利组织出现的内部人控制、人员财务管理混乱、内部人侵吞公益款项等问题,从根本上讲,均是其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

因此,深入探讨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三者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界限。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制现状第一,现行法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立”的模式,二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模式。

对于法人程度较高的基金会,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设置董事会与监事会进行内部制衡;对于社会团体,法律明确了会员大会在组织治理中的最高决策地位;而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只要求组织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其他机构的设置不做限制。

这样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充分考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具有法人属性的特征,另一方面也尊重组织内部的意思自治,组织完全可以通过章程等形式对治理结构予以明确。

基金会、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司治理的模式,采取三会分立的方式进行权力分配与制约,而对于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强行要求其采取三会分立的方式并不现实,通过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进行治理符合客观情况。

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原则

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原则

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原则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法律依据原则。

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必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加以体现和细化,确保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自治原则。

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应该充分尊重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权,鼓励其按照其宗旨和目标进行自主管理和运营。

在登记管理过程中,要尽量减少政府的干预,同时要保障社会的监督机制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

第三,公正透明原则。

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应确保公正透明的原则,即由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不得歧视、打压或优待某一特定类型的非营利组织。

同时,要确保登记管理机构依法公开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审慎管理原则。

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应确保其管理的审慎性和科学性,严格把关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和使用,防止非营利组织成为洗钱、逃税等非法活动的渠道。

此外,在登记管理过程中,要注重对非营利组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以防止虚假组织和非法组织的非法活动。

第五,服务导向原则。

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应确保其对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导向,即在登记管理的过程中,要注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帮助非营利组织规范运作、发展壮大,促进非营利组织对社会的贡献。

第六,信息共享原则。

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应鼓励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加强登记管理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的共享,提高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第七,创新发展原则。

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应支持和鼓励非营利组织的创新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鼓励非营利组织积极探索新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和服务方式,推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原则是法律依据、自治、公正透明、审慎管理、服务导向、信息共享和创新发展。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其良性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同时保障了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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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
展为己任。

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及其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的实现,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进行探讨。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
利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或服务会员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目的在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而非牟利为其特征。

二、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与登记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设立需要经过设立协议的订立,
并依法进行登记。

设立协议应当包括组织名称、组织目的、财产规模、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核并予以登记,发放法人登
记证书,确保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管理
在财产管理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来源和管理
方式。

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来源包括财产捐赠、财产继承和遗赠、收入等。

在接受捐赠时,非营利组织应当遵守捐赠人的意愿,并按照用途
使用捐赠财产。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管理,民法典规定了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财产管理职责,保障财产的安全和正当使用。

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财产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财产保管等
环节。

四、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
非营利组织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
典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般情况下,非营利组织的法
人治理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负责人。

会员大会是非营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对重大
事项作出决策。

理事会(监事会)是非营利组织的常设机构,负责决
策和监督组织的管理。

负责人则是非营利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推动
组织的日常运作。

五、非营利组织的活动
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是为了达到其宗旨和目标。

在开展活动时,民法
典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应当遵守的原则。

首先,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活动应当以自愿参与为基础,
不得强制会员或他人参与。

此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不得追求牟利,
但可以合理获取收入以维持组织的运营。

六、非营利组织的解散与清算
在非营利组织解散时,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解散需经
过会员大会或法定机构的决定,并依法办理解散登记手续。

解散后,
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将遗余财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按照会员大会的决定进行处理。

结语
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范,有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但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组织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如资金不足、管理薄弱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和支持,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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